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一次性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保理合同
甲方:供应商(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2022年1月1日
一、协议或合同的目的和背景
甲方为一家生产企业,生产出的产品需要销售给各大商超市。
为了提高资金周转速度,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本保理合同。
乙方将向甲方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服务,即在甲方将货物销售给购买方后,乙方将立即向甲方支付货款的一定比例。
二、具体的条款和条件
1. 乙方将向甲方支付货款的比例为销售金额的80%。
2. 甲方需提供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给乙方。
3. 乙方有权向购买方追索货款,一旦追回款项,剩余20%将支付给甲方。
4. 甲方需按时提供货物,并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三、保密事项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财务数据等信息,均应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五、协议终止的条件
1. 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
2. 一方严重违约,影响合作关系无法继续。
六、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附加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可续签。
2.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合作关系。
本保理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供应商(甲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
保理公司(乙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等四份合同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等四份合同前言国内保理合同是一种相对于银行融资更加便捷、灵活的融资工具。
它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同时也可以帮助企业缓解信用风险和应收账款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四份国内保理合同进行分析,其中有一份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通过对这些合同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国内保理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注意事项。
国内保理合同国内保理是指保理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并对客户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催收、风险控制、垫付等服务,以此帮助客户获得资金流动,提高企业经营能力。
国内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双方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抵押、保理费用、责任和风险等。
国内保理合同一般分为明示型和隐蔽型两种。
明示型合同是指在应收账款买断的事实上,明确约定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享有买断权。
在该合同中,应收账款的买断事实和在买受方之间形成了三方关系。
隐蔽型合同则是指保理公司在向企业融资的同时,把融资资金的来源作为应收账款的买方,但不明示买受方的身份。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是一种更加隐蔽和私密的保理方式,保理公司将资金的来源隐藏不露,不告知融资企业买方的身份。
这种合同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维护买方的信用和商业秘密,同时也减轻了融资企业的储备金压力。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中应当包含以下要素:1.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出卖方和保理公司等相关信息;2.应收账款金额、期限、出售期间和利率等交易细节;3.保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4.保理服务的范围和具体内容;5.追索权的规定;6.责任和风险的约定。
此种隐蔽型保理方案适用于大部分应收账款准备金比较充足的公司,此保理方案的风险由于是由保理公司全权承担,因此借款方的信用记录不是最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总结国内保理合同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
在选择国内保理合同时,需要了解自己的需求、合同的具体条款和保理公司的可信度等,以确保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一种金融工具,常见于商业交易中,用于解决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指的是在保理交易中,保理商具有向债务人追索应收账款的权利。
以下是对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详细描述。
一、合同目的和背景该合同是由甲方(保理商)和乙方(债权人)签订,旨在通过保理交易的方式解决乙方的资金需求。
甲方同意购买乙方持有的应收账款,并承担追索债务人的责任。
二、合同条款1. 定义和解释:合同明确了各方的定义和解释,包括应收账款、债务人、保理商、债权人等。
2. 应收账款的出让:乙方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出让给甲方,甲方支付相应的款项给乙方。
3. 追索权:甲方享有向债务人追索应收账款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支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索。
4. 保证和担保:乙方保证所出让的应收账款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5. 保理费用:甲方有权收取一定的保理费用,用于支付保理交易相关的成本和风险。
6. 保密条款:合同明确了各方对于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7. 违约责任:对于各方违约的情况,合同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8. 争议解决:合同明确了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采用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合同履行和解除1. 合同履行: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包括及时提供应收账款的信息、支付相应的款项等。
2. 合同解除:合同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情况解除,如一方严重违约等。
四、风险管理1. 信用风险:甲方在购买应收账款时需要对债务人的信用进行评估,以降低信用风险。
2. 操作风险:合同约定了各方在操作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以降低操作风险。
3. 法律风险:合同明确了甲方追索权的范围和方式,以降低法律风险。
五、合同的效力和适用法律该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六、其他条款合同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条款,以满足双方的特殊需求。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编号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乙方: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鉴于: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及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有追索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
