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积率变更中腐败行为诱发因素及其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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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11.30•【文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直辖市规划委(局)、监察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进度安排,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地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两部专项治理办公室”)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容积率专项治理办公室要在年底前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治理工作“回头看”,重点对自查自纠不深不细、整改不到位、案件查处不力等问题进行认真复查整改,并对专项清理的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补充完善。

2009年12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办公室要将专项治理“回头看”的情况和补充完善后的各类汇总表(在原房地产开发中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清理检查统计表中增补“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数”一栏,详见附表1)报两部专项治理办公室。

二、为了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相衔接,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阶段工作要求,各地区要对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要求仍然按照建规〔2009〕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办公室要于2010年3月31日之前,将清理检查情况和清理检查统计表(详见附表1-3)报两部专项治理办公室。

房地产开发超容积率问题之治理

房地产开发超容积率问题之治理

房地产开发超容积率问题之治理长期以来,许多开发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空间,通过变更项目规划设计、调整(提高)容积率。

2009年4月,为了打击开发企业调整容积串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发文《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净(建规[2009]53号),要求各地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l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尤其是针对项目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进行彻查,在2010年12月31曰前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2009年5月,江苏省建设厅和监察厅转发住建部、监察部的通知,要求各市彻查土地开发中的违规情况;2009年12月,南京市出台《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调整容积率的问题做丁严格限制。

本文对南京市2003―2008年以来的110个开发项目超容积率的现象进行全面普查,试图总结开发项目超容积率的普遍特征,以对超容积率问题的查处和治理提供决策参考。

一、南京市开发项目超容积率问题1开发项目平均超容积率水平对110个楼盘的分析发现,平均超容积率倍数为1.20,即所有项目的合计建筑面积较土地出让时的标准增加20%的建筑面积。

有38个项目(占比为34.55%)完全符合土地出让条件下的容积率水平,有65个项目(占比为59,09%)超容积率倍数在1.01~1.50之间,有7个项目(占比为6.36%)超容积率水平在1.51~2.50之间。

2不同年份出让土地超容积率水平从不同年份出让土地来看,超容积率问题年度差异不大,基本在1.2倍左右,但可以发现,2006年以前超容积率的问题较为严重,而随着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的逐步规范,土地违规开发现象的查处力度加大,自2007年以来,出让上地超容积率问题有所缓解。

3不同性质用地平均超容积率水平从不同物业性质的出让土地来看,超容积率水平最高的为商业办公性质用地,平均超容积率水平为1.55倍;其次为商业性质用地,平均超容积率水平为1.50倍,且66.7%的项目超容积率水平在1.2~1.5之间;纯住宅性质、住宅商业性质用地超容积率水平相当,分别为1.18倍、1.19倍,均在1.20倍以下;别墅性质用地为保证低密度、高绿化率等指标的吸引力,很少有超容积率的问题存在,这也是别墅项目与其他项目的区别所在。

容积率的影响因素与对策研究

容积率的影响因素与对策研究

容积率的影响因素与对策研究摘要:针对目前房地产开发容积率普遍偏高的问题,本文阐述了容积率的概念,分析了容积率的影响因素,以及容积率过高的不利影响,最后,本文对如何有效的对容积率进行科学管理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容积率;影响因素;对策建议Abstract: in view of the current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apacity rate is higher, the paper expounds the concept of volume rate, analyzed the influence factors of volume rate, and the high volume rate of the adverse impact of, at last, the paper discusses how to effective cubage rate of scientific management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Keywords: volume rate; Influencing factors; countermeasures容积率的概念与界定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

在合理的空间环境下,容积率越大,表示地块建设开发强度越高,土地利用率也越高;反之,容积率越小,地块建设开发强度越低,土地利用率也越低。

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2,绿地率应不低于30%。

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尤其是近年来,土地价格连番上涨,许多开发商为了追求高利润,通过变更项目规划设计来调整容积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14•【文号】建规[2010]57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的通报(建规[2010]5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直辖市规划委员会(局)、监察局:200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下发了《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容积率专项治理)。

2009年7月,中央部署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后,两部及时把容积率问题的治理纳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进一步作出安排。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职责,深入推进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前一阶段专项治理的开展情况中央纪委、监察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领导对抓好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非常重视。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就此作出了重要批示。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009年4月,两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动员部署专项治理工作;5月,组织5个调研组分别赴北京、安徽、福建、海南等省(市),对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督导;6月,分三个片区召开了由各省(区、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有关同志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座谈会,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各地工作骨干进行了培训;9月,召开了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情况交流会;11月,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组织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重点对自查自纠不深不细、整改不到位、案件查处不力等问题进行认真复查整改。

