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9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办规〔2020〕1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14日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区县(市)政府、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内容如未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则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计划,以及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二)涉及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发展纲要有关文件;(三)为实施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工作计划等;(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五)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呈报的请示、报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九)对周期性工作做出要求,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但对具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十)其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办发[2018]5号【发布部门】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1.20【实施日期】2018.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哈办发〔2018〕5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哈尔滨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20日哈尔滨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有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领导成员;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单位的领导人员;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其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分别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区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农产品产地、风景名胜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绿地、林业、渔业、水土保持和水源地等方面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在环境容量、能源消耗总量、水资源消耗总量、土地开发强度、林业资源消耗量等方面,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未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绿地建设、土地利用等规划,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实施绿线管理的,或者开发建设规划。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黑政办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4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黑龙江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09〕30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我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政府、各级政府直属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直单位、省直企业、地方国企、外资企业等(以下简称有关单位)。
第三条各级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接报和上报)单位为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
第二章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体和原则第四条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为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事发单位主管部门。
第五条突发事件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逐级向上级政府及上级有关单位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和敏感事件信息报告不受逐级报告原则限制,由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向市(地)政府(行署)及上级有关单位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的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需垂直向上级有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在确保不超过上报时限的前提下,必须先向当地政府报告。
应急预案相关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应急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突发事件应对的原则、组织体系、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恢复、法律责任等内容,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于2014年12月18日由国务院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实施、演练等要求,提高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效率和效果。
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于2013年12月2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对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应急预案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具体指导。
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于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该导则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内容、格式、编制方法等进行了规定,有助于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五、《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哈尔滨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该办法明确了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等环节的要求。
六、其他相关法规除上述法规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特定领域的应急预案法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
这些法规对相关领域的应急预案编制、实施、演练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2•【字号】哈厅字[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哈厅字〔2008〕14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我市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目前仍有个别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职能交叉、权责不清,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以及不切实际地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增配领导职数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立和调整,要在中央和省、市规定的机构限额内,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其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必须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提出方案,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
其中,市直副局级以上机构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审批;区、县(市)副科级以上机构报市审批;乡(镇)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履行区、县(市)审批程序;街道办事处机构调整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合署办公机构设置和机构加挂牌子的审批程序,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哈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哈办发〔2009〕18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哈政发〔2007〕2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维护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与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和哈政发〔2007〕22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有关文件进行修订或废止。
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与国企改革有关文件的修订《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发〔1999〕11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发〔2001〕8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1〕31号)、《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哈发〔2003〕24号)等涉及我市现行国企改革改制工作的文件,其政策规定与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要求不符的,按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对部分文件具体条款的修订(一)《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发〔2004〕14号)中,不再执行第二条第四款关于“集体土地征用后出让土地使用权,确需由土地使用者自行支付征地各项费用的,在评估确认地价中扣除征地各项费用(不含新菜田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后,余额低于评估确认地价3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评估确认地价30%收取;余额高于评估确认地价30%的按余额收取”的规定;不再执行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75%(工业用途按3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新规划用途与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差值加上原用途评估确认地价的75%(工业用途按30%)之和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规定;不再执行第四条第二款关于“企业因实施‘退城进郊’计划搬迁后腾出的原址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公开竞价出让。
