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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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章
微 型企 业贷 款贴 息
第 四条
微 型 企业 获得 资 本金 总额 1 O万元 以内 的创 业 扶持 贷款 ,基准 利率 的利 息 部分 由微 型 企业 自
行 承担 , 率上 浮部 分 由市 、 利 区县 ( 自治 县 ) 政给 予 3 财 %贴息 , 中市 与区县 ( 其 自治县 ) 政各 承担 5 %。贷款 财 0
办法 扶持 范 围 。 金融 机 构 以个 人 经 营性 贷 款 方式 发 放 给微 型 企业 法 人 代表 专 项 用 于微 型 企 业创 业 经 营 的扶 持贷 款 纳
人 本 办法 规定 的贷 款贴 息及 风 险补偿 范 围 , 贷款 资金 进人 微 型企业 基 本账 户进 行监 管 。
( ) 款时 间为 2 1 二 贷 0 1年 1月 1日之后 ; ( ) 三 补偿 的贷 款额 度不 超过 资本 金 总额 1 元 以内 ; 0万 ( ) 四 企业 不 能持 续经 营 , 微企 办确认 已破产 关 闭 ; 经
( ) 五 由金 融机 构对 微企 先行 处理 剩余 资产 后 , 无力 偿 还 的贷 款余 额 。 仍
账 号 报送 区县 ( 自治 县 ) 工商 部 门审 核 , 由工 商部 门审核 汇 总后 , 区县 ( 报 自治县 ) 政 部 门核拨 贴 息 资金 到 财
承贷 银行 , 由承贷银 行将 贴息 资金 一次 性划 入借 款人 在承 贷银 行开 设 的账户 内 。
第六 条 各 区县 ( 自治县 ) 政 于每 年 3月底 前将 上 年度 贴 息资 金情 况报 送市 财 政局 , 财政 局按 核 定 财 市
贷款 贴息 和 贷 款风 险损 失 补偿 的专项 资金 。市 级资 金 主要 在工 业 和信 息 化 、 业 、 贸 、 商 外 中小 企业 、 农业 、 科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解读一、微型企业的定义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运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效劳种类单一、运营规模庞大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本钱低、失业弹性空间大、效果奏效快等特点。
我市扶持开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度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详细包括:〔一〕大中专毕业生。
指毕业未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讨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艺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团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
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封锁破产需求安排的人员、城镇团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证证明〞的已享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证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注销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指在国度规则的休息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乡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
指因乡村团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停止了城镇居民身份注销的本市居民。
征地时已作失业安排、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排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物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物证»,并具有创业才干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战士。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一切城镇户籍和乡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
契合退役战士安排条件,已安排任务的除外。
〔八〕文明创意人员。
指从事文明艺术、动遨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筹划及产品、广告、古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
指从事互联网效劳、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效劳外包效劳的本市居民。
三、央求享用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有的条件央求享用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有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含团体户口〕;〔二〕属于〝九类人群〞;〔三〕具有创业才干;〔四〕无在办企业;〔五〕属于〝九类人群〞的央求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六〕其他应当具有的条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11•【字号】渝财规〔2019〕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推动我市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局2019年12月11日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市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逐步建立中央、市级、区县风险分担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4•【字号】渝府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4日重庆市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改革,助推“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优质中小企业生成、发展、壮大等环节,构建梯度培育体系,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耦合互动,打造优质中小企业孵化生成和成长壮大良好生态,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到2027年,科技型企业达到8.6万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28万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5000家,新培育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20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15家,区域性股权市场新增挂牌培育和托管企业800家,独角兽企业达到15家,新增制造业上市企业40家,新建数字化车间400个,新增商标有效注册量15万件。
二、构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体系(一)以支撑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建设为着力点精准选种育种。
围绕“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16条标志性产业链关键技术需求、“416”科技创新战略布局,外引内培进行科技成果选种育种。
构建多维度科技成果筛选引入评价体系,精准筛选科技成果。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快研发一批未来产业和当前产业链亟需的科技成果。
重庆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
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成长型微型企业贷款力度,缓解微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25 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渝中小企〔2018〕8 号)、《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渝财规〔2016〕6 号)文件要求,设立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 )。
为保障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弥补金融机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风险损失的资金。
资金来源为市、区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资金。
市财政首期安排风险补偿资金4000万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以后逐年补充。
区县财政应承担部分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并通过年终结算上解市财政。
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委托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进行日常运营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对象为发放重庆市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指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中小企〔2018〕21 号)文件规定,专项发放给成长型微型企业的贷款。
第五条经由担保公司担保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贷款本金损失按市区两级财政、担保公司、银行3:5:2共同分担。
未经担保公司担保的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贷款本金损失按市区两级财政、银行3:7 共同分担。
其中,财政承担部分按市、区县两级各15%分担。
第二章风险补偿资金代垫条件及程序第六条贷款发放后,银行于放款当月内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将贷款信息向市工商局、托管机构进行备案。
贷款发生逾期后,银行和(或)担保公司应及时向借款人进行催收,并通过业务信息系统向托管机构进行备案,区县工商部门应积极配合。
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财规(2021)4号)以及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费率,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含再担保,下同)服务能力、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控水平等方面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小微企业行业的划分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执行中,如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国家统计局的分类为准。
本办法所称"三农"是指重庆市辖区内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及农产品加工、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的企业,农户及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农户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有关规定执行。