容积率变更中腐败行为诱发因素及其治理对策_以_城乡规划法_为视角的分析

容积率变更中腐败行为诱发因素及其治理对策_以_城乡规划法_为视角的分析

民共同排队申请保障房屋,避免产生新矛盾。

操作时,可以在保障房屋中单独选出几栋房屋,对被征收居民集中安置。

(八)建立征收工作人员上岗准入制度。

因征收工作量大,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往往抽调大批非征收部门人员入户工作,面对被征收居民。

他们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直接关系征收工作正常进行。

有必要实行严格的上岗准入制度,对抽调人员由市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进行法规政策、业务知识、群众工作,特别添加信访工作培训,考试合格者发给上岗证,不合格者一律禁止上岗。

(九)建立征收现场信访联络员制度。

在每个征收现场设立信访联络员。

由该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对各市辖区信访部门负责,市级信访部门监督指导。

这样,既能及时处理出现的信访问题,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又能方便市级信访部门掌握各征收现场情况,调度全市信访稳定工作。

(十)高标准建设回迁安置房屋。

居民对回迁房屋有建设周期长、户型差、配套不完善、质量无保证、地点偏远等多方面担心,偏向货币补偿,并提出高额要求,导致信访问题出现。

因此,要将回迁房屋建设向商品房屋看齐,高标准规划,严要求建设。

回迁房建得好,可以起到眼传效果,增加实物安置吸引力,涉及问题自然化解。

王春敏容积率变更中腐败案件的频发成为近年来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了治理容积率调整中的失范行为,2009年4月住建部、监察部联合发出《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要求各地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尤其是针对项目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进行彻查。

2010年12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共同召开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

从2009年4月到2010年11月,全国一共纠正和处理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2150个,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案件1101件,其频发性和严重性可见一斑。

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容积率控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

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容积率控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

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容积率控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摘要】本文从容积率概念入手,探讨城市规划管理中容积率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探讨规划管理中控制容积率的措施。

【关键词】城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控制;措施【Abstract】This article obtains from the concept of plot ratio, this paper discusses plot ratio in urban planning management control, the problems in the analysis of the cause of the problems, to explore measures to control the volume rate of planning management.【Key words】The urban planning management; Plot ratio; Control; measures容积率是表述土地开发强度的一个重要指标,反映了土地利用强度及其利用效益的高低,也反映了地价水平的差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容积率作为控规中规定性指标的核心,对城市开发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容积率已成为规划管理部门和开发商等多方主体利益的焦点,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如何控制容积率是规划编制与管理的重要课题。

1.容积率的定义及内涵根据《城市规划技术术语标准》,容积率定义为: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公顷)或以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与居住用地(万平方米)的比值表示。

2.规划管理中容积率控制存在的问题2.1容积率确定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

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浅析房地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探讨

浅析房地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探讨

《浅析房地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探讨》摘要:建设用地容积率大体分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容积率、工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其他不同土地用途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笔者以为,应在上述部门的监督工作中加入超容积率建设监督一项,提前介入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审核监督,并由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是否超容积率建设,将故意超容积率建设扼杀在摇篮中,根据各地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具备直接出让土地的地方政府应根据《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出台具体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科学、公正、可操作性强的管理规定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现行房地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进行探讨,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系统论述健全房地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须着重关注的几个方面,探索房地产建设项目建设前后监管部门如何实施有效方法,遏制房地产超容积率建设的现象,建立规范的房地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

关键词:房地产容积率管理问题探讨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关于容积率的定义,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设用地容积率大体分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容积率、工业建设用地容积率、其他不同土地用途的建设用地容积率。

本文只针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政府补助性住房退出市场以来,巨大的利润诱惑及其高成长性,吸引国内外资金蜂拥进入,房地产开发市场进一步繁荣。

我国商业房地产市场起步较晚,特殊的成长过程、对房地产的定义定性及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特殊地位,又使得它无法直接借鉴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房地产管理体制,极其复杂的房地产发展轨迹与相对滞后的房地产管理体制交织,历史遗留问题与新形势新情况交错,带来众多房地产开发管理问题,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就是其中的一个难点。

