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了规定。
该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规定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该债务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规定加大了债权人防范风险的注意义务,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避免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被高额负债。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民法典》或咨询法律专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产生的时间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用途应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三是债务的承担主体为夫妻双方。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与挑战(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有的法院以债务产生的时间为标准,有的法院则以债务的用途为标准,甚至有的法院采取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方式。
这种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混乱。
(二)证据认定难度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材料,如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然而,由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使得证据的认定难度较大。
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也增加了证据认定的难度。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一旦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将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因此,如何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可以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同时,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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耋■—匿雷圈l论破国夫妻善固债务的红定秦艳芳摘要最.Se,-民法院颁布的Ⅸ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制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目的论一改为‘‘名义论”,由于欠缺立法基础,背离了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法理,严重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亟需完善。
本文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论述,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建议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限定在El常生活领域,并通过完善家事代理制度,构建夫妻财产补偿等措施,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家事代理中圉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75-02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此条司法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二F问题的解释》第17条确立的以“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共同生活”的“目的论”修改为“夫妻以个人名义”的“名义论”。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虽有其进步之处,如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遏制了实践中某些夫妻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维护了交易安全,但该规则却有诸多缺陷之处,具体如下: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推定欠缺法理基础。
有学者认为推定规则的法理基础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取得的家事代理权。
但家事代理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是把夫妻视为一个整体,便于交易的开展,但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界限,夫妻在本质上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让夫妻一方为另一方的所有举债负连带责任,明显欠缺法理根据。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以下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要点:
1. 社会抚养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社会抚养义务,即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生活费用和教育、医疗等支出。
这些支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姻生活费用: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婚姻生活费用支出,包括居住费用、食品、衣物、交通等日常生活费用。
这些费用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婚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共同财产,比如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其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房产时所贷款的债务将是双方共同承担的。
4. 夫妻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书面约定来认定共同债务责任。
这种约定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状态下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而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不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和判例。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019超清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法务之家作者简介:吴启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和大成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办律师,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乐庆律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成员、主办律师,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较为明确规定。
▌一、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之前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婚姻法中被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具体定义和明确认定范围,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进行分析。
一、婚前债务夫妻在婚前的债务属于各自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因此,如果夫妻在婚前曾有过债务纠纷,仅属于当事人个人承担责任,并不需要对方进行担保或支付债务。
二、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共同担保、以夫妻名义签订的合同等,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夫妻共同债务在发生纠纷时,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1.共同借款夫妻共同借款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个人、企事业单位借款,用于家庭及生活消费等方面。
在此情况下,两人应共同承担借款义务,无论借款合同上的还款责任由谁承担,都不会影响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责任。
2.共同担保夫妻共同担保是指夫妻双方一起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或企业担保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旦担保,就意味着双方都有义务承担该债务,无论借款人是否能够履行还款义务。
