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行业主(承)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
上海国际展览会项目评估细则
上海国际展览会项目评估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47号令《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精神,开展对本市国际展览会项目的综合评估,特制定本评估细则。
一、评估的目的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随着上海经济的发展,上海会展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呈现了良好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国际展览会,不仅数量逐年递增,质量不断提高,国内外的影响力也在逐渐扩大,已初步形成了产业化的雏形。上海会展业不仅在项目管理、运作模式、社会分工、服务等方面逐步走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展示了上海国际大都市的形象,而且还孕育了一批全国知名乃至在国际也有一定影响的国际展览会项目。为适应上海会展业飞速发展的需要,规范行业秩序,切实有效地保护国际展览会的品牌项目,保护展商和客户的利益,使上海会展业更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和市外经贸委的工作要求,经过协商对本市国际展览会实施全面综合评估。
二、评估的原则
评估适用以下原则:
⑴对在上海地区开展的国际展览会实行综合评估;
⑵动态指标和静态指标相结合,行业协会初审与专家评审相结合;
⑶公开标准、公平对待、公正评审。
三、评估的范围与资质要求
1、评估范围:
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上海地区举办的各类国际展览会项目。
2、资质:
⑴ 被评估的单位应为项目主、承办单位(主办单位可单独参加,也可主、承办单位共同参加,但承办单位不能单独参加评估);
⑵ 主、承办单位必须是有报批国际展览会项目资质的单位以及有能力实施国际展览会项目的单位。
3、参加评估单位须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⑴ 被评估项目需提交:
1) 本届展览会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上海市展览行业的政策
上海市展览行业的政策
上海市展览行业的政策是指上海市政府为促进展览行业的发展制定的相关政策
和措施。这些政策旨在推动上海市展览业的繁荣和创新,促进展览市场的有效运作,提升上海市展览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上海市对展览行业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产业引导政策:上海市鼓励展览场馆建设和升级改造,提高展览设施的品质
和水平。政府会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支持,以吸引更多的展览项目举办在上海市。
2. 国际合作政策:上海市积极推动与国际展览组织和展览行业协会的合作,加
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政府鼓励上海市展览企业参与国际性展览活动,提升上海市展览企业的国际影响力。
3. 优惠政策: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减免租金、税收优惠、
财政补贴等,以支持展览企业的发展。政府还鼓励金融机构为展览企业提供专项贷款和金融支持。
4. 人才培养政策:上海市加大对展览行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展览行业专业
人才培养体系,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资源,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展览行业相关工作。
5. 规范管理政策:上海市政府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展览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政府对展览行业进行分类管理,鼓励市场主体规范操作,维护市场秩序。
总而言之,上海市展览行业的政策旨在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展览行业的服务水
平和市场竞争力。政府将继续支持展览行业的创新发展,为上海市的展览业提供更多机遇和动力。
上海展览中心展馆使用规定(暂行)
上海展览中心展馆使用规定
(2012.5.)
为规范展览(活动)经营行为,保护展览(活动)经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的实际情况并确保展览会、活动及会议的安全、顺利地举行,务必请租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规定并遵照执行,同时通知、督促展览会(活动)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定是上海展览中心展览场地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中心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同等效力。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展览中心销售部。
一、有关手续
1、租用单位举办展览会,须将展览会有关的批准文件交给本中心销售部备案。国际性展览会应有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国内展览会应有上级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批文。此外,还应有公安、消防、海关、工商、税务以及政府其他部门的有关展览会的书面批准资料。主办单位在租馆前应按《上海展览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要求支付质量保证金。
2、租用单位在进馆日15天之前,须将最终的展览布置总体平面图、特殊立体尺寸图和展览会活动方案交给本中心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并填写“大型活动治安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和“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办好申报手续。本中心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要求,指出租用单位必须调整、修改、删除或增加的事项,租用单位应给予配合。
3、标准展台搭建,按本中心管理办法商定。特殊展台搭建,租用单位应通知参展商和搭建单位在进馆日的15天之前,按规定向本中心支付特殊展台的搭建管理费、电源费和布证费。租用单位应提前3个月将委托本次展览会的运输代理商告知本中心。该运输代理商经本中心同意后,并按本中心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馆作业。
上海市展览业行为公约(草案)
为贯彻《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促进上海市展览行业的发展,发挥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提升上海市展览业自律水平,规范展览主办单位、场馆单位、展示工程单位、运输单位等相关主体(合称会展经营机构)在展览活动中的经营行为,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简称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市展览业行为公约如下:
一、共同行为规范
1、会展经营机构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经营行为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2、会展经营机构之间不得以非法手段或违反行业公序良俗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协会有权对会员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公开谴责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3、会展经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协会做好有关企业、项目的评估、统计、认证、表彰、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工作。
4、会展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大程度地减少展览安全责任事故。
5、会展经营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条例,以及行业公序良俗,围绕办好展览的目的服务,推荐会展经营机构使用协会对外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二、主办单位行为规范
1、主办单位在上海举办国际展览会应当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对于按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主办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审查手续,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不得擅自举办展览。
2、主办单位对外发布的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与展览内容不一致的招展信息。未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将该单位列为举办单位或者支持单位。
会展公司展览展厅评分办法和标准
评分办法和标准
