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规定的处罚办法
范文精选教师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处罚办法
关于教师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处罚办法五星镇第三中心小学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谓体罚学生是一种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等方式来处罚他人的方法。
如打、骂、罚等不良现象。
这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是与我们教师职业道德相勃的行为。
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四、五条: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五条: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处罚方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学校继续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对于在职教师违规体罚学生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1)学校处罚:(一般)a、警告,书面深刻检讨;b、扣除其本学期的绩效奖30%,直至取消;c、取消其三年的评先、评优资格;d、取消其当年职务晋升和职称晋升资格。
(2)法律责任:(严重)屡教不改,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直至解聘。
二、有偿家教或私自组织学生购买(征订)教学用品(教辅资料)所谓有偿家教(补课),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受拜金主义等不良价值观的影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在校内外为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或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它机构中有偿兼课的现象,其实质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1、法律依据:根据,《新野县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精神,现就禁止在职在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违法师德师风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开物小学小学翻印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中教师教学常规违纪处罚细则范文
一中教师教学常规违纪处罚细则范文一、违反备课要求1. 教师应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进度表进行备课,不得私自更改教材内容或意擅自调整课程顺序。
2. 教师应认真备书,并在备书上标明教学时所需教具、课件等辅助材料,不得无故不备书或敷衍塞责。
3. 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应细心、认真,不得粗心马虎或草率应付,不得直接将别的老师的备课材料作为自己的备课材料。
二、违反教学秩序1. 教师应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对于不能如期上课的情况应提前请假并经过批准。
2. 教师应维护良好的教学纪律,不得与学生争吵或过度惩罚学生。
3. 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听课纪律,不得出现上课玩手机、聊天等影响学习的行为。
三、违反考试规定1. 教师在组织学生考试时应按照学校制定的考试规定进行,不得违规操作或泄露试题。
2. 教师应公平公正地批改试卷,不得对个别学生有偏袒或歧视。
3. 教师应按时发布成绩,并对考试成绩进行详细解析,不得隐瞒或拖延成绩公布。
四、违反纪律行为1. 教师应遵守学校纪律,不得在校内散布谣言或破坏学校声誉。
2. 教师应积极与同事合作,不得进行恶意揣测或攻击同事的行为。
3. 教师应保守学生个人隐私,不得随意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五、违反教学规范1. 教师应提供针对性的教学辅导和个性化的学习指导,不得漠视学生的学习特点或忽视学生的问题。
2. 教师应准备充足的教学材料和教学资源,不得在课堂上临时抱佛脚或敷衍塞责。
3. 教师应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不得停滞不前或敷衍塞责。
六、违反职业道德1. 教师应以身作则,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
2. 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和权益,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歧视或恶意批评。
3. 教师应遵守教育教学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以个人意志决定或违背学校要求。
根据以上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师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教师是学校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言行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学习成果和发展,同时也代表着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第四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主要包括:(一)违背教育方针,散布错误思想,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二)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塞责,影响教育教学质量;(四)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五)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生个人信息;(六)违反学术规范,抄袭、剽窃、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行为、较重行为和严重行为。
一般行为:指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较轻,对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较重行为:指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较重,对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严重行为:指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严重,对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声誉和学生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第六条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调查核实: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二)认定性质: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性质。
(三)处理决定:根据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四)执行处理:对处理决定进行执行,并做好监督工作。
(五)反馈处理结果: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并向社会公布。
四、处理措施第七条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一般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要求改正错误。
违反师德师风处理范文
违反师德师风处理范文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师,今天我以无比沉痛的心情向您汇报一件我深感耻辱的事情。
近日,我因违反师德师风规定,做出了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我深感愧疚,特此向您检讨。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在教学过程中,我曾对一名学生进行体罚。
当时,由于该生成绩不理想,我一时冲动,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体罚。
事后,我深感自己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师德师风,伤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损害了教师的形象。
我对此深感愧疚和自责,决定主动向您汇报此事,并接受相应的处理。
首先,我要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知自己的职责是教书育人,关爱学生,尊重学生。
然而,我在冲动之下对一名学生进行了体罚,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师德师风,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也损害了教师的形象。
我深感愧疚和自责,决定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并采取切实措施改进。
其次,我要向您表示诚挚的歉意。
我的行为给您和学校带来了不良影响,我深感愧疚。
在此,我向您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并承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师德师风规定,做到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再次,我要采取切实措施改进自己的行为。