所谓有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有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4、应收帐款债券;: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汇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券的从债券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额线,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7、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什么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合同,它包括两方:保理商和债务人。
保理商在这种合同中购买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且拥有追索权,即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种合同的基本原理是,保理商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并从债务人处收取应收账款的支付权,以作为偿付款项的担保。
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偿还债务,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条款1. 追索权的设定和转让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保理商拥有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设定追索权。
这意味着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未偿还的款项。
同时,保理商可以将其对应收账款的追索权转让给其他方,例如金融机构或投资者。
2. 追索权的优先顺位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通常规定了追索权的优先顺位。
这意味着,在债务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况下,保理商拥有优先权,可以先行追偿。
这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保护了保理商的利益。
3. 保理商的追偿权利和义务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理商的追偿权利和义务。
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未偿还的款项,并且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保理商还需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提供资金和服务的义务。
4. 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规定了债务人的偿还义务。
债务人有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应收账款。
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偿还义务,保理商有权向其追偿。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应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在商业领域中有广泛的应用。
它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提高现金流。
同时,对于保理商来说,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可以降低风险,保护自身权益。
1. 普通保理普通保理是最常见的保理方式之一,也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典型应用。
在普通保理中,保理商购买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向债务人提供资金,然后由保理商来追偿。
2. 国内保理国内保理是在国内进行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保理商与国内的债务人签订合同,购买其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实现资金的快速回笼。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模版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保理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乙方(应收账款转让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开户银行:基本户:账号:一般户:账号:合同签订地点:鉴于乙方采用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就其相关商务合同项下对商务合同买方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甲方,向甲方申请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订立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甲方作为保理商,在乙方将基础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服务至少包括下列项目中的一种: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账款收取。
2、基础商务合同:是指本合同乙方作为商务合同卖方(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与商务合同买方签订的、以商品交易/服务提供为目的、以赊销为销售方式的商务合同,并且为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效期内合法、有效成立、正在履行且不存在争议的合同。
3、买方:指基础商务合同中购买乙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是指乙方依据基础商务合同享有的,请求买方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合同债权。
5、保理融资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及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其核定的可向其提供贸易融资的最高敞口限额,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乙方提供融资。
6、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是指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债权金额、到期日、已转让给甲方、要求买方到期付款至指定账户的书面通知。
7、争议:本合同所称的争议是指买方因对乙方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接受货物/服务,或买方因对乙方在基础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
8、发货:是指乙方依照基础商务合同中的约定以通常的方式将货物交付运输或者向买方提供服务。
保理合同的类型
保理合同的类型
保理合同是指在贸易中,出口商将其已经或即将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账款管理、风险担保等一系列服务的合同。
根据保理业务的不同特点和服务内容,保理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是指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保理公司有权向出口商追索已经支付的融资款和服务费用。
这种合同适用于保理公司对出口商的信用评级较低或应收账款的风险较高的情况。
2.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是指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保理公司无权向出口商追索已经支付的融资款和服务费用。
这种合同适用于保理公司对出口商的信用评级较高或应收账款的风险较低的情况。
3. 明保理合同:明保理合同是指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并将该事实告知进口商。
进口商在了解事实后,直接向保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
这种合同适用于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信任度较高的情况。
4. 暗保理合同:暗保理合同是指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
但不告知进口商。
保理公司在进口商支付应收账款后,将款项转交给出口商。
这种合同适用于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信任度较低的情况。
总之,保理合同的类型取决于出口商和保理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式、风险承担和信用评级等因素。