若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认定标准,按其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渝府办发[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7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7日重庆市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是指利用闲置厂房、旧城改造楼宇、工业园厂房、创业孵化基地、高校、企业街等载体让微型企业入驻,并为微型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融资服务、事务代理等有效服务,实现对微型企业的集中帮扶和集中展示,助推微型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所形成的孵化平台。
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应重点吸纳从事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含软件开发及动漫制作等,下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重点行业的微型企业入驻。
第三条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的认定管理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协调指导,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命名的区县级微型企业孵化园可申报市级微型企业孵化园,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能够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重庆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重庆市财政局网站 2016/10/8 来源:金融处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渝财规〔2016〕6号 2016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6〕8号)、《重庆市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6〕1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向依法纳税并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力度,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重庆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
为保障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鼓励类微型企业和鼓励类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小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1、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指:签订合作协议的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单户小型、微型企业单笔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万元,且单户小型、微型企业确认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总额(本金)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15万元。
其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银行收取合作担保公司保证金不高于10%,合作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收取企业保证金不高于5%,且不再收取其它费用。
2、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指: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金融机构向鼓励类微型企业发放的创业扶持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15万元,确认贷款风险损失补偿总额(本金)最高不超过9万元,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担保费率不高于2%,且不再收取其它费用,市财政给予承贷银行贷款金额1个百分点的奖励。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2.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2月21日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工作安排,扎实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1.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2.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对扩大业务规模突出、政策效益显著的担保机构,按绩效评价结果分档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力争全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超过250亿元。
延续实施再担保费阶段性补贴政策,对2023年6月30日前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融资担保业务,市级财政对再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对单户1000万元以下的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分档给予1%—1.3%担保费补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渝府办发〔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22日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一、加大减税降费力度1﹒阶段性下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2﹒加大免税力度。
2020年12月31日前,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3﹒延期缴纳税款。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暂缓征收当期所得税,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底。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微型企业进行后续帮扶指导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微型企业进行后续帮扶指导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1•【字号】渝办发[2010]341号•【施行日期】2010.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微型企业进行后续帮扶指导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0]34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全市首批微型企业发展试点的工作已经完成,微型企业发展将步入常态化轨道。
为了推动微型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存活率,经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微型企业开展后续帮扶指导工作。
现就后续帮扶指导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帮扶指导工作的重要性发展微型企业是市委、市政府十大民生工作之一。
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国富转向民富的重要途径。
申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是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他们中不少人缺乏办企业的实践经验,在企业运行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需要“扶上马,送一程”。
微型企业能否健康成长,事关民生工作能否见成效,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微型企业能否健康成长,与各级政府重视程度、市政府各部门支持力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因此,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开展微型企业后续帮扶指导工作,区县(自治县)政府是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为责任单位,在微型企业发展一开始就做好帮扶指导工作,对提高微型企业的存活率,积累发展经验,指导以后的发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帮扶指导的工作要求(一)目标任务通过帮扶指导,使全市已发展的微型企业开业率达到100%。
并在普遍发展的基础上,产生一定数量的具有较强生命力的优势企业。
(二)责任分工和主要内容帮扶指导工作采取“横向”和“纵向”两个渠道同时进行。
“横向”,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所有微型企业的帮扶指导。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扶助中小微型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扶助中小微型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23•【字号】渝府办发[2013]99号•【施行日期】201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扶助中小微型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扶助中小微型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23日重庆市扶助中小微型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为积极应对中小微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中小微型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指导,以“扶助小微、转型成长”为目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培育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中小微型企业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发展体系;培育1万家科技型中小微型企业;认定100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应用信息技术开展研发、管理和生产控制的中小微型企业比例超过45%;利用电子商务开展采购、销售等业务的中小微型企业比例超过50%;充实中小企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提升中小微型企业管理水平。
三、工作重点(一)大力推进科技创新。
1.创新工作机制。
进一步创新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中小微型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