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我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师德修养,做到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二是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师德师风培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三是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最后,我要感谢您对我的教育和指导。
在这次事件中,您对我的教育和指导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让我明白了作为一名教师应当遵循的原则。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严格遵守师德师风规定,做到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尊敬的领导,我深知自己的错误给您和学校带来了不良影响,我深感愧疚和自责。
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我决定采取切实措施改进自己的行为,并承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师德师风规定,做到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职业操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学校声誉,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歧视、侮辱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三)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兼职兼薪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行为;(四)索要或者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行为;(六)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七)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低聘或者解聘;(六)其他处理方式。
第六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可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低聘或者解聘处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研究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六)经常在上课工夫利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敷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景遇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攻讦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三)在各种评选、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功效的;四)不认真推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富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攻讦教育不改的;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峻影响的。
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违反师德行为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针对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办法如下:
一、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1. 倾听和调解:对于一般性的师德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倾听和调解双方的意见,寻求问题解决的最佳途径,
2. 谈话函询:对于涉及轻微违规行为的教师,可以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要求其进行深刻反思,避免再次违规。
3. 警告记过:对于故意或重复违规行为的教师,可以给予警告或记过的处理,作为惩戒和警示措施。
4. 降低职务:对于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降低职务的处理,包括降职、撤职等。
二、学校内部管理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1. 教育教学改进:对于一般性的师德违规行为,学校可以开展教育教学改进活动,促使教师改正错误,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2. 内部批评教育:对于较为严重的师德违规行为,学校可以组织内部批评教育,让教师意识到错误与后果。
3. 民主评议:对于涉及严重违规行为的教师,学校可以组织民主评议,听取师生、家长等相关人员的意见,进行严肃处理。
4. 停职评估:对于特别严重的师德违规行为,学校可以对教师进行停职评估,进行专业素养的重新评估和教育。
三、法律追究: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师德违反行为,学校可以报警、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法律追究。
(3篇)师风失范警示,工作制度教师师德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制度范文
(3篇)师风失范警示,工作制度教师师德违规行为通报曝光制度范文区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失范行为通报制度范文(1)为进一步做好师德师风专项整治工作,从20xx年X月起,教育局每月将对全区各学校查实的违反师德师风事件进行通报,具体如下:1.学校学年内首次出现查实的违反师德师风事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情节较轻的,不具体到学校名称和教师名字。
情节较重的,具体到学校名称和教师名字,并对学校党政负责人约谈或诫勉谈话或党政纪处分。
2.学校学年内二次出现查实的违反师德师风事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具体到学校名称和教师名字。
情节较重的,对学校党政负责人约谈或诫勉谈话或党政纪处分。
3.学校学年内三次出现查实的违反师德师风事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具体到学校和教师名字。
对学校党政负责人约谈或诫勉谈话或党政纪处分。
4.实行“一票否决制”,学校学年内有查实的违反师德师风事件,不得参评师德师风先进学校,学年度办学水平师德考核栏目扣2分。
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范文(2)为落实关于“建立师德失范行为通报警示制度”要求,进一步引导广大教师坚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有效遏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切实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底线意识,以“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第二条按照“规范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压实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
第三条对以下行为予以通报警示:(一)落实国家和教育部相关师德师风政策学习及宣传工作不到位的。
(二)落实省内师德师风相关规章、制度、规定、要求不到位的。
(三)不能持续加大师德违规问题查处力度的。
(四)不能对师德失范行为给予及时查处的。
(五)不能对师德失范行为切实做到处罚到位、通报到位、警示到位的。
(六)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猖獗、情节典型、性质严重案件的。
(七)存在重大师德失范隐患事件而不能及时发现、反映、上报和处置的。
幼儿园教职工违反师德师风规范处置方案
幼儿园教职工违反师德师风规范处置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幼儿园教职工违反师德师风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幼儿的健康成长和幼儿园的形象。
为了营造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处置方案。
二、处置原则
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职工进行严肃处理。
2. 公平公正:对所有教职工一视同仁,不偏袒、不歧视,确保处置结果的公平公正。
3. 教育为主:以教育引导为主要手段,促进教职工自觉遵守师德师风规范。
三、处置措施
1. 约谈告诫:对存在违反师德师风苗头的教职工,由幼儿园领导进行约谈告诫,督促其改正。
2. 警告处分:对初次违反师德师风的教职工,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参加师德师风培训。
3. 严重警告至解聘:对多次或情节严重的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解聘等处分。
4. 报告主管部门:对涉及违法犯罪的教职工,除幼儿园内部处理外,还应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调
查处理。
四、监督与保障
1.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家长、幼儿和社会各界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职工进行监督举报。
