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和岗位红线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存在微风区、无风区,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违规串联通风。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二条通风设施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运输物料造成风流短路。
(二)人为损坏通风设施,导致用风地点微风、无风或瓦斯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三条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导致工作面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设未设。
(二)采掘工作面现场试验未实现甲烷电闭锁或风电闭锁。
(三)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正确,移至正确位置后超限报警。
(四)人为干扰综采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堵塞、包裹进气孔),回避瓦斯超限。
(五)随意更改瓦斯监测监控上传软件、筛选过滤检测地点、解脱传输线,有意屏蔽瓦斯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瓦斯防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现场检查发现在瓦斯超限环境中作业或在严重缺氧(≤15%)环境中作业。
(二)现场瓦斯已经超限,检查发现瓦检工空班、漏检或假检。
(三)未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在高突矿井使用不符合防爆标准的电气设备或未经**煤业集团批准的易燃易爆有机材料。
(五)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经上一级批准无需运行的除外)。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
安全生产十条红线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底线,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树立安全意识,严守安全红线。
下面我将介绍关于安全生产的十条红线。
第一条红线:严禁违章操作。
所有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规定进行操作,严禁对设备进行私自改动或超负荷的运行操作。
第二条红线:严禁无证上岗。
所有从事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的员工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书,并参加过必要的培训,否则严禁上岗操作。
第三条红线:严禁使用假证件。
所有证件必须是合法有效的,严禁使用伪造、作废、过期等不合法证件。
第四条红线:严禁违章加班。
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的工时进行工作,严禁违规加班,以免超负荷工作导致安全事故。
第五条红线:严禁私自接触高压电。
高压电是十分危险的,必须由专人负责操作。
任何人不得私自触摸或接近高压电设备,以免触电事故发生。
第六条红线:严禁使用过期和损坏的防护设备。
所有员工必须及时更换过期或损坏的防护设备,确保其有效性,以免在工作中造成人身伤害。
第七条红线:严禁玩忽职守。
所有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时刻保持警觉,切勿因个人原因或疏忽大意而忽略事故隐患及安全问题。
第八条红线:严禁儿童进入生产现场。
生产现场危险多、风险大,严禁儿童进入,以免发生意外伤害。
第九条红线:严禁违规搬运危险品。
危险品是具有一定危害性的物质,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搬运和使用,严禁私自违规搬运和使用。
第十条红线:严禁违法建设。
任何有关安全生产的建设都必须依法进行,严禁违规操作和违建,以免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以上十条红线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只有大家严守红线,才能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每一位员工都应该时刻牢记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
企业生产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安全风险底线。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第三方单位。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安全红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高处作业:未经许可,严禁在无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2. 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安全评估,严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3. 电气作业:违反电气安全规程,严禁进行电气作业;4. 化学品使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危险化学品;5. 机械设备操作:未按操作规程操作机械设备,严禁操作;6. 交通安全: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严禁驾驶车辆;7. 火灾隐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使用火源;8. 爆炸物管理:违反爆炸物管理规定,严禁存放、使用爆炸物;9. 重大设备设施故障:未按程序进行故障处理,严禁继续使用;10. 突发事件:未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严禁盲目行动。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措施第五条安全红线管理措施包括:1. 安全教育培训: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2. 安全检查: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3. 安全责任落实:企业应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员工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4. 安全投入: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设施;5. 安全奖惩:企业应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安全红线管理要求: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红线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红线内容和管理措施;2. 企业应设立安全红线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安全;3. 企业应设立安全红线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落实;4. 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红线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红线的认识。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是一项针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
1. 安全生产红线的意义和目标
2. 适用范围和对象
3.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的基本原则
4. 安全生产红线保护的法律责任
二、安全生产红线的划定标准
1. 安全生产红线的范围和划定方法
2. 各类危险源红线划定标准
1) 火灾爆炸危险源红线划定标准
2) 化学品危险品红线划定标准
3) 机械设备红线划定标准
4) 高处作业红线划定标准
5) 呼吸系统危险源红线划定标准
6) 其他危险源红线划定标准
三、安全生产红线的管理措施
1. 安全生产红线的明确标识和设置要求
2. 安全生产红线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3. 安全生产红线的违规处理
1)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违规责任的追究
2) 违规行为的整改和处罚措施
3) 违规行为的公示和警示教育
4) 严重违规行为的报告和处理程序
四、安全生产红线的宣传教育
1. 安全生产红线的宣传内容和方式
2. 安全生产红线的培训和教育
3. 安全生产红线的考核评估
五、安全生产红线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1. 安全生产红线的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2. 安全生产红线的评估方法和标准
3. 安全生产红线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的处理
六、附则
1. 术语和定义
2. 相关法律法规引用
3. 实施日期和过渡规定
以上仅为《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的大致内容概况,具体细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定。
安全生产红线及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红线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红线1. 严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
2.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3. 严禁使用不合格、淘汰的设备设施。
4. 严禁未按设计、未按规程、未按标准施工、生产。
5. 严禁在安全设备设施未完善、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投入生产、使用。
