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认识犯罪过失的要素及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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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与否 的心理事实 ,更在于行 为人对于 结果不发生 的判断与信赖 。信赖结果不发生并据此作出行为决意的才 是有 认识过失,所 以结果不发生的判断与信赖在 有认 识过 失的结构中具有独 立的意义 。
关键词:有认识过失:轻 信;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中图分类号:D9 4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7 .142 1)卜o 5 — 8 6 23 0 (0 O0 0 7 0
有认识过失与间接故意是不可取的 。 ( )1过失论与有认识过失之 间的问题 一 日
生产 、生活 日趋复杂 ,在这种形势下 ,过失罪与故意 罪之 间原来存在 的那种对 比关系便不能不发生相应 的 变化Ⅲ。因此犯罪过 失作为过失犯罪 的核心 构成要素
之一 ,在理论上受到重视也是理所 当然 的事情 。 我 国刑法理论将 过失分为疏 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 自信 的过失 。但是犯罪过失学说上从重视心理事实演 进到重视客观的注 意义务 ,所 以不如都从认识 的角度 来命 名犯罪 过失,能更为准确地说 明与 区分两种过 失 类 型,因此本文 以认识 的有无来 区分过 失的类 型。
有认 识过 失又 称为 过于 自信 的过 失或 轻信 的过 失,是指行 为人对于危害 结果 已经预见 ,并反对 结果 发生的一种犯罪 的主观心理态度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致使有认识过失的生存范 围完全 由间接故意的范围来 被 动决定。甚至有一些刑法学者和刑事立法将 有认识 过失与间接 故意合 为一个 独立 的罪责阶层 。 例如 10 92 颁 布 、19 年修订 的挪 威刑法 典只规定 了无认识过 94 失,往往 将有认识过失称为 “ 严重过失 ” 同于故意 , 等 其第十 四章 “ 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 ” 12 b规定 : 第 5条 “ 蓄意或者严重过 失实施下列行为 的, 1 年 以下监 处 0 禁 。 然 而,对于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来说,有认识 ” 过失作为一种过失 的犯罪心态 ,与犯罪故意之 间的刑 事法律后果可谓有天壤之别 。更重要 的是 ,刑法处罚 故意犯罪是原则,处罚过失犯罪是例外 。所 以,混淆
确指 出其过失 的类型 ,但都认为是忽视 安全所致 。驾 驶人员有疲劳驾驶、接打 电话等不集中注意力驾驶、 不注意观察路情路况 的跟车、超 车、拐 弯、通过路 口 等违章行为 ,虽然行为人也 明知 自己违 章,但导致的 交通事故时,主观心态认定为无 认识过 失;而将有认 识过失 的表现描述为 “ 凭借 自身技术过硬故意违章超
就 消失了。例如行 为人 明知 甲胺磷禁用 于蔬菜水果 , 但仍 喷洒 于房前 已经成熟 的桃 子上 ,致 6 名摘食桃子
的儿童 中毒 ,1人死 亡 。行 为人 对于 结果 的发 生究
作 者简 介 :张纪寒 (9 9 ,女 ,湖 南长 沙人 ,武汉 大 学法 学院博 士研 究 生, 中南大 学法 学 院副教 授 ,主要研 究 方 向:刑 法学 。 16一)
一
、
犯罪过 失理论导致 的问题
刑法 的旧过 失论将 没有预 见危害 结果发 生作为过
失的核心 ,认 为 “ 所谓注 意义 务的违 反,是指欠缺精
神紧 张的状态 。 3 ”【 ] 因此 旧过失论重视结果预见义 务,
从我 国犯罪过 失理论研 究的状 况来看 ,“ 罪过 犯
失 的本质 在于 具有注 意 能力 的人对 于注 意义 务 的违 反,因此合理判 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和 负有注 意义务就成为正确认定犯罪过 失的关键 。 [此观 点 已 ”2 】 经成为主流。因而犯罪 过失研 究专著 与论文 的重心 都
集 中在无 认识过 失。另 一方面 ,由于有认识过失与 间
预见可能性是过 失固有 的论题 ,旧过失论 的争议焦点 也就在于结果预见义务 的基准 【。 4 】
然而预见可 能性与预见义务的基准 ,对 于有认识 过失不是 “ 问题 ” ,因为有认识过失 已经预见 了危害结 果发生的可能性 。但是 ,有认识过失却没有 预见结果 见的内容,则有认识 过失与无认识 过失之 间的界 限
第 1 6卷第 1 期 2 1 2月 0 0年
中 南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C NT S . E . OUT NI .S I C E H U V (OC ALS I NCE )
V 11 No1 o.6 .
