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2007 文档
知识产权法全文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三节权利的保护期第四节权利的限制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第四章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节表演第三节录音录像第四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0.08.26•【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六号)《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知识介绍
2018/11/16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办理质押登记的手续
2018/11/16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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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一、质物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专利权必须有效; 第二,专利权不可分割出质; 第三,专利申请权不可质押。
2018/11/16
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概念
– 专利权质押登记是使得以专利权这样的无形财 产进行质押之后,通过国家机关登记的方式完 成转移占有的过程,登记之日便为质权设立之 日。
2018/11/16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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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基本概念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
– 由法律变化到登记效力
• 相关的法律法规 :1995年的《担保法》、1999年 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权法》和2008年修改 后的《专利法》,这四部法律,以及一部在1996年 制定的部门规章,《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 办法》。 • 专利权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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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 专利申请权不可质押,是因为专利申请权 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 但其明显具有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 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 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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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实务操作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27
PART 3 实务操作
– 当事人提交了齐备的申请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 的受理日,由此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审核 程序,依法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 需要补正的,当事人应当按补正通知书的要求 进行补正。 – 不论登记申请得以批准与否,国家知识产权局 均将以通知书形式将审查结果通知当事人。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96.09.19•【文号】专利局令[第八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8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高卢麟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出质人必须是合法专利权人。
如果一项专利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则出质人为全体专利权人。
第五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专利权出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出质专利权的,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涉外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第六条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寄交或面交下列文件:(一)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二)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三)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五)专利权的有效证明;(六)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七)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八)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中国专利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第七条专利权质押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五)质押担保的范围;(六)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七)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八)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九)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十)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十一)违约及索赔;(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十三)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十四)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十五)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2010年我国专利权质押登记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情况分析
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比较多样,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专利
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总算、一次总付的方式或者一次
总算、分次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加入门费的
方式。初步统计数据显示,2010 年我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总金额 6 为
77.2 亿人民币。如表 5 所示,从合同金额来看,合同金额规模多数集
省湘潭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二批:四川省
成都市、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温州市、湖北省宜昌市、广东省广州
市、广东省东莞市;第三批:上海市浦东新区、天津市、江苏省镇江
市、湖北省武汉市。上述城市和地区具有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好、市
场机制发育相对成熟的特点,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融资的需求较为迫切。
专利统计简报
2011 年第 09 期(总第 108 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
2011 年 6 月 20 日
统计分析 2010 年我国专利权质押登记及专利实施 许可合同备案情况分析
【摘要】在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和信息中心的支持之下,本文对 2010 年我国专利权 质押登记情况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数据表明,2010 年,我国共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 362 份,质押金额总计人民币 70.66 亿元,专利 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总计 9772 份,合同总金额为 77.2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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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涉及的让与人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总计数量大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总份数 6.本文中合同金额涉及美元的,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美元兑人民币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统计。 7.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权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权,
46 765396 8085 773481
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
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支持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取的一种金融手段。
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一、贷款对象市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持有者,包括个人和企业。
二、质押贷款对应资金质押贷款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设立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专项资金。
三、质押贷款贴息比例根据市场利率和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质押贷款贴息比例。
一般来说,贴息比例会根据涉及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范围和技术创新水平的高低进行调整,以鼓励更多的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四、质押贷款的质押物质押贷款的质押物为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质押物需要经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后,才能作为质押物进行贷款。
五、质押贷款期限质押贷款的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一年至五年。
六、质押贷款的用途质押贷款的用途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可以用于项目研发、市场推广、专利维权等方面。
七、贷款利息和还款方式根据质押贷款合同约定,利息可以按月或按季支付。