哈尔滨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哈尔滨市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哈尔滨市火灾事故概述:近期,哈尔滨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
针对此次事故,我们进行了详细调查并撰写了本份报告,旨在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以及加强预防工作,以保障公众安全。
一、背景介绍1.1 事故概况本次火灾发生在哈尔滨市某商业大厦内,造成多人死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初步调查结果显示,此起火灾是由电气设备短路引起的。
1.2 哈尔滨市消防安全现状回顾过去几年的相关数据可以发现,在哈尔滨市,类似的火灾事故频繁发生。
这不仅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更重要的是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带来了深刻影响。
因此,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势在必行。
二、问题分析2.1 管理层面存在问题从本次火灾事故中可以看出,在管理层面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首先是对建筑物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不够到位。
其次是缺乏有效的培训机制,导致员工对火灾防范意识不强。
2.2 电气设备安全存在漏洞初步调查显示,此次火灾事故是由电气设备短路引起的。
这暴露出哈尔滨市在电气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一定漏洞。
可能原因包括过载、线路老化等情况。
三、改进措施3.1 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体系为了确保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良好运行状态,我们建议加强日常巡检和维护工作,并制定相关标准和规章以约束各个使用单位。
另外,对于重点场所如商业大厦、住宅小区等,应进行专项培训和模拟演练,提高员工及居民火灾防范意识。
3.2 强化电气设备安全管理针对电气设备安全问题,我们推荐建立完善的巡检制度和台账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线路进行升级或更新。
此外,在进口环节上也需要严格把关,确保电气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3.3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制定严格的消防安全法规和标准,并将其推广给每个居民和企事业单位。
同时,加强对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得每一个人都了解火灾防范知识和应急处理方法。
四、预防措施4.1 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机制在哈尔滨市各个区域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机制,定期对重点场所进行巡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黑政办函〔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3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0年印发的《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黑应急委发〔2010〕4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5日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 1 编制目的1 2 编制依据1 3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 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21 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21 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2 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及主要职责22 1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组成22 2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主要职责2 3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23 1 抢险救援组23 2 医疗卫生组23 3 群众生活组23 4 涉外事务组23 5 基础设施保障组23 6 次生灾害防范组237 震情监测组238 治安保卫组239 新闻宣传组2310 生产恢复组2 4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主要职责及各成员单位职责24 1 指挥长主要职责24 2 副指挥长主要职责24 3 各成员单位职责3 地震灾害分级3 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3 2 重大地震灾害3 3 较大地震灾害3 4 一般地震灾害4 分级响应5 响应措施5 1 Ⅰ级响应与Ⅱ级响应5 2 Ⅲ级响应5 3 Ⅳ级响应6 应急处置6 1 信息报告6 2 指挥和协调6 3 社会力量动员6 4 新闻报道6 5 应急结束6 6 总结评估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7 1 强有感地震应急反应7 2 地震传言应急反应7 3 俄罗斯境内发生对我省产生影响地震应急反应7 4 火山灾害应急反应7 5 毗邻省份地震应急反应8 保障措施8 1 队伍保障8 2 物资保障8 3 避难场所保障8 4 技术系统保障8 5 通信、电力、交通运输保障8 6 奖励与责任追究9 预案管理9 1 培训和演练9 2 预案更新9 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10 附则1 总则1 1 编制目的统一、科学、依法、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哈尔滨“8·25”重大火灾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8·25”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8月25日4时12分许,哈尔滨市松北区哈尔滨北龙汤泉休闲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龙汤泉酒店)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400平方米,造成20人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4.8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国务委员王勇等领导同志相继作出批示,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并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措施,严防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省委书记张庆伟作出批示,要求哈尔滨市要全力做好现场搜救、伤者救治、人员排查,组织好善后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消息,省市有关方面要组织彻查原因,省政府要部署开展全省消防隐患大检查,对公共场所存在隐患的该停业要坚决停下来,对违法违规者依法坚决处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文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主持召开紧急现场会,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最好的烧伤科专家做好伤员抢救工作,切实做好善后工作。
当日下午,应急管理部消防局副局长罗永强率工作组到达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事发当日,省政府成立了由副省长毕宝文、聂云凌同志任组长的省政府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组和由原省安全监管局局长任组长,原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住建厅、原省旅发委、原省卫计委、省消防局和哈尔滨市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国内知名的消防、刑侦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省、市纪委监委、检察院派人指导工作并提前介入同步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哈政综[2010]62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2.09【实施日期】2010.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哈政综〔2010〕6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黑政发〔2010〕6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2010-2012)》(黑政办发〔2010〕44号)精神,切实加快应急救援机制建设步伐,推动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办发〔2009〕59号文件,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公安机关的组织指挥下,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全市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队伍、预案、指挥、训练、保障等方面体系和机制建设,提升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资源共享、分级建设的原则,组建市和区、县(市)两级公安消防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坚持立足实战、完备高效的原则,建立种类齐全、衔接紧密、实战性强的应急预案体系。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响应、协同作战的原则,建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系统、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协调配合、统一高效、联勤联动的指挥体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4•【字号】哈政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发〔2016〕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驻哈部队: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4日哈尔滨市地震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统一、科学、依法、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适用于我市发生地震灾害,以及其他地区对我市造成影响的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震时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抗震救灾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专家组和10个工作组组成,市建委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哈警备区、哈武警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
