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一次性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
(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
务)
合同编号:
特别条款
在填写本合同之前,请先仔细阅读本合同及全部附件。
签约各方应对本合同予以通读,并对其中的全部约定予以充分注意,如有疑问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做出书面解释直至重新修订任何条款。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已充分注意并完全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条件且自愿接受。
本合同项下的选择项,如适用的,请在“”内打““”;如不适用的,请在“ ”内打“X” ;如“ ”内为空白的,视为不适用本选择项。
如有必要,可另行附纸或加附其他相关文件。
不限定买方,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确定的买方为准。限定买方,即买方限于。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凡由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
方式处理:
提交本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
标准条款
一、定义
1.1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保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
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
1.1.2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可以向
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1.1.3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1.1.4隐蔽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
型。
1.1.5直接回款保理:指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2023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引言
保理合同是一种金融工具,被广泛用于企业融资和风险管理。其中一种常见的保理合同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它在保理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详细介绍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定义、特点以及常见的条款。
定义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指在保理交易中,保理人在保理债权方出现违约情况时,有权要求债权方返还已收到的款项,并由债权方承担违约责任。
特点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具有特点:
1.抵押担保: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通常涉及到抵押担保,以确保保理人在债务违约时能够追索到已收款项。
2.追溯性: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允许保理人追溯债权方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以便解决任何争议并保护自身权益。
3.专属权: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赋予保理人与债权方之间的
排他性权利,并确保其他债权人无法对债权方的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
担保。
4.续保责任: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要求保理人在债务违约情
况下继续履行保理债权方的义务,直到债权方与客户的争议解决。
常见的条款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通常包含常见条款:
1.保理费用和利率:规定保理人向债权方支付的保理费用和
利率。
2.违约责任:明确规定债权方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
并规定保理人的追索权。
3.抵押担保:规定债权方需要提供的抵押物的种类、价值和
要求。
4.追溯条款:详细说明保理人有权追溯债权方与客户之间的
交易,并要求债权方提供相关证据。
5.保密条款:保护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6.争议解决:规定双方在争议解决方面的约定,通常包括仲
裁和法律适用条款。
管理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管理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时,是一些值得注意的事项: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等四份合同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等四份合同前言
国内保理合同是一种相对于银行融资更加便捷、灵活的融资工具。它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同时也可以帮助企
业缓解信用风险和应收账款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四份国内保理合同进行分析,其中有一份隐蔽型有追
索权国内保理合同。通过对这些合同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国
内保理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注意事项。
国内保理合同
国内保理是指保理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并对客户的应收账款进
行管理、催收、风险控制、垫付等服务,以此帮助客户获得资金流动,提高企业经营能力。
国内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双方的基本信息、应收
账款的抵押、保理费用、责任和风险等。
国内保理合同一般分为明示型和隐蔽型两种。明示型合同是指在
应收账款买断的事实上,明确约定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享有买断权。
在该合同中,应收账款的买断事实和在买受方之间形成了三方关系。
隐蔽型合同则是指保理公司在向企业融资的同时,把融资资金的来源
作为应收账款的买方,但不明示买受方的身份。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是一种更加隐蔽和私密的保理方式,保理公司将资金的来源隐藏不露,不告知融资企业买方的身份。这种
合同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维护买方的信用和商业秘密,同时也减轻了
融资企业的储备金压力。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中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1.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出卖方和保理公司等相关信息;
2.应收账款金额、期限、出售期间和利率等交易细节;
3.保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4.保理服务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5.追索权的规定;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有追索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
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有
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
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
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有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帐款债券;: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二产生的甲
方对买方和/汇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
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券的从债券以及
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
的最高额线,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是一种金融工具,常见于商业交易中,用于解决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指的是在保理交易中,保理商具有向债务人追索应收账款的权利。以下是对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详细描述。
一、合同目的和背景
该合同是由甲方(保理商)和乙方(债权人)签订,旨在通过保理交易的方式
解决乙方的资金需求。甲方同意购买乙方持有的应收账款,并承担追索债务人的责任。
二、合同条款
1. 定义和解释:合同明确了各方的定义和解释,包括应收账款、债务人、保理商、债权人等。
2. 应收账款的出让:乙方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出让给甲方,甲方支付相应的款
项给乙方。
3. 追索权:甲方享有向债务人追索应收账款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支付
应收账款,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索。
4. 保证和担保:乙方保证所出让的应收账款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5. 保理费用:甲方有权收取一定的保理费用,用于支付保理交易相关的成本和
风险。
6. 保密条款:合同明确了各方对于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7. 违约责任:对于各方违约的情况,合同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8. 争议解决:合同明确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合同履行和解除
1. 合同履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及时提供应收账款的信息、支付相应的款项等。