F b 2 1 e. 00
论有认识犯 罪过失 的要素及构造
5 8
中南 大学 学报( 社会 科 学版)
第 1 卷 6
竟 是 有 认 识 还 是 无 认 识 ?有 学 者 认 为 是无 认 识过
失 ( 孙 】 。然 而 甲胺磷毒性 巨大 ,所 以禁用于水果与 蔬菜这一点行为人明知。因此行 为人 当然知道剧毒农
药喷洒于成熟的水果上被人食用 的后果 ,并决意喷洒
张纪寒
(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07) 302
摘要 :以无认识过失为样本的过失理论 ,将缺乏危害 结果发生现实性 的认识 与对 结果 的无知混 为一谈 ,实质上导
致 了有认识过失与无认识过失界限 的模糊 。而对 “ 轻信 能够避免 ”归属于认识因素还是意志因素的摇摆不定,则
说 明了轻信是认识因素和意志 因素之间重要的连接要素 。有认识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不仅在于排斥危害结果发
接 故意之 间纠缠不清 的局面 ,国内外又往往 以间接故 意的研究替代对有认识过 失研 究本身 。
可见 ,刑法 的过失理论缺乏对于两种类型过失 的 通盘考虑 , 同时以间接故意研究替代有认识过失研究 ,
收稿 日期 :20 - 9 1 ;修 回 日期 :2 0— 卜2 0 9 0- 0 09 1 2
于成熟的果树上 。但是行为人却 因为不谨慎 ,没有认 识到处于开放状态 的桃树会有人摘食 。行为人对于危
害结果预见的不谨慎 ,是属于行为人疏忽大意没有预
关键词:有认识过失:轻 信;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中图分类号:D9 4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7 .142 1)卜o 5 — 8 6 23 0 (0 O0 0 7 0
有认识过失与间接故意是不可取的 。 ( )1过失论与有认识过失之 间的问题 一 日
生产 、生活 日趋复杂 ,在这种形势下 ,过失罪与故意 罪之 间原来存在 的那种对 比关系便不能不发生相应 的 变化Ⅲ。因此犯罪过 失作为过失犯罪 的核心 构成要素
之一 ,在理论上受到重视也是理所 当然 的事情 。 我 国刑法理论将 过失分为疏 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 自信 的过失 。但是犯罪过失学说上从重视心理事实演 进到重视客观的注 意义务 ,所 以不如都从认识 的角度 来命 名犯罪 过失,能更为准确地说 明与 区分两种过 失 类 型,因此本文 以认识 的有无来 区分过 失的类 型。
有认 识过 失又 称为 过于 自信 的过 失或 轻信 的过 失,是指行 为人对于危害 结果 已经预见 ,并反对 结果 发生的一种犯罪 的主观心理态度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致使有认识过失的生存范 围完全 由间接故意的范围来 被 动决定。甚至有一些刑法学者和刑事立法将 有认识 过失与间接 故意合 为一个 独立 的罪责阶层 。 例如 10 92 颁 布 、19 年修订 的挪 威刑法 典只规定 了无认识过 94 失,往往 将有认识过失称为 “ 严重过失 ” 同于故意 , 等 其第十 四章 “ 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 ” 12 b规定 : 第 5条 “ 蓄意或者严重过 失实施下列行为 的, 1 年 以下监 处 0 禁 。 然 而,对于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来说,有认识 ” 过失作为一种过失 的犯罪心态 ,与犯罪故意之 间的刑 事法律后果可谓有天壤之别 。更重要 的是 ,刑法处罚 故意犯罪是原则,处罚过失犯罪是例外 。所 以,混淆