2. 定期开展师德师风评议活动,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加强教职工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4. 对受到处分的教职工,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帮扶和教育,帮助其重新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在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违反教育职业行为准则,损害学生权益,损害学校利益,损害教育形象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主管部门。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五条教师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准则:(一)尊重学生,关爱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二)严谨治学,勤勉敬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不得敷衍塞责;(三)尊重家长,与家长保持良好沟通,不得侮辱、讽刺家长;(四)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教师形象,不得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五)维护学校利益,不得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轻的教师,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
(二)诫勉谈话: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较严重的教师,可以进行诫勉谈话,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检讨。
(三)调离教学岗位: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严重的教师,可以将其调离教学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四)取消教师资格: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教师,可以取消其教师资格,不得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五)法律追究: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构成犯罪的教师,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应当成立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学校、家长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确保处理结果公正。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一、背景及意义教师是人类的灵魂工程师,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师德师风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础工作,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
近年来,一些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处理原则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
对教师的违规行为,必须经过认真调查核实,确有证据证明,才能作出处理决定。
2.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在处理教师违规行为时,既要严肃惩处,又要注重教育,引导教师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3.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处理教师违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证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同时要将处理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对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态度,给予适当的处理,帮助其认识错误,重返教育岗位。
三、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团结、教育形象等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 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学生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理。
如: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的;歧视、侮辱学生的;泄露学生个人信息的;接受家长礼品、礼金、有偿家教的等。
3. 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理。
如:不按照规定上课、备课、批改作业的;擅自调整教学计划、教学内容的;教学评价不公正、不公平的等。
4. 违反科研纪律,损害科研诚信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理。
如: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的;虚构、篡改实验数据的;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的等。
5. 违反廉洁纪律,损害教师形象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理。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2024年新版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2024年新版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的教师。
二、处理原则1. 公平公正: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2.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注重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通过处理促进教师自我反省、自我改进。
3.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得冤枉教师。
4. 处理适当: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处理,应当与违反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确保处理结果的适当性。
三、处理措施1. 警告: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给予警告,期限为6个月。
2. 记过: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给予记过,期限为12个月。
3.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期限为24个月。
4. 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5. 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四、处理程序1. 调查:发现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进行认定。
3. 告知: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教师,应当告知其处理决定及理由。
4. 申诉: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教师,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申诉。
5. 执行:对处理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确保处理结果的落实。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3. 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教育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教师违反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7篇
教师违反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7篇通过总结心得体会,我们能够更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优缺点,写心得体会能够帮助我们明确未来的学习目标和方向,下面是本店铺为您分享的教师违反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7篇,感谢您的参阅。
教师违反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心得体会篇1近期,在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下,幼儿园组织我们认真学习了《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学习后我感觉受益匪浅,《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让我对教师这一崇高的职业又有了新的认识和感悟。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
师德不仅是对教师个人行为的规范要求,而且也是教育幼儿的重要手段,起着以身立教的作用。
教师要做好幼儿的灵魂工程师,首先自己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以德治教,以德育人,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教师是一种社会职业,它可以是一些人所热爱的事业,也可以是谋生的手段。
我们要提高教师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
当今正面临着一个竞争激烈的社会,教育同时也面临激烈竞争。
学校要发展、壮大,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师德师风环境作后盾。
在思想上崇尚、遵守师德,在行为上,体现师德,在社会实践中进行道德修养,真正认识善和恶,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依靠自己的师德标准去潜移默化地影响每一位学生,从而在教书育人中感受一份愉悦,一份成功。
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不仅要具有广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道德。
教师该如何培养崇高的职业道德呢?教师要自敬自重,必先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