出口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理合同类型。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编号:甲方:(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本合同中称“乙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鉴于,本合同甲方与债务人订立了销售合同,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申请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即拟向乙方转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交易债权,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第1 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销售合同”指以甲方为卖方、以乙方所接受的债务人为买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销售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原债权人”指甲方,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卖方;“债务人”指销售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债权转让的交易债权的债务人应经乙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是,如果销售合同项下还存在买方(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方(与买方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卖方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务,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事方(下称“次债务人”)应被视同为债务人;“转让日”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列明的转让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不同意受让,则该申请书所列明的转让日无效;“转让后续期”指在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预计到期日”就任何一笔应收账款而言,指甲方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和相关项目进度,合理预计其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账款的日期;该等日期列示于本合同之附件一;“工作日”指银行工作日;“指定账户”指甲方以其名义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合同中称“开户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收款专户,账号为。
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标准版本)
编号:LH 2019XXX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保理公司:XXXX保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鉴于:⒈卖方已经或将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和/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⒉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⒊保理公司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公司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卖方”是指与买方签署《交易合同》,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
“标的债权”是指保理公司受让的、卖方基于履行《交易合同》项下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义务而对买方享有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权。
标的债权须由合同双方以《转让债权清单》形式(见附件一)予以确认。
第二条标的债权合同双方一致同意,卖方将其对买方_ _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人民币¥元(大写_ 元整) (以下简称“标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
(详见附件 :《转让债权清单》)第三条标的债权的转让3.1 卖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债权转让价款及方式向保理公司转让标的债权。
保理公司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受让卖方持有的对买方的标的债权,并按约定支付标的债权转让价款。
3.2 标的债权转让之日为本合同生效之日,即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视为标的债权已转让完成。
3.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标的债权转让之日起(包括该转让日),卖方基于标的债权所享有的标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均已转让给保理公司。
该等“标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采取一切法律措施要求买方支付标的债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交易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权利;(2)由于买方迟延支付标的债权而产生的要求其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权利;(3)针对买方未能按期支付标的债权,同意其延期支付,或作出其他让步、放弃、宽限或妥协,或与其达成和解的权利;(4)在买方发生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或其他类似的情况时,作为标的债权的债权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5)再次转让标的债权的权利;(6)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任何担保、保证和保险项下产生的权利或利益;(7)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交易合同》中卖方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和利益。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1. 引言保理是一种金融服务,通过转让应收账款来获得资金,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资金融通方式。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保理中常见的一种形式,它具备了资产转让的特点,同时保理商对债务人有权进行追索。
本文将介绍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2.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定义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指在保理合同中,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已转让的应收账款的权利。
保理商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债务人追索已归属于保理商的转让应收账款的金额。
3.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主要特点3.1 资产转让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转让的应收账款成为保理商的资产,债权人得到相应的资金。
3.2 追索权保理商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有权向债务人追索已转让的应收账款的金额。
这为保理商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风险保障。
3.3 债务人知情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债务人需被告知应收账款已被转让给保理商,并且同意将其还款直接支付给保理商。
3.4 保理商的义务保理商有责任对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核查,确保债权的有效性。
同时,保理商还需要对债务人进行信用评估。