哈警备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外侨办、市台办、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哈广播电视台、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旅游委、市气象局、哈尔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委、哈尔滨海关、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武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哈报业集团、哈供水集团、哈排水集团、哈物业供热集团、哈中庆燃气公司、中国电信哈分公司、中国移动哈分公司、中国联通哈分公司、中国铁通哈分公司为成员单位。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办发电〔2014〕60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办发电〔2014〕60号文件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29•【字号】哈办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办发电〔2014〕60号文件的紧急通知哈办发〔2014〕15号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大风雪和寒潮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办发电〔2014〕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迅速部署。
对今冬即将出现的较大降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迅速将近期天气预报通报到基层、通报到每一名干部群众,并深入动员部署,调集足够力量,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确保组织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最大程度减轻大风雪和寒潮天气对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协调联动,妥善应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并适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响应,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多方联动、形成合力,特别要做好科学清雪、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和市场供应等工作,坚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三、落实责任,强化值守。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应对大风雪、寒潮天气和清冰雪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检查,分管领导具体组织、现场指挥。
要进一步加强政务值班工作,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情况和影响,一旦出现灾情要立即上报。
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按照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9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大风雪和寒潮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办发电〔2014〕60号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据省气象台预报,11月30日—12月3日我省将有一次强降雪、大风寒潮天气,降温幅度可达10—15度。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哈政办规〔201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13日哈尔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目的意义为妥善处置哈尔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全面提高应对供水突发事件能力,规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哈尔滨市(城9区)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供水突发事件以及涉及跨区或超出事发地区级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处置的供水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首要任务,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城市供水时,优先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最大限度减少供水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并注重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黑政办规〔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组成2.2 市(地)应急指挥机制2.3 应急指挥场所3 监测预警3.1 监测预报3.2 预警信息发布3.3 预警准备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4 应急处置4.1 信息报告4.2 响应启动4.3 分部门响应4.4 分灾种响应4.5 现场处置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4.7 信息公布4.8 应急终止或解除5 应急响应启动标准5.1 Ⅰ级响应5.2 Ⅱ级响应5.3 Ⅲ级响应5.4 Ⅳ级响应5.5 多种灾害预警6 恢复与重建6.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6.2 调查评估6.3 征用补偿6.4 灾害保险7 应急保障8 奖励与责任8.1 奖励8.2 责任追究9 预案管理9.1 演练与培训9.2 预案修订与施行10 附则1 总则1.1 编制目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粮食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6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6部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黑政办规〔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6部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农作物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2日黑龙江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灾害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2.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2.2扑火指挥2.3专家组3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3.1火险预测预报3.2预警3.3林火监测3.4信息报告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响应措施4.3省级层面应对工作5扑火指挥与扑救措施5.1组织指挥原则5.2扑火原则5.3供给原则5.4扑救措施5.5高危火险区扑火作战方案5.6高保护价值森林与重要设施目标保护方案5.7人工增雨方案6后期处置6.1火灾评估6.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6.3工作总结6.4奖励与责任追究7综合保障7.1扑火前线指挥保障7.2火场应急通信保障7.3储备物资保障7.4资金保障7.5技术保障7.6培训演练8附则8.1预案管理与更新8.2高危火险区8.3高保护价值森林8.4重要设施目标8.5奖励与责任追究8.6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的职责任务8.7预案生效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处置行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09•【字号】哈政发法字[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9〕2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哈尔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及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各区、县(市),市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所属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乡镇(街道)、区各有关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等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第六条市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分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黑政办函[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2]3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2009年9月28日印发的《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黑应急委发〔2009〕4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2.2指挥部办公室3.应急准备3.1资金准备3.2物资准备3.3通信和信息准备3.4装备和设施准备3.5人力资源准备3.6社会动员准备3.7科技准备3.8宣传和培训4.信息管理4.1预警信息4.2灾情管理5.预警响应5.1启动条件5.2启动程序5.3预警响应措施5.4预警响应终止6.应急响应6.1Ⅰ级响应6.2Ⅱ级响应6.3Ⅲ级响应6.4Ⅳ级响应6.5信息发布6.6其他情况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过渡性生活救助7.2冬春救助7.3倒损房屋恢复重建8.附则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8.2国际沟通与协作8.3奖励与责任8.4预案演练8.5预案管理与更新8.6制定与解释部门8.7预案生效时间9.附件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保障灾区群众利益,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等。
