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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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综合评价考核实施细则
(修订稿)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全面提高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标准,实事求是,接受监督。

(二)坚持分类考核。

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禀赋和土地利用特征,体现区域差异性。

(三)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考核为主。

考核指标的选取力求具有代表性、可量化、数据易采集。

(四)坚持动态调整完善。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新要求和综合评价考核实施情况,不断丰富、调整、完善。

二、考核对象
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

农用地面积占国土面积(不含大型湖泊水面)不足20%的县(市、区)不单独考核,纳入所在设区的市考核。

农用地面积占国土面积不足20%的县(市、区)名单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确定。

三、考核依据
(一)《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江苏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54号);
(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4〕78号);
(四)《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83号);
(五)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委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其他文件。

四、考核时间
每年第二季度,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上一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五、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由资源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耕地保护责任落实、资源利用管控效率、制度建设与实施以及加分项五个部分的指标组成。

考核指标涉及的数据,分别采用考核年的年末数据、全年数据、考核时点前一年或前两年数据,详见《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及评分计算方法》(附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涉及的数据由省统计局或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20日前提供。

土地、矿产资源指标涉及的数据和单项管理工作考核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考核部门于每年4月10日前提供。

其中,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于每年3月20日前提供;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省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数据采集时点为每年3月20日。

其他数据和资料需由考核对象提供的,由设区的市负责统计汇总,于每年3月20日前提交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六、考核评优限制条件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不参加评优;设区的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有1/3及以上县(市、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参加评优。

(一)考核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耕地占补平衡有任意一项不达标的。

(二)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间,被省政府约谈、问责的;被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约谈或直接查处国土资源案件的;被省国土资源厅确定为执法重点管理县(市、区)或信访重点管理县(市、区)的;有经主流媒体披露、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经查实确有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间有较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

(四)考核年度及考核期间,有被省国土资源厅约谈或问责的、被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或直接查处国土资源案件的、土地督察或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未通过验收或暂缓通过验收的情形之一,且公示前未整改到位的。

七、考核方式与相关要求
(一)考核方式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办公室,负责综合评价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考核办公室对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商务、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单项考核结果和指标得分进行汇总、整理、评价,形成考核结果,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二)相关要求
考核数据采集和提供单位应当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要求,统一数据时点和统计口径,强化数据质量控制,做好数据反馈核实工作,确保考核数据和资料的全面、真实、准确,按时将各项考核数据、资料、单项考核结果等,提交综合评价考核办公室。

所有数据一经提交,不得修改。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按照综合评价考核的具体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各项数据、资料,配合做好考核工作。

需由考核对象提供的数据资料,要加盖提供单位的公章。

正式文件须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发文单位公章。

地区生产总值、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常住人口等不纳入属地统计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城区、托管乡镇(街道)等,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供不纳入属地统计的正式文件、证明材料、实际管辖范围并附图,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调整相应的建设用地面积。

考核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数据、文件及用于指标测评赋分的基础数据等,应当集中立卷归档。

考核对象在提供数据和资料时,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影响考核结果的,在全省进行通报,并取消表彰奖励,且不得参加下一年度评优。

八、考核结果应用
(一)通报考核结果
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将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通报,并抄送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

同时作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地方政府参评国土资源部组织评选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的依据;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流量指标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下达、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和资金安排等的权重因素。

(二)表彰奖励
1.节约集约模范市、县(市、区)表彰奖励。

根据综合评价考核结果,区别设区的市、县(市、区),兼顾区域差异,对排
名前2位的设区的市、前20位的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上年度已获表彰奖励的地区不参与本年度评优排序。

2.进步奖励。

对考核年度得分同比增长列前五位的县(市、区),给予进步奖励。

获表彰奖励地区不参与进步奖评选。

(三)奖励方式
奖励方式另行确定。

其中,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的,具体标准根据当年下达我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况确定。

附件: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及评分计算方法
附件
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及评分计算方法
一、指标体系
江苏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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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分计算方法
(一)单项指标分值计算
1.标准化赋分得分确定
⑴指标标准值确定
在分析考核指标实际值的基础上,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分别确定指标标准值,评优限制地区参与标准化过程。

⑵指标标准化
以确定的指标标准值,对考核行政单元按数据集归类进行标准化打分。

各项指标的满分为100分。

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F ij——第i个指标类别第j项指标标准化值;
a ij——第i个指标类别第j项指标的实际值;
t j——第j项指标的标准值。

对于该项指标计算结果>100的情况,F ij直接赋分为100;对于该项指标计算结果<0的情况,F ij直接赋分为0;对于其他情况,结果保持不变。

⑶指标标准化得分,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第j项指标得分;
——第i个指标类别第j项指标标准化值;
——第j项指标分值。

2.直接赋分得分确定
按照指标释义的计算方式确定单项指标得分(),具体赋分方法详见指标体系。

(二)综合得分计算
1.有重要矿种地区最终得分
根据单项指标得分和加分项分值情况,按照如下公式进行综合计算:
最终得分,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式中:
F——最终得分;
——第j项指标得分;
——加分项得分;
n ——考核指标个数。

2.无重要矿种地区的指标计算
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重要矿产资源“三率”调查与评价工作的要求,区域内无重要矿种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定,不对矿产资源指标进行考核。

无重要矿种地区最终得分,根据单项指标得分和加分项分值情况,按照如下公式进行综合计算:
式中:
F——最终得分;
——第j项指标得分;
——加分项得分;
n——考核指标个数;
m——重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达标率分值。

3.其他指标缺项地区的总分测算
因资源禀赋原因,省级未下达相关任务(如基本农田保护任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土地综合整治任务等)地区的总分测算,参照无重要矿种地区的指标计算方法进行。

(三)考核得分同比增长计算方法
考核得分同比增长反映考核对象考核年度得分与上一考核年度得分的相对变化情况。

P——考核得分同比增长;
F i——上一考核年度得分;
F j——考核年度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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