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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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007-3-22 17:04:4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前言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强制性条文

1.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1.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1.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

1.1的规定。

表3.3.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GB50016—20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该规范分为11个章节,分别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要求、建

筑构件的防火设计、建筑材料的防火设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电气设备

与线路的防火设计、建筑物内涉火用途的防火设计、建筑物内装修装饰材

料的防火设计、特殊建筑的防火设计和设计文件的编制。

总则章节中明确了该规范的适用范围和目的,规定了建筑设计防火的

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引用。

术语和符号章节对规范中使用的术语和符号进行了定义和解释,以确

保在规范中使用的术语和符号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基本要求章节是该规范的核心内容,规定了建筑设计中的各项基本要求,包括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等级划分、防火分区和防火间距的要求、建

筑物的疏散通道和出口的设置和尺寸、建筑物的消防水源和灭火器的配置等。

建筑构件的防火设计章节规定了建筑构件的防火性能要求,包括墙体、楼板、屋面、门窗等构件的防火性能等级划分和要求。

建筑材料的防火设计章节对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进行了规定,包

括建筑材料的防火等级划分和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章节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设施的设计要求,包括自

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疏散系统等。

电气设备与线路的防火设计章节规定了建筑物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

防火设计要求,包括电气设备的防火等级划分和要求、电气线路的敷设和

保护等。

建筑物内涉火用途的防火设计章节对建筑物内涉火用途的防火设计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涉火用途场所的防火分区和防火间距的要求、涉火用途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出口的设置和尺寸等。

建筑物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设计章节规定了建筑物内的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设计要求,包括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等级划分和要求。

GB50016—20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确定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等级,根据建筑物的用途、高度、面积等

因素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要求。

2.限制建筑物内外火灾蔓延的速度和程度,要求建筑物的构造、材料

和设备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

3.设定安全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规格及数量要求,确保人员在火灾

发生时的快速疏散。

4.要求建筑物内部的电气设备、供水系统、燃气设备等具备一定的防

火安全性能,以避免火灾的发生。

5.对于一些特殊建筑,如高层建筑、公共场所等,还有更为详细和严

格的规定,以确保其防火等级符合相关要求。

1.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的遵守能够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及时安全地疏散,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提升建筑物防火性能:规范的遵守能够要求建筑物的设计、材料选

择和施工等环节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降低火灾的发生概率和蔓延速度,

减少火灾对建筑物的损害。

3.增加公众的安全感和信任度:遵守规范能够使建筑物具备更好的防

火性能,提高公众对建筑物的安全感和信任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

发展。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50h;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1.50h修改为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30min修改为90min。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

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7月12日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厂房(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4 其它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6 消防车道

7 建筑构造

7.1 防火墙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doc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1.2 、3.2.1 、3.2.2 、3.2.7 、3.2.8 、3.3.1 、3.3.2 、3.3.7 、3.3.8 、3.3.10 、3.3.11 、3.3.13 、3.3.14 、3.3.15 、3.3.16 、3.3.18 、3.4.1 、3.4.2 、3.4.3 、3.4.4 、3.4.9 、3.4.11 、3.5.1 、3.5.2 、3.6.2 、3.6.6 、3.6.8 、3.6.10 、3.6.11 、3.7.1 、3.7.2 、3.7.3 、3.7.4 、

3.7.5 、3.7.6 、3.8.1 、3.8.2 、3.8.3 、3.8.7 、

4.1.2 、4.1.3 、4.1.4 、4.2.1 、4.2.2 、4.2.3 、4.2.5 、4.3.1 、4.3.2 、4.3.3 、4.3.5 、

4.3.6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2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规范,它对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和施工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保障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保持结构的完整性,增加人员的逃生时间,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本规范的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对本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规范名称、术语和定义进行了阐述,确保读者对本规范的理解准确。

第二部分是一般规定,主要介绍了建筑物防火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建筑物分区、防火分隔、围护结构阻燃等内容,以确保火灾在一定范围内控制和扩散。

