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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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确保《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及相关地方实施细则得到有效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对于不标明价格的,如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等,根据未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或未公开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

二、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区别情况实施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如未标每套在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高等核心因素,根据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如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费等,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处罚单位,按每个项目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三、对于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但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的,按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三)

项规定,对每个项目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以上意见,请参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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