4.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流程1.债权人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同时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2.债务人收到保理商的通知,被告知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保理商。
3.债务人将还款直接支付给保理商。
4.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理商可以向债务人追索已转让的应收账款的金额。
5.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应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在商业融资中广泛应用,尤其是在中小企业融资和国际贸易中。
它可以提供流动资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促进经济发展。
6.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风险管理虽然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提供了一定的风险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保理商需要对债务人进行充分的信用评估,以降低违约风险。
此外,保理商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机制,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7. 总结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保理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概述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一种金融合同,用于企业向金融机构出售其应收账款。
在这种合同中,保理商有权追索企业在购买应收账款时支付的款项。
本文将介绍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概念、特点,以及其在金融市场中的应用。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定义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指在保理交易中,当应收账款买方无法提供支付款项时,保理商有权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相应的款项。
这种合同既有保理商的权益保护,也保证了资金供应方的利益。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特点1.追索权:保理商在应收账款买方无法支付货款时,有权向企业追索支付的款项。
2.风险分散: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企业可以将风险分散给专业的金融机构,减少自身的风险。
3.资金流动:保理商向企业支付应收账款的一部分款项,加快了企业的资金流动,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4.信用评估:保理商会对应收账款买方进行信用评估,降低了企业的催款风险和坏账风险。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应用1.中小企业融资: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是一个难题。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2.应收账款管理: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可以帮助企业集中管理其应收账款,减少催款的工作量和风险。
3.风险管理: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企业可以分散和转移经营风险,降低经营风险带来的损失。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注意事项1.合同条款:企业在签订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时,需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2.应收账款真实性:企业在销售应收账款时,应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引发纠纷。
3.风险评估:企业在选择保理商时,应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选择有良好信誉和稳定财务状况的保理商。
结论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通过向保理商出售应收账款,企业可以分散和转移经营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然而,在签订保理合同时,企业需要注意合同条款的细节,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同时,企业也需要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慎评估,选择有良好信誉的保理商。
最高院: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银行向次债务人的求偿权和向主债务人的追索权可以同时并存
最高院: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银行向次债务人的求偿权和向主债务人的追索权可以同时并存最高院: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银行向次债务人的求偿权和向主债务人的追索权可以同时并存裁判要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所包含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并非纯正的债权让与,而应认定为是具有担保债务履行功能的间接给付契约,并不具有消灭原有债务的效力,只有当新债务履行且债权人的原债权因此得以实现后,原债务才同时消灭。
据此,在保理银行债权未获得清偿的情况下,保理行不仅有权请求基础合同的债务人向其清偿债务,同时有权向基础合同债权的让与人进行追索。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二支行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申1518号】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银行向次债务人的求偿权和向主债务人的追索权是否可以同时并存?最高院认为:关于中厦公司主张的基础债权瑕疵能否对抗债权受让人建行二支行的问题。
首先,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中厦公司与麟旺公司串通虚构基础交易对建行二支行构成合同欺诈这一事实均不持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规定,建行二支行可以据此行使撤销权并要求中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经一审法院释明,建行二支行明确表示不行使撤销权,该行为属于建行二支行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保理合同仍属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在案涉保理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中厦公司依约应承担相应付款义务。
其次,中厦公司与麟旺公司通谋所为的虚伪意思表示,在其二者之间发生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但与第三人建行二支行之间,则应视建行二支行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虚伪意思表示而确定不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建行二支行在开展保理业务过程中,审核了麟旺公司提交的《付款承诺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已转让应收账款确认通知书及回执》《钢材购销合同》及《销售清单》等材料,其中《付款承诺书》《钢材购销合同》及《已转让应收账款确认书回执》上有中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国荣的盖章确认。
(完整版)再保理合同(有追索权明保理)