诚信立教,首先要做到淡泊名利,敬业爱生,在为人处事上少一点名利之心,在教书育人方面多一点博爱之心;创新施教,要做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手段。
个人以为,师德师风所包含的内容,自古就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但育人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有新的内容,现在的老师要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
学校教师道德失范与处罚及责任追究办法
学校教师道德失范与处罚及责任追究办法1. 引言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维护教育行业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学校教师道德失范的行为界定、处罚措施及责任追究程序,确保教师队伍的纯洁性和教育质量。
2. 教师道德失范行为的界定2.1 行为失范教师行为失范指教师在教学、管理、科研和服务等工作中,违反教育职业行为规范,损害学生、学校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收受贿赂,对学生进行不公平对待;- 教学态度不端,教学水平低下;- 歧视、侮辱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违反教学纪律,擅自改变教学计划;- 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2.2 道德失范教师道德失范指教师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违反社会公认的基本道德规范,损害教师形象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散布不实信息,损害学校声誉;- 涉及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不良价值观念;-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旷工、迟到、早退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3. 处罚措施3.1 行为失范处罚- 轻微行为失范,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般行为失范,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严重行为失范,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予以处罚。
3.2 道德失范处罚- 轻微道德失范,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般道德失范,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严重道德失范,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予以处罚。
4. 责任追究程序4.1 举报与投诉任何人发现教师道德失范行为,均有权向学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4.2 调查与核实学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核实事实。
4.3 处理与答复学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核实事实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
4.4 责任追究对经查实的教师道德失范行为,学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维护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教学纪律,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学校声誉,构成违纪行为的行为。
第三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学校是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制度,明确处理程序、方法和责任。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处理结果的公正、公平。
二、师德失范行为的界定第六条以下行为视为师德失范行为:(一)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包括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诽谤、虐待、性骚扰等;(二)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严重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四)学术不端,影响恶劣的行为;(五)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师德失范行为的认定,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事实,并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三、处理程序第八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程序分为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四个阶段。
(一)调查阶段: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组成调查组,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二)核实阶段:调查组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查清事实真相。
(三)处理阶段:根据核实的事实,依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进行处理。
(四)反馈阶段: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结果进行反馈,向被处理教师和相关人员说明处理依据和结果。
第九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并送达被处理教师。
四、处理措施第十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对轻微师德失范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正。
(二)停职检查:对较为严重的师德失范行为,暂停其职务,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教师记大过处分
教师记大过处分篇一: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补浪河中学教师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试行)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管理,突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促进教育形象建设活动的开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榆阳区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细则》、《榆阳区教师文明礼仪规范》、《榆阳区教师“八要” “八忌” “八做到”》、《榆阳区教学常规要求》和《榆阳区教师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等有关要求和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经校委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本办法指所有中学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条:违规违纪处分种类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劝起谈话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一)不按时上下班,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完成不了教学任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五)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影响的。
(六)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
(七)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八)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九)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失教师礼仪、有损教师形象的。
(十)学校组织考试过程中,在试题保密、监考、评卷、登统等环节中,有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不按学校规定开齐开足课程,随意挤占挪用体育和艺术等课时,随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惩罚大量机械性的作业。
(十二)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差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起谈话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一)经常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违反师德的处罚规定
淞江片区学校教师违反师德规范的处理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加大对教师师德行为的监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道真自治县教职工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言行的。
(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上报主管部门或移送司法机关)二、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伪科学活动)、淫秽活动的。
