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一、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一、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有义务还吗1、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有连带清偿的义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
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1)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看不同情形:(一)一方赌博等从事违法行为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2、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民法典的情况。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如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单独作出的财产赠与行为有效吗1、不经过配偶同意,单方赠与个人财产的行为有效。
如果赠与物是属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比如婚前财产、婚后约定为个人所有、法定的婚后个人财产(如残疾补偿金),那么赠与人拥有对赠与物的完整的处分权,不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可以赠与他人,而且配偶不能撤销这种赠与。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债务产生的时间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用途应为共同生活需要或者为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三是债务的承担主体为夫妻双方。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与挑战(一)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的现象。
有的法院以债务产生的时间为标准,有的法院则以债务的用途为标准,甚至有的法院采取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方式。
这种认定标准的差异,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混乱。
(二)证据认定难度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往往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材料,如借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然而,由于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的问题,使得证据的认定难度较大。
同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也增加了证据认定的难度。
(三)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一旦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方式将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将受到损害。
因此,如何在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同时,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一)明确认定标准为了解决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可以参考各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
同时,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确保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2022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
2022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往往存在很多的债权债务的情形,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所欠的债务,可能另一方不想承认,此时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那么,本文由为您介绍关于2022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
一、2022年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角度,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短信、微信、电话、邮件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最高法还明确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精神,婚姻作为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对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权。
基于此,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参考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也就是说举债用于上述家庭消费,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相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这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难度都比较大。
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对这一类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
离婚协议书:关于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协议书: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的道路上,有时夫妻双方可能会走到分岔口,选择离婚来结束这段关系。
而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这份离婚协议书将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明确和规范,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为购买家庭住房、车辆等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2、因共同经营生意、投资等产生的债务。
3、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然而,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产生的债务。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3、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情况经过双方的认真梳理和核算,目前我们确认以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1、于_____年_____月,为购买位于_____的住房,向_____银行贷款_____元,截至离婚协议签订之日,尚欠贷款本金_____元,利息_____元。
2、于_____年_____月,为共同经营_____生意,向_____借款_____元,目前仍未偿还。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于上述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协商一致,按照以下方式分担:1、关于住房贷款,由_____负责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_____在_____年内给予_____经济补偿_____元。
2、关于生意借款,由双方各自承担_____%,即_____元。
_____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偿还自己所承担的部分,_____应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偿还自己所承担的部分。
四、债务偿还的保障措施为确保债务能够按照约定得到偿还,双方同意采取以下保障措施:1、双方应诚实守信,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以下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要点:
1. 社会抚养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社会抚养义务,即双方应共同承担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生活费用和教育、医疗等支出。
这些支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 婚姻生活费用: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共同的婚姻生活费用支出,包括居住费用、食品、衣物、交通等日常生活费用。
这些费用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婚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共同财产,比如共同购买的房产、汽车等,其债务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房产时所贷款的债务将是双方共同承担的。
4. 夫妻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或书面约定来认定共同债务责任。
这种约定一旦达成,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状态下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而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不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当地法律规定和判例。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婚姻法中被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具体定义和明确认定范围,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进行分析。
一、婚前债务夫妻在婚前的债务属于各自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因此,如果夫妻在婚前曾有过债务纠纷,仅属于当事人个人承担责任,并不需要对方进行担保或支付债务。
二、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共同担保、以夫妻名义签订的合同等,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夫妻共同债务在发生纠纷时,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1.共同借款夫妻共同借款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个人、企事业单位借款,用于家庭及生活消费等方面。
在此情况下,两人应共同承担借款义务,无论借款合同上的还款责任由谁承担,都不会影响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责任。
2.共同担保夫妻共同担保是指夫妻双方一起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或企业担保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旦担保,就意味着双方都有义务承担该债务,无论借款人是否能够履行还款义务。
3.共同签订的合同三、凭证不清的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提供生活费用、还款帮助、欠款还款、联名送礼等,尽管没有签订任何明确的借贷合同,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的债务。
此时,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证明,法院将采取综合证据证明的方式,进行债务确认。
四、失信被执行人的债务夫妻之间也可能存在陷入债务纠纷的情况。
双方无法在诉讼中协商解决,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诉讼。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债务,但其中一方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股票、基金、债券这些现金性高的标的,债权人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权限交易的方式进行扣款的业务。
应当就此认为,夫妻双方仍应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取证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取证夫妻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但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夫妻个人债务跟共同债务往往难以区分。
那么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认定的?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取证?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要承担责任吗?接下来让我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认定的?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取证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这样的情况比较少,因为一般情况下夫妻间财产、债务约定是秘密的,第三人无法得知,而在该类型纠纷中,夫或妻必须对”第三人知道该约定”进行举证。
2、能够证明该债务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
如在婚前或离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3、能够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