编号: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再保理合同甲方(保理商):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再保理商):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约时间:签约地点:鉴于:1.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成立的商业保理企业,并已与原债权人签订《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2.甲方同意将保理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3.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向甲方提供再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国内再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1.1、应收账款:指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基于真实交易的基础上,原债权人依据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享有的向原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1.2、应收账款转让额度:指乙方经与甲方协商,乙方为甲方核定的、甲方对原债务人的、并且乙方同意受让的应收账款最高限额;1.3、受核准应收账款:指甲方向乙方申请转让的,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同意受让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以及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应收账款;1.4、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指乙方就受核准应收账款的转让需向甲方支付的对价,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金额等于受核准应收账款金额,根据上下文,也可以指扣除乙方已支付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对价(譬如:再保理预付款)后的余额;1.5、应收账款转让对价支付日:指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转让对价的日期;1。
6、受核准应收账款到期日:原则上指《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原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日期,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确认书》载明的日期为准,如乙方依据本合同第4。
4条给予宽限期的,则顺延至宽限期到期日;1。
7、原债务人:《基础交易合同》项下购买原债权人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合同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原债务人可以指一人,也可以指多人。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附件1: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编号: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鉴于: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
所谓有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原因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7.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新国内保理合同(2009、12、15)
编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无追索权]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
为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方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住所(地址):负责人:乙方: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 [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有关用语定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1.1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1.2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甲方无权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1.3 购销或服务合同:指乙方与购货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1.4 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购货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1.5 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1.6 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金额;1.7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甲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1.8保理余款:指甲方实际收回的应收账款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期罚息及有关费用后的剩余资金;1.9 保理账户: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在甲方开立的用于应收账款回收、保理融资本息扣划、保理余款支付的专门账户,是收取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唯一合法账户;1.10保理业务手续费: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融资或其他服务,而有权向乙方收取的费用。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简单案例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简单案例一、案例背景。
小张开了一家小小的玩具厂,生产各种可爱的毛绒玩具。
他和一些大型零售商有合作,零售商们总是会先拿货,过段时间再给钱。
这就导致小张的资金周转有点困难,毕竟做玩具需要购买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资啥的。
二、保理合同的产生。
这时候,有个叫天天保理公司的出现了。
天天保理公司跟小张说:“小张啊,你看你那些零售商欠你的钱,你把这些应收账款卖给我们吧。
我们给你钱,你就能盘活资金啦。
不过呢,这是有追索权的哦。
”小张有点疑惑:“啥叫有追索权呢?”天天保理公司的业务员就笑着解释:“简单说,如果那些零售商到时候不给我们钱,我们可就找你要回我们给你的钱哦。
就像是你给我们打了个包票,保证这些账能收回来。
”小张想了想,觉得也还不错,毕竟现在急需用钱。
于是就和天天保理公司签了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合同里面写明了小张把对几个大零售商共计10万块钱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天天保理公司,天天保理公司立马给了小张8万块钱(因为要扣除一些手续费啥的)。
三、出现问题。
几个月过去了,有个零售商突然破产了,欠的3万块钱应收账款是收不回来了。
天天保理公司就找到小张说:“小张啊,你看这个零售商破产了,那3万块钱我们没收到,按照合同,你得把我们给你的这3万块钱的对应部分还给我们呢。
”小张有点沮丧,但也知道这是合同规定的,只能从自己好不容易有点起色的资金里又拿出3万块钱给了天天保理公司。
四、总结。
在这个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案例中,小张通过转让应收账款快速得到了资金,但也承担了如果买方(零售商)不付款时偿还保理公司相应款项的风险。
而天天保理公司呢,虽然给了小张钱,但是如果账款收不回来,它有权利向小张追索,从而降低了自己的风险。
这就像是一场基于信任和风险分担的商业合作小戏码,大家都得按照规则来玩这个资金周转的游戏。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示范文本)》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示范文本)》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
首先呢,得知道是谁和谁在做这个商业保理的事儿。
合同开头就要把双方的情况写得明明白白。
比如说,一方是保理商,这就像是个专门做金融服务的高手,有资金,懂风险管理。
另一方呢,是供应商,就是那种有货物或者服务要卖出去,但是可能需要点资金周转帮忙的企业或者个人。
双方的名字、地址、联系方式啥的,都得写清楚,就像交朋友得先知道对方住哪儿、电话多少一样。
二、保理业务的类型。
这里面可就有讲究了。
有两种主要的类型,一种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另一种是无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呢,就好比你把东西借给朋友,但是你心里想着要是朋友还不上,你得有办法找他要回来或者从别的地方补回来。