还款方式可以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分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等。
八、质押贷款的申请流程贷款人需要向接受贷款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的证明文件、质押物评估报告等。
金融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额度和质款贴息比例后,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九、质押贷款的监管金融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对质押贷款进行监管,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贷后监管。
以上是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政府政策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这项办法旨在鼓励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是政府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提供低息贷款,降低了企业贷款成本,鼓励企业利用自身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进行科技创新,并帮助企业获得资金支持。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转让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转让概述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企业和个人的重要财富。
为了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价值,许多企业和个人选择将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转让。
然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转让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经济和管理问题,需要采取一定的管理办法来规范和保护各方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讨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转让的管理办法,包括知识产权质押的条件和程序、质押融资的相关要求、质押融资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知识产权转让的程序和相关事项。
知识产权质押的条件和程序1. 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清晰明确,不受争议。
2. 知识产权处于有效期内,未被侵权或限制权益。
3. 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市场前景。
1. 申请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质押融资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2. 金融机构进行对知识产权的评估,确定其价值和可行性。
3. 双方协商达成质押融资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4. 质押款项按合同约定划入申请人账户。
质押融资的相关要求1. 质押物的价值应不低于贷款金额,以保证金的形式提供给金融机构。
2. 贷款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应在质押融资合同中明确规定。
3. 质押融资的使用范围应与知识产权相关,例如用于研发、生产或市场推广等。
同时,质押融资也需要满足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包括申请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等。
质押融资合同的具体内容1. 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贷款人和贷款申请人的名称、地质、联系方式等。
2. 资产质押的具体信息,如知识产权名称、编号、所有权归属等。
3. 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贷款条件。
4. 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可以选择仲裁或法院诉讼。
合同的具体内容应根据质押融资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约定。
知识产权转让的程序和相关事项1. 知识产权所有者与转让接受方协商达成转让意向,并签署知识产权转让协议。
2. 知识产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将向相关机构申请办理知识产权转让手续。
3. 相关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转让登记,将知识产权转让权益转移给接受方。
专利权质押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版本)
专利权质押合同甲方(甲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乙方):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签订日期:登记日期:质押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为确保债务的偿还,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合同项下债务人全部债务。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本合同所述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质押期间,甲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第八条甲方应为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投保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
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九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第十三条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终止主合同或者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已交付的货物。
专利质押登记流程
专利质押登记流程《专利质押登记流程:一场奇妙的“知识变现之旅”》嘿,你要是手里有个专利,就如同怀揣着一个待挖掘的宝藏。
而专利质押登记呢,就像是打开宝藏变现大门的神奇咒语。
今天呀,我就和大家唠唠这个专利质押登记流程的那些事儿,那可真是充满惊喜与小插曲的奇妙之旅呢。
首先得说,这事儿一开头就像是开始一次闯关游戏。
第一步就要找到靠谱的质权人。
这就好比找对象,得彼此看对眼。
质权人得觉得你的专利有价值,有潜力,就像一个投资者看中一个潜力无限的项目一样。
毕竟这专利质押,人家质权人出了钱,可都指望着这个专利能带来回报呢。
我就见过有人,信心满满去谈质押,结果人家质权人看了专利直摇头,就像一盆冷水兜头泼下。
等找到了“知音”质权人,那就得准备材料啦。
这材料就像出去旅游要准备的行李一样,可一样都不能少。
申请书、专利证书、身份证明之类的都得整整齐齐。
这时候你可得像个细心的小管家婆或者管家公,每一份材料都要仔仔细细地审核,不然一个小错误,就得像个小怪兽似的,把你的整个流程都给拦住。
我有次亲眼看到有人,因为一个签字的小毛病,来来回回折腾好几趟,那表情简直比苦瓜还苦。
材料准备好后,就可以向专利局递交啦。
递交完了就开始了等待的过程,这就像是等待开奖的感觉。
心里头既激动又忐忑。
专利局的工作人员就像是严格的评委,他们会审查每一个细节。
这期间就希望电话别响,一响心里就“咯噔”一下,生怕是材料出了问题。
要是一切顺利,登记成功了,那就好比中奖了一样开心。
企业拿着质押得来的钱可以扩大生产、搞研发,那可真是像得到了一笔从天而降的“神助金”。
可要是中间出了岔子呢,就又得像战士一样重新投入“战斗”,调整材料或者重新寻找质权人。
总体来说,专利质押登记流程是一场既有挑战又充满希望的冒险。
它把抽象的专利知识变成了实实在在的资金流,让那些在实验室或者小工作室里诞生的发明创造有了更广阔的舞台。
虽然过程中可能会有磕磕绊绊,就像走在一条有点崎岖的致富路上,但只要一步一个脚印把每一个环节做好,那这个神奇的“知识变现之旅”最终一定会收获满满的果实。
有关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8篇
有关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8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以下专利权的合法所有权,并有意将其质押给乙方以获得资金支持,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和解释在本合同中,“专利权”是指甲方合法拥有的专利证书及其相关权利。
“质押”是指甲方将其专利权作为担保物,提供给乙方作为融资的担保。
“登记程序”是指完成此项质押行为的法定步骤和流程。
二、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的具体步骤和相关事宜,以确保双方权益,遵循法律法规。
三、质押登记程序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等相关文件。
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专利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双方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并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质押登记申请。
4.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专利权的合法性、质押行为的真实性等。
5. 审查通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行质押登记,并颁发专利权质押登记证。
6. 乙方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证后,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融资。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保证质押的专利权真实、有效、无争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乙方应按照约定对甲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妥善保管质押的专利权。
3. 乙方有权在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以实现其债权。
4. 甲方在债务履行完毕后,有权要求乙方解除质押。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提供的专利权存在瑕疵或争议,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照约定进行审查或擅自处置质押的专利权,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7篇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程序7篇篇1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专利权质押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目的与原则为明确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程序及相关事宜,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协议。
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履行。
二、专利权质押基本情况(一)质押的专利权基本信息: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日、发明人、专利权人等信息。
(二)专利权质押的价值评估:双方应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质押的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质押价值。
(一)合同签订:甲乙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质押的专利权信息、质押价值、质押期限等。
(二)提交材料:甲方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质押合同、双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价值评估报告等。