一、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存在的问题1.超容积率建设现象多样、原因复杂。

建设用地超容积率建设问题一直伴随着房地产开发的出现存在至今,现象多样、原因复杂。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1•【字号】安政文[2009]185号•【施行日期】200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安政文[2009]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察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豫建规园〔2009〕3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规园〔2009〕39号)、《关于成立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豫建规园〔2009〕4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列为今明两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力争通过1至2年的专项治理,使有关制度得到完善,监管工作得到强化,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明显减少,房地产开发中规划审批环节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为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

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组成。

各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并于6月9日前将机构名单上报至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探析房地产开发改变容积率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责任

探析房地产开发改变容积率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责任

探析房地产开发改变容积率的性质及相关法律责任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在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违法违规开发行为时有发生,开发商通过不正常手段提高开发楼盘的容积率,追逐高额利润,破坏市场经济程序,侵吞国家资产。

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

为此笔者就提高容积率现象和其社会危害进行了一些探究,以期从理论和实践上搞清其社会危害及法律责任。

一、容积率的涵义及改变容积率的目的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越大房地产得利润就越多。

譬如一幢10万平方米的地块容积率为1.5,即可以盖15万平方米的建筑;如果容积率改为2.5,则开发商可以多盖10万平方米。

所获利润是非常之大的。

这也就是为什么一些开发商在土地招拍挂时以较高的价格将土地竟得,然后想方设法提高容积率的原因。

其提高容积率的办法不外乎两种:一是从技术层面上钻法律的空子;二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擅自修改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条件。

二、我国法律对容积率及其改变的规定立法意义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对于容积率及其改变做出上述硬性规定,进行约束,笔者认为,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上,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出让的目的,一是为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土地市场;二是土地使用权具有稀缺性价值增值性,招拍挂可以防止土地出让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保障依法行政;三是为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的保值和增值。

第一,从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各个角度分析对擅自改变容积率应该进行禁止或规范。

从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角度看,出让条件一经设定就应该执行,容积率作为土地出让的重要条件,其具体设定是投标人主要选择因素,如果允许擅自更改,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就失去其意义,形同虚设。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二,从充分实现土地资产价值的角度看,容积率是影响地价的主要因素,它的变化可导致地价成倍上升或下降。

认真开展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认真开展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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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容积率的制定与调整
• 2.容积率调整的必要性 • (1)制定程序的漏洞 • (2)决策过程的偏差 • (3)实施条件的变化 • (4)经济利欲的膨胀
• 小结:多数实施顺利——个别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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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容积率的制定与调整
• 3. 容积率调整的程序 • (1)调整申请 • (2)行政审核 • (3)下达任务 • (4)技术论证 • (5)专家论证 • (6)现场公示 • (7)行政汇总 • (8)重编控规 • (9)上报批准 • 小结:阳光规划——科学可行——杜绝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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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理核查工作的重点
• 2.原始容积率的合理性 • (1)是否明确 • (2)是否超出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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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理核查工作的重点
• 3.修改程序的合法性 • (1)是否提出申请 • (2)是否进行论证 • (3)是否进行公示 • (4)是否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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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理核查工作的重点
• 4.修改结果的合理性 • (1)申请理由是否合理 • (2)有否论证资料 • (3)是否超出上限 • (4)利益分配是否合理
• 小结:双刃剑——科学制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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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建筑容积率的基本认识
• 3.容积率的特性 • (1)容积率表述的是“净”地块上允许建设的总容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 / 净地块面积) • 净地块:建筑所使用的场地; • 总建筑面积:地面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总和。 • (2)在一定的建筑密度条件下,容积率与层数成正比; • 在一定的层数条件下,容积率与建筑密度成正比。 • (3)在一定的建筑面积条件下,楼面占地率与容积率成
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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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探讨

房地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探讨

房地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探讨摘要:容积率一般指的是土地内部、总体建筑面积和建筑用地之间的比例。

以建设用地为例,在建设用地中容积率既包含了建设用地也包含了工业和商业用地。

然而从我国商业房地产的发展状况来看,我国商业房地产发展速度缓慢,或者也可以说我国商业房地产发展起步较晚。

因为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并不能直接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体制,需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来作出一定的调整。