第三部分是建筑物分类,将建筑物分为高层建筑、低层建筑和一般建筑,并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的防火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四部分是防火区划和消防分区,规定了建筑物内部的防火区和消防分区的设置原则,包括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等。

第五部分是疏散和通道设计,重点介绍了建筑物内部的疏散通道的设计要求,包括疏散楼梯、避难层、疏散门等。

第六部分是建筑物构件和装饰材料的防火设计,规定了建筑物中各种构件和装饰材料的防火等级要求,包括墙体、屋面、地板、门窗等。

第七部分是建筑物的电气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的防火要求,要求设计和施工时应该采取合适的措施,确保电气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工作。

第八部分是建筑物的通风、空调和给水排水系统的防火要求,要求各种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考虑火灾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最后还包括附录A到H,分别对建筑物防火设计的烟气控制、防火卷帘门和防火帘、防火卷帘墙、防火隔墙隔热保温层、燃烧评定、检测方法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gb50016-2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2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 引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在建筑设计中综合考虑消防安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建筑类型和用途,对建筑的防火设计进行规范的指南。

2. 规范适用范围

该规范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特定用途建筑的设计,旨在确保建筑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序疏散人员、减少火势蔓延和保证安全撤离。

3. 规范内容

3.1 建筑防火分区划分

根据建筑的用途、火灾风险等级等因素,将建筑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确定不同分区的消防安全要求和防火措施。

3.2 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规定了建筑使用的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包括燃烧性能、难燃性能和防火分级等指标。

3.3 建筑构件的防火设计

对建筑构件,如墙体、楼梯、屋顶等,提出了相应的防火设计要求,包括材料选择、防火涂料应用、防火隔离等。

3.4 疏散通道和逃生设施

规定了疏散通道的布置要求、宽度要求和标志标识等,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有效地逃生。

3.5 电气设备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对建筑中的电气设备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及时报警。

3.6 防火检测和灭火设施

规定了建筑中的防火检测设施和灭火设施的布置和要求,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探测和灭火。

3.7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规定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建筑设计满足防火规范的要求。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重要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实施对于保障建筑的防火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能够在建筑的设计阶段就提前预防火灾的发生,通过合理的划分防火分区、选择防火材料和设计防火构件等措施,减少火灾的可能性。

50016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

50016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

500162018建筑设计防火规

据中国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定》(GB50016-2014)规定,建筑设计应遵循以下防火规范:

1. 建筑物应符合火灾安全分区的原则,将建筑物划分为火灾隔离区、火灾防止区和一般区域,并且设置相应的出入口、通道和防火门等防火设施。

2. 建筑物的结构、材料和装饰装修应选择防火性能良好的材料,并且满足相应的防火等级要求。

3. 建筑物内的电器设备和电线电缆应符合防火要求,设备应安装在符合防火要求的防火箱或夹层内,电线电缆应综合保护,并且选择阻燃材料。

4. 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应按照规定配置,包括灭火器、消防栓、防火卷帘门等,设备的设置应满足灭火和疏散的需要。

5. 建筑物应建立健全的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确保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

6. 建筑物应设置适当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通道的宽度和数量应满足人员疏散的需要,并且设置应标明明显的指示牌和疏散灯。

7. 建筑物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防火设施和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

总之,建筑设计防火规定旨在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并且减少火灾对建筑物造成的损失。建筑设计者应根据具体的建筑类型和用途,合理选择防火措施和设备,确保建筑物的防火性能达到规范要求。

(完整版)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完整版)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和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的顶板面高出室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致力消防,保卫安全,为您营造一个安全、美好的家园!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ຫໍສະໝຸດ Baidu6-2014)
重要条文(201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 标准间不协调 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 规范了木结构 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 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 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 具、灯饰商店 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 气储罐的防火 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 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 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 10 分钟消防用水量;《高 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 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 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 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 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 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 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 年代修 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 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 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中采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 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保护 层的金属构件,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火 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 GB 50368-2005
当居住建筑或居住建筑与其他功能合建的 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 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 折算
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可不计入建筑 层数
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 入建筑层数。
不适用范围
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 防火设计
系统规范(续)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不同屋面形式
1.0.2建筑层数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 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 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6.0.2有封闭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通道,