(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上报主管部门或移送司法机关)三、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如认为校委会或学校领导对本人不公平,造成自身利益受损,只能正确反映,通过谈话方式解决;如果解决不尽人意,可想上级反映,如果责任在校委会或学校领导个人,校委会或学校领导个人承担一切责任;但是解决之前(解决时间最长为5个工作日)自行停止工作的,以旷工(课)论处)四、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扣绩效工资100元,并批评教育)五、加强相互监督,如校委会成员或其他教师在工作中,有违法学校纪律或规定的,需及时向学校反映或报告,学校必须及时处理,同事之间不能在事后乱说。
(如事后乱说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次扣绩效工资50元,并批评教育)六、撕毁下发资料和张贴资料;谩骂他人等语言、举止不文明,有损社会公德和为人师表形象的。
(一次扣绩效工资50元,并批评教育)七、利用职责之便指使或暗示学生送礼送物或用不正当手段托家长为自己、他人办私事的;违规进行有偿家教,经查实、教育仍不改正的;违反规定,向学生推销商品;违反收费规定的。
(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上报主管部门或移送司法机关)八、因工作失职、营私舞弊、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或造成学生伤害的。
(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当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九、讽刺、挖苦、歧视、侮辱学生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伤的。
(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全体校委会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违反师德规范的。
违反教师十不准的处罚规定
违反教师十不准的处罚规定宁江区实验中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师德行为,维护教育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颁发)》、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教师违反《教师师德行为“十不准”》规定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行;参与色情、吸毒、赌博、迷信、非法集资、高利放贷等活动”,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当年年终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扣减绩效工资,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并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行政处分;致使受辅导的学生受到伤害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承担一切后果,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索要或接受家长的钱物”,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退还学生家长钱物;情节恶劣,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家长钱物的,勒令退还学生家长钱物,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用品”,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不予或免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单独带异性学生到非教学场所谈话、辅导”,情节轻微,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旷教、随意停课、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擅自离职超过规定期限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九条“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炒股、上网聊天、玩电子游戏等;在课堂上拨打或接听手机、工作日中午饮酒”,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师德违规情况的处理办法
学校规章制度之教职工师德违规情况的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规范师德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严格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三要八不准”和“五严”规定,认真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对教职工中有违反师德行为的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规行为,扣其本人本月岗位津贴50—200 元。
1、擅自将学生赶出教室及有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者。
2、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者。
3、上课时接听电话者。
4、从事有偿家教者。
5、监考时做与考试无关的事务者。
6、不尊重家长,与家长发生激烈冲突者(家长无理取闹的除外)。
7、上班时上网玩游戏、炒股及不务正业者。
8、有其它师德失范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扣其本人本月岗位津贴200—500元
1、家长向学校投诉的师德违规情况,并查实者。
2、上级有关部门反馈的师德投诉现象,并查实者。
三、凡经各种媒体公开报道的师德违规行为并对学校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扣除其本人本月岗位津贴,同时给与校纪处分,并视情节予以换岗或待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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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违反师德师风有关规定的处罚办法
五星镇第三中心小学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所谓体罚学生是一种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等方式来处罚他人的方法。
如打、骂、罚等不良现象。
这是一种违纪违法行为,是与我们教师职业道德相勃的行为。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四、五条: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五条: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处罚方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决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学校继续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对于在职教师违规体罚学生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1)学校处罚:(一般)
a、警告,书面深刻检讨;
b、扣除其本学期的绩效奖30%,直至取消;
c、取消其三年的评先、评优资格;
d、取消其当年职务晋升和职称晋升资格。
(2)法律责任:(严重)
屡教不改,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直至解聘。
二、有偿家教或私自组织学生购买(征订)教学用品(教辅资料)
所谓有偿家教(补课),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受拜金主义等不良价值观的影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在校内外为学生进行有偿补课或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它机构中有偿兼课的现象,其实质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1、法律依据:
根据,《新野县教育局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精神,现就禁止在职在编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在职在编教师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有偿家教,包括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各学科的补习班、提高班、培训班,不得明示或暗示任教班级学生参加各类补习班。
(2)学校和在职在编教师不得强行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和使用教材以外的教辅资料、图书、报刊和学生用品。
(3)未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在职在编教师不得受聘担任社会培训机构的教学职务。
在职在编教师有上述行为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当年职务晋升和职称晋升,对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给予严肃处理,报请调离教学岗位,清退违规所得。
2、处罚方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师德行风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整治在职教师参与有偿家教和擅自带生活动,学校继续坚决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对于在职教师违规有偿家教,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责令退回近年来所收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1)学校处罚:(一般)
a、警告,书面深刻检讨;
b、扣除本学期的绩效奖30%;
c、取消三年的评优评先资格;
d、取消当年职务晋升和职称晋升。
(2)法律责任:(严重)
屡教不改,对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给予严肃处理,报请上级部门调离教学岗位,清退违规所得,直至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