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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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其他费市场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其他费市场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黔价办【2007】96号)

《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黔价办【2007】96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黔价办〔2007〕96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68号)、《贵州省定价目录》、《贵州省省级价格听证项目》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有关规定,从本目录施行之日起,凡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制定或调整价格。

二、本目录中项目和权限随《贵州省定价目录》同步调整。

本目录未列项目,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经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实行定期监审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根据价格管理的需要适时调整。

对经营者成本实施定调价监审的,当年不再实施定期监审。

四、列入我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本监审目录。

五、全省各级成本调查机构在成本监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规范相应工作制度,切实维护成本监审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公正性。

六、本目录自2007年 6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各地在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我局2004年以黔价成[2004]80号文公布的《贵州省物价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贵州省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为了规范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贵州省物价局制定、并经局审价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贵州省物价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现予以公告:贵州省物价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黔府办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2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22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1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4〕3号),设立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投资审批事项。

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重大项目外,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最大限度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2.对已列入国家和省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涉及跨区域、需要全省统筹安排或需要总量控制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市县政府审批。

对下放投资审批权的项目,相应调整相关前置审批权限,提高效率。

3.进一步修订调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市场竞争充分、企业有自我调节和约束能力、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有效调控、符合结构调整方向、有利于防止产生新的过剩产能的项目,核准改为备案。

完善备案制度,防止变相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05•【文号】发改价格[2010]429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三、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药品,已上市销售但我委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在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品种,生产(进口代理)企业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临时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价格后应及时抄送我委(价格司及药品价格评审中心)。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2•【字号】黔发改收费〔2018〕1334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1334号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县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增加收费政策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监督,有效制止乱收费。

根据新修订的《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保留为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黔府发〔2017〕32号),省发展改革委对2017年公布的《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进行对照梳理,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取消《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将《贵州省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入《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现将调整后的《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项目,自动纳入本目录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清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修订收费文件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将依照法律法规及收费政策的变化,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二、目录清单之外的经营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三、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要对本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作相应更新。

《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黔价办【2007】93号)

《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黔价办【2007】93号)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黔价办〔2007〕93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36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省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成本监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监审”的原则。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按照本级政府定价权限组织实施。

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无成本调查机构的,其成本监审工作由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我省成本监审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结合本省实际统一制定,并对外公布。

列入我省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我省成本监审目录。

99号文(发改价格〔2015〕299号)__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99号文(发改价格〔2015〕299号)__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改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黔财综[2009]42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黔财综[2009]42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黔财综(2009)42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物价局: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便于社会各界对收费进行监督,适应我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的需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0号)要求,我们编制了《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2009年4月1日前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包括2008年取消和停止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2009年4月1日以前的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