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相关材料。
(三)受理与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受理与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双方应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工作,及时补充相关材料。
(四)登记与公告:经审查通过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行专利权质押登记,并予以公告。
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五)合同备案:完成登记手续后,甲乙双方应将已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备案后,该合同具有公示效力。
四、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应保证质押的专利权真实有效,未涉及纠纷,未被第三方追索。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应按约定支付质押款项,并妥善保管质押的专利权。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质押的专利权丧失或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质押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处置质押的专利权。
如需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应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专利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Any miracle in this world is the result of untold hard work. First, admit your own ordinaryness, and then use thousands of times more effort to make up for the ordinary.(页眉可删)专利权质押是什么意思?专利权质押的意思就是说负担债务的人在对外欠债的情况下,为了向对方保证自己在没有能力还钱的情况下还可以用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权作为抵押和担保,如果该债务人到时间没有还钱的时候就有权利将这个专利权用拍卖等手段折算成钱款。
一、专利权质押是什么意思?专利权质押的意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拥有的专利权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把折价、拍卖或者变卖该专利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物权担保行为。
二、专利权质押的特征专利权质押或者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它是指以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标的物,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专利权转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专利权质押有以下几个特征:(1)专利权质押的标的物是权利——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标的。
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是动产。
其他权利质押的标的物是各种不同于专利权的权利。
(2)在专利权出质期间,质权人是绝对没有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出质的权利的,质权人只有占有和保全该权利的权利。
(3)在专利权出质期间,维持专利权本身的一切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如专利年费、专利规费等。
但质权人如认为该出质的权利可能对自己有益,也可自己出费用,对这些费用,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补偿。
(4)专利质押登记生效。
动产质押要把质物交付质权人生效。
但是,专利质押除订立质押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专利权质押的设定1.专利权质押合同的订立专利权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专利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多久?
Fanatic desire will induce dangerous actions and do absurd thing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专利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多久?专利质押登记即生效。
动产质押要把质物交付质权人生效。
但是,专利质押除订立质押合同外,还必须办理出质登记,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现在很多人会将自己研发成功的专利进行抵押,来获取更多的资金,那么专利质押的合同时间到底是什么开始了?下面就由来为您解答专利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多久?希望能够为您带来一定的帮助,为您的问题提供一定的帮助。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订立和生效时间专利权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如下: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专利权的客体分为三种:发明,即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即“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运用的新设计”。
既然专利权的客体分为三种,那么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具体约定被质押的专利是哪一种,载明其名称、专利号等,以免发生条款不明,无法履行的情况。
专利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权利:独占权,即专利权人排他性地利用和最终处分其专利权的权利,这是专利权中最基础的权利。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1、申请人质押专利权时应向专利行政部门提
出质押专利权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2、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专利行政部门应核实申请材料并出具有关批准文件;3、专利行政部门应
在收到质押专利权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已经质押的专利权进行登记;4、
专利权质押登记文件应由申请人及质押人签字或盖章;5、申请人向专利
行政部门提交质押专利权登记申请,并应当交纳登记费;6、专利行政部
门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审查申请,审查结束后,出具有关批
准文件;7、专利权质押登记完毕后,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取得专利权质
押登记证明书;8、专利权质押登记证明书由专利行政部门出具,并由质
押人和有关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专利质押登记委托书
专利质押登记委托书
尊敬的XX专利局:
我是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现我公司拥有专利编号为XXXXX的专利权,我公司计划将该专利权进行质押,并委托质权人进行质押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质押登记要求,我公司委托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办理本次质押登记相关事宜:
质权人:XXX银行有限公司
受托人:XXX律师事务所
现就本次质押登记事宜,我公司特此委托质权人和受托人代表我公司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表我公司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慎查阅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有助于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代表我公司向专利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在办理过程中负责协调、沟通及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等资料,确保登记手续能够高效、顺利地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及相关证明资料汇报给我公司。
三、代表我公司在质押期间维护专利权的权益,并定期向质权人供应质押权利的担保物资,并配合质权人实施相关监管和审计等工作。
四、在质押期满后协助我公司与质权人办理相关解除手续,并及时将相关证明资料提供给我公司,确保质押解除后我公司专利权的正常行使和维护。
五、负责为我公司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和咨询,及时协助我公司解决涉及质押登记的法律纠纷和问题。
本委托书的有效期为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我公司专利权质押解除为止。
特此委托!
委托人(盖章):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XXXX
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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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56号)
第五十六号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田力普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明是外文的,
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
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
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五)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
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八)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九)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十)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十一)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二)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三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
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十五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
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
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七条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
记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
注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十九条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条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八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