2. 合同解除: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情况解除,如一方严重违约等。
四、风险管理
1. 信用风险:甲方在购买应收账款时需要对债务人的信用进行评估,以降低信用风险。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什么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合同,它包括两方:保理
商和债务人。保理商在这种合同中购买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且拥有
追索权,即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种合同的基本原理是,保理商向债
务人提供资金,并从债务人处收取应收账款的支付权,以作为偿付款
项的担保。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偿还债务,保理商有权向债
务人追偿。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条款
1. 追索权的设定和转让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保理商拥有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设定
追索权。这意味着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未偿还的款项。同时,保
理商可以将其对应收账款的追索权转让给其他方,例如金融机构或投
资者。
2. 追索权的优先顺位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通常规定了追索权的优先顺位。这意味着,在债务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况下,保理商拥有优先权,可以先行追偿。
这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保护了保理商的利益。
3. 保理商的追偿权利和义务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理商的追偿权利和义务。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未偿还的款项,并且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保理商还需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义务。
4. 债务人的偿还义务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规定了债务人的偿还义务。债务人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应收账款。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偿还义务,保理商有权向其追偿。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应用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在商业领域中有广泛的应用。它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提高现金流。同时,对于保理商来说,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可以降低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国内保理交易流程介绍
卖 方 回 购
反 转 让
有追索权保理交易-发票录入
发票录入可以一笔一笔录入,也可以用批量导入模版导入 发票号不允许重复 预付款到期日 、可预支比例 、管理费率 、发票处理费(每张) 等信息都可以
在这里维护 发票录入完未受让前,可以对发票进行修改、删除操作
有追索权保理交易-受让
输入费用总摊销月数。 受让交易成功后,需二级行复核岗放行,二级行主管岗放行。 放行成功后,可以去报表系统里打出对应的表单。 二级行主管岗放行时,要扣收管理费,如果卖方结算账户上金额不够在放行
有追索权保理交易-应收账款调整
当因退货、货物降价、修正差错等原因而调减原受让应收账款金额时,需操 作
折让金额输入应收账款调减金额 操作完应收账款调整后,需二级行复核岗放行
有追索权保理交易-逾期
延期管理:当预付款到期,而卖方客户申请进行预付款延期管理时, 需操作 延期管理,其中先收息发票预付款到期日前不可作延期管理 。
管理-发票查询-主档回复,操作完后需两级放行。
有追索权保理交易-争议-争议设定
选中争议的发票并输入争议金额 操作完争议设定后,需要二级行复核岗放行 争议设定不出账务信息 发票即被锁定,除争议解除外,其他交易均不可进行操作
有追索权保理交易-争议-争议解除
只有是争议设定状态才能做争议解除 争议解除后可以做预付款支用等其它交易 选中解除的发票并输入解除金额 操作完争议解除后,需要二级行复核岗放行 争议解除不出账务信息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模版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保理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联系人:
电话:传真:邮编:
乙方(应收账款转让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联系人:
电话:传真:邮编:
开户银行:基本户:账号:
一般户: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鉴于乙方采用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就其相关商务合同项下对商务合同买方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甲方,向甲方申请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订立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甲方作为保理商,在乙方将基础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服务至少包括下列项目中的一种: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账款收取。
2、基础商务合同:是指本合同乙方作为商务合同卖方(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与商务合同买方签订的、以商品交易/服务提供为目的、以赊销为销售方式的商务合同,并且为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效期内合法、有效成立、正在履行且不存在争议的合同。
3、买方:指基础商务合同中购买乙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是指乙方依据基础商务合同享有的,请求买方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合同债权。
5、保理融资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其核定的可向其提供贸易融资的最高敞口限额,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乙方提供融资。
6、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是指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到期日、已转让给甲方、要求买方到期付款至指定账户的书面通知。
国内保理合同性质认定及司法效果考证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SSCI(扩展版)J.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2019年第2期
No.2.2019
国内保理合同性质认定及司法效果考证
陈学辉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3IC018)
[摘要]我国法学理论与立法对国内保理合同定性不明.导致国内保理合同实践中纠纷频发.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亦不尽相同。理论上关于保理合同飭性质认识.有委托代理说、债权转让说、让与担保合同说以及金融借款说等学说。其中.债权转让说最符合国内保理合同飭本质特点.无论有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在本质上均属于债权转让。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的追索权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为附条件的债权转让。保理合同债权转让说可以达到正确确定案件案由与表述判决主丈的司法效果。
[关键词]国内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案由;判决主文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1-514()(2()19)02-0()98-()6
国内保理合同大量存在于商业银行的业务中,发挥着重要的融资功能。2017年我国商业保理融资业务量超过1万亿人民币,连续4年持续增长⑴。然而,我国既定法上对这种新型融资方式尚无明确规定,理论界亦对国内保理合同的性质认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国内保锂业务中存在诸多风险,立法与理论上的分歧势必导致实务中无法形成统一交易习惯,进而容易引发纠纷,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案由与判决主文的合理表述均受保理合同咗质认定的影响。因此,研究保理合同性质对司法裁判的影响兼具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
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合同英文版(Domestic Factoring Contract with Re
Domestic Factoring Contract with Recourse
Party A: *** Co., Ltd
Address:Post Code:
Legal Representative:Responsible person:
Tel: Tel:
Fax: Fax:
Party B: China Construction Bank Co., Ltd, *** Sub-branch
Address: Post Code:
Legal Representative:Responsible person:
Tel:Tel:
Fax:Fax:
WHEREAS:Party A sales goods/provides services on credit, and applies to Party B for factoring service with recourse. With reference to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Party A and Party B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negotiations, hereby enter into this Domestic Factoring Contract (the “Contract”).