即使夫妻一方将债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从未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证明其为个人债务。
因为货币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所以无法证明这张钱用于什么地方,那张钱用于什么地反,所以举证也是有难度的。
实践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后生活的关联性及合理性。
4、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所产生的债务,因其性质和法律特征的特殊性、专属性,故不需夫妻约定又侵权人个人履行,也应推定为其个人债务。
5、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因遗嘱或赡养遗赠协议而单独继承遗产和债务的,该债务应推定为个人债务,及时集成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内就履行该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进行重新协议而变成新的债务,该债务亦应推定为个人债务。
简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考研
简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考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是家庭法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考虑夫妻的婚姻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双方的实际行为。
在清偿上,夫妻共同债务通常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例外情况。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是根据债务产生的原因和性质来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具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是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债务,如购买房产、汽车、家具等的贷款;也可以是一方自行承担的债务,但债务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如购买日常用品或支付房租等。
此外,夫妻共同债务还包括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如共同经营家庭企业所产生的债务等。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夫妻的财产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负债也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因此,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应考虑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
如果债务是夫妻所共同财产的产生原因,如为购买婚房而贷款,那么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该债务。
如果债务只是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那么债务应由该方个人承担。
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实际行为。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可以通过协商、约定或者一方担任家庭经济主管的形式对债务承担进行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应按照约定来承担债务。
例如,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担任家庭经济主管,由该方负责管理家庭财务并承担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债务。
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是否存在此类协议或约定也是认定共同债务责任的重要参考。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面,夫妻双方通常应共同承担。
即使在一方确实无力清偿债务,另一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平等互利的的家庭关系,夫妻应相互扶持,共同承担债务。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上产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主要依据《婚姻法》和《债法》相关规定。
而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重构。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1.婚姻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支出、房屋装修等。
案例一: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后原告在法庭上表示,离婚时应评估家庭债务并进行分摊。
原告认为,家庭债务应包括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
法院支持该诉求,判决离婚时家庭财产由双方共同分配,家庭债务共同分担。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动性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主动承担才算有效。
如果其中一方不知情或对债务不同意,该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共同购买房屋,且只有男方签了贷款合同。
该男女在分手后,女方认为男方应该承担购房贷款,最后法院认定该贷款不属于两人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性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合法债务。
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该债务不合法,则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原告向被告借款,被告以未婚夫身份代为承担该债务。
后双方结婚,婚后原告起诉被告归还两人共同还款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是原告个人的借款,被告是以未婚夫身份承担,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重构夫妻共同债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进行重构,即重新判定债务的承担方。
案例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方以男方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等原因提出起诉,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认定男方需要承担所有债务,包括夫妻在一起时产生的共同债务。
案例五:双方离婚后,男方还妻子因建筑公司破产产生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不必承担。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
如果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债务,且为合法债务,双方也需要共同承担。
认定共同债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务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尤为突出。
共同债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的债务。
在法律上,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以及法律关系的确定等问题。
本文将详细探讨认定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共同债务的定义与特征(一)定义共同债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的债务。
在法律上,共同债务可以分为按份共同债务和连带共同债务两种形式。
1. 按份共同债务:指债务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债务的责任。
2. 连带共同债务:指债务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二)特征1. 多个债务人:共同债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
2. 债务连带性: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
3. 债务不可分割性:共同债务是不可分割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4. 债务连带责任: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责任,任何一个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其他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一)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债务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债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债务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债务。
(二)合同约定1. 合同中明确约定共同债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共同债务的,按照约定承担。
2.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共同债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共同债务的,按照法律规定承担。
(三)实际履行情况1. 实际履行情况表明共同债务: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2. 实际履行情况表明按份债务: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各自承担债务的,可以认定为按份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签订或夫妻一方签订,事后经过另一方追认同意的,以及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更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的相关知识,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如何(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在结婚之后如果因为⽣活⽅⾯找外⾯借了钱的,这个时候,应该夫妻双⽅共同承担这笔债务,⽽不是由单⽅⾯的承担,在离婚之后,这笔钱也是需要双⽅共同偿还的。
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从以下标准进⾏判断:(1)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后,夫妻双⽅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3)是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共同⽣活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为共同⽣活所负的债务,在⽇常⽣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活⽤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或双⽅为治疗疾病⽀付医疗费⽤所负的债务;从事双⽅同意的⽂化教育、⽂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在⽇常⽣活中的应由双⽅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共同从事⼯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产、经营活动中⽋缴的税款等。
这⾥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起共同从事投资、⽣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从事⽣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由此可见⼀⽅以个⼈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于夫妻共同⽣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24年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范文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水平的提升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夫妻关系中的共同债务问题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和债务清偿问题时,需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
本文旨在研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清偿规则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债务的发生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以及是否为双方共同认可或追认。
(一)债务与共同生活的关联性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首先应当考虑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的关联性。
如购买共同居住的房屋、车辆,或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的债务等,均可视为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的债务。