在商业保理里就是,如果买家(也就是欠供应商钱的那一方)没有按时付钱,保理商可以回头找供应商要钱,供应商就像有个兜底的责任一样。
无追索权的保理就更像是一场彻底的托付。
保理商一旦做了这个业务,就相当于自己承担了买家不付钱的风险,供应商只要按照合同把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了,就可以拍拍手,基本不用担心后续买家不付款的问题了,除非是供应商自己有啥欺诈之类的坏事儿。
三、应收账款的转让。
这可是商业保理的核心部分。
供应商会把自己对买家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这就像是把自己的债权打包卖给了保理商。
转让的时候得把应收账款的各种细节说清楚,比如说这个账款是因为卖了什么货物或者服务产生的,金额是多少,什么时候到期,买家是谁等等。
就像卖东西得把东西的情况介绍清楚一样。
而且这个转让得是合法有效的,不能有什么瞒着保理商的猫腻,要是被发现有欺诈行为,供应商可就麻烦大了。
四、保理融资的金额和利率。
说到钱,大家就更关心了。
保理商会根据应收账款的情况给供应商提供一定金额的融资。
这个金额可不是随便定的,它会考虑应收账款的质量、买家的信用状况等因素。
比如说,如果买家是个信誉很好的大企业,那可能融资的金额就会比较接近应收账款的全额;要是买家信誉不太好,那融资金额可能就会打个折扣。
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范本模板】
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编号:保理商: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保理申请人: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2017年1月版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福建华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福建华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福建华通银行咨询。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一、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商务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买方:即商务合同之买方(或债务人、接受服务方、付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
四、商务合同:是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
五、应收账款:指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六、单据:指基于乙方与买方之间的商务合同,并为履行该商务合同之目的,表明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七、商业发票:在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交易项下,即指增值税发票。
2023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标准合同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引言保理合同是一种金融工具,被广泛用于企业融资和风险管理。
其中一种常见的保理合同是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它在保理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定义、特点以及常见的条款。
定义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是指在保理交易中,保理人在保理债权方出现违约情况时,有权要求债权方返还已收到的款项,并由债权方承担违约责任。
特点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具有特点:1.抵押担保: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通常涉及到抵押担保,以确保保理人在债务违约时能够追索到已收款项。
2.追溯性: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允许保理人追溯债权方与客户之间的交易,以便解决任何争议并保护自身权益。
3.专属权: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赋予保理人与债权方之间的排他性权利,并确保其他债权人无法对债权方的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担保。
4.续保责任: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要求保理人在债务违约情况下继续履行保理债权方的义务,直到债权方与客户的争议解决。
常见的条款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通常包含常见条款:1.保理费用和利率:规定保理人向债权方支付的保理费用和利率。
2.违约责任:明确规定债权方在违约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并规定保理人的追索权。
3.抵押担保:规定债权方需要提供的抵押物的种类、价值和要求。
4.追溯条款:详细说明保理人有权追溯债权方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并要求债权方提供相关证据。
5.保密条款:保护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6.争议解决:规定双方在争议解决方面的约定,通常包括仲裁和法律适用条款。
管理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的注意事项在管理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时,是一些值得注意的事项:1.审慎的风险评估:在与债权方签订保理合同之前,保理人应对债权方进行仔细的风险评估,包括其财务状况和信用程度。
2.合规性审查:确保保理合同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遵守相关的合规要求。
3.严格的合同管理: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机制,确保及时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合同变更管理:在必要时,及时调整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并与债权方协商达成一致。
商业保理有哪些种类
商业保理有哪些种类【导读】商业保理有哪些种类?商业保理分类?西安商业保理哪家好?我司主要涉及的业务范围有:票据业务、资产管理、基金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服务方案策划等多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很多人不知道商业保理有哪些种类,今天小编就针对商业保理分类为大家整理汇总了相关的资讯和知识,希望当票友遇到商业保理方面的问题时候,能给大家帮助;保理分类目前,国内外对保理的理解还未形成一致的意见,因此对保理产品的分类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分类标准。
在实际的运用中,比较常见的分类有:国内保理与国际保理;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当事人及基础交易行为是否跨境国内保理:指保理商为交易行为仅限于境内的债权人、债务人提供的保理服务。
国际保理:指保理商为交易行为超出同一国境内的债权人、债务人提供的保理服务,分为进口保理和出口保理。
按照提供保理业务的机构不同银行保理:由各个银行提供的保理服务。
商业保理:由非银行保理公司提供的保理服务。
按照保理商是否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
当前保理商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会为客户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是指由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供应商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保理商。
因为风险过大,保理商一般不予以接受。
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暗保理: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保理商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
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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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合同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合同编号:国控商保合字[年度]号