1.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审后,以综合总得分最高的响应人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2.评分标准。本项目评分指标分为价格分、技术分、商务分3个一级指标,具体分项指标、对应分值和评分细则如下表。响应人应按评审依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除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由第三方盖章外,其他证明材料均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评分细则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05]103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
正文: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备案的实施意见
(沪工商市〔2005〕103号)
各分局:
《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05年3月9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3月15日发布,并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本市展览场馆备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市局市场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做好展览相关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分局进行展览场馆单位备案、展览相关管理工作;各分局市场科(处)或分局授权的工商所具体负责展览场馆单位备案、展览相关管理工作。
二、依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九条规定,凡符合展览界定要件、属于《办法》调整的展览,场馆所在地的工商部门都应对场馆单位进行备案。
三、场馆单位备案的内容包括:展览名称,举办地点,起止时间,展览范围,展览面积,固定展位,展览的审批情况,场馆单位使用场馆租用合同示范文本情况,场馆租用协议中订立责任保证条款内容,场馆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展览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共同主办单位情况,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工商部门收件人员签名、收件备案时间等。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上海
市会展业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0.03.19
•【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施行日期】2020.05.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维护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等会展活动,打造国际会展之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会展业和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贸易、科技、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活动除外。
第四条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4.30
•【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施行日期】2021.04.3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1年4月14日市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30日起生效。
市长龚正
2021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等1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生效。
上海市会展行业主(承)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
上海市会展行业主(承)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讨论稿)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47号令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会展市场,提升会展主办机构合法经营、有序竞争、诚信服务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会展行业主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第二条(主办机构定义)本细则所称会展主办机构是指在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负责制定会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招展办展办会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办会活动承揽主要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第三条(资质等级标准定义)资质等级标准是对会展主办机构策划、组织和实施会展活动的能力、质量、业绩和社会信誉的认定,是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体现,也是参与会展活动的合作和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第四条(适用范围)凡在上海登记注册且以主办会展业务为经营主业的独立法人单位,适用本细则。非上海登记注册的会展主办机构,如要求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可予以受理,但所获资质等级仅适用于在上海主办的会展活动。第五条(资质等级的使用)1、主办机构所获得的资质等级,可在媒体宣传中和业务活动中以文字标明“上海市会展业XX级主办机构”。2、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将以各种适当方式宣传推介获资质的主办机构,并俦推荐给境内外的会展合作机构。第六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主承办机构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并对获得资质等级的主办机构进行管理。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对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行使检查监督权。二、资质等级分级标准第七条(等级)主办机构的资质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第八条(等级划分标准)(一)一级资质标准1、主办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年终总资产达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3、从事会展主办业务七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4、经营会展活动的业绩(以下四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会展业务的收入达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办过不少于一项(含)上海市品牌展项或二项(含)优秀展项;
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
标准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为了适应中国展览业快速发展的形势,应对国际展览业的竞争与合
作,进一步规范市场,提高展览工程的技术和施工水平,确保展览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行业进步与繁荣,特制定展览工程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本标准所指的展览工程企业是:为各类会议(包括营利和非营利的各
种类别的会议),展览(包括综合性展览会、专业性展览会、消费展览会),永久和半永久性展示的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和商业陈列场所,以及各类事件活动(包括庆典、节庆、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提供以下服务的企业:
3.===
4.策划、设计
5.===
6.结构制作与安装
7.===
8.器材、道具的制作与安装
9.===
10.安装、搭建和拆除
11.===
12.装饰与装潢
13.===
14.人工
15.===
16.电力
17.===
18.维护
19.===
20.设备、器材和道具租赁
3、本标准用于:审定1/-2/款规定业务范围的展览工程企业的从业和执业资格;
作为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向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单位的展览场馆推荐制定管理费用标准以及按照标准收取相应费用的参考依据;
作为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专业委员会优先向中国展览馆协会下属会员单位、展览组织者、相关的各行业协会和地方协会、展览场馆和参展商推荐作为会议、展览、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和商业陈列场所、以及事件活动的承办者、协办者、承包商、服务商的依据。
?