3.共同签订的合同三、凭证不清的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提供生活费用、还款帮助、欠款还款、联名送礼等,尽管没有签订任何明确的借贷合同,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的债务。
此时,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证明,法院将采取综合证据证明的方式,进行债务确认。
四、失信被执行人的债务夫妻之间也可能存在陷入债务纠纷的情况。
双方无法在诉讼中协商解决,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诉讼。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债务,但其中一方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股票、基金、债券这些现金性高的标的,债权人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权限交易的方式进行扣款的业务。
应当就此认为,夫妻双方仍应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最高法 民间借贷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指导案例
最高法民间借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指导案例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最高法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债务应当基于夫妻共同决策产生,即夫妻双方在债务形成过程中均有知情权和同意权;其次,债务应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而非个人用途;最后,债务的形成应当基于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债务形成时夫妻关系状态在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考虑债务形成时夫妻的关系状态。
如果夫妻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证据表明存在分别财产制或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个人债务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关键。
如果债务被用于购买家庭日常用品、支付家庭费用、子女教育等,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事业,应视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四、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最高法强调,判断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如夫妻是否共同参与借款行为、是否知道借款、借款后是否共同分享该利益等。
如果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使一方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债务形成后夫妻是否共同偿还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借款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的,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同样享有请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权利。
六、债权人是否善意信赖夫妻共同负债最高法认为,债权人在与债务人发生借贷行为时,是否有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夫妻共同负债,也是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
如果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是夫妻共同负债,即使实际上并非如此,该债务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七、债务形成时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最后,最高法强调了借款真实性的重要性。
如果借款缺乏真实的交易背景,如虚假交易、伪造证据等,即使该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上产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主要依据《婚姻法》和《债法》相关规定。
而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重构。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1.婚姻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支出、房屋装修等。
案例一: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后原告在法庭上表示,离婚时应评估家庭债务并进行分摊。
原告认为,家庭债务应包括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
法院支持该诉求,判决离婚时家庭财产由双方共同分配,家庭债务共同分担。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动性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主动承担才算有效。
如果其中一方不知情或对债务不同意,该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共同购买房屋,且只有男方签了贷款合同。
该男女在分手后,女方认为男方应该承担购房贷款,最后法院认定该贷款不属于两人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性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合法债务。
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该债务不合法,则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原告向被告借款,被告以未婚夫身份代为承担该债务。
后双方结婚,婚后原告起诉被告归还两人共同还款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是原告个人的借款,被告是以未婚夫身份承担,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重构夫妻共同债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进行重构,即重新判定债务的承担方。
案例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方以男方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等原因提出起诉,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认定男方需要承担所有债务,包括夫妻在一起时产生的共同债务。
案例五:双方离婚后,男方还妻子因建筑公司破产产生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不必承担。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
如果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债务,且为合法债务,双方也需要共同承担。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夫妻之间共同担负债务也日益增多。
然而,由于我国在法律体系建设及其它有关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尚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合同认定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外界交易中应当经双方同意才能认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然而,在实际情况下,夫妻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往往不会以正式文书的形式记录下来,这就导致很多时候存在认定的难度。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权利行使限制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夫妻之间实际上存在一定的权利行使限制,即不能与外界发生可以转让法定权益的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当夫妻双方出现债务纠纷时,债权人无法行使义务所带来的权利。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财产归属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夫妻双方出现债务纠纷时,个人财产的归属有时会引发纠纷。
原则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的财产以“共有财产”的方式归属;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债权人和夫妻双方往往会出现争议,由于没有相应的规定,不能够有效解决此类纠纷。
总之,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合同认定问题、权利行使限制问题和财产归属问题。