6. 严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7.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8.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爆破、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
9. 严禁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10. 严禁隐瞒事故、谎报事故、迟报事故、漏报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岗位操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员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 安全检查制度(1)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4.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不得隐瞒、谎报、迟报、漏报。
5.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1)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用于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事故隐患治理。
(2)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确保投入资金合理使用。
6.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1)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2)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3篇)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严重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安全生产_红线_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全体员工均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安全生产红线,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安全生产红线第四条本企业安全生产红线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2. 严禁使用不合格、非法生产的安全设施、设备;3. 严禁未经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投入生产;4.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5. 严禁未经培训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6. 严禁未经安全验收的设施、设备投入运行;7. 严禁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8. 严禁未经审批进行特殊作业;9. 严禁违规操作、损坏、挪用、丢弃安全防护用品;10. 严禁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章安全生产红线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红线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红线措施。
第六条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红线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七条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红线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红线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红线举报箱,鼓励员工举报违反安全生产红线的行为。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红线进行评估,完善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第四章违反安全生产红线处理第十条对违反安全生产红线的行为,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轻微违规: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通报批评;2. 一般违规:给予警告、罚款、停工整改;3. 严重违规:给予记过、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4. 重大违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违反安全生产红线造成事故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红线,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禁触碰的安全底线,一旦触碰,将立即采取停工、停业等措施,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岗位及员工,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红线内容第四条严禁违规操作:1. 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2. 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技术标准进行作业;3. 在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4. 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报告或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五条严禁违规动火、动焊:1. 未办理动火、动焊作业审批手续;2. 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如清理周围易燃物品、设置隔离区域等;3. 在易燃易爆场所违规动火、动焊。
第六条严禁违规使用特种设备:1. 未按照规定进行特种设备操作;2. 未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3. 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严禁违规作业:1. 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设备布局;2. 未经审批,擅自调整作业时间、人员;3. 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危险作业。
第八条严禁违规施工:1. 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 施工现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3. 施工现场违规操作,如违规用电、违规使用吊装设备等。
第三章处罚与责任第九条凡违反本制度规定,触碰安全生产红线的行为,公司将立即采取停工、停业等措施,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处罚:1. 一次性罚款5000元;2. 给予责任人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3. 对事故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红线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安全生产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安全,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二、安全生产红线的概念和原则1. 概念:安全生产红线是指安全生产的底线、边界,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禁违反的安全规定和标准。
2. 原则: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预防为主:强调预防事故的发生,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措施,充分发挥员工的主观能动性,防止事故事先发生;(2)科学监管:采取科学的监管措施,精确严谨地制定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确保企业安全;(3)严肃追责:对于违反安全生产红线的行为,要严肃追责,采取相应的惩处和补救措施。
三、安全生产红线的确定1. 安全生产红线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要素:(1)法律法规的要求;(2)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3)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4)安全生产经验和实践。
2. 安全生产红线的确定应参考以下指标:(1)人员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2)设备安全: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3)作业环境安全:提供安全、无隐患、无毒害的作业环境;(4)安全管理标准: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
四、安全生产红线的具体要求1. 人员安全(1)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备,确保人员的安全性;(2)严禁违反职业卫生规定,如超负荷工作、长时间工作、无保护措施的工作等;(3)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如未经培训的人员擅自操作设备等;(4)严禁违反安全防护措施,如未戴安全帽、未穿防护服等;(5)严禁涉及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如私自封堵、随意改动设备等。
