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为什么要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明确提出强化节地标准建设。
为了落实中央要求,充分发挥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作用,规范超标准、无标准建设项目节约合理用地,国土资源部将《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起草列为2015年度重点工作。
在尚无标准或确需突破标准的情形下,有必要展开项目节地评价《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42号令)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3号令)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单独选址项目的审查报批阶段,均需要依据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的用地总规模和各功能分区用地规模进行审核把关,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用地审批。
然而,在实践中,一是土地使用标准不能全覆盖。
由于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多,新兴产业不断涌现,土地使用标准很难覆盖全部行业和产业,从而出现某类行业或产业的项目在申请用地时没有用地标准作为审查依据;二是项目用地超过土地使用标准控制性要求,一些项目尽管国家已经发布了土地使用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用地标准的控制性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有必要实施项目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国土部门依据节地评价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集体决策,确定项目用地规模。
国土资源部对展开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早有明确要求2012年,国土资源部先后发布《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和《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要求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或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要开展项目节地评价论证,依据节地评价结果供地。
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进一步提出:“加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制度,明确节地评价的范围、原则和实施程序,通过制度规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活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活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长寿府办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活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通知长寿府办发〔2015〕10号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属有关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成立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县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5〕26号)精神,为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区政府决定成立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活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活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长寿区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赵世庆区委副书记、区长副组长:王身高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成员:罗立区政府办副主任洪其昌区国土局局长程学明区国资金融办主任王国清区土储中心主任叶毅经开区土储中心主任陈列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局长孙廷胜区街镇工业走廊管委会主任唐贤明区旅游发展管理中心主任蔡书明区城市开发管理中心主任领导小组主要研究我区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政策,审定创建活动的方案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国局:主任:洪其昌区国土局局长副主任:车文利区国土局副局长成员:税诗凯区国资金融办副主任程康经开区经济运行局副局长刘瑛区街镇工业走廊管委会副主任沈泽贵区国土局副调研员、规划耕保科科长区创建办具体负责我区创建活动宣传动员、技术培训、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经验总结、舆论引导等工作。
长寿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区创建活动办公室:联系人:李力电话:40233390,手机:137****7676;传真:40662175;电子邮箱:****************。
甘肃省甘南州
甘肃省甘南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十一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2)第一节指导思想及目的 (2)第二节依据与原则 (3)第三节调整完善范围 (5)第四节总体思路 (5)第二章调整完善背景 (7)第一节区域概况 (7)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11)第三节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评估 (14)第四节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16)第三章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利用调控目标 (19)第一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 (19)第二节调整目标与主要指标 (21)第三节调整前后主要指标比较 (23)第四章划定“三线”,优化空间格局 (29)第一节划定红线,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29)第二节确定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维护生态空间安全 (30)第三节划定开发边界,推进城镇建设优化集聚 (33)第五章中心城区规划调整完善 (36)第一节中心城区规划调整完善 (36)第二节城市用地规模与结构布局 (37)第三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调整 (38)第六章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安排 (40)第一节重点交通项目 (40)第二节重点水利项目 (41)第三节重点能源项目 (41)第四节重点旅游项目 (41)第七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2)第一节严格落实规划目标责任制 (42)第二节完善规划政策实施保障措施 (43)第三节加强规划实施监管与基础建设 (44)附表: (46)表1甘南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调整表 (46)表2甘南州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汇总表 (47)表3甘南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结构平衡表 (48)表4甘南州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调整表 (49)表5甘南州规划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51)表6甘南州新增建设用地及补充耕地指标表 (52)表7甘南州园地、林地、牧草地指标表 (54)表8甘南州“十三五”新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55)前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的新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完善空间规划体系,推进新型城镇化,维护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甘国土资规发〔2016〕97号),编制《甘南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简称《调整完善方案》)。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快盘活城镇低效、“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等存量建设用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新增建设用地与内涵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结合“三改一拆”、“腾笼换鸟”、“空间换地”等工作部署,创新完善存量建设用地管理机制,努力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结构更趋优化,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得到解决,努力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规划先行。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科学编制和实施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专项规划。
2.规范运作,合理推进。
遵循存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依法规范运作。
充分尊重原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
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城市建设向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8日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动我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第二条根据2021年变更调查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不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2022年7月31日前由自然资源厅统一划定城市、建制镇开发边界管控线,自细则发布之日起使用。