下面本文将结合房地产建设用地同容积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并且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房地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我国商业房地产市场的起步是相对较晚的,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复杂因素,在近几年来的加速发展,为当地的发展留下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再加上目前新的社会形式,这导致房地产建设用地在容积率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管理成为了难点。

本文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到针对性的解决办法。

一、房地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存在着超容积率建设情况目前房地产建设用地存在着超容积率建设的问题。

企业在有的时候会设置一些临时的结构负责来项目建设,在项目建成撤离之后,无法对超容积率建设的问题进行妥善的处理。

另外政府存在的补助性房改房项目和商业房地产开发还有安置房项目存在着共同使用一块土地的情况,这样无法有效地来解决超容积率建设的相关问题。

再有就是政府办公用房和商业房地产开发存在着混合用地的情况,这样计算出来的建筑容积率与以容积率控制建筑的体态存在出入。

还有就是因为房地产项目在进行设计的时候从设计到建筑物最终建筑成型距离的时间比较长,加之一些政策的原因,导致超容积率建设改变建筑用途的问题。

对于分期建设项目若前期超容,后期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开放,导致政府只能从新核算,而无法改变建筑状态,变相破坏城市景观,为城市留下遗留问题。

(二)存在着粗放式的管理情况在住房与城乡的建设发展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房产建设部门都和容积率管理产生着紧密的联系。

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案例(cgs)

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案例(cgs)

现有规范中有关容积率的条款
•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学校的建筑容积率可根据其性质、建筑用地和建筑面积的多少确定。小 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一、建筑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按用地分区制定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 容积率。 二、在既定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 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层的屋顶平台、底层、廊道等)作为开放 空间,无条件地、永久提供作公众交通、休息、活动之用时,经当地规划主 管部门确认,该用地内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可予提高。开放空间的技 术要求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实施条例。
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监督检查
• 要抓紧完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建设用地容积率 管理制度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 明确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明确相关部 门的职责,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协作机制。 • 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完善容积率管理制度,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制止 和纠正擅自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在建设用地规划变更、容积率调整中玩忽职守、权钱 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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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1.规定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用地性质; (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3)建筑控制高度; (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容积率 (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人口容量(人/公顷); (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环境要求。

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违反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违反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违反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清理工作方案为落实省委、市委“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部署,切实做好违反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清理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清理范围和目标范围:XX市区、县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2014年1月1日及以后审批、在建的住宅开发建设项目.目标:违规项目、违规人员得到全面清理和查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遏制违规调整容积率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二、工作重点和内容坚持制度梳理、项目清理、责任处理相结合,工作重点和内容包括:一制度梳理重点解决住宅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不健全问题.主要是:未按照有关规定出台容积率管理制度,本地住宅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尚不明确的;各地现有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国家、省、市住宅用地容积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清理.二项目清理重点解决调整容积率法定依据不充分、程序不规范问题.主要是:在住宅开发建设中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容积率调整的;同一住宅开发项目含分期建设在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各个阶段容积率指标不一致的;未按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等国家、省有关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程序不合规、不公开的等.三责任处理重点解决违规调整容积率查处不及时、执行不到位问题.主要是: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的住宅楼数量和层数进行建设、擅自改变规划方案、调整容积率行为,发现不及时、处理不到位的;对违规住宅开发建设中涉及的相关企业及其责任人未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实施处罚等问题.三、方法步骤违反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清理工作自2016年2月开始至2016年6月底结束,分为3阶段.问题查处情况分别于4月和6月集中曝光.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3月10日前市城乡规划局和各县市结合实际,聚焦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市具体工作方案于2016年3月10日前报市城乡规划局.二集中清理、解决问题阶段2016年3月10日至6月初1.自查自纠、摸清底数、纠错整改2016年3月10日至4月底对已有的容积率管理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查漏补缺,分清轻重缓急,列出清单,该废止的废止,需要修订的逐个加以修订完善,对缺失的制度抓紧调研起草.对规定时间内所有住宅开发建设项目以及2014年以前群众反映强烈、未得到有效解决的项目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台账,对涉及调整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检查有无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有无批少建多、批低建高等问题.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列出菜单,逐一查明事实,理清理由及依据,对违法建设涉及的相关企业及其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以上内容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各县市于4月20日前报市城乡规划局.2.督促检查、追究责任2016年5月初至5月20日前市对各县市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各地列入此次清理项目的5%-10%.重点检查各地是否按照此次清理工作要求进行安排部署、积极推动,2014年1月1日及以后审批、在建的住宅开发项目是否全部纳入台账,对违法项目和行为的查处是否全面、彻底,是否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到位;制度不完善的,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对涉及违反党纪的,是否移送党的纪律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是否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完善制度、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6月6月1日前,各县市完成清理工作的总结验收,填写市、县市住宅开发项目调整容积率自查自纠登记表报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规划局汇总后,填写市年度住宅开发项目调整容积率清理工作统计表,一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城乡规划局对各县市清理工作组织推动情况、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规划管理制度修订完善情况及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等进行验收,对没有完成清理工作的,予以通报.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任组长,市规划局、市城管局主管领导任副组长的违反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牵头负责日常工作推动,对各县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开展清理情况进行督查.市规划局用地规划科、建设规划科、监察科、市规划稽查支队负责市区已审批建设项目高开区范围内项目由高开区负责的清理工作;市规划局村镇与风景名胜科主要负责对县市检查、督导和工作情况汇总.二严格落实责任.此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落实,不搞形式走过场.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等,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三加强宣传监督.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营造有利于开展清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设立专门的举报和电子,对线索清楚、实名举报的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有落实,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督促整改.附件:1.违反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2.市年度住宅开发项目调整容积率清理工作统计表3.市、县市住宅开发项目调整容积率自查自纠登记表2016年3月7日附件:1市县年度住宅开发项目调整容积率自查自纠登记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时间:年月日填表说明:1、统计项目范围为2014年1月1日及以后审批、在建的住宅开发建设项目;2、按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第一季度三个时期的情况分别填写;3、表中序号1须填写本市级情况、各县市情况由设区市汇总,统一填写;4、如果某项指标没有、请填“无”;5、本表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附件:2市、县市住宅开发项目调整容积率清理工作统计表填报单位加盖公章:填报时间:年月日填表说明:1、此表由各设区市、县市分别填写,由设区市统一报送;2、统计范围为2014年1月1日及以后审批、在建的住宅开发建设项目;3、如果某项指标没有,请填“无”;4、本表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房地产开发超容积率问题之治理