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主要在于从法律建设的角度加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使夫妻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得以有效认定,从而有效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首先 ,夫妻兆 同债 务推 定 欠缺 法理 基础 。有 学者 认 为推 定规 因 为男 女双方 以永 久 同 生活 为 日的而缔 结婚 姻 ,在 诸 多方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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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 分类 号 :D920.5
文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009·0592(201o)1O-075—02
一 问题 的提 出 、
为 履行抚 养 、赡养 义务 以及 夫妻 一方或 双方 治疗疾 病 等需 要所 负
最 高 人民法 院于 2003年颁布 的 《关 于适 川<中华人 民共 干ll国 的 债务 。 笔者 认为此 概念将 夫妻 唰债 务局 限 r共 同生活 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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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
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随着我国人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夫妻间的债务问题主要涉及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多个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在我国法律规定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和义务是共同承担的。
无论是一方人在婚前就有的负债,还是婚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共同承担。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分类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 共同债务:指夫妻双方共同签订或共同承担的债务。
2. 个人债务:由一方人在婚前或婚后单独产生的债务,但是因为夫妻关系,另一方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3. 单独承担债务:指夫妻双方明确约定,某一方人单独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1.共同贷款导致离婚在江苏省某市,一对夫妻因为共同贷款导致家庭破裂。
该夫妻在婚后一起为房贷负担,但是由于双方收入不稳定,还款进展缓慢,最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最终选择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商定由其中一方承担全部贷款,避免了离婚后的经济风险。
2. 个人债务的承担在广州一起案例中,一名女子因为婚前担保拖欠银行贷款,导致银行上门催债。
由于该女子已经结婚多年,银行认为其丈夫有连带责任,因此上门追讨。
在法院调解下,丈夫最终同意承担该女子的部分债务,减轻了妻子的个人经济压力。
3. 单独承担债务的约定在北京市某区,一对夫妻购买了一套的房屋,但是由于双方收入的差异,决定只由一方人还贷款。
因此在购买时,夫妻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由丈夫单独承担全部房贷债务,妻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方式既能够保护妻子的个人财产,又能减少对夫妻间的经济压力。
以上三个案例都表明,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到家庭和个人的利益,在处理债务问题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解决。
除了以上三个案例,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生活中依然时有发生。
例如,在购买物业、汽车、消费贷款等方面,两人可能都参与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出现了逾期还款、无法按时归还款项等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于《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基于《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近日,XXX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做出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对于解决前述类似的问题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离婚的时候,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理论上来说,并不是只要是夫妻,一方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就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在个案中去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先看夫妻双方是否做出了共同的意思表示,比如双方是否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虽然仅有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了,那么基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这个负债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若仅以一方名义负债,另一方没有共同签字,也没有事后追认,那么就看这个所负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法律就默认是夫妻共同债务。
至于多少钱算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目前没有固定的标准,应该根据各地生活水准,当事人的收入水平等综合确定。
最后,对于显然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就要举证证明这个债务是夫妻双方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能证明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证明的就是单方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生活所需不仅仅包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比如改善家人居住条件购置住房,为子女治病,类似这种大额的支出,虽然不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也是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一部分。
另外,夫妻共同经营就比较好理解了,比如夫妻二人一起经营个体工商户,或者开办公司,如果债务是用于这些方面,也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后,这个司法解释最大的变化实际上是在一定条件下重新分配了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夫妻一方被动负债的风险。
以前,虽然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在认定时,法律首先默认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概念与特点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其基本特点包括:一是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产生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三是债务的承担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当前,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存在模糊性。
例如,《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难。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也是一大难题。
债权人往往难以证明债务的产生与夫妻双方有关,而夫妻双方也可能因为各自利益考虑而互相推诿。
(三)债务性质的认定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涉及到债务性质的认定问题。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生活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认定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债务等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四、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司法实践的指导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加强司法实践的指导。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法官培训等方式,提高法官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认识和把握能力。
(三)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在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由夫妻双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非共同生活所需。