1/-4/、本标准包含通用标准和三个等级标准。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会展活动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会展活动备案暂行管理
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 沪商规〔2021〕1号
发布日期 : 2021.01.28
实施日期 : 2021.03.01
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会展活动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商规〔202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会展业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促进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上海市会展活动备案工作有效开展,市商务委制定了《上海市会展活动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1年1月28日
上海市会展活动备案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会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促进会展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上海市会展活动备案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上海市会展业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机构职责)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会展活动应依法进行备案;国家对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商务部门是本市会展活动备案的管理部门。市商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促进机构等组织开展本市会展活动信息备案工作。
第三条(备案的申报)
会展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在发布招展信息前向市商务部门办理展前备案。会展活动存在多个举办单位的,应由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履行备案手续。
举办单位应当通过“一网通办”上海市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在线填报展会名称、展出时间、展览地点、展出面积等基本信息,并上传以下材料:
会展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会展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会展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引言
会展工程是指专门用于举办各类展览、会议、活动等的场馆和设施。会展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是对从事会展工程设计与施工的企业进行资质评定和分类管理,从而保障会展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促进会展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深入探讨会展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及其相关内容。
二、会展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分类
1. 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
会展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划分通常包括甲级、乙级、丙级等不同等级,划分标准通常由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甲级资质的企业通常具有较高的技术实力和资金实力,可以开展大型会展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乙级资质的企业具有一定的技术实力和资金实力,可以开展一般规模的会展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丙级资质的企业则具有较低的技术实力和资金实力,只能开展小型会展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2. 资质等级的获取
企业要获得会展工程设计与施工的资质等级,通常需要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资质认定标准,并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定程序。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财务资料等,并经过专家评审和资质认定机构的审核才能获得资质认定。
三、会展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意义
1. 保障会展工程的质量
通过对设计与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等级划分和管理,可以确保会展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得到保障。甲级资质的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实力和资金实力,可以保证大型会展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乙级资质的企业可以保证一般规模会展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丙级资质的企业虽然只能开展小型会展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但也保证了其质量。
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
2005年3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展览经营行为,完善展览业发展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期内举办,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
促进科技、贸易发展的商业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
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展览的经营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非营利性的展示活动以及以现场销售为主的展销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
本市对展览业的发展与规范,实行遵循市场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进行适度监管、依法维护展览活动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负责对本市展览业的规范与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与协调。?
经济、工商、科技、教育、公安、旅游、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览业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组织)?
展览行业组织应当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展览评估体系、组织展览数据统计、发布展览资讯信息以及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上海展览中心展馆相关技术参数及施工要求(2018)
上海展览中心
展馆相关技术参数及施工要求
(2018年)
一、地面负重
1. 中央大厅:一层 1吨/平方米二层 0.3吨/平方米。
东一馆:一层 0.5吨/平方米二层 0.3吨/平方米。
西一馆:一层 0.5吨/平方米二层 0.3吨/平方米。
西二馆:一层 1吨/平方米二层 0.5吨/平方米。
所有室外场地 1吨/平方米。
2. 振动展品的地面负重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50%。
3. 展品的运输、安装及演示操作,绝对不可超出上述地面负重能力。凡超大、超重、履带式和起吊式的机械、可能产生移动或冲击设备的演示,使用单位和运输单位应事先取得上海展览中心的书面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地面保护措施后,才能进行运输的操作。
二、货梯尺寸
1. 序馆电梯载重3000KG 开门尺寸1800mm 轿厢宽度2300mm 轿厢深度3470mm 轿厢高度2000mm。
2. 西一馆电梯载重2000KG 开门尺寸1500mm 轿厢宽度1800mm 轿厢深度2500mm 轿厢高度2200mm。
3. 东一馆电梯载重2000KG 开门尺寸1500mm 轿厢宽度1950mm 轿厢深度2250mm 轿厢高度2000mm。
租用该区域时可以使用时间:8时-17时。
三、展馆限高
序厅、中央大厅限高5米。
中央大厅双平台限高4米。
东一馆、西一馆、西二馆一楼限高3.5米。
西二馆二楼限高2.5米。
四、其他说明
1. 场馆不提供吊点。
2. 展览会租馆期内,不得阻挡消防栓及摄像监控设备;需保证0.6米的消防通道,不得在消防通道内堆物,有消防栓位置的特装需在消防栓前做扇假门。
3. 任何临时搭建物与墙面必须保持0.6米的检修通道,所有观众通道宽度不得小于3米。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2020)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2020)
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研究拟订有关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兼任。
地方机构
各省(区市)都成立了相应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更多会议
上海市会展业条例
(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维护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等会展活动,打造国际会展之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会展业和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贸易、科技、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活动除外。
第四条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览工程企业资质标准
展览工程企业资质标准
第一条展览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条一级评定条件
(一)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从事展览工程服务5年以上或企业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业资历。
(三)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2年内独立承担:
(1)不少于2项500万元以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临展特装或展厅搭建)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等证明文件;
(2)不少于5项100万元以上、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工程项目(临展特装或展厅搭建)并已建成,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等证明文件;