2. 设备安全(1)设备的运行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废旧设备;(2)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严禁因维护保养不及时或不合格造成事故;(3)设备的更新换代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4)设备的检测监控工作应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红线管理规定在任何组织或工作环境中,安全都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一、安全红线的定义安全红线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绝对不能触碰、逾越的安全底线。
一旦触及,将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和不可挽回的后果。
二、安全红线的范围1、人员安全(1)严禁在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
(2)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严禁在工作场所嬉戏打闹、打架斗殴。
(3)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2、设备与设施安全(1)严禁违规操作、超负荷使用设备,严禁私自拆除、损坏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
(2)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3)严禁在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
3、作业环境安全(1)严禁在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未经检测合格贸然进入。
(2)严禁在强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户外危险作业。
(3)严禁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安全管理(1)严禁隐瞒、谎报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如实报告。
(2)严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的整改指令。
(3)严禁未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红线的处罚1、对于初次违反安全红线的个人,将给予警告处分,并进行安全再培训,培训期间停发绩效奖金。
2、对于多次违反安全红线或导致轻微安全事故的个人,予以降职、调岗处理,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对于严重违反安全红线或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相关部门或团队,如果存在对安全红线管理不力、纵容违规行为等情况,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包括降职、撤职等处分,并对整个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四、安全红线的宣传与教育1、定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红线的培训和学习,确保每个人都清楚了解安全红线的内容和重要性。
2、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红线的标识和宣传海报,时刻提醒员工遵守。
安全生产红线及管理制度
一、引言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红线1.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 严禁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3. 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作业。
4.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进行特种作业。
5. 严禁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备布局。
6. 严禁使用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 严禁在危险作业场所违规动火、动焊。
8. 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9. 严禁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0. 严禁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危险区域。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对新员工、转岗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3)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按时整改。
4.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2)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5.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2)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二十条红线
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及执行说明一、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
(三)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
(四)一风吹排放瓦斯。
(五)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六)严重违章放炮。
(七)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
(八)“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九)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十)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十一)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二)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三)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五)年度内触犯其他较严重“三违”的(见附件3),第一次进“三违”学习班;第二次待岗3个月;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七)职工接受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待岗3个月。
第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待岗半年;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十八)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十九)没有按规程实施探放水而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十)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二、安全管理二十条红线执行说明(一)“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一、引言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为了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确立红线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本文就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进行论述。
二、安全生产红线的定义安全生产红线指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触碰和突破的安全底线,包括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道德伦理、不得损害员工权益等。
三、安全生产红线的内容1.合法合规红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
如果发现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必须立即纠正并采取相应措施。
2.职业健康红线企业必须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
必须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劳动条件和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评估,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3.环境保护红线企业必须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必须采取措施减少和防止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的生态平衡和健康。
4.技术安全红线企业必须遵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生产设备和技术过程的安全性。
必须制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5.消防安全红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必须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6.重大危险源红线企业必须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确保安全生产。
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台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安全生产红线的管理1.责任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的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确保安全红线的执行。