论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论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规定了关于夫妻债务制度的内容。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
宗旨是鼓励夫妻共同承担金融责任,并加强对夫妻双方,特别是家庭主外的债务状况的监
督管理。
国内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主要方式和规则主要是:一是支持夫妻共同债务,双方
需共同承担其间发生的债务;二是夫妻共同倣担债务,但另一方可将其支付债务款项用作
抵押;三是夫妻双方有可能由第三方代付,夫妻双方应一起受益;四是夫妻双方各自承担
债务,但应协商双方对债务管理范围和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优点无可厚非,可以鼓励夫妻共同承担责任,避免夫妻双方的债
务纠纷,并可以在家庭金融问题上起到一定的节流作用,避免双方均不当消费过多、积累
过大的债务。
同时,也可以让双方减少债务纠纷,减少社会对家庭金融问题管理不当而引
起的民事纠纷,同时也可以保护家庭中最弱群体的利益。
然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也存在风险。
例如,夫妻共同债务的双方可能不能完全可靠,从而破坏双方的债务支付及债务偿还能力,同时也可能导致双方的家庭关系出现损害。
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实施,还需要一定的法律框架,以确保双方的权利及其能够在债
务状况下进行安全及有效的分割。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鼓励夫妻共同承担金融责任、加强夫妻双方债务管理
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在防止夫妻互相依赖、防止家庭金融危机及维护夫妻双方社会问题
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风险,如双方不能正常付款等。
因此,应当在夫
妻共同债务事项上,健全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制度,规范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并积极应对
其间的债务纠纷。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于现在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想要知道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哪些又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比较麻烦的,但是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相关规定了,接下来就由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根据该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
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方式《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三、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承担夫妻之间共同的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双方也可以协商债务的承担,但协议书对债权人是没有效力的。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如果你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应该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之“夫妻共同债务”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之“夫妻共同债务”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是中国法院在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时所适用的规定,其中涉及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这些债务在离婚后依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下面我们将对该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进行解析。
根据该解释,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
这意味着只有在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所承担的债务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那么离婚后所产生的债务不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离婚后个人债务,从而明确责任的归属。
该解释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因夫妻一方经营需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即共同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因夫妻一方日常生活和教育子女的需要所产生的债务,即共同的家庭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这些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因此在离婚后依然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确认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经济合作关系,并将这种合作关系延续到了离婚后,保障了婚姻关系解除后双方的合法权益。
该解释还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从事生产、经营、家务等活动的实际需要确定。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实际活动和合作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利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该解释还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
夫妻离婚后,对共同债务的承担应当由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确定。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需要法院进行判决,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在实际适用中具有指导意义,能够有效解决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可能会因国家法律、地区法规以及具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用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些标准,但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1. 债务产生时间:若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且在债务产生时夫妻关系已存在,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债务性质:债务的性质可能影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例如,用于家庭生活、共同财产等债务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债务用途: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支出,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双方共同承担:若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债务的还款责任,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 债务登记:债务登记在双方名下,特别是联名账户、共同借款文件等,可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6. 债务利益关联:若债务的目的与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相关,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7. 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法和债务法,可能存在特定的规定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和国家的法律规定都有所不同,因此实际情况可能会因具体法律和案例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面临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了解适用于您的地区和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其认定涉及到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探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即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债务。
但如何确定债务的共同性,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难点。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明确的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而不是单方面的债务。