哈尔滨火灾三级应急预案
哈尔滨火灾三级应急预案哈尔滨作为黑龙江省的省会城市,是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之一,经济发展迅速,人口众多。
然而,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火灾问题也日益严重,尤其是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和商业区。
为了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哈尔滨市政府制定了一套完善的火灾三级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危机。
第二部分:哈尔滨市火灾三级应急预案1. 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定》,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预案。
2. 火灾等级划分根据灾害程度的不同,将火灾分为三个等级:一级火灾:火势较小,范围较小,能够迅速扑灭。
二级火灾:火势较大,影响范围较大,需要大型灭火设备和专业队伍扑救。
三级火灾:火势极大,影响范围极大,可能引发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 触发条件一级火灾:火灾发生后,能够立即由当地的消防队或者物业公司扑灭。
二级火灾:火灾危害范围较大,需要当地的消防部门及相关部门配合扑救。
三级火灾:火灾危害范围极大,可能引发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全市各相关部门联合应对。
第三部分:火灾三级应急预案的具体措施1. 一级火灾应急预案当发生一级火灾时,应急措施主要包括:(1)立即报警: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同时报警处派出专人前往现场确认。
(2)迅速扑救:消防队或者物业公司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扑救,确保火灾得到迅速控制。
(3)疏散人员:如火灾发生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应当立即疏散周围居民或者商户,保证人员安全。
2. 二级火灾应急预案当发生二级火灾时,应急措施主要包括:(1)报警及救援:消防队应当立即出动,并向市政府报告火灾情况,调派所需救援力量。
(2)疏散管理:警察部门协助疏散周围居民或商户,保证人员和财产安全。
(3)信息发布:市政府应当立即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及时告知市民有关火灾危险和应对措施。
3. 三级火灾应急预案当发生三级火灾时,应急措施主要包括:(1)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火灾三级应急预案,并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对策。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黑应急委发[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黑应急委发[2006]11号)大兴安岭地区行属,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省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市(地)、跨领域、跨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事故分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明传[2007]22号文件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明传[2007]22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9•【字号】哈政办综[2007]69号•【施行日期】200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明传[2007]22号文件的通知(哈政办综〔2007〕6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通知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7〕22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深入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要求,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将各项措施抓细、抓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和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措施的落实力度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有关精神,以国务院安委会前期来我市督查为动力,按照《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安发〔2007〕21号)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行动,对重大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要集中力量,深入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整改到位、不走过场。
近期市安全委员会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行动督查工作,并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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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火灾事故应急预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哈政办综[2016]50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20
【实施日期】2016.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6〕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驻哈部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
哈尔滨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火灾事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一切由偶然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以及消防部队参与处置的其他灾害事故。
根据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并依据公安部消防局印发的《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规定》(试行),将适用本预案的火灾分为五级(以绿、蓝、黄、橙、红标识),将灾害事故分为四级(以绿、黄、橙、红标识)。
(1)火灾等级
Ⅰ一级火警(绿):报警时描述为火灾初起,火势较小,小摊档、小商户、单层民用建筑等火灾;无人员伤亡或被困的普通建筑火警;一般电器、带电设备和线路、单体汽车、菜棚、木柴、垃圾堆等火灾。
Ⅱ二级火警(蓝):报警时描述为火势较大且正在蔓延,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燃烧面积较小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和其他重要场所的一般性火灾;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一般性火灾;小型船舶、火车、变电站、车库的一般性火灾;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Ⅲ三级火警(黄):报警或现场指挥员报告时描述为火势燃烧猛烈,蔓延迅速的大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化工和其他重要场所较严重的火灾;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辖区较大要害目标及重大危险源、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较严重火灾;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Ⅳ四级火警(橙):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辖
区较大要害目标及重大危险源、消防重点单位发生的严重火灾;有相当数量人员被困或受火势威胁的火灾,火场有可能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突变险情的情况;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Ⅴ五级火警(红):有大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大型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灾;随时或已经发生爆炸、倒塌、沸溢、毒气扩散等险情,有大量人员被困或受火势威胁的火灾;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2)灾害事故等级
Ⅰ一级灾情(绿):是指灾情危害程度不大,在短时间内能及时排除的小型建筑物倒塌事故、损害较轻的交通事故、一般性的群众遇险、求助等事件。
Ⅱ二级灾情(黄):是指灾情危害程度较大,发生事故情况特殊,在短时间内难以排除的少量危险化学品泄漏、较严重的交通事故、较大型建筑物倒塌事故、小面积爆炸事故、小规模公共突发事件等;有可能造成人员遇险、被困或伤亡的自然灾害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
Ⅲ三级灾情(橙):是指灾情危害程度较严重,处置难度较大的重大交通事故、大型建筑物倒塌、较大规模公共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事故,以及大量危险化学品泄漏,对人员、财产威胁严重或可能出现二次污染等情况特殊、灾情严重的灾害事故;有一定数量人员被困或伤亡的灾害事故。
Ⅳ四级灾情(红):是指灾情危害程度严重,处置难度相当大的危险化学品泄漏、毒气扩散,高层、人员密集场所建构筑物发生倒塌,特大爆炸事故,恐怖事件等重特大灾害事故;有大量人员遇险、被困或伤亡的自然灾害事故。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统筹协调处置
的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1.3工作原则
(1)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2)把保障人民群众、事故单位人员生命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危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灭火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3)本着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火灾事故处置以属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规划整合,实现人力、物资、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资源共享。
2 组织机构
2.1机构组成
市政府成立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实施对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总指挥。
市公安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安监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