2.监督检查企业必须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安全红线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3.培训教育企业必须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竞赛,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4.奖惩措施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红线的执行情况进行奖励和惩罚。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和岗位红线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和岗位红线1. 前言安全生产红线的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对于企业来说,安全生产红线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和经济效益,也关系到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安全生产红线的管理工作中,应该充分注意到安全生产红线的管理规定和岗位红线的制定。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这两方面来详细介绍安全生产红线的管理规定和岗位红线。
2. 安全生产红线的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企业各个方面的经营活动。
在安全生产红线的管理过程中,首先要注意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是指企业针对安全生产红线的管理所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应该在企业内部得到详细的宣传和推广,以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性。
在制定安全生产红线的管理规定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2.1. 突出安全生产红线的重要性安全生产红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制定安全生产红线的管理规定时,应该充分突出安全生产红线的重要性。
这可以通过颁发安全生产红线的管理办法或者推出安全生产红线相关奖励机制等方式来实现。
2.2. 确定安全生产红线的范围安全生产红线是什么?这个问题在安全生产红线的管理规定中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答案。
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安全生产红线的范围。
在确定安全生产红线的范围时,应该保证范围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确保安全生产红线的管理规定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
2.3. 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红线处理办法安全生产红线是企业内部的一个关键点,在实际操作中环节繁杂,难以避免出现问题。
因此,在制定安全生产红线的管理规定时,应该充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红线处理办法。
这样,一旦出现安全生产红线问题时,可以及时、有效地予以处理。
这不仅可以保证安全生产红线的管理规定得到有效的落实,还可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 岗位红线岗位红线是指在企业内部,每一位员工所在的职位所对应的责任范围。
在制定安全生产红线的管理规定时,岗位红线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生产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生产、施工、操作等环节,旨在明确安全红线,规范操作行为,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安全红线内容第四条安全红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严禁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擅自改变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和安全设施。
2. 严禁无证操作、无证上岗,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 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不得在作业过程中吸烟、使用明火。
4.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案、作业流程。
5.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
6. 严禁在危险区域、易燃易爆场所违规动火、动焊,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明火。
7. 严禁在危险作业区域作业时,不佩戴、不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8.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进行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
9. 严禁在设备故障、安全隐患未排除的情况下,强行开机、送电、操作设备。
10. 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备,影响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红线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红线进行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五条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1. 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经济处罚。
2. 暂停作业、停职检查、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
3. 解除劳动合同、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处罚。
第十六条对积极发现、举报违反安全红线行为,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和岗位红线
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安全管理过程控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超前防范,“安全生产红线”不可触犯、不可逾越。
第二章通用类(一)机构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降职处分。
第三条必须建立健全生产技术、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通防、安监等管理机构。
第四条配齐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采煤、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度建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考核500元,责任人考核1000元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每月主持召开2次安全办公会。
第六条必须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且下井带班数目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三)劳动用工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一律不准上岗,外包施工队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
第八条外包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矿统一管理的,出现非法分包、转包的;施工队未到省级煤炭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
第九条入井新员工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未签订师徒合同的,从事本岗位工作未超过半年的,一律不得独立作业。
第十条外包队伍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管理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达不到要求的,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
第三章设计类第十四条矿井、采区、工作面、供电、防灭火等设计违反《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中煤集团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技术标准》等规范、标准的,一律不得施工。
岗位红线
队长岗位红线第一条通用岗位安全红线1.严禁空顶作业;2.严禁特殊工种无证上岗;3.严禁酒后上岗;4.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5.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6.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7.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8.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9.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10.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通风系统短路;第二条 1.严禁违章指挥;2.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
