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河南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单位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提升计划用水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制度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指定的节水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行政区域内用水单位的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的年度用水计划。
其中,地下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
第五条对下列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管理:(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二)使用公共供水月用水量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用水规模的;(三)按照规定应使用再生水的;(四)洗浴、洗车、水上娱乐、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殊用水的;(五)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它取用水的。
第六条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月用水计划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
年度用水计划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由节水管理机构核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不得擅自变更.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应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一致;年度用水计划不得超过取水许可的水量.第七条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和本单位下年度用水需求,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节水管理机构提出下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和临时用水单位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八条计划用水单位提出用水计划建议时,应当提供用水计划建议表和用水情况说明材料。
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节水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的节水工作。
第三条节水是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组织应尽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通过加强节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保护水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履行本规章制度,需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达到节水标准。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由所属单位的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七条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单位依据情况自行制定,报节水部门备案。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二章节水宣传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节水宣传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节水意识。
第十条可以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节水宣传手册、举办节水知识讲座等方式,普及节水知识。
第十一条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节水活动,珍惜每一滴水资源。
第十二条针对不同群体,推出不同形式的节水宣传活动,包括学校、社区、企业等。
第十三条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节水宣传活动,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节水设施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节水设施,提高用水的效率。
第十五条推广应用节水设备,如淋浴器、节水花洒、节水马桶等。
第十六条定期检查维护节水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和有效节水。
第十七条新建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的节水标准,严格控制用水量。
第十八条在水资源丰富地区,不得浪费水资源。
第十九条节水设施配齐全,使用便捷,方便员工的日常生产和生活。
第四章节约用水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制定用水计划,合理安排用水时间和用水量。
第二十一条建立用水档案,记录每月用水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洗车、洗涤等过程中浪费水资源。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设备和设施,浪费用水。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用水监测系统,违规用水行为及时处罚。
第二十五条鼓励采取循环利用水资源的方式,如收集雨水、回收废水等。
第二十六条节约用水是每个员工的责任,每个人都应当做到爱惜水资源。
节约用水规章制度
节约用水规章制度节约用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地球资源,还是为了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为了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制定一套节约用水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介绍节约用水的规章制度。
第一,建立用水管理制度。
使用水资源有计划,有步骤,有限制。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用水管理机构,加强对用水行为的监管。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界定用水的范围和限额。
对违规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借此强调节约用水的重要性。
第二,推广节水设备。
推广安装节水设备,如低容量冲水器、节水龙头等。
对新建楼宇、小区、商场等建筑进行节水设备的安装,例如安装雨水回收、生活污水处理、循环利用系统等。
同时,对使用高水耗设备的场所督促改造,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第三,加强公众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向公众推广节约用水的知识,提高公众的节约用水意识。
组织开展节水宣传活动,如举办节约用水知识讲座、水资源保护主题展览等。
此外,鼓励媒体、学校等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活动,让更多的人参与到节约用水中来。
第四,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加大水资源的保护力度,包括水源地的保护、河流水质治理、排污口的管控等。
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团体和个人参与到水资源保护工作中,推动形成全社会的水资源保护氛围。
同时,加强水资源的科学调度,在供水方面实行科学的配水制度和控制制度,确保用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节约用水规章制度的制定对于节约用水工作的推进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用水管理制度、推广节水设备、加强公众宣传教育和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我们可以更好地实现节约用水的目标。
只有每个人都认识到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并且积极行动起来,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水资源,确保可持续发展。
节约用水规章制度
节约用水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节约用水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节约用水原则(一)全面规划,科学布局,优化水资源配置;(二)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三)节约优先,重复利用,降低水消耗;(四)广泛宣传,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第三条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是节约用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节约用水责任(一)单位责任:各类用水单位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明确节水责任,采取措施降低水消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个人责任:公民应当养成良好的节水习惯,自觉节约用水,减少浪费。
第五条节约用水措施(一)科学合理设置用水设备,选用高效节水型设备,淘汰落后用水设备;(二)加强用水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降低跑冒滴漏现象;(三)推广使用节水技术,采用循环用水、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方法;(四)加强用水计量,实行计划用水,对用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五)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第六条节约用水监督(一)水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三)定期对用水单位进行节水评价,公开节水评价结果,激励节水先进,鞭策节水落后;(四)用水单位应当接受水行政部门的节水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章制度,擅自取用地下水、破坏节水设施、浪费水资源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定罚款;(二)违反本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三)水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阻碍水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平政〔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18〕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0日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
根据《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顶山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综合措施,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优化用水结构,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注重效率的原则,采取定额与计划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推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各级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节约用水的日常工作。
上级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对下级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节水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节水管理规章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供应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及个人在城市、农村、工业、农业等领域的节水管理活动。