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的,由原审批机关组织进行论证,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条重点在城市老城区和低效用地区开展城市更新,合理划分城市更新单元,统筹考虑区域资源条件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编制存量型详细规划,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增加公共绿地、开放空间,科学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布局,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建设“十五分钟”高品质生活圈。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02•【字号】吉府办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14〕35号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新形势,提出了新的任务、新的要求。
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国土资源部今年9月份专门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
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贯彻该指导意见高度重视。
今年以来,省委强卫书记、省政府鹿心社省长、XXX常务副省长多次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市委王萍书记批示“请市政府部署,各县市区、庐陵新区、井开区学习、把握、贯彻、落实”。
为切实贯彻好国土资发[2014]119号文件精神,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吉安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各地、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可持续发展、负责任发展的突出位置,不断加大力度,强化工作责任,毫不懈怠、持之以恒抓紧抓实抓好。
要层层抓好国土资发[2014]119号文件的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
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和督办,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抓落实。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严格土地供应和利用管理,严把项目用地关,对工作中发现的不良现象和问题,要及时通报、及时督查、及时纠正。
其他相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淮安市洪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五月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项目名称:淮安市洪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编制单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技术承担单位: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编制时间:2017年5月总目录第一部分淮安市洪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文本第二部分淮安市洪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说明淮安市洪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文本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七年五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2)一、工作目的 (2)二、指导思想 (2)三、工作原则 (3)四、编制依据 (3)五、期限范围 (7)第二章工作背景 (8)一、区域概况 (8)二、土地利用现状与特点 (9)三、规划实施成效 (11)四、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2)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9)一、土地利用战略 (19)二、主要指标安排 (20)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22)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22)二、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24)第五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28)一、加强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 (28)二、严格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32)三、协调推进“三线”划定 (34)第六章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35)一、优先划定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 (35)二、全面划定全域永久基本农田 (36)三、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36)四、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管护责任 (37)第七章农用地保护与利用 (38)一、严格保护耕地数量和提升耕地质量 (38)二、大力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39)第八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1)一、明确生态功能区划 (41)二、构建生态安全屏障 (42)第九章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及流量指标归还 (44)一、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布局 (44)二、流量指标归还计划 (44)三、资金保障和监管措施 (45)第十章重点建设项目指标落实和清单调整 (47)一、重点建设项目指标落实 (47)二、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调整 (47)第十一章对下级规划的引导和调控 (49)一、高良涧街道 (49)二、朱坝街道 (49)三、黄集街道 (50)四、蒋坝镇 (50)五、岔河镇 (50)六、西顺河镇 (50)七、老子山镇 (51)八、三河镇 (51)九、东双沟镇 (51)第十二章保障措施 (52)一、健全规划实施行政机制 (52)二、完善规划实施经济机制 (53)三、改进规划实施技术手段 (55)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56)五、建立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 (57)前言《洪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及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2011年12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
吴忠利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II
吴忠市利通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文本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节 县域概况
吴忠市利通区地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部,西临黄河,与青铜峡市毗 连,南与红寺堡交界,东北部与灵武市接壤,地理位置为东经 106°02′~ 106°34′,北纬 37° 里, 土地总面积 110666.84 公顷,距首府银川市 60 公里,是宁夏经济 发展的核心区之一,也是吴忠市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县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方案
xxx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方案xxxxxxxxxx二〇一x年x月目录一、目标任务 (1)二、主要依据 (2)三、技术路线 (4)四、程序与方法 (6)五、主要成果 (1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基本依据,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常态下对土地利用的新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技术方案.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在全面总结本区域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中的成功经验基础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需要,针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现行规划中期评估结果,合理调整规划目标和调控指标,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更新规划成果和数据库,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提供基本依据.(二)主要任务1. 开展中期评估.全面总结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客观研判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及其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对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摸清状况、分析趋势、找准问题、查明原因,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政策建议。
2. 进行专项评价。
围绕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和城市用地限制性/适宜性评价,为规划目标确定、指标规模调整、空间布局和结构优化等提供科学依据。
3. 调整规划目标。
依据上级规划下达的规划调控指标,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需要,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战略、基本方针和规划目标,统筹安排各区域和各类用地,重点落实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和生态用地规模。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及后续动态监管研究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及后续动态监管研究“批而未供”问题随着土地资源利用的不断增加,在近些年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问题矛盾中被不断引发出来。
由于“批而未供”问题的成因具有复杂多样的特点,加之与地方土地供应的市场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使得该问题在治理过程中有较多的弊病问题,本分从技术、操作、创新层面上提出了一些解决办法和思路标签:“批而未供”内涵和成因;处治方式与效果;动态监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选择。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国家部委及地方政府亦相继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意见,积极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且取得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导致资源约束日益趋紧。
