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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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文件
渝办发 [0 6 2 1 ]2 7号 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 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 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 区县 ( 自治 县 ) 民政府 , 政府 有关 部 门 , 关单 位 : 人 市 有
《 庆市 微型 企业 贷 款贴 息及 风 险补偿 暂行 办 法》 重 已经 市政 府 同意 , 印发给你 们 , 认 真贯彻 执行 。 现 请
二 。一 一年九 月二 十七 日
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 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满 足微 型 企业 的融 资需 求 , 立 微 型企 业 贷 款贴 息 和 贷款 风 险 损 失补 偿 机 制 , 助微 型 企 建 帮
业 融资 , 据《 根 重庆 市 人 民政府 办 公 厅关 于 印发 重 庆市 微 型企 业创 业 扶持 贷 款及 担保 管 理暂行 办 法 的通知 》
第九 条
金 融机 构 申请风 险 补偿需 向所 在 区县 ( 自治 县 ) 商部 门提 交 以下材 料 : 工
( ) 一 书面 申请 文件 ; ( ) 二 贷款 合 同 、 抵押 合 同 , 押登记 证 书 ( 盖鲜 章 的复 印件 ) 抵 加 ;
第 八条
Leabharlann Baidu局。
风 险补 偿程序 :
( ) 一 金融 机构 应 于每 年 1月底 前 , 将上 年 度呆 账 核销 和最 终损 失情 况 汇 总报送 所在 区县 ( 自治 县 ) 工商 ( ) 二 区县 ( 自治 县 ) 商 局会 同 当地 经济 信 息 委 、 委 等有 关 部 门详 细 审核 有 关 单 据 、 证 、 工 商 凭 数据 和资 料 , 署有 关 审核 意见 后送 同级财 政部 门复核 。各 区县 ( 签 自治 县 ) 财政 局审 核后 于 每年 3月 底前 将最 终 损失 情 况报 送市 财 政局 , 财政 局会 同市经 济信 息 委 、 市 市商 委 等有关 部 门核 定 后 , 在工业 发 展 、 息 产业 、 业发 信 商 展 等 相关专 项 资金 中统 筹安 排 由市 财 政承 担 的 1 / 助给 区县 ( 3补 自治 县 ) 由 区县 ( , 自治 县 ) 财政 将市 、 区财政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12.11

•【字号】渝财规〔2019〕16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推动我市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1日

附件

重庆市小微企业

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逐步建立中央、市级、区县风险分担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8.08.01

•【字号】渝办发〔2008〕239号

•【施行日期】2008.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一日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实施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办理流程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办理流程

重庆农村商业银⾏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办理流程

重庆农村商业银⾏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怎么办理?为了更好满⾜重庆微型企业的流动资⾦或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需求,重庆农商银⾏特推出了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谁能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根据《重庆市⼈民政府关于⼤⼒发展微型企业的若⼲意见》规定注册...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重庆农村商业银⾏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办理流程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重庆农村商业银⾏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怎么办理?为了更好满⾜重庆微型企业的流动资⾦或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需求,重庆农商银⾏特推出了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

1、谁能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根据《重庆市⼈民政府关于⼤⼒发展微型企业的若⼲意见》规定注册成⽴的微型企业,其营业执照上须标明“微型企业”字样的企业可以申请,借款主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企业法⼈代表、股东等⾃然⼈。

2、贷款利率是多少,能贷多久,最多能贷多少?根据重庆农商银⾏的规定,贷款额度最⾼达⼈民币15万元,期限最长可贷2年。贷款性质属政策性扶持贷款,享受基准利率。

3、对抵押担保有什么要求,多久能放款?担保⽅式除抵质押担保和**农商⾏准⼊的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外,还可由有稳定收⼊的⾃然⼈保证担保。⼿续操作简便,最快⼀天可放款。

4、办理流程:受理贷款申请→“⼀表通”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落实担保⼿续→出账、⽀付。

这些就是我们在这⽅⾯的知识。希望⼩编的这篇⽂章能给你带来帮助。如果你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些⽅⾯的内容,也可以到⽹上进⾏搜索查询。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

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9.03.29

•【字号】(渝财金〔2019〕11号2019年3月28日)

•【施行日期】2019.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申

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委(开发区产业主管部门),全市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通知》(财建〔2018〕54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扩大实体经济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现将2019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补贴标准

(一)担保费补贴支持的融资担保业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2018年发生的单户1500万元(含)以下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包含展期的贷款担保。新发生担保额的补贴时间按实际月份计算,当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2个月。担保期限超过12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再次申报,不重复不遗漏。

2、向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高于2%,除担保费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未直接或间接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3、受保中小微企业必须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确定的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微型企业发展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

微型企业发展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

微型企业发展的法律机制研究论文

一、发展微型企业的社会意义

(一)以创业带动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安邦之策,实现就业机会公平是民生的诉求与权利的回归。通过推行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使更多的百姓有创业的机会,与对未就业的劳动者直接提供输血式的援助相比,创办微型企业更具造血的意义。微型企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为首要目标,不仅解决了创业者自身的就业问题,同时,微型企业也可以给其他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以重庆市为例,截至XXXX年底,全市共发展微型企业50955个,直接带动了40.62万人就业。百姓创业梦和就业梦的实现,在一定层面上有可以消除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实现社会利益的均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二)增加市场主体数量,活跃市场经济。

