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思维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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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2018 —2019 学年 1 学期期末考试
专业法律(非法学)科目民法思维与裁判方法授课教师马栩生年级17级姓名胡彪学号2017020398
个人心得
不知不觉、后知后觉,民法思维与裁判方法就这样结课了。
有些不舍和遗憾。
感想:不同于以前的课堂念PPT授课的形式,马老师不念PPT跟我们讲自己学习民法的故事,培养我们的民法思维。
在其他的大学课堂里,老师们总是教给我们课本里的知识,理论大于实践。
甚至可以更直白地说,没有什么实践,我们往往只是被动地接受,即使掌握了全部知识,也不知有什么意义,更不会去用于解决实际问题。
可学习知识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去用,去解决实际问题,否则就成了书呆子,读死书了。
所以,我们作为学生在校园里也是对此有迷茫与困惑的:我花这么多时间学习有什么用,毕业了还是什么都不会做,我是否应该外出兼职,去做事情,找到一点自己学习的意义,否则在学校里,感觉就是在浪费时间。
我不知道学校领导或老师是否也知道我们的这点小心思与小想法,而民法思维课程恰巧有利于解决我们的这一困惑。
让我们有个思考,到底该“走出去”还是留下来,在老师解惑的过程中,我们尝试着用老师的思维去思考问题、运用法律去解决现实中的困惑问题。
首先,我们在书本与课堂里接收到的教育都是公平与正义,这确实是法律最重要也最应遵守的价值观念,但任何事情都不能太绝对化,这里也是一样。
公平与正义当然我们要
追求,但我们不必事事都去死杠这一点。
在课中启发了我一个思考:法律是用来解决纠纷的。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公平与正义,只有相对而言。
当我们面对一个产生纠纷的法律问题,我们作为其中的参与者,最好不要以自己的立场去评判甚至定义该案的公平与正义,对于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来说,他们两方认可的,才是他们想要和理解中的公平正义。
如果我们非得以我们的标准去评判,很可能让他们双方都感到不公,反而导致纠纷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其次,这个世界不是非黑即白的,我们应理解里面的模糊色彩。
生活中,我们很容易产生一种错误观念,就像是我们看电影时那样,总爱去分辨好人与坏人。
郭靖是好的,杨康是坏的,所以我们乐于见到郭靖傻人有傻福最后成为郭大侠。
可那有什么绝对的好与坏,郭靖的双手也沾满鲜血,杨康也有其柔情善良的一面。
回到现实,案件中的双方真的可以用好人坏人来进行定义吗?显然不能。
比如于欢辱母杀人案中等为代表的刑事案件中,于欢这一杀人犯是好人还是坏人?民事案件更不用说,大多都是经济纠纷,熙熙攘攘皆为利往,不过是钱多钱少的问题,更说不上是好人还是坏人。
所以,我们应抛弃原有的非黑即白的学生思维,承认这个世界的多样与模糊性。
最后,法律是人制定出来的,里面本就有价值的考量与取舍。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在法律问题中表现得格外明显,
因为它是用来解决现实纠纷的。
双方当事人的对抗,其实也是法律在其中对于价值观衡量的对抗。
就拿劳动法与合同法来说,同一个人产生了两个不同的纠纷,一个是劳动合同纠纷、一个是劳务合同纠纷,两者很像,都是做事中产生的纠纷,但两者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很大差别,前者适用劳动法、后者适用合同法。
显然劳动法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因为这部法律的立法精神或者说在价值衡量中更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
总之,这一学期的民法思维课确实还是学到了很多,特别是法律思维的培养,这是书本上很难得到的东西,很难得。
真心感谢马老师的授课,这些思维,肯定会在未来毕业后的某天发挥难以想象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