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事项的通知-赣电安[2007]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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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合理配置、使用电力资源,改善能源消耗结构与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环境保护,保障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47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电力[2002]470号)、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4]9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电力需求侧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2、执行国家技术标准;3、坚持以政府为主导;4、坚持以企业为实施主体;5、坚持分级管理;6、坚持优化资源配置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经贸委负责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组织拟定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法规、标准和规划,监督、指导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施。

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应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在同级经贸委的监督和指导下,结合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电力资源和需求情况,制定本公司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及其技术的实施计划和措施。

配置专业人员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为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创造条件。

第六条电力用户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电力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当地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实施,大力采用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措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许可)
填报单位:松滋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子项名称 无 行使主体 松滋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办理类型 □即办件 □√承诺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 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 方可进行作业。 【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39号)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 职权依据 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 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 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 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 行作业。 【法规】《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11年9月29日通过)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一)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 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二)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 全的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作业人承担。 许可范围及 1.松滋市110kv及以上线路 条件 2.确认采取安全措施后实施该作业不会危害电力设施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单位(盖公章)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材料 3.相关部门施工许可文件; 4.施工企业资质、施工方案、施工图纸; 5.拟采取的安全措施方案。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 无 期限 收费依据及 不收费 标准 证照批复名 行政许可决定书 称 职权运行流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程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赣安监管一字[2009]38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09〕38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为认真贯彻落实《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下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工作,确保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及生产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三同时”监管职责根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和省政府《决定》,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实行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安监部门分级实施:1、省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非煤地下矿山及其尾矿库、省属以上露天矿山及其尾矿库、其他非煤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以及其他非矿山企业四等以上尾矿库(含四等库)。

2、设区市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省属以下露天矿山、露天采石场(矿)及其尾矿库(五等库)。

3、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监管以下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4]2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4]2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

正文:
----------------------------------------------------------------------------------------------------------------------------------------------------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赣府发[2004]26号2004年11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在前三批取消和调整1795项行政审批项目和依法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500项的基础上,又决定暂予保留2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这些暂予保留的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今后还将逐步取消或作必要的调整。

这些项目中,涉及省及省以下实施机关的项目共66项。

为促进各级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和有效管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对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略)
——结束——。

电力线路电缆保护区内作业许可证审批初审流程图

电力线路电缆保护区内作业许可证审批初审流程图

电力线路(电缆)保护区内作业许可证审批(初审)流程图初审不合格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5个工作日)
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初审)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书面通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审批(初审)工作流程图
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审核(初审)流程图初审不合格书面通知申请人(2个工作日)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初审)流程图初审不合格书面通知申请人(2个工作日)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书面通知申请人(2个工作日)
电力行政执法流程图
承办机构:重点行业管理办公室服务电话:4122329。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贸委、南昌供电公司2008年南昌电网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贸委、南昌供电公司2008年南昌电网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贸委、南昌供电公司2008年南昌电网迎峰度夏有序用电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洪府厅发[2008]56号【发布部门】南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5.20【实施日期】2008.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贸委、南昌供电公司2008年南昌电网迎峰度夏有序用电预案的通知(洪府厅发〔2008〕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2008年南昌电网迎峰度夏有序用电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2008年南昌电网迎峰度夏有序用电预案(南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西南昌供电公司)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今年南昌电力有序供应工作管理,提高电网应对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的能力,优化电力资源配置,做到有序和有效相结合,多措并举,力争在电网高峰用电时段限电不拉闸,以满足南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特制定2008年南昌电网迎峰度夏有序用电预案。

一、指导原则(一)稳定运行、确保安全的原则。

严格遵循“发多少、供多少,缺多少、限多少”,实行“先错、后避、再限、最后拉路”,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力争实现限电不拉闸,特别是不拉10KV以上的线路。

(二)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

当电网发生超出供电能力,必须采取拉闸限电措施时,电网调度机构要千方百计确保居民生活用电不受影响,确保党政机关、医院、学校、金融机构、交通枢纽、重点工程等重点单位正常用电不受影响,确保高科技以及用电量少、贡献大的企业用电合理需要。