微型企业具有创业成本低的特点,再加上中央和地方政府诸多优

惠政策的保障,越来越多的微型企业将涌入市场。一方面,良好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需要市场主体间的充分竞争。市场中,大批量微型企业的驻入,对于打破市场垄断,实现公平竞争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微型企业虽然规模小,但数量大,可以为市场经济发展增添活力,创造经济价值。截至XXXX年底,重庆市微型企业已实现产值168亿元,纳税4136.8万元。

(三)填补社会服务的缺位,优化产业结构。

微型企业由于规模小,其经营范围大多比较狭窄,但这也为其专业化经营提供了契机。企业经营的专业化,利于企业在相关市场中保持优势地位。定位准确,是微型企业生存的基本要求。一些传统的市场领域,对于资金甚少的微型企业来说,并不是其主要的投资目标。一些新兴的行业对微型企业更具吸引力。在重庆市涪陵区,某专门从事房地产公司档案整理的微企,每年收入颇丰,从市场的供给与需求的角度分析便可得知其成功的秘诀。房地产企业等需要这样专业化的服务,提高其运行效率,而现存的大中型企业很少关注这些领域,这就为微型企业进入相关市场提供了大可作为的机会,填补了社会服务的缺位,大力发展服务业,也优化了产业结构。

完善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完善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发 展 的热 潮 , 成全 市 人 人创 业 、 励 创 业 的局 面 , 形 鼓
有必 要对 微 型企业 的发展 提 出一定 的 目标 ,并且 要
“ 政 主导与 市场 化取 向的关 系 、 场准 人与 行业 禁 行 市 人关 系 、 市场 主体 的存 量 与增量 的关 系 、 励 创业 与 鼓 改善 经济 结构 的关 系 ” 同时 , 进一 步细 化 和法定 。 要

的优 质 服务 ,这 些企业 形 态有很 大 部分 想转 为微 型
企业 。鉴 于微 型 企业 的创 办 , 目的是 民生工 程 , 其 是
步 做好 微 型企业 人 民 币银行 结算 账户 管 理工作 的
基 于反 贫 困 , 以创 业带 动 就业 。从技 术层 面来 讲 , 是 做增量 , 而不是 改 善企业 结 构 。 这种 企业形 态 的转换 既不 新增 就业 , 不属 于新 创业 , 也 不符 合我 市 出 台微 型企 业政 策 的初衷 。 是从 依法 行政 的角 度衡 量 , 但 企 业 形态 的转 换 不属 于禁 止 的范畴 。 因此 , 议从 制度 建 的完善 角度 来 化解 这一 矛盾 ,但 不鼓励 现 有 的个体
几类:

是 国 际性 的援 助 机 构 基 于 反 贫 困: 1 美 国 国际 开 发 署 将 “ 型 企 () 微
业 ” 义为 : 定 由当地 人拥 有 、 为雇员 ( 括不 领薪 水 的家庭 成 员 ) 包 不超 过 l 人 、 0

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重庆市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创业者,特别是年轻人创业,出台了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该政策旨在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创业项目的发展和壮大。

一、资金来源

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政府财政、银行贷款、社会资本等。政府财政主要用于发放贴息贷款和风险补偿金,银行贷款主要用于提供担保的保证金。

二、申请条件

1. 年龄在18岁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营管理能力;

3. 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产业政策的规定;

4. 具备创业资金需求,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融资。

三、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项目计划书等;

2. 审核通过:申请人需通过资格审核和信用评估;

3. 签订协议:申请人与担保机构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协议;

4. 放款:担保机构向申请人提供担保服务,并将保证金存入贷款银行,银行放款给申请人。

四、还款方式

创业担保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等额本息还款、按月

付息到期还本和一次性还本付息。创业者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总之,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为创业者提供了资金支持,降低了创业风险,促进了创业项目的发展和壮大。希望更多的年轻人能够抓住机遇,勇敢创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效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

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19

【摘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8]26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总页数】2页(P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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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J], ;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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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

重庆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

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

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成长型微型企业贷款力度,缓解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25 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渝中小企〔2018〕8 号)、《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渝财规〔2016〕6 号)文件要求,设立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 )。为保障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弥补金融机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风险损失的资金。资金来源为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资金。市财政首期安排风险补偿资金4000万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以后逐年补充。区县财政应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并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委托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进行日常运营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发放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指符合《关于进一

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中小企〔2018〕21 号)文件规定,专项发放给成长型微型企业的贷款。

第五条经由担保公司担保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贷款本金损失按市区两级财政、担保公司、银行3:5:2共同分担。未经担保公司担保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贷款本金损失按市区两级财政、银行3:7 共同分担。其中,财政承担部分按市、区县两级各15%分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扶持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3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足额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微型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发展等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小微企业扶持资金,并加强资金整合和统筹,对小微企业重点支持,提高各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做好融资服务工作。引导银行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创新产品,优化服