因此,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明确的性质,即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2.债务的来源夫妻共同债务的来源也是认定的重要标准。
如果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而如果债务是由一方单独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3.债务的目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也是认定的重要标准。
如果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而如果债务是为了一方个人的利益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1.认定标准不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
因此,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方式多种多样,证明难度较大。
如何获取充分的证据,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
屋 、 置 家用物 品等 引起 的 债务 。所谓 经 营性债 务 , 购 是指 夫妻 关 益 。后来 , 践 的发 展 和 日常家 事代 理理论 和制 度 的拓 展, 得 实 使
夫妻 共 同生 活”的债务 目的而 认 定 系存 续期 间 , 妻一 方或 双方 出于 共 同生 活的 目的, 夫 从事 经营 活 我们 认识 到过 于注 重 以为 了 “
一
夫妻 双方 基于 各种 原 因而 采取 有欺 骗性 的行 为逃避 债 务 。至 于
夫 妻双 方之 间如 何按 份 分割债 务 , 不能 影响债 权人 的利 益实 现 。
二 、 妻共 同债 务的 认定 夫
、
夫 妻共 同债 务的概 念 与特 征
我 国《 婚姻法 》2 0 (0 2年) 4 条规 定 :离婚 时 , 第 l “ 原为夫 妻共
决。 由此 可知 , ” 夫妻 共同债 务 是指 在婚 姻关 系存 续期 间 , 妻双 常 常 以债 务 的 目的作 为判 断债 务 的标准 。 夫 在这 种主 张 中, 夫妻 共 方 或一方 为维 持共 同生活 的需要 , 出于 为共 同生活 的 目的从事 或 同生 活是 夫妻共 同债 务产 生的前 提 , 此期 间并不 是夫 妻双方 所 在 经 营活动 所 引起 的债 务 。 因 此 , 就一般 意义 上 而言 , 我们 可概 括 产生 的一 切债 务都是 夫妻共 同 债务 , 果不是 为了夫妻共 同生 活 如 包 所 地 将夫 妻共 同债 务 区分 为生 活 性债 务和 经营 性 债 务。所 谓 生活 需要 ( 括共 同经 营) 产生 的债 务 则为 夫妻个 人债 务 。以债 务
夫妻 双方之 外 的债 权人而 言 的 ,因而是 一种 外部 责任 。 对债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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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者:秦艳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9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目的论”改为“名义论”,由于欠缺立法基础,背离了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法理,严重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亟需完善。
本文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论述,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建议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限定在日常生活领域,并通过完善家事代理制度,构建夫妻财产补偿等措施,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家事代理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75-02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此条司法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确立的以“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共同生活”的“目的论”修改为“夫妻以个人名义”的“名义论”。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虽有其进步之处,如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遏制了实践中某些夫妻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维护了交易安全,但该规则却有诸多缺陷之处,具体如下:首先,夫妻共同债务推定欠缺法理基础。
有学者认为推定规则的法理基础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取得的家事代理权。
但家事代理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是把夫妻视为一个整体,便于交易的开展,但任何事物都有一定的界限,夫妻在本质上仍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让夫妻一方为另一方的所有举债负连带责任,明显欠缺法理根据。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忽视了夫妻另一方合法利益的维护。
立法的过程是权利、义务分配的过程。
在某种意义上,任何法律规则都是对相互冲突利益的平衡,而不是顾此失彼,偏执于一方。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片面追求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把交易安全绝对化,有违法律公正性。
最后,法律缺少必要的救济措施。
无救济就无权利。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增大了夫妻一方进行恶意举债、通过减损共同财产的方式,侵害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的风险,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被侵害的配偶一方只有通过离婚,才能制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并且对已经造成的损害也无法请求法律予以救济。
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性质和范围的重新认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学者也认识不一。
通说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①笔者认为此概念将夫妻共同债务局限于共同生活领域,不能涵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付的经营性债务,概念的外延不够周延;而且将夫妻共同债务局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男女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经夫妻双方的合意,也可成为共同债务的一部分。
在借鉴学者概念的基础上,笔者将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为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及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共同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以及经夫妻双方合意由个人债务变更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在本质上是债的一种。
按罗马法,债为法锁,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的不利益。
根据民法的一般法理,债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合意所发生的债,在没经第三人同意或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夫妻共同债务,之所以对没有参加债权债务订立的夫妻一方产生约束力,是因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婚姻,在诸多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因而法律赋予夫妻双方以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所为的法律行为,法律视其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夫妻共同债务,在本质上仍是因夫妻一方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在现代社会,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同,夫妻之间的人身连带关系也在逐渐的被弱化,法律强制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所有债务均让善意、且无过失的夫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明显欠缺法理基础。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是以排除夫妻个人债务的方式规定的。
由于列举的夫妻个人债务仅仅三种情形和一个兜底条款,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不当扩大,进而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