房地产开发超容积率问题之治理

房地产开发超容积率问题之治理作者:钟桂芬来源:《中国房地产》2011年第01期长期以来,许多开发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空间,通过变更项目规划设计、调整(提高)容积率。

2009年4月,为了打击开发企业调整容积串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发文《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净(建规[2009]53号),要求各地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l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尤其是针对项目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进行彻查,在2010年12月31曰前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2009年5月,江苏省建设厅和监察厅转发住建部、监察部的通知,要求各市彻查土地开发中的违规情况;2009年12月,南京市出台《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针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调整容积率的问题做丁严格限制。

本文对南京市2003—2008年以来的110个开发项目超容积率的现象进行全面普查,试图总结开发项目超容积率的普遍特征,以对超容积率问题的查处和治理提供决策参考。

一、南京市开发项目超容积率问题1开发项目平均超容积率水平对110个楼盘的分析发现,平均超容积率倍数为1.20,即所有项目的合计建筑面积较土地出让时的标准增加20%的建筑面积。

有38个项目(占比为34.55%)完全符合土地出让条件下的容积率水平,有65个项目(占比为59,09%)超容积率倍数在1.01~1.50之间,有7个项目(占比为6.36%)超容积率水平在1.51~2.50之间。

2不同年份出让土地超容积率水平从不同年份出让土地来看,超容积率问题年度差异不大,基本在1.2倍左右,但可以发现,2006年以前超容积率的问题较为严重,而随着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的逐步规范,土地违规开发现象的查处力度加大,自2007年以来,出让上地超容积率问题有所缓解。

3不同性质用地平均超容积率水平从不同物业性质的出让土地来看,超容积率水平最高的为商业办公性质用地,平均超容积率水平为1.55倍;其次为商业性质用地,平均超容积率水平为1.50倍,且66.7%的项目超容积率水平在1.2~1.5之间;纯住宅性质、住宅商业性质用地超容积率水平相当,分别为1.18倍、1.19倍,均在1.20倍以下;别墅性质用地为保证低密度、高绿化率等指标的吸引力,很少有超容积率的问题存在,这也是别墅项目与其他项目的区别所在。