电网发生紧急事故时,要尽力确保南昌市区的用电,确保关系到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设施用电。

(三)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区的用电发展情况,合理调剂用电负荷,制定科学合理的迎峰度夏计划。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等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中对《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修改如下:一、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政府负责人及经济综合、水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和电力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负责领导本辖区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

”二、第五条修改为:“经省公安厅依法批准,报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电力企可在装机容量15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22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和其他重要枢纽变电站设立保安组织。

”三、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电力通讯线路:电缆、光缆、电杆、拉线、电缆管道、人孔、井盖板、电缆充气站及其他附属设施;”四、第九条修改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杆塔、拉线基础保护范围按《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第十四条第八项修改为:“在水力发电厂的水工建筑物300米的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放排及其他影响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电力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

为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或使电力设施免受巨大损失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当地电力主管部门报省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并给予表彰。

”七、删去第三十二条。

八、删去第三十三条。

九、删去第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设施及电力通讯等附属设施,下同)。

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业扩报装管理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业扩报装管理的若干规定

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业扩报装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业扩报装管理,提高供电服务质量,实现业扩报装管理制度化、流程化,确保实现业扩报装“一口对外、闭环流转、分级审批、限时办结”管理,构建和谐的业扩报装环境。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和《江西省电力公司用电报装业务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电力公司(简称省公司,下同)所属各供电公司。

第三条供电公司要按照《江西省电力公司用电报装业务工作管理办法》和本规定要求,修订本单位业扩报装管理实施细则。

要严格按照业扩报装流程和服务承诺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各公司市场营销部是本单位业扩报装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供电营业区内业扩报装业务的管理与组织实施。

各单位业扩报装工作必须纳入营销工作的全过程管理,供电营业厅及其设立的报装网点、业扩报装机构、电力客户服务中心都要在市场营销部的归口管理下工作,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接洽业扩报装业务。

第五条省公司系统各单位业扩报装机构的“人、财、物”必须与其多经企业彻底分开。

严禁业扩报装机构与多经企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混岗混薪”等运作方式。

第六条加强业扩报装流程监管。

各单位对每一项业扩报装的动态信息必须自始至终全部实时地进入营销信息管理系统,实行闭环管理,便于考核和监管,确保业扩报装管理各环节及其办理时限可控、在控。

一律取消手工业扩报装传单。

第七条推行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市场化机制。

加强客户受电工程服务的全过程管理,公开业务工程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工程费用。

严禁公司系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客户受电工程“三指定”。

供电公司要对社会上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评估,在营业大厅推荐并公示具有合格资质和良好信誉的设计、施工单位,由客户自愿选择并协助客户办理设计、施工委托手续。

第八条被营业大厅公示的设计、施工单位,其设计、施工取费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挂牌公布,严禁乱收费、乱加价。

江西水电站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

江西水电站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

江西水电站审批流程和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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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电作业审批制度范本

涉电作业审批制度范本

涉电作业审批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涉电作业的安全进行,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审批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电作业的审批和管理。

二、涉电作业定义本制度所称涉电作业,是指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一切与电力设备、线路、设施有关的工作,包括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检修、改造、拆除等。

三、涉电作业分类涉电作业分为一类涉电作业和二类涉电作业。

一类涉电作业:停电作业。

即在停电状态下进行的涉电作业,包括对电力设备、线路、设施的检修、维护、改造等。

二类涉电作业:带电作业。

即在电力设备带电状态下进行的涉电作业,包括对电力设备、线路、设施的检修、维护、改造等。

四、涉电作业审批程序1. 一类涉电作业(1)作业前,由作业部门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涉电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

(3)作业部门接到批准通知后,按照批准的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2. 二类涉电作业(1)作业前,由作业部门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涉电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

(3)作业部门接到批准通知后,按照批准的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

(4)二类涉电作业需在作业前3个工作日向供电部门申请停电。

五、涉电作业安全管理1. 作业部门应按照批准的涉电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2. 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3. 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4. 作业过程中,如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5. 作业结束后,作业部门应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作业情况,并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

