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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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

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1]10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9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渝办发[2011]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三章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

第四章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

第五章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

第六章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 (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投资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重庆市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九类人群,即大中专(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主要指由指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也包括微型企业直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担保是指微型企业作为担保申请人,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受理其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为其在银行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市级财政在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中小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微型企业创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

第二章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遵照相关规定创办,如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标注“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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