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作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抓手,亟待有效发力,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变。
一、批而未供土地内涵及具体成因分析批而未供土地是指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已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由于各种影响因素导致未实际使用或者投入开发建设。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征地拆迁在用地批准之后没有充分落实,达不到供应条件;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开展;已供地的未办相关手续,包括一些划拨用地、公共用地,虽然已经供应但是仍然按照未供地认定;客观条件导致供地难以实现等原因。
二、批而未供土地问题的演化随着土地供应的不断增加,相关审批事宜以及土地供应矛盾逐渐被放大化,“批而未供”的现状由之前的零星状态发展为目前的土体供应中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问题事件的不断增加也不断演变出了土地资源稀缺与需求量不断增加的矛盾,地方财政依靠出售土地资源的发展模式后继支撑强度不够,不断加大的批准量使得土地供应量不能有效的跟进批准的速度,土地供应无法及时有效的提供,随着时间的不断累加最终导致了“批而未供”现象的集中体现出来,而在问题的处理上未采用有效的调整手段,致使超额的指标发放未能有效改善。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温政发[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14〕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积极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三改一拆”行动中违法用地建筑拆除和土地利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5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温州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方案的函》(浙土资函〔2014〕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严格界定,明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各地要在有利于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产业效益的前提下,严格界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范围,坚决防止盲目大拆大建,造成新的浪费。
(一)市、县(市、区)的中心城区及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内,或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低效用地可列入再开发试点范围。
主要包括:一是利用粗放的存量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利用强度明显低于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的用地;产业落后、企业经营困难需要退出的产业用地。
二是布局散乱的存量建设用地。
列入“三改一拆”范围的用地,包括需要纳入改造的旧住宅区、旧厂矿和旧村庄(城中村),以及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形成的空置土地。
三是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
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导向要求,属于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实施“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5〕10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兴署发〔2015〕100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新常态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升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现结合我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计划管理(一)做好国土资源规划编修工作。
依据《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2020年)》、《兴安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意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5年)》、科学谋划好、衔接好全盟“十三五”涉及国土资源方面各类专项规划,严格划定耕地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建设用地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协调衔接,探索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规合一”或“多规合一”融合,发挥规划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二)从严从实规范实施规划行为。
建立实施规划的领导责任制和考核制,严格执行规划公告、常态化监督检查等制度,保证依法批准的规划切实得到实施,确保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
严格执行用途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城市和苏木乡镇及嘎查村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审核,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土地整治、地质环境治理等,都必须依据和符合《兴安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6年–2020年)》、《兴安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年–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意见》,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
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低效工业用地加快盘活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号)等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提升工业用地效益为目标,充分挖掘存量工业用地资源,逐步盘活利用低效工业用地,不断提升工业用地承载力。
(二)基本原则:政策引导、市场运作、效率优先、循序渐进、依法依规、保障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土地利用不充分、产出效益低下的工业用地。
本市范围内属国有出让、土地证证载用途为工业(含仓储)用地,已开发建设并有合法报建手续,且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低效用地盘活利用,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低效工业用地类型(一)建筑系数低于,或者容积率低于的工业用地。
建筑系数,是指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当用地范围内未建有生产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时,可用建筑密度指标代替建筑系数指标;容积率,是指用地范围内合法建设的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二)用地范围内成片空闲超过亩,仍有集约利用空间的工业用地。
(三)连续三年亩均税收低于全市工业亩均税收平均水平的企业用地。
(四)中山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版)》规定的禁止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五)符合城乡规划,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或环保要求,或者建成简易建(构)筑物的工业用地。
(六)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区(厂房)用地。
四、盘活利用途径及措施(一)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
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在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或者通过土地整合,对低效工业用地自主进行开发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建设活动,可以享受以下政策:.不增收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4〕119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4-09-12【生效时间】2014-09-12【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分析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及弹性年期出让分析近几年,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全国部分省、市相继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出让政策,且在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浙江海宁市等地已有成交先例。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是指在供应工业用地时约定一定的条件,由工业用地中标人或竞得人先行以租赁方式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租赁期满达到约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出让手续,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
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土地,承租方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可以建造工业厂房、必要的办公用房等永久建筑;如租赁期满未达到约定条件,则收回土地、不退还租金,对其他投入按规定补偿。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出让工业用地时,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内,对工业用地设定不同的出让年限。
两种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可结合使用。
实施的政策依据应当说,“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是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且政策导向明显。
2008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提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的方针。
2014年9月,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提出“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重点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