六、违规处理1. 未按照规定审批程序进行涉电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涉电作业审批制度汇编范本

涉电作业审批制度汇编范本

涉电作业审批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为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审批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电作业的审批管理。

二、涉电作业分类1. 电力设施建设、改造、维修、拆除作业;2. 电力设施周边土地开发、建设、拆迁作业;3.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4. 电力设施运行、检修、试验作业;5. 其他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作业。

三、审批权限1. 各级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涉电作业的审批工作;2.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涉电作业的安全监督和审批工作;3. 各级电力设施运维单位负责对涉电作业的运行、检修、试验等作业的审批工作。

四、审批程序1. 申请人向生产管理部门提出涉电作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 生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审批计划;3.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电作业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安全措施要求;4. 电力设施运维单位对涉电作业涉及电力设施的运行、检修、试验等方面进行技术审查;5. 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设施运维单位的审查意见,制定涉电作业方案;6. 生产管理部门将涉电作业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7. 审批通过后,生产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组织实施;8.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设施运维单位对涉电作业进行现场监督。

五、审批要求1. 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涉电作业方案应包括作业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设备、安全措施等;3. 涉电作业方案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电力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4. 涉电作业前,申请人应进行现场勘查,了解电力设施运行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5. 申请人应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变更;6. 申请人应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作业安全;7. 申请人应按期完成作业,并及时报告生产管理部门。

六、违规处理1. 未经审批擅自进行涉电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2. 涉电作业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赣西供电公司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赣西供电公司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赣西供电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程
【发文字号】余府办字[2011]87号
【发布部门】新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9.29
【实施日期】2011.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赣西供电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
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余府办字〔201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赣西供电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赣西供电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电力公司《关于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范围的实施意见》(赣综治办〔2011〕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保护电力设施自觉性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正常供应,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及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较好地保障了全市电力正常供应和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但是,各地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电力。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6•【字号】赣府厅发[2004]20号•【施行日期】2004.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6日赣府厅发[2004]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依法管理,切实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

电力安全事关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出发,高度重视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电力安全管理,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和稳定供应。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加大电力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将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工作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依法保护本地区已建和在建的发电厂、变电站、电力线路及电力通讯等电力设施和附属设施。

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施工引发电力安全事故。

省电力公司负责所辖电网安全工作,对于发电设备涉及厂网安全的,由省电力公司牵头,会同有关发电企业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夯实安全基础。

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开展打击各类破坏电力设施、窃取电能等违法犯罪行为。

林业部门要支持配合电力部门对输电线路安全通道中影响电网安全的树木采取必要的措施。

电力企业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通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层层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统一调度,协调配合,建立有效的电力安全应急机制。

要进一步完善全省统一的调度协调机制,尽快适应厂网分开的新电力体制。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九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九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九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九府厅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九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8]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区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经市政府2008年11月19日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依法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

为有效制止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违法施工作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经贸委赣经贸电能字[2007]15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九江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办法》: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3、《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5、赣经贸电能字[2007]159号。

二、审批权限省级经贸委负责500KV及以上输电线路(含电线、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市级经贸委负责220KV及110KV输电线路(含电线、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县(市、区)级经贸委负责对本辖区内35KV及以下输电线路(含电线、铁塔、杆)、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

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标准1 总则1.0.1 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促进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城镇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节能、环保、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

视新建住宅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的站址及电力通道。

供配电方案和供配电设施用房的设计应与新建住宅详规设计同步。

1.0.4 本标准不含新建住宅公建设施计量装置以下部分,该部分(电梯、车库、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供配电设施宜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1.0.5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6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7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1.0.8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2 引用的设计标准、规程规范引用的主要设计标准、规程规范有:GB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1994 电力变压器GB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942-1993 低压电气外壳防护等级GB50011-200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45-200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1994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60-1992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1997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217-19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6450-86 干式电力变压器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GB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修订)DL/T 620-1997《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404-1997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 599-2005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5103-1999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 5231-200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DL/T5216-2005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1-2005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728-2000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200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199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T16-19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1992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537-2002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GB/T17467-1998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SD320-89 箱式变电所技术标准以上设计标准、规程规范若有更新的版本,则应按新版本执行。