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有些学者主张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准则:(1)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夫妻一方对夫妻另一方借债行为事前或事后知晓后,没有向债权人明确的表示反对,即可视为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即使夫妻双方事前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即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②笔者赞同此观点,建议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凡不属于夫妻双方的合意或收益共享范畴的债务,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域外立法及比较分析在域外的婚姻家事立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有比较清晰的规制。
法国立法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限制在家庭生活领域,由永久性负债和共同财产应当予以补偿的负债组成。
《法国民法典》第1409条将永久性负债界定为:“为维持共同生活与子女教育的支出,夫妻双方应当负担的生活费用以及缔结的债务。
”第1413条和第1415条是关于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则,但这两条规定是相互冲突的。
第1413条确立了共同财产清偿规则,规定“对夫妻各方在共同财产制期间所负的债务,无论其发生原因如何,均得以共同财产为清偿,除非作为债务人的夫妻一方有欺诈或者债权人有恶意”;而第1415条规定的个人财产清偿规则,规定“夫妻各方在设立保证和进行借贷时,仅得用其自身财产与个人收入承担义务”,除非得到另一方配偶的明示同意”。
③对于这两条规则的自相矛盾,1991年法国最高法院判决认定,如果夫妻各方借贷或为保证未取得对方同意的,适用第1415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的自有财产提出请求,财产不足的,适用个人财产清算规则。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对家庭生活无益的,或第三人恶意,且该项开支明显过分,另一方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
德国法律也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必要的限制。
如《德国民法典》第1460条规定:“由配偶一方在财产共同制存续期间实施的法律行为产生的债务,只有在另一方同意该法律行为,或该法律行为不经其同意也为共同财产的利益而有效力的情况下,共同财产才对该债务负责。
”④《瑞士民法典》第233条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为,夫妻双方在行使夫妻财产共同体的代理权或管理权时发生的债务;在其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中发生的债务,但仅以动用共同财产之资金或将收益归入了共同财产者为限;夫妻他方个人亦应负责的债务;双方与第三人约定除以个人财产外还以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债务。
⑤综上所述,各国婚姻家事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均持谨慎态度,大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将其局限在家事共同生活领域,并辅以相应的救济措施,如夫妻财产补偿制度,以防止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滥用,进而保护夫妻一方合法的权益。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在对我国现行法律反思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借鉴。
四、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立法完善(一)完善家事代理制度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所为的法律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由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⑥该制度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家事委任,立法目的是为了将夫妻双方看为一个整体,以便于交易的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第17条确立了家事代理制度。
即在日常生活范围内,夫妻双方都可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且夫妻一方所作的意思表示,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决定;在非日常生活领域,夫妻一方与他人所为的负担行为,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共同向外作出意思表示,夫妻另一方不得在事后以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进行抗辩。
家事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局限在家庭生活领域,对于家庭生活领域外的其他事项,夫妻一方应当取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或授权,否则另一方就无权代理。
具体到夫妻共同债务,非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取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或授权,否则就不应让夫妻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立法上亟需对家事代理制度的范围进行界定,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论述的“日常家事之范围,依各夫妻共同生活之情事及因其行为之目的而有所不同,由外部正确判定,甚为困难。
然如仅依内部情事而定范围,不独有害于第三人,结果反而碍于夫妻共同生活之经营,故应就家事之规模及其外部的生活式样,以定其范围。
”⑦笔者赞同史尚宽先生的观点,根据家事规模及其外部的生活样式综合加以判断,若夫妻一方所为的法律行为属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范畴,为夫妻共同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所付债务,才应归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若夫妻一方非因共同生活的需要,没得到夫妻另一方的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行为人属于无权代理,若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则应属于无权代理,应当由行为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
(二)构建夫妻财产补偿制度夫妻财产补偿制度指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取得收益,或夫妻共同财产偿付了夫妻个人债务的,则应从受益方的个人财产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补偿。
国外立法大多对此有明确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1412条、《德国民法典》第1467条和第1468条。
笔者建议在我国未来的婚姻家事立法中确立夫妻财产补偿制度,并根据不同的情形规定明确的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足赔付时,权利人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必须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方能请求;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足够赔付的,权利人可随时请求赔付。
(三)确立债务防卫权有学者主张在夫妻双方分居的情形时,由于夫妻间的信任丧失或锐减,为避免夫妻一方被夫妻另一方拖入债务深渊,允许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对夫妻另一方未来的负债不负连带清偿责任。
⑧笔者赞同该学者的主张。
由于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夫妻分居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未来婚姻家事立法可在借鉴外国夫妻别居制度的基础上,合理构建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的债务防卫权,明确其实施的法定情形和期限,切实保护夫妻一方合法的财产利益。
注释:①巫昌祯.婚姻与家庭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②蒋月.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页.③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上、下册).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④陈卫佐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⑤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⑥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17页.⑦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0年版.第318页.⑧魏小军.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昆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