Chapter One Definitions
Article 1
In this contract and other files for this service,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terms are defined as follows:
保理合同的类型
保理合同的类型
保理合同是指在贸易中,出口商将其已经或即将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账款管理、风险担保等一系列服务的合同。根据保理业务的不同特点和服务内容,保理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是指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保理公司有权向出口商追索已经支付的融资款和服务费用。这种合同适用于保理公司对出口商的信用评级较低或应收账款的风险较高的情况。
2.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是指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保理公司无权向出口商追索已经支付的融资款和服务费用。这种合同适用于保理公司对出口商的信用评级较高或应收账款的风险较低的情况。
3. 明保理合同:明保理合同是指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并将该事实告知进口商。进口商在了解事实后,直接向保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这种合同适用于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信任度较高的情况。
4. 暗保理合同:暗保理合同是指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
但不告知进口商。保理公司在进口商支付应收账款后,将款项转交给出口商。这种合同适用于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信任度较低的情况。
总之,保理合同的类型取决于出口商和保理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风险承担和信用评级等因素。出口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理合同类型。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电话和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营业地址:
电话和传真: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进行交易,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催收。所谓有追索权是指,当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买方对应收账款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等发生争议或买方无力支付或买方不愿支付等任何情形)不能按时足额收回时,乙方均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方应确保买方按时足额向乙方进行支付。无论任何情形,甲方应无条件按时足额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保理资信调查费、延期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以下或简称“保理预付款本息及全部应付款项”)。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或其他乙方认可的交易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或与甲方进行其他交易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或进行其他乙方认可的交易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概述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一种金融合同,用于企业向金融机构出售其应收账款。在这种合同中,保理商有权追索企业在购买应收账款时支付的款项。本文将介绍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概念、特点,以及其在金融市场中的应用。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定义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指在保理交易中,当应收账款买方无法提供支付款项时,保理商有权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相应的款项。这种合同既有保理商的权益保护,也保证了资金供应方的利益。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特点
1.追索权:保理商在应收账款买方无法支付货款时,有权向企业追索支付的款项。
2.风险分散: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企业可以将风险分散给专业的金融机构,减少自身的风险。
3.资金流动:保理商向企业支付应收账款的一部分款项,加快了企业的资金流动,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4.信用评估:保理商会对应收账款买方进行信用评估,降低
了企业的催款风险和坏账风险。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应用
1.中小企业融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是一个难题。有
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2.应收账款管理: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可以帮助企业集中管
理其应收账款,减少催款的工作量和风险。
3.风险管理: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企业可以分散
和转移经营风险,降低经营风险带来的损失。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注意事项
1.合同条款:企业在签订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时,需仔细阅读
并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2.应收账款真实性:企业在销售应收账款时,应确保应收账
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引发纠纷。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1. 引言
保理是一种金融服务,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来获得资金,提供了一
种有效的资金融通方式。有追索权的保理是保理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它具备了资产转让的特点,同时保理商对债务人有权进行追索。本文
将介绍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2.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定义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指在保理合同中,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追
索已转让的应收账款的权利。保理商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债务人追索已归属于保理商的转让应收账款的金额。
3.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主要特点
3.1 资产转让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转
让的应收账款成为保理商的资产,债权人得到相应的资金。
3.2 追索权
保理商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已转让的应
收账款的金额。这为保理商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风险保障。
3.3 债务人知情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债务人需被告知应收账款已被转让给保理商,并且同意将其还款直接支付给保理商。
3.4 保理商的义务
保理商有责任对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核查,确保债权的有效性。同时,保理商还需要对债务人进行信用评估。
4.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流程
1.债权人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同时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2.债务人收到保理商的通知,被告知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保理商。
3.债务人将还款直接支付给保理商。
4.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理商可以向债务人追索已转让的应收账款的金额。
5.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应用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在商业融资中广泛应用,尤其是在中小企业融资和国际贸易中。它可以提供流动资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促进经济发展。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有追索权)
编号:
甲方:(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本合同中称“乙方”)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于,本合同甲方与债务人订立了销售合同,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申请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即拟向乙方转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交易债权,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第1 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
“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销售合同”指以甲方为卖方、以乙方所接受的债务人为买方所签订的
(销售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销售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原债权人”指甲方,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卖方;
“债务人”指销售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债权转让的交易债权的债务人应经乙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