副队长岗位红线第一条通用岗位安全红线1.严禁空顶作业;2.严禁特殊工种无证上岗;3.严禁酒后上岗;4.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5.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6.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7.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8.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9.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10.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通风系统短路;第二条 1.严禁违章指挥;2.严禁矿井主要运输设备甩保护或无保护运行技术员岗位红线第一条通用岗位安全红线1.严禁空顶作业;2.严禁特殊工种无证上岗;3.严禁酒后上岗;4.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5.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6.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8.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9.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10.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通风系统短路;第二条技术员岗位红线:1.严禁在岗期间渎职,施工条件不清楚,条件变化未指定相应措施;2.严禁无规程、无措施作业班长岗位红线第一条通用岗位安全红线1.严禁空顶作业;2.严禁特殊工种无证上岗;3.严禁酒后上岗;4.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5.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6.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7.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8.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9.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10.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通风系统短路;第二条 1.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2.严禁在职责范围内出现空班、假检、漏检、弄虚作假;采煤机司机岗位红线第一条通用岗位安全红线1.严禁空顶作业;2.严禁特殊工种无证上岗;3.严禁酒后上岗;4.严禁固定岗位脱岗、窜岗;5.严禁现场无安全负责人作业;6.严禁无措施施工或不经过审批,擅自简化或改变操作程序;7.严禁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作业;8.严禁安全设施不齐全、安全隐患不整改就冒险作业;9.严禁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10.严禁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通风系统短路;第二条 1.在煤机未停电,严禁工作人员在附近作业;2.严禁采煤机超负荷运行;风险预知:1.防止割煤时飞溅煤块伤人;2.煤机手把按钮不灵误动伤人采煤机司机应知应会1.销排、截齿安设齐全、牢固。
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红线,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决杜绝的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和承包商。
二、安全生产红线内容第四条严禁以下行为:1. 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2. 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3. 生产经营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4.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5.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导致安全事故发生;6. 故意隐瞒、谎报、迟报事故;7.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安排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8.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造成事故隐患;9. 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未按要求佩戴和使用;10.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擅自使用明火或未配备消防设施;11. 违反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规定,造成设备设施损坏或安全隐患;12. 违反危险作业管理规定,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13.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行为。
三、安全生产红线管理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红线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红线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员工熟悉和遵守安全生产红线。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监督检查机制,对违反安全生产红线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红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红线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奖惩第十八条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红线、积极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提升安全工作执行力,实现安全管理过程控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超前防范,“安全生产红线”不可触犯、不可逾越。
第二章通用类(一)机构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降职处分。
第三条必须建立健全生产技术、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通防、安监等管理机构。
第四条配齐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采煤、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度建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考核500元,责任人考核1000元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每月主持召开2次安全办公会。
第六条必须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且下井带班数目不得低于规定要求。
(三)劳动用工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一律不准上岗,外包施工队一律停工停产。
第七条员工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未掌握“三大规程”、岗位人员未掌握应知应会及安全避险知识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
第八条外包施工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未纳入矿统一管理的,出现非法分包、转包的;施工队未到省级煤炭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
第九条入井新员工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未签订师徒合同的,从事本岗位工作未超过半年的,一律不得独立作业。
第十条外包队伍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管理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达不到要求的,技术人员配备不足的。
第三章设计类第十四条矿井、采区、工作面、供电、防灭火等设计违反《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中煤集团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技术标准》等规范、标准的,一律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探放水设计违反《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中煤集团防治水管理体系》等规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探防水作业。
第十六条采掘工作面无设计或无《作业规程》而私自施工的,一律停工停产整顿。
第四章基建管理类第十七条非法转包、违规分包工程的,一律停止施工。
第十八条实行以包代管,或挂靠和借用资质施工队伍承包工程和入网施工的,一律停工整顿。
第五章采掘类采掘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正职免职,责任人留用察看。
第十九条无批复的设计、作业规程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二十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燃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或未采取(未建立)注浆、注氮、三相泡沫等综合防灭火措施(系统)的。
