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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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

综合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深化推进全区工业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纠正资源要素错配,主动促进资源要素适配,积极提升资源要素优配,引导实现规模集中、要素集聚、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效益集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政发[2017]143号)、常州市《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常州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评价对象

在武进区内注册、生产、经营、使用土地资源的全部工业企业。

二、评价方法

评价指标数据来源于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信息系统,将工业企业分为规模以上一般工业企业、规模以下一般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采用单一指标量化、复合指标按

百分制权重合成、考虑企业综合素质的评价方法。

(一)评价指标及权重设置

1、规模以上一般工业企业:亩均实缴税收(40%)、亩均开票销售(20%)、单位能耗税收(1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10%)、全员劳动生产率(10%)、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10%)。

2、规模以下一般工业企业:亩均实缴税收(40%)、亩均开票销售(20%)、单位电耗税收(1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10%)、全员劳动生产率(10%)、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10%)。

3、重点排污企业:亩均实缴税收(30%)、亩均开票销售(10%)、单位能耗(电耗)税收(10%)、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30%)、全员劳动生产率(10%)、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10%)。

(二)得分确定

1、“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全区评价年度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评价值最高的企业得基准分,其它企业按其“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指标评价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税收数据的得基准分,没有税收数据的得零分。

2、“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指标。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指标评价值最高的得基准分,其它企业按其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评价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得零分。

3、其它评价指标。其基准值参照全区当年度该项指标平均值的2倍设定。得分按某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除以该指标的基准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为避免某项指标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指标基准分的 1.5倍,最低为零分。若某项评价指标数据空缺,则该项指标得零分。

4、为避免短期波动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充分考察企业动态发展的综合质量,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按该企业评价年度实际值70%、评价年度前一年实际值30%的权重加权计算确定。

(三)综合素质加分(最高限加10分),具体如下:

1、评价年度列入区规模以上工业统计口径的企业加1分;列入区特色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或十大产业链企业或省标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2分。

2、评价年度自营出口额超1000万元企业加2分。

3、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工程

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每家2分、省级每家1分、市级每家0.5分。

4、品牌: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每项2分,著名商标、江苏名牌每项1分,知名商标、常州名牌每项0.5分。

5、质量:中国质量奖每项2分、中国质量提名奖每项1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每项1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0.5分、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每项0.5分、武进区区长质量奖0.3分、常州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0.25分。

6、标准: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每项2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家标准每项1分、行业标准每项0.5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每项1分、国家标准每项0.5分、行业标准每项0.3分。

7、守合同重信用:国家级1分、省级0.5分、市级0.3分。

8、安全生产: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2分、通过二级评审1分、通过三级评审0.5分、区安全生产示范企业0.5分。

9、环保信用:绿色企业1分、蓝色企业0.5分。

10、诚信纳税:A级纳税信用1分。

11、发明专利:近3年内有发明专利授权1分。

12、节能减排:重点用能企业超额完成年度节能控煤目标10%以上加1分。

13、两化融合: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有效期内,加1分。

14、社会保险参保率:参保率达100%加1分,90%(含)—100%(不含)加0.5分,70%(含)—90%(不含)加0.3分,低于70%不得分。

三、评价分类及调整

(一)分类

根据企业上年度综合评价得分,分成A、B、C、D四类。

1、A类(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在前20%(含)。

2、B类(鼓励提升类):综合评价得分在20%—60%(含)之间。

3、C类(为监管调控类):综合评价得分在60%—95%(含)之间。

4、D类(落后整治类):综合评价得分在后5%。

工商注册未满两年的企业、供地未满三年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投产满三年但经各镇、开发区认定为成长周期较长的企业、水、电、气资源要素供给企业和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特殊类型企业以及各镇、开发区认定为不适宜参评的其他企业暂缓定类(T类)。具体名单由各镇、开发区提出,

由区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二)调整

1、评价年度内得分排在A类比例范围内但亩均税收低于当年平均值的企业下调为B类。

2、评价年度内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火灾的企业下调一类。

3、评价年度内发生1起(含)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火灾的企业下调一类。

4、评价年度内工业设备投入超3000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

5、评价年度内税收收入超5000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省民营科技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上市挂牌企业、新三板企业、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如为D类,则上调至C类。

7、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重大火灾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8、评价年度内在产品质量、土地利用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或重大过错责任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9、评价年度内依照《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和较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

10、凡各级政府明确列入淘汰计划的企业,实际占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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