萍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萍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萍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概述萍乡市是江西省的一个地级市,拥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和电力资源,近年来电力设施建设加快,为了保护这些电力设施,萍乡市成立了电力设施保护区,并颁布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电力设施保护区是指设立在电力设施周围,起保护电力设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作用,萍乡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需符合严格的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相关管理要求和注意事项。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管理要求1.立项审批在萍乡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提交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并经过审批,方可开始施工。

立项审批需提供完整的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相关资料。

2.施工资质要求从事萍乡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必须获得相应的施工资质,具体要求详见《萍乡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管理办法》。

3.施工安全管理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要求,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方案,并设立安全监督员,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挡,防止行人进入,确保施工现场封闭,保障施工场地的安全。

施工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遵守安全生产监管规定,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注意事项1.保护电力设施的完整萍乡市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中,首要任务是保护电力设施的完整。

施工人员必须尽量避免伤害电力设施,如有不可避免的损坏,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2.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环境整洁,不能随意乱扔垃圾,并做好扬尘、噪音等污染物的控制与治理。

3.标准化施工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不能随意改变工程设计要求,更不能擅自加减工程量。

萍乡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管理和监管要求十分严格,各参与方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切实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和完整。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电力设施的特殊性和保护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化施工要求,切实保障施工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当前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等情况,适当调整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

为契合用电负荷特性变化,适当调整峰谷时段划分,冬季(1月、12月)每日18:00~20:00为尖峰时段,8:30~11:30、20:00~21:00为高峰时段,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夏季(7~9月)每日20:30~22:30为尖峰时段,16:30~20:30为高峰时段,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二、暂缓实施尖峰电价。

尖峰时段用电暂执行高峰时段电价标准。

后续视电力供需紧张形势,并结合经济社会承受能力,适时予以恢复。

三、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

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12:00~14:00设置为深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

四、电网企业要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分时电价执行情况,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其他事项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898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2024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计量装置暂不具备条件的,深谷电量按照电网企业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中电能表用电曲线数据计算;当采集的用电数据缺失时,由电网企业制定用电曲线数据拟合办法,对缺失数据进行拟合后计算。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座谈衔接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座谈衔接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座谈衔接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4.03
•【字号】赣安监管(办)字〔2018〕23号
•【施行日期】2018.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座谈衔接特种作业
(电工)整合工作的通知
赣安监管(办)字〔2018〕23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
经研究,定于2018年4月13日在南昌座谈衔接全省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座谈衔接内容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精神,座谈分析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解决办法,部署落实特种作业(电工)整合衔接工作。

二、座谈衔接地点、时间及人员
(一)地点:省安监局10楼会议室。

(二)时间:4月13日上午9:00~11:30。

(三)人员: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监局分管安全培训考核的领导;华中能源监管局代表。

三、其他事项
本次座谈衔接不安排食宿。

联系人:陈斌,电话:*************。

江西省安监局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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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力公司文件
赣电安〔2007〕104号
江西省电力公司
转发江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省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超高压分公司,柘林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县(市、区、场)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事项的通知》(赣经贸电能字〔2007〕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并传达到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

要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舆论工具,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对电力设施保护的政策和规定,使全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来关心和支持电力设施
—1—
保护工作。

二、要进一步加强输电线路、变电站的巡视检查工作,提前发现和制止各类施工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问题,认真贯彻落实省经贸委文件精神,严格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行政审批许可程序,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三、加强与各级经贸委工作沟通和汇报,按照省经贸委文件规定,及时将各类未经行政审批许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爆破、违章建筑、种植超高树木、安全距离不够等作业行为报告经贸部门,并积极主动配合经贸部门依法制止和查处。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二○○七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电力设施保护通知
抄送:国家电网公司生产部。

江西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7年10月9日印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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