第二十一条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情况下生产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而组织生产的。
第二十三条巷道掘进施工地点支护参数无依据或擅自更改巷道支护设计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锚杆(索)支护未做拉拔试验的,预紧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巷道三、四岔门施工无专业设计、无专门施工措施施工的。
第二十五条矿井综掘机、综采“三机”等设备,在搬家倒面运行中,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五章通风类通风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免职,责任人留用察看。
第二十六条矿井未编制井下各用风地点通风设计和配风计划的,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的。
第二十七条采掘工作面等主要地点风量不足的。
第二十八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的。
第二十九条采掘工作面之间存在串联通风超过1次的或存在一次串联通风未制定措施的。
第三十条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及时封闭采区、采空区以及盲巷。
第三十二条启封密闭时瓦斯排放不按措施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巷道失修严重的。
第七章机电运输类机电运输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正职、分管副职免职,责任人留用察看。
第三十四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设备和工艺的。
第三十五条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的,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第三十六条主要提升装置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
第三十八条井下存在电气设备失爆的。
第三十九条条斜巷使用JD-1(11.4Kw)小绞车牵引的。
第四十条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的。
第八章防治水类防治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正职免职,责任人留用察看。
第四十一条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第四十二条井下探放水单项工程未编制探放水专项设计的。
第四十三条探放水专业人员、专用设备及专业队伍不到位的,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的。
第四十四条未按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在探放水过程中发现疑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四十五条当采掘工作面临近积水区时未及时下发停掘停采通知单和恢复掘进回采通知单的,正常掘进探放水时没严格履行准掘签字制度的。
第四十六条受冲积层水或地表水体威胁的矿井,未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
第四十七条回采工作面在回采前未通过防治水专项评估的。
第四十八条采掘工作面或其他施工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时,没有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的,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仍继续进行采掘活动的。
第九章顶板支护类顶板管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正职免职,责任人留用察看。
第四十九条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的。
第五十条工作面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规定不采取强制放顶措施,或强制放顶不彻底。
第五十一条在松软的煤岩层或者流砂层及地质破碎带中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及回撤支架、采掘工作面通过地质构造等特殊情形下,未制定针对性措施加强顶板管理的。
第五十二条巷道顶板离层仪数值进入危险区域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有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撤职处分,或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进行通报;对发生事故的,从严追究责任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中煤西沙河煤业有限公司“岗位红线”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红线意识,提高岗位职工工作执行力,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岗位红线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第一条调度中心(调度员)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调度员1)调度员要保证双岗值班,严禁两人同时脱岗;(违反本条考核200元)2)调度员在矿井发生事故后要严格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和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违反本条考核500元)第二条安监部(安监员、“火工品”保管员、“火工品”看库工、井口检身工)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1、安监员1)严禁点名不下井,班中脱岗,擅自离开巡查区域、睡岗等行为;(违反本条考核200元)2)严格按照当班值班人员(班前会)安排的巡查作业点巡查,发现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要规定限期整改;(违反本条考核200)3)坚持班前、班中、班末汇报制度,重大隐患要及时汇报安监部值班人员及调度中心,以便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直至停止作业。
(违反本条考核500)2、“火工品”保管员、看库工1)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违反本条考核100元)2)严禁发放给无放炮证人员及私藏;严格执行领用清退手续;(违反本条考核500元)3)严禁脱岗和睡岗;(违反本条考核200元)4)进入炸药库必须穿戴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
(违反本条考核500元)3、井口检身工1)严禁职工酒后入井;(违反本条考核100元)2)严禁职工穿化纤衣服入井;(违反本条考核200元)3)严禁职工不按规定佩带矿灯和自救器入井;(违反本条考核100元)4)严禁职工携带烟草、点火物品、非防爆电子设备入井;(违反本条考核500元)5)严禁职工井口及下井人员不戴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帽带;(违反本条考核50 元)6)严禁脱岗和睡岗。
(违反本条考核100元)第三条地测部(钻探工、地质工、测量工)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1、钻探工1)钻机严禁架设于未进行支护或支护不完整的地段;(违反本条考核200元)2)严禁钻机安装不牢固情况下异常开钻;(违反本条考核500元)3)钻探过程中,钻孔水量异常增大时严禁拔出钻杆。
(违反本条考核500元)2、地质工1)严禁在地质观测资料编录、汇总等工作时弄虚作假;(违反本条考核100元)2)工作面迎头收集资料时,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违反本条考核200元)3、测量工1)严禁使用几何关系不正确的仪器进行现场测量作业;(违反本条考核100元)2)严禁使用未进行检查的测量点进行导线延升及延线;(违反本条考核200元)3)严禁涂改测量记录,不符要求的测量数据必须进行重测。
(违反本条考核100元)第四条生产技术部(设计规划技术员、采煤技术员、掘进技术员)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1、设计规划技术员1)严禁设计、技术方案和措施不履行审批程序就要求区队施工;(违反本条考核200元)2)严禁设计过程中无地质资料擅自设计图纸;(违反本条考核200元)3)严禁发现工程或图纸出现疑问或隐患时,不及时处理。
(违反本条考核200元)2、采煤技术员1)严禁在岗期间渎职,对施工现场的地质条件变化不清楚,施工条件变化未及时制定对应措施;(违反本条考核200元)2)严禁违章指挥作业;(违反本条视情况考核200-500元)3)严禁施工技术资料、记录管理混乱,影响中心决策、计划及生产任务。
(违反本条考核300元)3、掘进技术员1)严禁不及时掌握矿井拓掘进度,严禁不按坐标点上图;(违反本条考核100元)2)严禁发现工程中出现测量问题后不制定相关必要措施进行解决。
(违反本条考核300元)第五条通风部(瓦检员、监测监控工、测风工、通风工、束管监测工、密闭工、测尘工、冲尘工、注浆、注氮工)岗位安全红线管理规定1、瓦检员1)严禁不按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巡回检查;(违反本条考核200元)2)严禁在检查期间出现空班、漏检和假检;(违反本条考核500元)3)检查盲巷、密闭或者高冒区瓦斯时,严禁未按作业规定检查。
(违反本条考核200元)2、监测监控工1)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气样对传感器进行调校;(违反本条考核100元)2)严禁改动传感器的规定数值;(违反本条考核200元)3)严禁系统报警时不按规定采取措施;(违反本条考核300元)3、测风工1)按时测风,严禁假检、虚报;(违反本条考核200元)2)严格检查通风设施完好情况和风流、风量变化情况,发现通风、瓦斯、防尘防火隐患,要查明原因及时汇报处理;(违反本条考核300元)3)严格按规定对用风地点进行风压、风速、风量、温度、湿度及有害气体浓度的测定工作,超过规定范围时要及时调节进风量,保证工作场所的通风安全,持证上岗;(违反本条考核300元)4、通风工1)严禁同时打开风门进行维护;(违反本条考核500元)2)严禁无人看护时高空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