支持依托中小微型企业建设高校学生实习基地和高科技体验中心,鼓励从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和大学中聘请名师担任企业研发课题首席创新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渝府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市委第87次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29日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等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出台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着力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造活力,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增长,吸收社会就业成效显著,助推经济增长效果明显,但仍然存在市场准入门槛较高、融资难融资贵、企业负担偏重、发展空间不足、服务环境有待提升等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服务作用,按照“放开、减负、解难、引导”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放宽市场准入,缓解企业融资困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拓展企业发展空间,优化服务环境,进一步激发创业热情,带动社会就业,增强市场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加快推进全市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
1.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小微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取消小微公司制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期限的限制,不再将工商年检、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证照审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0]15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0.08.18【实施日期】2010.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15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分)局:为推进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年八月十八日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鼓励九类人群积极参与创业培训,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进行创业知识的培训,增强其创业能力,提高微型企业的创业成功率,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三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的对象是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符合渝办发[2010]192号文件规定扶持条件的九类人群(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企业计划【发文字号】渝府发[2013]7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9.27【实施日期】2013.09.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7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切实解决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困难,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小微企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小微企业是技术创新的源头、社会就业的主体。
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改善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要按照市第四次党代会“科学发展、富民兴渝”的总体要求,抓住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针对性解决实际问题,攻坚破难,推动小微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在未来5年实现以下目标:(一)加快实现由粗放发展向“专精特新”的转变。
要按照专攻特定市场和客户、掌握精深技术、形成独特产品或工艺、适应网络消费新业态的要求,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微企业。
(二)加快实现由单打独斗向与大中型企业衔接配套的转变。
要以产业集群为核心,以工业园区为载体,着力打造30个由大中型企业引领、企业链式集聚、生产要素高效配置、公共服务功能完善、市场竞争优势明显、区域品牌优势突出、年营业收入过100亿元的产业集群。
发挥大型企业、主导产品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一批专为大型企业、外资企业和工业集成产品生产配套零部件的小微企业群,形成大小企业互为依托、三次产业小微企业协调配套发展的新格局。
(三)加快实现由传统业态向新兴业态和科学商业模式的转变。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渝府办发〔2015〕44号•【施行日期】2015.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扶持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渝府发〔2014〕36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足额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微型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发展等市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小微企业扶持资金,并加强资金整合和统筹,对小微企业重点支持,提高各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率。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二、进一步做好融资服务工作。
引导银行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创新产品,优化服务。
引入跨境低成本资金,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政策性信贷投放机制,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落实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支持发展各类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帮助小微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
建立健全小微金融服务专项评价机制,鼓励银行机构提高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规模。
督促银行机构完善内部激励考核机制,切实落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各项政策。
进一步发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做好相关项目储备和对接工作。
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流程,由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受理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申请。
同时满足两类贷款条件的企业,由人力社保部门优先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范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2]1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2]158号佚名【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2(000)010【摘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决定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等要求,通过试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进一步缓解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融资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总页数】4页(P21-23,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0.1【相关文献】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府办发[2016]242号 [J],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府办发[2013]9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中国老年产业博览会暨2013重庆国际康复护理展总体方案的通知[J],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12]3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 [J],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渝办发[2004]68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更改的通知[J],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141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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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
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渝办发[2011]10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19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渝办发[2011]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三章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
第四章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
第五章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
第六章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 (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投资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重庆市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九类人群,即大中专(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主要指由指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也包括微型企业直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担保是指微型企业作为担保申请人,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受理其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为其在银行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市级财政在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中小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微型企业创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
第二章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遵照相关规定创办,如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标注“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