务。引入跨境低成本资金,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政策性信贷投放机制,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发展各类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帮助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建立健全小微金融服务专项评价机制,鼓励银行机构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规模。督促银行机构完善内部激励考核机制,切实落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发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做好相关项目储备和对接工作。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流程,由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受理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申请。同时满足两类贷款条件的企业,由人力社保部门优先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范围。企业在小额担保贷款还本付息后,仍可继续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研究成立市场化运作的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处置不良资产。(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金融办、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委等部门负责)

关于扶持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于扶持重庆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微 型企 业 意 义 深远 。

场 群 众 性 的 创 业 活 动 , 将 给 必
就 业 弹 性 高 、 量 大 , 扩 大 就 业 的 容 是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和 谐 发 展 带 来 超 乎
经 济 社会 意 义
蓄 水 池 。 因此 , 型 企 业 不 再 是 解 决 大
就 业 的 最 主 要 力 量 , 主 要 和 最 大 渠 最
意 志 。 么 具 有 了相 当 的 资 金 、 术 、 要 技 市场基础 , 他们 在 如 此 条 件 下 的 创 业 尚且 成 功 率 如 此 之 低 . 重 庆 扶 持 的 而
企业 的 人 员 多 为 社 会 弱势 群 体 , 他 使
们 能 够 有 机 会 参 与 发 展 。 轻 贫 穷 和 减
道 是 依 靠 大 量 的 中 小 企 业 和 微 Baidu Nhomakorabea 企
业 。浙 江 温州 、 台州 和 慈溪 、 南 和珠 苏
竞争 和 超 常 的活 力 。政 府 扶持 微 型 企 业 将 激 发全 民创 业 热情 。创 业 活 动 生 气 勃 勃 。是 经 济 社 会 进 步 的 强 大 动
力 。新 创 的微 型企 业 能 发 挥 “ 鱼 效 鲶 应”促进各种生产要 素优化组合 . . 增 加 市 场 主 体 总量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 孵 化 一 批 具 有 稳 定 成 长 前 景 的 中 小 企 业 乃 至 大 型 企 业 . 育一 批 具 有 创 业 培

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

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财规(2021)4号)以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费率,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下同)服务能力、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控水平等方面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行业的划分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执行中,如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家统计局的分类为准。本办法所称"三农"是指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及农产品加工、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的企业,农户及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农户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认定标准,按其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7.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31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以及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现将《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19〕16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设重庆市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再担保公司”)为

“代偿补偿资金”托管机构,根据小微企业、“三农”等融资担保业务情况,动态调整资金池规模。充分发挥市再担保公司规范引领作用,引导带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质量发展。积极支持市再担保公司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合作,逐渐建立中央、市级、区县的三级风险分担机制。

二、明确再担保业务分险比例。对市再担保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再担保业务,市再担保公司按程序履行40%代偿责任后,按规定向代偿补偿资金进行补偿申报。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代偿补偿资金按市再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对应风险本金的40%予以补偿,对暂未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按对应风险本金的65%予以补偿。市财政局将根据业务开展、体系建设等情况动态调整补偿比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10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9〕10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

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9〕10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8年8月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目前,已批准筹建小额贷款公司52家,开业24家,小额贷款业务得到较快发展,社会反响积极。但在总体运行中仍存在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境外投资者准入门槛受限、银行融资渠道不畅、申报筹建积极而开业不及时等问题。为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23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人数、持股比例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最低人数调整为8人;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持股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最低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二、放宽出资人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格限制。取消《办法》第七条;《办法》第八条中“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调整为“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办法》第九条相应调整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境外投资者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放宽贷款集中度,加大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限制调整为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

重庆九类人员办微型企业将获补助

重庆九类人员办微型企业将获补助

重庆九类人员办微型企业将获补助

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出台政策扶持微型企业,补助额度为其注册资本

30%~50%

微型企业定义

参考国外的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意见》将微型企业定义为:雇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创业者注册资金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投资者自主决定,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

微型企业被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被扶持对象确定为九类人群,即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昨日,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意见》显示,我市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

“农转非”人员等九类社会群体创办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的直接资金补助,补助额度为其企业注册资本的30%~50%。另外,这些企业还将获得税费返还、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扶持微型企业激发经济活力

黄奇帆表示,扶持微型企业是一个民生问题,对金融危机后启动经济发展,激发经济活力,扩大就业有重要意义。

早在去年12月,黄奇帆在工商部门调研时就指出,要“培育微型企业、促进百姓创业”,并提出了“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的基本构想。

此后,市政府相关领导多次召集财政、人力社保、地税、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形成了《关于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题调研报告》,并起草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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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

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1]10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9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渝办发[2011]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三章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

第四章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

第五章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

第六章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 (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投资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重庆市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九类人群,即大中专(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主要指由指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也包括微型企业直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担保是指微型企业作为担保申请人,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受理其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为其在银行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市级财政在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中小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微型企业创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

第二章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遵照相关规定创办,如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标注“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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