第三条节水管理应遵循“节约、保护、合理利用、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组织开展节水管理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市民养成良好的用水习惯。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革新等方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水资源节约利用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杜绝浪费行为。
第七条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用水设施,确保运行正常。
第八条禁止未经许可进行超标用水活动,严禁滥用自来水等高水耗设备。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水-saving设备,优化用水结构。
第十条青少年学生应当加强节水意识教育,树立节约用水的理念。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不得随意倾倒废水,污染水资源。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禁止在水源地周边进行乱倒废物等行为,维护水源环境卫生。
第四章水资源合理利用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安排用水计划,制定节水方案。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用水台账,及时统计用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鼓励单位开展水资源再利用,有效利用废水、雨水资源。
第五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定科学的用水计划。
第十八条鼓励单位采用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第十九条鼓励单位制定节水节电政策,降低生产成本。
第二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水资源节水科研活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节水管理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节水活动。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节水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参与节水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环保活动,爱护环境和水资源。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用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科学技术研究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制止、举报.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节约用水规划、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水定额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节约用水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共机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
第三条节约用水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明确责任;(二)科学规划,合理调配;(三)技术进步,提高效率;(四)宣传教育,全民参与。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机制,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节约用水法律法规;(二)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和政策措施;(三)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四)监督检查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五)协调处理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七条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明确节约用水责任,落实节约用水措施。
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八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节约用水:(一)合理规划用水,优先使用中水、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二)更新改造用水设备,提高用水效率;(三)推广使用节水器具,降低用水量;(四)加强用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跑冒滴漏;(五)开展用水设备的计量工作,实施用水量控制;(六)提高员工节水意识,养成节约用水习惯。
第九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节约用水:(一)严格执行用水定额,实行用水计划管理;(二)加强公共用水设施的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三)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和公众节水意识;(四)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设备。
第十条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节约用水:(一)制定用水管理计划,明确用水目标和责任;(二)优化生产流程,减少用水量;(三)推广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四)加强用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降低用水成本。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1年)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0年4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第一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和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开展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保障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科学处置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供水应急演练。
供水企业应当依据当地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报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本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节约管理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维护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节约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节约是指在保障基本生活用水、优先保障生态用水的前提下,减少浪费、提高利用效率的措施和行动。
第四条水资源节约的原则是节约优先、综合利用、保护为主、科学管理、社会共治。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节约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水资源节约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六条各类建筑物、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以下节约用水措施:(一)合理安排用水计划,根据需要合理控制用水量;(二)安装水表,并定期检查水表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修复;(三)加强水表管理,禁止私接私用水源和私拉乱接乱用水管线;(四)提倡使用节水设备和节水器具,如节水淋浴头、节水洗衣机等;(五)限制冲洗水箱的使用次数,鼓励使用节水型马桶;(六)加强中央供热、供暖系统管网水循环管理,降低能源消耗和水损失;(七)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第七条长江流域、珠江流域等水资源供应偏紧的地区,应当采取更加严格的节约用水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鼓励用户使用低水耗的设备和器具;(二)限制大面积绿化、草坪等高水耗用水设施的建设;(三)加大非法采砂、乱占滩、乱建房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四)加强水资源调度和水量监测,确保供水安全。
第三章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第八条鼓励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技术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推广应用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用水数据的监测、分析和预测;(二)推动智慧水务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优化用水管理和供水计划;(三)加强水资源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利用价值;(四)倡导和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如滴灌、微喷灌等;(五)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节水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用水利用效率。
节水管理制度范本
节水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节约用水与水资源保护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浪费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协调机制。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和实施节约用水政策、措施,推广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加强用水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定期进行用水情况统计和分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浪费用水,包括:(一)安装节水型用水设备,提高用水设备的水利用效率;(二)加强用水设备的维护和管理,防止跑、冒、滴、漏;(三)对用水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四)加强用水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用水操作水平。
第九条用水单位应当建立用水计量制度,对用水情况进行计量,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用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
第三章节水技术研究和推广第十二条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水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促进节水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节水技术推广计划,明确推广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十五条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节约用水工作。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制定和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方案。
节约用水的规章制度