(3)不少于2项50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会主场项目(临展特装或展厅搭建),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原件等证明文件。(四)已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与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五)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1年内,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需要提供经当地工商税务机关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审计报告或年度财务报表。
(六)自正式申请能力评价之日起3年内,在所从事的展览工程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安全、质量事故和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七)企业总人数不少于20人,企业内的部门经理、主管和从事项目管理、工程管理的高、中级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
(八)企业内专职技术骨干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展示设计、室内设计、环境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等专业的助理设计师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中级设计师人员不少于2人,高级设计师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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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展行业主(承)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47号令的“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会展市场,提升会展主办机构合法经营、有序竞争、诚信服务的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会展行业主办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及评定细则。
第二条(主办机构定义)
本细则所称会展主办机构是指在国家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负责制定会展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招展办展办会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办会活动承揽主要责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资质等级标准定义)
资质等级标准是对会展主办机构策划、组织和实施会展活动的能力、质量、业绩和社会信誉的认定,是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体现,也是参与会展活动的合作和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适用范围)
凡在上海登记注册且以主办会展业务为经营主业的独立法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非上海登记注册的会展主办机构,如要求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可予以受理,但所获资质等级仅适用于在上海主办的会展活动。
第五条(资质等级的使用)
1、主办机构所获得的资质等级,可在媒体宣传中和业务活动中以文字标明“上海市会展业XX级主办机构”。
2、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将以各种适当方式宣传推介获资质的主办机构,并俦推荐给境内外的会展合作机构。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主承办机构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并对获得资质等级的主办机构进行管理。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对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行使检查监督权。
二、资质等级分级标准
第七条(等级)
主办机构的资质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
第八条(等级划分标准)
(一)一级资质标准
1、主办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年终总资产达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
3、从事会展主办业务七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4、经营会展活动的业绩(以下四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
(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会展业务的收入达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
(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办过不少于一项(含)上海市品牌展项或二项(含)优秀展项;
(3)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
立主(承)办过二次市级大型节事活动;
(4)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承办过不少于2个政府部门主办的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际展览会或500人(含)以上的国际会议。
5、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不少于7人。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二)二级资质标准
1、主办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年终总资产达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
3、从事会展主办业务五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4、经营会展活动的业绩(以下四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
(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会展业务的收入达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办过不少于二项(含)上海市优秀展项;
(3)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承)办过一次(含)以上市级大型节事活动;(4)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承办过不少于2个政府部门主办的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际展览会或300人(含)以上的国际会议。
5、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三级资质标准
1、主办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年终总资产达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2、固定的办公用房(非住宅类)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含)以上,并有相应的办公设施;
3、从事会展主办业务三年(含)以上,并在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在政府相关机构或其授权的专业管理部门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诚信不良的记录;
4、经营会展活动的业绩(以下四项符合其中二项即可)
(1)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上一年度其会展业务的收入达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
(2)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办过不少于一项(含)上海市优秀展项;
(3)申请资质等级评定的前三年内,独立主(承)办过二次(含)区域相等区级的大型节事活动;
(4)申请资质等级评
定的前三年内,独立承办过不少于2个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国
际展览会或200人(
含)以上的国际会议。
5、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3人。
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支持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及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三、资质等级申报与评定
第九条(申报原则)
凡在上海市登记注册的主办机构均应主动申报。
非上海市登记注册的主办机构可自愿申报。
第十条(申报文件)
凡达到相应资质等级的主办机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备妥以下相关资料:
1、申报机构基本信息表(样张附后);
2、申办人员授权书(正本,样张附后);
3、独立法人单位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证书)和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4、办公场地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权证复印件或租赁房证明原件);
5、企业员工缴纳四金记录(或劳动手册)及中级职称以上从业人员的证书复印件;
6、机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经营责任人)简历;
7、最近三年的年终财务报表(经审计)复印件和最近一年年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8、最近三年独立主(承)办会展活动的业绩简述(不少于400字,包括但不限于:主要展会活动名称、规模、行业影响、商誉等);
9、社会诚信或其他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10、申报资料中如有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需予以明确标示并注明保密期限。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
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主(承)办机构工作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调研测评,由市会展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审核评定。
第十二条(评审时间)
每年七月为评审时间。申报材料需提前四个月送达。
第十三条(评审结果公示)
评定结果在协会网站、媒体上公示一个月,如无投诉或投诉经查核后不影响评审结果,由协会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颁发等级证书。
四、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资质年限)
每二年年检一次,四年复评一次并换发新版证书;
第十五条(变更手续)
主办机构变更名称、注册资金、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信息,应在办理变更手续后30天内向市会展协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处罚)
已通过资质评审的主办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由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主办机构工作委员会处以公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到撤销资质等级等不同处罚:
1、违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进行不实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