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集约节约利用政府系统公办运营公共资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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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集约节约利用政府系统公办运营公共资源的通知
为进一步集约节约利用政府系统公办运营公共资源,减少公共资源闲置浪费或无效、低效使用现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共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工作。政府系统公办运营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各级行政及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可以为公众所利用并能够通过市场化配置投入到生产性部门创造社会财富,形成现金流和税收的公共资源。包括:公办孵化器、科技园、产业园、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展览馆、史料馆、文化馆、体育馆、图书馆、游泳馆和闲置或清理腾退办公用房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系统公办运营公共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工作,深入推动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根据各类公共资源的情况和特点,分类分领域创新利用方式,将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资产投入到生产部门,盘活存量资产,推动创新创业,实现公共资源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切实提高创新创业公共资源的使用效率。各地、各部门辟建的公办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
〔2016〕3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和孵化服务机构使用的场地应当占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总使用面积的85%以上。国有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要高效集约利用孵化空间,为在孵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公共服务空间,不设立专门对本孵化空间进行汇报展示的空间,把有效面积多提供给孵化企业。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产权单位负责公共资源的日常管理;科技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科技园、产业园、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等公办运营公共资源可以根据园区或中心的实际情况,参照此规定执行。
三、有序推进场馆类公共资源的统筹使用。各地、各部门所属的展览馆、史料馆等场馆,要尽可能压缩单一的展览展示空间,整合、综合使用。场馆的规划设计和空间布局要尽量紧凑合理,最大限度地集约节约使用,避免浪费、闲置现象。逐步建立场馆公共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场馆设施在课后或节假日面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提高各级各类场馆的利用率和共享性,增加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
四、深入推进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和合理配置。加大集约节约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力度,进一步推动政府系统非办公类资产清理和处置工作,对于清理出来的闲置资产要尽快市场化配置到生产
领域,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避免公共资源浪费。特别是交通便利、面积适宜、适合辟建孵化器、科技园的非办公类资产,要优先配置用于补充孵化器及科技园等,鼓励和支持全省大学生和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已经清理出来用于孵化器、科技园的资产,要按规定合理充分利用,切实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五、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备使用标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黑办发〔2015〕44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地、本部门办公用房的配备使用,严格按照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必须腾退,腾退方式要按整层整栋方式进行,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手续。腾退的办公用房可作为非办公类资产优先发展产业,也可根据资产实际情况用于社区活动用房或由政府集中处置。
六、切实加强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严格把关,对本地、本部门占有的公办运营公共资源进行全面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并立即进行整改。对于长期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国有资产无端损耗造成公共资源严重浪费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单位公办运营公共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工作情况,认真填报相关表格,并将此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形成文字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并于5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