“容积率”背后的腐败

“容积率”背后的腐败

“容积率”背后的腐败
佚名
【期刊名称】《共产党员:上半月》
【年(卷),期】2008(000)008
【摘要】据《21世纪经济报道》7月21日报道,重庆官方不久前称,检察机关已依法对该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立案侦查,规划局原副局长梁晓琦、房管局原副局长王斌、九龙坡区原区长黄云等人也因涉嫌受贿,已被市纪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自去年以来,涉及重庆规划系统、地产开发系统的受贿大案,仍在深查之中。

【总页数】1页(P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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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绩背后的腐败全景定格——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梁福全腐败案透析[J], 佳佳
2.利剑出鞘直指腐败——我国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J], 柯善北
3.容积率变更中腐败行为诱发因素及其治理对策——以《城乡规划法》为视角的分析 [J], 张孜仪;谭术魁
4.五措施打击擅自提高容积率腐败案件 [J], 无;
5.解读官员腐败链——官员腐败的背后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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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的漏洞解读

容积率的漏洞解读

容积率的漏洞解读
周盟农
【期刊名称】《城市规划》
【年(卷),期】2012(036)011
【摘要】建筑领域中的容积率违规,近年来表现尤为突出,它是引发权力寻租的一大诱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监察部已出重拳,要从根本上解决城乡规划工作关键环节的腐败问题,以提高土地利用集约程度.只有准确地理解建筑容积率,剖析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引导地方政府全面厘清和纠正有关容积率制度与客观现实难以适应的部分,才能出台更加细化的地方性文件,提高城市规划的管理效率,实现城市规划的定量管理.
【总页数】4页(P74-77)
【作者】周盟农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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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效率导向中的基本判断:提高容积率的解读 [J], 王世福;许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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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领域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和自查自概要

房地产开发领域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和自查自概要

房地产开发领域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和自查自纠及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依法处理实务全书.作:编委会中国城市管理出版社2009年9月出版16开精装全四卷光盘:0定价:998元优惠:468元..详细:............................................ ......................................................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第一篇房地产开发领域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突出问题切入点分析第二篇房地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篇各省(区市)加强对专项治理重点内容重点地我的监督检查第四篇房地产项目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工作要求第五篇房地产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处理规定及典型案例详解第六篇房地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与反腐倡廉第七篇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治理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领域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和自查自纠及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依法处理实务全书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第一篇房地产开发领域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突出问题切入点分析第二篇房地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篇各省(区市)加强对专项治理重点内容重点地我的监督检查第四篇房地产项目自查自纠与整改落实工作要求第五篇房地产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处理规定及典型案例详解第六篇房地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与反腐倡廉第七篇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治理政策规定编委会中国城市管理出版社出版日期:2009年9月出版开本:16开精装册数:全四卷光盘数:0 定价:998元。

房地产开发领域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和自查自概要

房地产开发领域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和自查自概要

房地产开发领域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和自查自概要1. 背景描述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房地产开发的迅速发展。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领域却出现了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问题,给城市正常的开发和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因此,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的规范化管理,专项治理和自查自纠显得尤为必要。

2. 专项治理和自查自纠为了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中的问题,需要采取专项治理和自查自纠的措施。

专项治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加强规划管理。

规划部门应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定的审核和管理,确保规划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2.加强容积率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划要求,认真执行容积率标准,严禁违规调整。

3.加强工程监管。

工程监理部门应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工程建设合规,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4.增强社会监督。

相关政府部门和媒体应该发挥监督作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增强治理效果。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自身的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1.对已经开展的项目进行自查。

企业应该对已经开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自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2.对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自概。

企业应该对已经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自概,确保项目合规,符合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

3.增强内部管理。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规范化的管理制度,确保行业规范化和标准化。

3. 推进专项治理和自查自纠的建议为了推进专项治理和自查自纠,需要采取以下几点建议:1.完善监管制度。

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监管制度,加强对行业的监管和管理。

2.加强部门协作。

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和管理。

3.开展教育培训。

政府应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规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4.宣传普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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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变更中腐败行为诱发因素及其治理对策作者:张孜仪谭术魁来源:《中国房地产》2012年第03期容积率变更中腐败案件的频发成为近年来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了治理容积率调整中的失范行为,2009年4月住建部、监察部联合发出《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要求各地对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尤其是针对项目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进行彻查。

2010年12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共同召开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新闻发布会。

从2009年4月到2010年11月,全国一共纠正和处理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项目2150个,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案件1101件,其频发性和严重性可见一斑。