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支付。

三、2009年4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综合处庞龙军************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王林宝************二00九年六月三日附件: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编号所属部门类别与项目名称二级子项名称中央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省级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批准级次管理方式备注一公安1、外国人签证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公通字[2000]99号,计价格[2003]392号黔价费[2003]133号中央缴入国库2、外国人证件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公通字[2000]99号中央缴入国库(1)准予停留章(2)居留许可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3)永久居留申请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4)出入境证(5)旅行证(含延期)(6)准迁证(7)外国专家证工本费黔价费[2004]22号缴入国库3、公民出入境证件费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3]164号,(94)财预字第37号,公通字[2000]99号中央缴入国库(1)护照(含加页、核定、加注、延期)计价格[2000]293号(2)出入境通行证公通字[2000]99号(3)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05]77号(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财综[2005]58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5)台湾同胞定居证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6)华侨回国定居证同上(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4、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黔价非字[1996]49号中央缴入国库(1)户口簿(2)户口迁移证件5、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居民身份证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计价格[1997]1485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黔价费[2004]21号、黔财综[2004]15号、黔公通[2005]92号、黔公通[2007]129号、黔财综[2007]34号中央缴入国库(1)二代证(2)二代证补办(3)临时身份证(4)新防伪居民身份证黔价行事字(1997)241号缴入国库6、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号牌(含临时)(2)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3)号牌架7、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含临时)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计价格[1994]78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8、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9、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0、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发改价格[2008]1575号、财综[2008]36号黔价费[2008]151号、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1、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发改价格[2008]1575号、财综[2008]36号黔价费[2008]151号、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2、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中央缴入国库(1)使用计算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收费(2)未使用计算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收费(3)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汽车类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收费(4)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其他仙动车类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收费(5)未使用计算机桩考仪进行其他类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二)考试收费(6)在专门的规范考场和实际道路进行汽车类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收费(7)在专门的规范考场和实际道路进行其他机动车类道路驾驶技能(科目三)考试收费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价费字[1992]24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83号、黔价费[2008]74号中央缴入国库(1)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人工检验减半收费,复检不收费(2)三轮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安全技术检验费14、消防安全培训费黔价费(2003)373号省级缴入国库15、治安联防费黔公通(1992]385号省级缴入国库16、戒毒康复生活治疗费黔价费〔2003〕115号省级缴入国库17、计算机安全培训费黔财综字[1999]70号省级缴入国库二外事1、代办因公出国签证费(限于国家机关)价费字[1992]198号,计价格[1999]466号黔价行事字[1999]377号中央纳入专户2、代办因公出国认证费(限于国家机关)同上同上中央纳入专户三物价1、收费许可证年审费黔价非字[1993]05号省级纳入专户2、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财综[2004]56号黔价办[2008]160号中央缴入国库四经贸重点用能单位管理人员培训收费黔价费[2001]299号省级纳入专户五发展改革《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工本费黔价非字[1993]26号省级纳入专户六贸促会1、证照费中央缴入专户(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1992]价费字236号,发改价格[2004]2839(2)不可抗拒力证明书费[1992]价费字236号(3)ATA单证册收费财综字[1995]162,计价费[1996]378号2、认证费[1992]价费字236号中央缴入专户(1)商品注册认证(2)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计价格[1999]1165号(3)对外经济贸易单认证七人事部门1、公务员招考收费黔价费[2002]209号省级缴入专户(1)公务员录用考试(特殊职位)(2)公务员录用考试(两科)(3)公务员录用考试(三科)2、技工考评费黔价费[2007]155号省级缴入专户(1)一类行业(初级技工)(2)一类行业(中级技工)(3)一类行业(高级技工)(4)一类行业(技师)(5)一类行业(高级技师)(6)二类行业(初级技工)(7)二类行业(中级技工)(8)二类行业(高级技工)(9)二类行业(技师)(10)二类行业(高级技师)(11)三类行业(初级技工)(12)三类行业(中级技工)(13)三类行业(高级技工)(14)三类行业(技师)(15)三类行业(高级技师)(16)培训费、教材费(17)答辩评审费(20人以下)3、考试考务费(2)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人员消防专业考试黔价行事字[1999]128号省级缴入国库(3)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费[2004]280号中央缴入国库(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发改价格[2007]2016号黔价费[2005]121号中央缴入国库(5)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发改价格[2007]2016号黔价费[2005]121号中央缴入国库(6)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发改价格[2007]787号、财综[2007]18号黔价费[2007]173号中央缴入国库(7)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财综[2006]22号、发改价格[2006]1577号黔价费[2006]355号中央缴入国库(8)助理社会工程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财综[2007]61号、发改价格[2008]278号黔价费[2008]69号中央缴入国库(9)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计价格[2001]1969号、财预[2002]584号黔价费[2001]207号中央缴入国库(10)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财综字[2000]27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费[2002]54号中央缴入国库(11)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收费财预[2002]58号黔价行事字[1999]127号、黔价费[2004]280号中央缴入国库(12)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费[2001]58号中央缴入国库(13)执业药师和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全科)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行事字[1997]117号中央缴入国库(14)国际商务职业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中央缴入国库(15)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黔价非字[1996]182号中央缴入国库(16)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行事字[1998]70号中央缴入国库(17)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行事字[1998]70号中央缴入国库(18)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费[2002]236号中央缴入国库(19)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计价格[2002]1698号、财预[2002]584号黔价费[2002]225号中央缴入国库(20)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黔价行事字[1999]59号中央缴入国库(21)注册咨询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投资)计价格[2002]1698号黔价费[2003]188号、黔价费[2004]280号中央缴入国库(22)二、三级资格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发改价格[2004]1086号黔价费[2005]86号中央缴入国库(23)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黔价非字(1996)181号省级缴入国库(24)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人办发[2000]87号、人发[2000]123号黔价费[2001]207号中央缴入专户4、劳动能力鉴定费(1992)黔价非字第69号、黔价费[2008]203号省级缴入专户5、人事争议仲裁费黔价费[2008]217号中央缴入国库(1)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费(10人以上)(2)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费(3)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费(1-3人)(4)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费(4-9人)6、证表工本费(1)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1995)黔价非字第111号省级缴入专户(2)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证书黔价非字(1996)第172号省级缴入专户(3)贵州省国家公务员、党的机关工作者平时考核纪实手册黔价非字(1996)第172号省级缴入专户(4)等级(职务)证书工本费黔价费[2007]155号省级缴入专户7、职称评审费(1)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黔人通[2008]159号省级缴入专户(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黔人通[2008]159号省级缴入专户(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黔价行事字[1998]196号、黔人通[2008]159号省级缴入专户8、公务员培训费黔价费[2004]32号省级缴入专户(1)素质培训费(2)考试教务费(3)教材费八农业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茶叶产品黔价费[2006]69号中央缴入专户2、国内植物检疫费价费字[1992]452号黔财预[2003]4号、(1993)黔农(兽)字17号中央缴入国库(1)调运检疫费缴入国库(2)产地检疫费缴入国库3、检验检测费价费字[1992]452号[1992]农[牧卫]字第245号中央(1)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缴入中央专户(2)兽药委托检验缴入国库4、农药实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黔财预[2003]4号、(1993)黔农(兽)字17号中央缴入中央专户(1)田间实验(2)残留实验(3)药效示范实验点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黔价行事字[1997]164号中央缴入专户6、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财综字[1999]102号、计价格[2000]393号、财预[2002]584号黔财预[2003]4号中央缴入国库7、配种收费(1992)黔农(兽)字第6号省级缴入国库8、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2]584号(1992)黔农(兽)字第6号、(1993)黔农(兽)字17号、黔价费[2008]12号中央缴入国库9、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黔价费[2008]195号中央缴入国库(1)号牌工本费(反光、不反光)(2)号牌固封装置费(3)号牌架费(4)行驶证工本费(5)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现就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对已具备竞争条件的以下7项服务价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抓紧履行相关程序,放开价格。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收费,即: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并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并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并出具有关报告等服务收费。