6.2.4在穿过建筑物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道行或人员疏散的设施

6.0.9消防车道与厂方(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该设置消防作业的障碍物11.4.1任一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者总建筑大于3000m2

安全隐患

1.A车间中间防火门(卷帘)被卡死放不下来,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2.3楼货仓安全出口严重不足,如果发生意外情况一个安全出口解决不了问题

3.维保方面配合不到位,维保人员太难请了,有问题不能及时赶到现场处理,

长时间下去小问题很容易成大问题

4.安全出口问题,现公司厂大楼有6个楼梯间,一楼共有10个安全出口,有一

个是长期锁着的,二楼共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 B

P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2006-07-12发布 2006-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50016-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6年北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450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06,自2006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3.1.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10、3.3.11、3.3.13、3.3.14、3.3.15、3.3.16、3.3.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内容摘要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应满足规范要求,并应设置独立的供电系统和排水设施,以确保其在火灾发生 时能够正常运行。
建筑物内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排除烟雾,保持空气畅通。防烟排 烟设施的设置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并应满足规范要求。
建筑物内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提供水源进行灭火。消防给水系统 的设置应考虑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并应满足规范要求。建筑物内还应设置灭 火器等灭火器材,以便及时发现并控制火势。
阅读感受
通过学习《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我更加理解了建筑物防火分区的原则和要 求。分区是防火安全的重要一环,通过合理的分区规划,可以有效地控制火势的 蔓延。我学习了如何通过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手段进行有效的分区,以及如何 在不同区域之间进行防火隔离。
阅读感受
同时,我也深入了解了火灾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各种主要的防火设施 的设计要求。这些设施在火灾发生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能够及时发现 并控制火势,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通过学习,我明白了如何根据不同建筑的特 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设施并进行合理的设计。
阅读感受
这本书还让我意识到了建筑施工中的防火措施的重要性。建筑施工是一个复 杂的过程,其中涉及到许多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通过学习,我了解了如何在施 工中进行有效的防火管理,包括火源控制、易燃物品管理以及有效的灭火设备配 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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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房(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 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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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 类别 火灾危险性特征 项别 1 2 3 4 5 6 7 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的生产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 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闪点大于等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 60℃的液体 雾滴 闪点大于等于 60℃的液体 可燃固体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 的生产 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 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 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 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 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 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 20%。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 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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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 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 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 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 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层数的计算: 建筑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 1.5m 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 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 1 层 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 2 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 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 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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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 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0.6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 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2.0.7 沸溢性油品 Boiling spill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0.8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小于等于 1/2 者。 2.0.9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 2.0.10 多层厂房(仓库)Mu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及 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 24.0m 的厂房(仓库)。 2.0.11 高层厂房(仓库)High-rise industrial building 2 层及 2 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 24.0m 的厂房(仓库)。 2.0.12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 7.0m 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0.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2.0.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 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 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 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0.1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0.1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2.0.17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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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3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仓库类别 项别 1 2 3 4 5 6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 下限小于 10%气体的固体物质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 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 质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 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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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0.19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 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2.0.20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 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0.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0.22 防烟分区 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 烟能力的空间。 2.0.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 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 38cm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 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 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 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 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 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 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在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 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 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二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 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 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工作,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天 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 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 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交本规范具体解释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 110 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 编 单 位: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2 术语
2.0. 1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 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0.2 不燃烧体 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3 难燃烧体 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2.0.4 燃烧体 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2.0.5 闪点 Flash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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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点大于等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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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Johns Manville 中国有限公司 Huntsman 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 Hilti 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王万钢、张 菊良、黄晓家、李娥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晓勇、郭树林、 郑铁一、刘栋权、冯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贺琳、王稚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0m 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 24.0m 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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