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起着宏观导向作用,容积率是规划当中特别重要的一项指标,依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经过批准之后的规划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在获取限量土地使用权后,既定容积率决定着开发商的开发强度和获利空间,因房价不断攀升,肆意膨胀容积率日益成为开发商谋利的重要手段。

一些“入彀”的政府官员则利用手中职权帮开发商大幅调增容积率,并收取巨额贿赂,该领域腐败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中的腐败有着共同的行为逻辑。

一、容积率变更中腐败行为诱发因素房地产领域腐败是当下中国腐败最为严重的领域,其中容积率变更中的腐败尤为突出,这就需要探析该领域腐败的关键诱发因素,从根本上挖掘其发生机理。

《城乡规划法》对《城市规划法》的修改完善是立法的重要进步,但是《城乡规划法》存在对城乡规划变更程序的规定有失明晰、对变更失范行为惩处的规定有失严格等缺憾。

加上容积率这一概念的隐蔽性和专业性较强,普通民众一般难以准确把握,这就为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暗合”提供了机会。

综观官方公开的诸多容积率变更腐败案件,可以将房地产领域的腐败诱发因素大致归结如下。

1.寻租腐败收益额畸高房产项目调高容积率意味着单位面积土地出让金的降低,开发商为每平方米商品房支付的地价成本也随之降低。

不断攀升的房价日益丰裕着房地产开发业,开发商在经济利益面前,不惜巨资向政府主管机关寻租,以获得超额利润。

容积率一度被认为是建筑领域腐败的“种子”,是开发商眼中点石成金的“魔棒”。

开发商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也就取得了对相应土地的建设容积率。

容积率决定了房地产的开发强度,也制约着开发商的获利空间。

开发商为了获取更多利益,会不遗余力提高容积率。

根据法律规定,容积率有一定可接受的浮动空间,在此空间提高容积率不受处罚,开发商往往不满足于法律的宽容度,大肆提高容积率。

房屋在建过程中容积率无法受到监督,房屋建成后,即使规划部门验收发现新建房屋超出原定容积率,也不会强制要求开发商降低,这源于房屋的不动产属性,无法变更及变更成本过高。

于是开发商或者通过向主管机关寻租,以获取规划部门的同意批文,或者通过对超过容积率的部分补交地价罚款,来获取规划部门的许可。

与提高容积率所获取的高额利润相比,寻租和受处罚的成本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这就是开发商铤而走险提高容积率的根本动因。

寻租投入额的高昂也就意味着相关主管部门腐败收益的高额。

相对于所受惩罚而言,腐败主体权衡认为收益远大于腐败成本,故而其铤而走险涉入腐败。

2.容积率的专业性和隐蔽性开发商擅自提高容积率所支付的寻租和罚款成本,最终是由购房者买单的,这是房价不断攀升的诱因之一。

人们关注更多的是房价与房屋建设的质量,而对容积率往往不会给予过多关注,这源于容积率的专业性和隐蔽性。

我国城市住房尤其是小区型居住用房,绝大多数购房者的消费重心侧重于房屋内部构造的宽敞度和舒适性。

房屋销售一方在向购房者推介时也往往避容积率于不谈,这就使得购房者对于容积率的认知存在多处盲区。

而容积率一词本身又是专业术语,这就削弱了民众对开发商的监督力度。

尤其是在商品房预售当中,房屋在建过程本应处于规划部门和购房者的双重监督之下,但是实际中,开发商提高容积率的行为却变得肆无忌惮。

3.监督主体的模糊性《城乡规划法》第48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该修改过程涉及的监督主体主要包括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机关、原审批机关和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

因擅自提高容积率的开发商会通过高额的寻租投入买通有权监督机关,甚至有权监督机关基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考量也会主动修改规划内容以变更容积率,而该过程的监督机制又有失规范和健全,寻租与腐败行为便诱发不止。

法律提及的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其作为法定监督主体亦难以有效发挥监督功能。

首先,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难以界定明晰,即使明确利害关系人的界限,因该主体作为非有权监督主体,其监督意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监督力量往往不会为开发商所顾忌。

其次,《城乡规划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并未为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行使监督权利建构有效的监督程序,这就使得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作为法定监督制约主体的立法规定形同虚设。

4.法定惩处力度薄弱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均未对容积率变更的详细过程做出统一强制性规定,各个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做出的规定,往往缺乏行为失范的惩处机制,强制性弱,这就为寻租和腐败带来了可乘之机。