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改革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弹性出让年限以及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
”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提出:“运用多种方式供应新产业用地。
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
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
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涉及招标拍卖挂牌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也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转为出让土地。
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
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苏发〔2014〕6号),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快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指导意见:一、严格界定处置对象(一)批而未征土地。
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但市、县人民政府尚未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
(二)征而未供土地。
依法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市、县人民政府已完成征收实施工作尚未供应的土地(含已经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
(三)闲置土地。
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分类处理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一)加快实施土地征收针对批而未征土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置: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抓紧组织实施征地,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2、经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部分地块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征收的,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类处理:(1)需要继续实施或调整盘活的,各地应拟定处置方案,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实施完毕。
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原批准用地基本情况、未实施征收原因、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安排等。
(2)不能继续实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发布公告,告知原土地权利人具体地块不再实施征地,并将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本次专项清理完毕后,将不再受理新的超过两年有效期未实施征收的土地调整盘活的申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3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渝国土房管规发〔2016〕13号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市国土房屋执法总队,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提升土地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五大功能区域协调共进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渝府发﹝2008﹞108号),现就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
――坚持做优增量,盘活存量。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优化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着力释放存量建设用地空间。
――坚持市场配置,政府调控。
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作用。
――坚持合理流动,优化布局。
推进建设用地在城镇和农村内部、区域和城乡之间合理流动,引导各类用地优化布局。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突出五大功能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导向,实施差别化土地利用管理政策。
――坚持制度约束,政策激励。
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倒逼约束制度,完善节约集约用地引导激励政策。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
“增存挂钩”机制下县级地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处置路径探索
“增存挂钩”机制下县级地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处置路径探索摘要:随着近几年我国大力推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处置率成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测算指标,对各地区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处置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文从“增存挂钩”机制、用地要素保障、地方土地供前供后监管制度等多个角度的政策背景进行解读,剖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主要成因,提出以县级地区为主体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路径,以期补充基层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处置思路,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一、研究背景2014年9月,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首次强调要严格用地规模管控,明确市、县近五年平均供地率达60%作为与能否获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的判定标准,要求严格执行依法收回闲置土地或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规定,加快闲置土地的认定、公示和处置。
2018年7月,《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作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补充指引印发,再次强调要把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数量作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级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测算指标,并明确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任务的激励机制。
2019年,自然资源部将“增存挂钩”机制写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一系列政策推行动作表明,“增存挂钩”机制是我国未来实现新型城镇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的重要推手[1]。
在“增存挂钩”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惩制度,使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成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近年来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成因分析(一)批而未供与闲置土地内涵“批而未供”概念来源于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或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项目但尚未供应的土地[2]。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则来源于《闲置土地在处置办法》:(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董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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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
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城市建设向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土地存量挖潜和综合整治取得明显进展。
实施土地内涵挖潜和整治再开发战略,“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累计完成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750万亩、农村建设用地整治900万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300万亩,土地批后供应率、实际利用率明显提高。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更加完善,机制更加健全。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基本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更加完备,市场配置、政策激励、科技应用、考核评价、共同责任等机制更加完善,建成一批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示范省、模范县(市)。
二、严格用地规模管控(三)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实行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制度,强化县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刚性约束,遏制土地过度开发和建设用地低效利用。
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相关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依据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探索编制实施重点城市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土地利用规划,强化对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合理引导乡村建设集中布局、集约用地。