是,如果销售合同项下还存在买方(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
方(与买方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卖方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务,
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
事方(下称“次债务人”)应被视同为债务人;
“转让日”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列明的转让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不同意受让,
则该申请书所列明的转让日无效;
“转让后续期”指在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
完整中信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中信银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 阅读次数: 12 作者:时间 :2015-11-27|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有追索权)
内保理业务,即拟向乙方转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交易债权,为此,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第 1 条 在本合同中, 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
本合同” 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销售合同” 指以甲方为卖方、以乙方所接受的债务人为买方所签订的
编号:
甲方: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
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
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传真: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分行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日
在本合同中称“甲方” )
在本合同中称“乙方” ) 鉴于,本合同甲方与债务人订立了销售合同,
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申请开展国
销售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销
售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原债权人” 指甲方,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卖方;
“债务人” 指销售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债权转让的交易债权的债务人应经乙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是,如果销售合同项下还存在买方(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方(与买方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卖方负有付款义务/ 担保义务,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事方(下称“次债务人” )应被视同为债务人;
“转让日” 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列明的转让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不同意受让,则该申请书所列明的转让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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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合同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合同编号:国控商保合字[年度]号
保理商: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申请人:【】年【】月【】日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咨询。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签订。
保理商: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传真:
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传真:
鉴于:
1、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可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性
商贸服务(简称“保理服务”);
2、乙方是一家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作为卖方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由此形成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现其因经营需要,有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理服务,愿意将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
3、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乙方提供商业保理服务。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未做特别解释的专业术语,可参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保理(factori ng)的国际惯例(GRIF规则)予以解释:
1、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2、卖方: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基础交易合同之保理申请人,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3、买方:即基础交易合同之债务人、接受服务方、或其他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向保理申请人支付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4、基础交易合同:是指卖方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而签署的所有合同的总称,或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
5、商业保理服务:是指根据卖方申请,保理商受让卖方与买方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多项或单项功能综合性商贸服务,但保理商不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
6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商业保理服务后,买方无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保理商均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卖方进行追索,要求卖方退还保理商已经支付的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欠付利息和管理费等,并要求卖方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7、公开型保理业务:指甲方受让乙方的应收账款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
8、单据:指基于卖方与买方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并为履行该基础交易合同之目的,表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对账单以及其他在履行基础交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9、应收账款:指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卖方与买方基于真实交易的基础上,
卖方依据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享有的向保理商以人民币计价的付款请求权(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10、应收账款账期: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或发票上所载明的应收账款付款期限。
11、应收账款付款日:指依据卖方与买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买方向卖方支付款项的特定日期,或者根据卖方与买方在对账文件中所确定的付款日期。
12、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按照保理商认可的文件形式以及送达方式等通知基础交易合同买方的行为。
13、宽限期:指保理商可以容忍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即应收账款付款日)后的延迟期间,宽限期内,保理商继续向买方催讨。
宽限期届满后,保理商有权立即向卖方进行追索,要求卖方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回购价款,并且在卖方付清后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卖方。
14、应收账款融资:又称为“保理融资”,指保理商应债权人的申请,在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为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融通,即应收账款转让预付
款。
15、应收账款管理:又称“分户账管理”,是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之后,建立台账,对每笔应收账款的形成、到账、逾期等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管理
16、应收账款催收: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之后,作为债权人,要求保理申请人协助或自行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到期后,采取电话、邮件、上门等合法手段对买方进行催收,要求其及时支付到期的应收账款。
17、应收账款逾期:指本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到期,买方仍未足额付款。
18、保理融资利息:卖方因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使用保理商支付的款项(保理融资)而应支付给保理商的报酬。本合同中利息是保理融资利息、逾期利
息、罚息的统称。
19、保理管理费:指保理商为卖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理服务而向卖方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