近年来,房地产领域腐败尤其是容积率变更中腐败行为的高发不止是为明证。

《城乡规划法》对于主管机关擅自改变规划内容的失范行为的惩处规定多属行政处分,且具体的处分程序及标准未予以明确,凸显了纠错机制的不健全和惩处力度的薄弱。

另外,《城乡规划法》对于开发商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罚规定缺乏可实施性。

《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般规划部门在检查验收时,房屋已建成,所以停止建设和限期改正的规定少有实施的空间。

对于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的规定,其可行性亦备受质疑。

因为目前房地产开发项目多属于预售,开发商在建成之前已经收取了购房者的房款,一旦房屋因为规范规划被没收,利益受侵害最为严重的,不是开发商,而是购房者。

这也是开发商有恃无恐擅自提高容积率的又一诱因。

而对于被罚款这一惩罚项目,对于开发商来说非但不是制约力量,反而成为其变更容积率的动力所在。

以上关于容积率变更中腐败诱发因素的类型化分析,揭示城乡规划领域腐败发生的根源所在。

因为房地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房地产业的良性运行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重大,应该充分认识到房地产腐败的危害性,探析其根源并严加治理。

二、容积率变更中腐败行为治理对策1.提高寻租腐败的成本腐败的治理需要借助于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法以探求其内在的机理。

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新制度经济学的命名者———奥利弗·威廉姆森(O l i ver W i l l i am son)曾将“交易成本”在经济学中的作用比做“物理学中的摩擦力”。

基于此,提高腐败成本将成为抑制房地产领域腐败的有效策略。

笔者认为,腐败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构成要素:一是直接成本;二是机会成本;三是风险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物质成本和非物质成本及精神成本。

前者主要是腐败主体为腐败行为所投入的可以以金钱来衡量的代价;后者主要是腐败主体为腐败行为所担负的心理压力,等等。

机会成本主要是腐败官员在选择接受贿赂时所失去的成为一个清廉的政府官员的机会。

风险成本是指腐败一旦被查处将要受到制裁的成本,加大投入风险,会使“投资者”在投入时顾及风险,或不愿意冒更大的风险,进而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

所以,要想根治容积率变更中的腐败,必须抑制腐败发生的动机,提高容积率变更中腐败的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风险成本。

2.规范容积率变更程序《城乡规划法》对于城乡规划中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为此,住建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中专门就容积率变更程序做了严格规定,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开发商提出申请;(2)城乡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规划变更合理性论证;(3)公示并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规划部门公示变更结果并依法报批;(5)将变更结果抄告国土部门备案;(6)开发商补交土地出让金等。

各个地区针对容积率变更程序亦制定了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规划委、市监察局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共同制定了《关于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意见》,将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调整程序具体细化为书面申请、集体研究、技术论证、部门联审、专家评议、公众参与、请示上报、人大备案等八大环节,使容积率变更程序更明确、更具操作性。

各地对于容积率变更的特别规定均以《城乡规划法》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为依据,但因后者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较低,故应该修改《城乡规划法》或者制定《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将容积率变更的程序具体化、规范化。

3.明晰监督程序纵观关于容积率变更程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发现,关于容积率变更程序的规定存在透明度缺失的不足。

无论是集体研究、技术论文、部门联审,还是专家评议等环节,均是在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机关的主导下进行,“自己监督自己”会降低监督的效度和信度。

所以,在容积率变更过程中应该增加有权监督主体的参与环节,增强变更程序的透明度,缩减寻租腐败发生空间。

还应扩大城乡规划部门的信息公开力度,无论是原定规划还是变更之后的规划,都应该及时公开,以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另外还应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明确“利害关系”所指称的对象。

因为变更容积率对他人权益的影响有强有弱,有增进有损害,过多地参与势必影响到规划制定及变更的进程,过少地参与又可能会损害到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故应从法律的角度为利害关系人划定界限。

同时,法律还应该明确利害关系人的参与程序,以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避免立法对公众参与之规定形同虚设。

而明确公众参与主体及参与程序,意味着对容积率变更程序监督力度的增强,这对寻租与腐败将起到积极的制约功效。

4.加大腐败惩处力度《城乡规划法》对于擅自变更容积率的失范行为的惩处力度较弱,这亦纵容了开发商的寻租行为和主管机关的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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