保理商: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申请人:【】年【】月【】日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咨询。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签订。
保理商:国控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传真:
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传真:
鉴于:
1、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可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性
商贸服务(简称“保理服务”);
2、乙方是一家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作为卖方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由此形成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现其因经营需要,有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理服务,愿意将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
3、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乙方提供商业保理服务。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本合同未做特别解释的专业术语,可参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保理(factori ng)的国际惯例(GRIF规则)予以解释:
1、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2、卖方: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基础交易合同之保理申请人,出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3、买方:即基础交易合同之债务人、接受服务方、或其他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应向保理申请人支付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4、基础交易合同:是指卖方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而签署的所有合同的总称,或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
5、商业保理服务:是指根据卖方申请,保理商受让卖方与买方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多项或单项功能综合性商贸服务,但保理商不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
6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商业保理服务后,买方无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保理商均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卖方进行追索,要求卖方退还保理商已经支付的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欠付利息和管理费等,并要求卖方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7、公开型保理业务:指甲方受让乙方的应收账款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
8、单据:指基于卖方与买方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并为履行该基础交易合同之目的,表明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对账单以及其他在履行基础交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9、应收账款:指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卖方与买方基于真实交易的基础上,
卖方依据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享有的向保理商以人民币计价的付款请求权(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10、应收账款账期:是指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基础交易合同或发票上所载明的应收账款付款期限。
11、应收账款付款日:指依据卖方与买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买方向卖方支付款项的特定日期,或者根据卖方与买方在对账文件中所确定的付款日期。
12、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按照保理商认可的文件形式以及送达方式等通知基础交易合同买方的行为。
13、宽限期:指保理商可以容忍的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即应收账款付款日)后的延迟期间,宽限期内,保理商继续向买方催讨。
宽限期届满后,保理商有权立即向卖方进行追索,要求卖方按照本合同的要求支付回购价款,并且在卖方付清后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卖方。
14、应收账款融资:又称为“保理融资”,指保理商应债权人的申请,在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为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融通,即应收账款转让预付
款。
15、应收账款管理:又称“分户账管理”,是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之后,建立台账,对每笔应收账款的形成、到账、逾期等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管理
16、应收账款催收: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之后,作为债权人,要求保理申请人协助或自行在应收账款到期前、到期后,采取电话、邮件、上门等合法手段对买方进行催收,要求其及时支付到期的应收账款。
17、应收账款逾期:指本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到期,买方仍未足额付款。
18、保理融资利息:卖方因在应收账款到期前使用保理商支付的款项(保理融资)而应支付给保理商的报酬。
本合同中利息是保理融资利息、逾期利
息、罚息的统称。
19、保理管理费:指保理商为卖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理服务而向卖方收
取的各项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理手续费、单据处理费等。
20、间接付款:即本合同项下办理保理业务后,买方未向本合同约定的保理专户付款,而向卖方直接付款或通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支票等方式支付应收账款的情形。
21、追索权:
是指保理商对卖方应收账款提供保理融资后,无论什么原因,导致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且宽限期届满时,买方未足额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商有权立即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退还保理融资本金并支付欠付的利息、管理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卖方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22、应收账款回购:指在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发生时,保理商有权向卖方进行追索,要求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回购价款(保理商支付的融资款本金余额、未付利息、未付管理费等),保理商在足额收到卖方支付的回购价款后,将已经受让的应收账款回购给卖方的行为,由卖方行使债权。
23、保理专户:是指以卖方或保理商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收取买方应收账款回款的银行结算账户。
24、商业纠纷:是指买方拒收货物或商业发票,或者根据基础交易合同或保理申请人的履约行为提出的,与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抗辩、反诉或抵销。
25、本合同中“日” “工作日”均指国家法定工作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某个提款、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