确指 出其过失 的类型 ,但都认为是忽视 安全所致 。驾 驶人员有疲劳驾驶、接打 电话等不集中注意力驾驶、 不注意观察路情路况 的跟车、超 车、拐 弯、通过路 口 等违章行为 ,虽然行为人也 明知 自己违 章,但导致的 交通事故时,主观心态认定为无 认识过 失;而将有认 识过失 的表现描述为 “ 凭借 自身技术过硬故意违章超
就 消失了。例如行 为人 明知 甲胺磷禁用 于蔬菜水果 , 但仍 喷洒 于房前 已经成熟 的桃 子上 ,致 6 名摘食桃子
的儿童 中毒 ,1人死 亡 。行 为人 对于 结果 的发 生究
作 者简 介 :张纪寒 (9 9 ,女 ,湖 南长 沙人 ,武汉 大 学法 学院博 士研 究 生, 中南大 学法 学 院副教 授 ,主要研 究 方 向:刑 法学 。 16一)
一
、
犯罪过 失理论导致 的问题
刑法 的旧过 失论将 没有预 见危害 结果发 生作为过
失的核心 ,认 为 “ 所谓注 意义 务的违 反,是指欠缺精
神紧 张的状态 。 3 ”【 ] 因此 旧过失论重视结果预见义 务,
从我 国犯罪过 失理论研 究的状 况来看 ,“ 罪过 犯
失 的本质 在于 具有注 意 能力 的人对 于注 意义 务 的违 反,因此合理判 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注意能力和 负有注 意义务就成为正确认定犯罪过 失的关键 。 [此观 点 已 ”2 】 经成为主流。因而犯罪 过失研 究专著 与论文 的重心 都
集 中在无 认识过 失。另 一方面 ,由于有认识过失与 间
预见可能性是过 失固有 的论题 ,旧过失论 的争议焦点 也就在于结果预见义务 的基准 【。 4 】
然而预见可 能性与预见义务的基准 ,对 于有认识 过失不是 “ 问题 ” ,因为有认识过失 已经预见 了危害结 果发生的可能性 。但是 ,有认识过失却没有 预见结果 见的内容,则有认识 过失与无认识 过失之 间的界 限
第 1 6卷第 1 期 2 1 2月 0 0年
中 南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C NT S . E . OUT NI .S I C E H U V (OC ALS I NCE )
V 11 No1 o.6 .
F b 2 1 e. 00
论有认识犯 罪过失 的要素及构造
5 8
中南 大学 学报( 社会 科 学版)
第 1 卷 6
竟 是 有 认 识 还 是 无 认 识 ?有 学 者 认 为 是无 认 识过
失 ( 孙 】 。然 而 甲胺磷毒性 巨大 ,所 以禁用于水果与 蔬菜这一点行为人明知。因此行 为人 当然知道剧毒农
药喷洒于成熟的水果上被人食用 的后果 ,并决意喷洒
张纪寒
(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07) 302
摘要 :以无认识过失为样本的过失理论 ,将缺乏危害 结果发生现实性 的认识 与对 结果 的无知混 为一谈 ,实质上导
致 了有认识过失与无认识过失界限 的模糊 。而对 “ 轻信 能够避免 ”归属于认识因素还是意志因素的摇摆不定,则
说 明了轻信是认识因素和意志 因素之间重要的连接要素 。有认识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不仅在于排斥危害结果发
接 故意之 间纠缠不清 的局面 ,国内外又往往 以间接故 意的研究替代对有认识过 失研 究本身 。
可见 ,刑法 的过失理论缺乏对于两种类型过失 的 通盘考虑 , 同时以间接故意研究替代有认识过失研究 ,
收稿 日期 :20 - 9 1 ;修 回 日期 :2 0— 卜2 0 9 0- 0 09 1 2
于成熟的果树上 。但是行为人却 因为不谨慎 ,没有认 识到处于开放状态 的桃树会有人摘食 。行为人对于危
害结果预见的不谨慎 ,是属于行为人疏忽大意没有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