节约用水的规章制度1. 引言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节约用水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和国家政策。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制定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对节约用水的规章制度做出详细的介绍,以确保正确使用和管理水资源。
2. 水资源管理机构为了有效地管理和监督水资源的使用情况,设立专门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是必要的。
该机构将负责制定相关的水资源管理政策,并对水资源的供应、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3. 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节约用水重要性的认识和意识,是节约用水的重要举措。
相关宣传活动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
4. 行政单位和公共机构的节约用水规定4.1 公共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节水工作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机构内部的节约用水工作。
4.2 行政单位和公共机构应制定具体的节约用水措施,并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以确保执行。
4.3 公共机构应积极推行用水计量收费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
5. 住宅区和商业区的节约用水规定5.1 住宅区和商业区应设立专门的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住宅区和商业区的用水管理和监督。
5.2 住宅区和商业区应制定并实施有效的节约用水方案,包括灌溉用水、街道冲洗用水、厕所冲洗用水等。
5.3 住宅区和商业区应加强水表的管理和使用,定期检查和维护水表,确保计量准确。
6. 工业企业和农业用水的节约措施6.1 工业企业应优化生产工艺,减少用水量和水的污染排放。
6.2 农业用水应合理规划和管理,采取科学合理的灌溉方式,避免浪费和水土流失。
7. 用水管理的罚则和奖励机制为了更好地推动节约用水工作,建立合理的奖励和处罚机制是必要的。
7.1 对于监测过程中发现的水资源滥用、浪费行为,可以进行罚款。
7.2 针对在节约用水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
8. 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节约用水的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落实,需要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范文
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范文节约用水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人民生活的用水需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节约用水,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技术支持,加强对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促使节约用水的理念深入人心。
第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水资源利用规划和用水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二章用水单位的管理第六条用水单位应当制定用水计划,并按照计划用水,不得超过计划用水的限额。
第七条用水单位应当建立用水台账,记录用水量和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用水单位应当加强水表的管理,确保水表的正常运行和准确读数。
第九条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设备和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漏水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用水单位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制度和措施,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手段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一条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用水意识和节约用水的能力。
第三章个人用水的管理第十二条个人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自律制度,自觉遵守用水规定,不浪费用水资源。
第十三条个人应当加强对家庭水表的管理,定期查看用水量和用水情况,及时发现并排除漏水现象。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节约用水,合理安排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积极参与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活动。
第十五条个人应当加强自身用水意识的培养,积极学习水资源知识,不随意浪费用水资源。
第十六条个人应当加强与邻居和社区的沟通,共同探讨和解决节水问题,形成节约用水的共识和行动。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奖惩措施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节约用水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节约用水制度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布违法行为的情况。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
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平政办[2017]41号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6
【实施日期】2017.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平政办〔201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高质量完成2017年立法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17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力争2017年内完成的市政府规章项目
《平顶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类别:制定;起草部门:市水利局)
(二)市政府规章调研项目
《平顶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类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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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___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____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____其他有关部门按照____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七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___%(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九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十一条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节水管理制度
节水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用水管理,杜绝浪费,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企业,保障生活及生产的正常用水,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办法:
一、经常进行节约用水的教育,增强全体员工的节约用水意识,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教育和带领员工自觉爱护用水设施与设备,提高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率。
二、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做到:“随手关“人走关水”,防止发生“常流水”的现象,水"禁止浪费水资源,发现漏水及时保修,杜绝安全隐患。
三、建立健全节约用水工作责任制,各科室、部门、车间领导为节约用水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节水工作制度,加强对节水工作的奖惩考核。
四、建立节水用水监督机制,加强节水用水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浪费水资源的行为,严肃处理破坏、损坏节水设施、设备的行为。
五、加强节约用水检查工作,各部门负责人
每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把节约用水工作列入交接班记录。
六、厂区要定期做好用水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节水管理制度
节水管理制度节水管理制度节水管理制度1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水工作,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减少公用经费支出,建设节约型机关,依照《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注重洗手间用水节约。
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避免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在显著位置设置节水提示标志,公布维修电话;大力推广感应式节水水龙头。
在办公楼适当区域放置盛水器具收集保洁用水。
(二)注重绿化节约用水。
提倡循环用水,绿地用水尽量使用雨水或再生水;推广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用自来水涌灌。
(三)加强设施维修改造。
经常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认真进行管网检查,尤其要关注预埋管道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杜绝跑滴漏现象。
(四)定期观测定量分析。
安排专人定时定期抄录水表,即比较分析用量,发现情况异常,立即进行管网检查,采取有效措施。
(五)建立统一台账,加强用水消耗统计工作。
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六)实行定额管理。
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和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水耗总量、人均水耗、单位建筑面积水耗定额。
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超过水消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
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每年要结合节能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年度节水目标完成。
(七)张贴节水标识,公布维修电话。
在办公区域显著位置张贴节水标志,设置温馨提示,并公布维修电话。
发现跑、冒、漏或其他浪费情况及时向维修部门报修,报修时要说明准确地点。
对报修情况维修部门要及时解决。
(八)实行分户计量。
办公区与经营区、住宅区、出租区等非办公区要分装水表;办公区内不同用水单位一户一表。
(九)加强节水宣传。
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对水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节能责任心。
加强用水管理,利用每年6月份公共机构“能源紧缺体验日”和“世界无水日”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活动,教育机关广大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学用水、自觉节水,节约用水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