严格执行围填海造地政策,控制围填海造地规模。
(四)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要求相适应,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供应,东部地区特别是优化开发的三大城市群地区要以盘活存量为主,率先压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严格核定各类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当增加城区人口100万~300万的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城区人口300万~500万的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
(五)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着力释放存量建设用地空间,提高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总量中的比重。
制定促进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的政策,将实际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批次用地规模的重要依据,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县,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用地指标,促进建设用地以盘活存量为主。
严格执行依法收回闲置土地或征收土地闲置费的规定,加快闲置土地的认定、公示和处置。
建立健全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城乡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利用和高效配置。
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制定工业用地等各类存量用地回购和转让政策,建立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激励机制。
(六)有序增加建设用地流量。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时同步减少原有存量建设用地,既保持建设用地总量不变又增加建设用地流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在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稳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流量指标,统筹保障建设用地供给。
建设用地流量供应,主要用于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的布局优化,推动建设用地在城镇和农村内部、城乡之间合理流动。
各地要探索创新“以补充量定新增量、以压增量倒逼存量挖潜”的建设用地流量管理办法和机制,合理保障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七)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合理确定城市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强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整体控制,提高区域平均容积率,优化城市内部用地结构,促进城市紧凑发展,提高城市土地综合承载能力。
制定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范,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发,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提高空间利用效率。
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公共空间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模式和供地方式,提高土地利用强度。
统筹城市新区各功能区用地,鼓励功能混合和产城融合,促进人口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
加强开发区用地功能改造,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和布局,推动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提高土地利用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
三、优化开发利用格局(八)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发挥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管控作用,最大限度保护耕地、园地和河流、湖泊、山峦等自然生态用地,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城镇空间体系,加快构建以城市群为主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格局。
加快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促进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合理布局。
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对农村建设用地按规划进行区位调整、产权置换,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
完善与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与人口城镇化相匹配、与节约集约用地相挂钩的土地政策体系,促进区域、城乡用地布局优化。
(九)严控城市新区无序扩张。
严格城市新区用地管控,除因中心城区功能过度叠加、人口密度过高或规避自然灾害等原因外,不得设立城市新区;确需设立城市新区的,必须以人口密度、用地产出强度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准,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前提。
按照《城市新区设立审核办法》,严格审核城市新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
制定新区用地扩张与旧城改造相挂钩的方案,促进新旧城区联动发展。
(十)加强产业与用地的空间协同。
强化产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统筹各业各类用地,重点保障与区域资源环境和发展条件相适应的主导产业用地,合理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基础产业用地,引导产业集聚、用地集约。
完善用地激励和约束机制,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促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企业兼并重组。
推动特大城市中心城区部分产业向卫星城疏散,强化大中城市中心城区现代商贸、现代服务等功能,提高城市土地产业支撑能力。
(十一)合理调整建设用地比例结构。
与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相适应,引导城镇建设用地结构调整,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态用地;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结构,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合理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加大农村空闲、闲置和低效用地整治,力争到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在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提高到40%左右。
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保障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扶贫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国家扶持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业、文化产业、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
四、健全用地控制标准(十二)完善区域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
继续落实“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下降30%的目标要求。
探索开展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和效益考核,依据区域人口密度、二三产业产值、产业结构、税收等指标和建设用地结构、总量的变化,提出控制标准,加快建立综合反映土地利用对经济社会发展承载能力和水平的评价标准。
(十三)引导城乡提高土地利用强度。
加强对城镇和功能区土地利用强度的管控和引导,依据城镇建设用地普查,开展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城市土地平均容积率、各功能区容积率和不同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单位土地投资等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的控制标准研究。
提出“十三五”平均容积率等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的具体指标。
逐步确立由国家和省市调控城镇区域投入产出、平均建筑密度、平均容积率控制标准,各城镇自主确定具体地块土地利用强度的管理制度,实现城镇整体节约集约、功能结构完整、利用疏密有致、建筑形态各具特点的土地利用新格局。
(十四)严格执行各行各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土地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不得突破标准控制。
各地要在用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法律文本中,明确用地标准的控制性要求,加强土地使用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
鼓励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地方土地使用标准,细化和提高相关要求。
对国家和地方尚未编制用地标准的建设项目,国家和地方已编制用地标准但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需要突破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合理确定用地规模。
五、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十五)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
深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逐步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缩小划拨供地范围。
加快形成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土地市场价格机制,通过价格杠杆约束粗放利用,激励节约集约用地。
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健全完善主体平等、规则一致、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制,营造土地市场规范运行、有效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制度环境。
(十六)鼓励划拨土地盘活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