(二)资产评估服务。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的法定资产评估收费,即: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三)税务师事务所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服务收费,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的服务收费。

(四)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

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6.13•【文号】发改价格[2014]1289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市场中介机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决定放开目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权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发育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所对应的服务内容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三、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完成标准、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及支付方式等基本标价要素;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

贵州地区开发变化改革委有关公布贵州地区政府定价的有关经营服务性

贵州地区开发变化改革委有关公布贵州地区政府定价的有关经营服务性

附件
贵州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1.目录清单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定价部门负责解释,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收费文件。

2.本目录清单不包含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立项的经营服务收费一律按中央规定执行。

3.本目录清单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县”指县(特区)及县级市。

授权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制定收
费标准的权限,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收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4.本目录清单之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按照《价格法》和《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发改价格〔2017〕1941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要求,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服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新时代对价格机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必须牢牢抓住价格这一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效率的“牛鼻子”,加快价格市场化改革,健全价格监管体系,使价格灵活反映市场供求、价格机制真正引导资源配置、价格行为规范有序,推动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蹄疾步稳、攻坚克难,推进价格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政府定价范围大幅缩减,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科学定价制度初步建立,价格杠杆作用进一步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逐步推行,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力度持续加强,对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保障改善民生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制约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价格机制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资源环境成本在价格形成中还没有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还不够完善,企业反映突出的价格收费问题还需要着力有效解决,民生价格稳定长效机制还不够健全,损害群众利益的价格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以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指工程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工程勘察设计费,包括工程勘察收费和工程设计收费。

工程勘察收费,指工程勘察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收费,指工程设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费,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代理工程、货物、服务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四)工程监理费,指工程监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五)环境影响咨询费,指环境影响咨询机构接受委托,提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上述5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05•【文号】发改价格〔2019〕798号•【施行日期】2019.05.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更大地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和定价项目层级严格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放开机动车检测类、气象服务类、地震安全评价类等收费项目,进一步缩减政府定价范围,对已经形成竞争的服务,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能够区分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竞争性领域或环节的收费标准一律实行市场调节;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

各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减,不得通过改变名称等方式扩大范围。

切实减少并严格限定定价项目层级,原则上不得设立三级项目,确有必要增加项目或设立三级项目的,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压缩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需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的,须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再行调整。

地方政府定价目录应相应做出调整修订。

二、规范定价主体和收费标准制定方法要区分不同收费项目和性质,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制定方法。

原则上,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采用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对具备条件的鼓励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定价,鼓励价格主管部门由直接定价转为制定定价机制,具体价格依照定价机制由市场调节形成;对政府投资或参与投资建设的项目,应以扣除政府投入后的成本为依据制定收费标准,充分体现公益性。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教育部、民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气象局、国家能源局、中国红十字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放开部分目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专业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专利代理服务、报关服务、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环境)体系认证、航危天气报服务、煤炭地质勘探、金银饰品委托检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涉外收养服务、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等10项服务收费标准,其标准由供需双方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具体细项见附件)。

二、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各地区和各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特殊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放开收费标准后市场如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四、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项目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6月24日附件: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项目表一、专利代理服务收费: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收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
(2015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10.25
•【字号】黔府办发〔2015〕41号
•【施行日期】2015.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
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5〕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及国家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对我省2003年出台的《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修订,形成了《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并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旅游区(点)导游员服务收费”,“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或财政投资形成并将
产权或使用权移交给受益者、且由供水经营者与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暂不纳入此次定价目录,待相关政府性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7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5日附件:
贵州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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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发改监调[2014]209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1.25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的通知
(黔发改监调〔2014〕209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关于价格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价格改革,加快推进价格简政放权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决定有序放开、下放一系列省级政府定价项目。

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放开、下放第一批省级政府定价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20项政府定价项目
1.甲醇汽油价格。

2.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

3.供热价格。

4.民办教育收费(民办教育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收费)。

5.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但具有同质性或可以形成有效竞争的景区门票价格。

6.邮政延伸服务收费。

7.律师服务收费。

8.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9.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10.资产评估服务收费。

11.民用爆炸物品配送服务收费。

12.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收费。

13.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收费。

14-17.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贵阳分中心收取的减免税预录入费;IC卡信息处理费;打印费(进口报关单付汇联、出口报关单结汇联、出口报关单退税联);电子数据传输和处理费。

18.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

19.住宅小区利用小区公共场地停放车辆收费(保障性住房前期物业停车收费除外)。

20.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设备设施使用费。

以上商品价格和服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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