(二)双方的意思表示此外,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认可或追认也是认定共同债务的重要依据。
如双方共同签署的借款合同、贷款协议等,均可以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一)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即不论双方在债务形成时的财产状况如何,都应平等地承担清偿义务。
(二)特殊情况下的清偿规则1. 离婚时的清偿: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对共同债务进行清算。
如无特别约定,一般按照婚姻期间所得财产的比例或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清偿。
2. 一方无力清偿的情况:如一方因故无法承担清偿责任,另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可依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对于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法院应综合考虑债务的发生原因、用途、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分割情况等因素,公平、公正地作出判决。
五、结论及建议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概念与特点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其基本特点包括:一是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的产生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三是债务的承担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当前,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规定存在模糊性。
例如,《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困难。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过程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也是一大难题。
债权人往往难以证明债务的产生与夫妻双方有关,而夫妻双方也可能因为各自利益考虑而互相推诿。
(三)债务性质的认定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涉及到债务性质的认定问题。
如何区分夫妻共同生活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认定婚前个人债务与婚后共同债务等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四、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司法实践的指导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应加强司法实践的指导。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法官培训等方式,提高法官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认识和把握能力。
(三)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在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由夫妻双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非共同生活所需。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标准、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 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买房屋、车辆、家用电器等生活用品的贷款;支付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所欠的债务。
2. 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如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生产经营活动所欠的债务。
3. 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如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所负的债务。
4. 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偿还的债务:如夫妻双方共同借款、担保等。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1. 时间标准:夫妻共同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结婚之日起至离婚之日止。
2. 主体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包括夫妻双方各自为对方偿还的债务。
3. 目的性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履行法定义务。
4. 证明标准:债权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如借条、收据、银行流水等。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1. 分割共同债务: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共同债务的分割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共同债务也应当分割。
分割方式包括:(1)平均分割:夫妻双方按照各自对共同债务的贡献程度,平均分担债务。
(2)按比例分割:夫妻双方按照各自对共同债务的贡献程度,按照比例分担债务。
2. 承担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对共同债务仍负有偿还义务。
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追偿。
3. 债权人追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追偿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于现在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想要知道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哪些又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比较麻烦的,但是随着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有相关规定了,接下来就由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根据该定义,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
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
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方式《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三、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承担夫妻之间共同的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双方也可以协商债务的承担,但协议书对债权人是没有效力的。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对于普通公民来说,如果你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应该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知识。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应如何偿还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应如何偿还夫妻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夫妻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债务,存在着共同债务的性质。
因此,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如何合理地偿还共同债务,对夫妻共同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首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一、实际居住证明夫妻实际居住在同一住所,通过房产证、水电费单、物业管理费单等证明,将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生活费用以及支付的开销和欠款。
二、财务文件夫妻之间的财务文件也是一种证明共同债务的证据。
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借款合同、共同拥有的房屋、汽车等的购买合同等文件,均能证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三、信用卡消费夫妻双方共用信用卡,所有的消费记录均记录在信用卡账单上。
如果发现有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的信用卡,且卡片上的姓名相同或相似,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银行账户夫妻共同使用的银行账户也是一种认定共同债务的证据。
夫妻双方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银行开通的账户,并且账户上的流水记录有双方的收入、支出记录,均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共同债务应如何偿还?一、协商一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第一步是协商一致。
夫妻双方可以就各自的财务状况、收入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定共同偿还方式,以避免关系的恶化。
二、平均分配如果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金额相对较小,夫妻双方收入基本相等,可以采取平均分配方式偿还共同债务。
确保双方偿还的金额基本相同,以平等和公平的原则来维护夫妻关系。
三、按还款能力分配如果夫妻的收入不同,或者负担不同,可以按还款能力进行分配。
就财务状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将债务的还款压力减轻到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偿还公平和合理。
四、先偿还高利贷如果夫妻共同债务中有高利贷,可以优先还款。
高利贷利息高,如果不及时还款,会加剧还款压力,导致更多的债务。
因此,优先偿还高利贷可以减轻贷款压力,减少未来的债务。
五、分期付款夫妻双方也可以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将共同债务分散到一段时间内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可能会因国家法律、地区法规以及具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用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些标准,但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1. 债务产生时间:若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且在债务产生时夫妻关系已存在,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债务性质:债务的性质可能影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例如,用于家庭生活、共同财产等债务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债务用途: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支出,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双方共同承担:若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债务的还款责任,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 债务登记:债务登记在双方名下,特别是联名账户、共同借款文件等,可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6. 债务利益关联:若债务的目的与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相关,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7. 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法和债务法,可能存在特定的规定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和国家的法律规定都有所不同,因此实际情况可能会因具体法律和案例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面临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了解适用于您的地区和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其认定涉及到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认定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探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即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债务。
但如何确定债务的共同性,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难点。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的性质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明确的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而不是单方面的债务。
因此,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明确的性质,即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债务。
2.债务的来源夫妻共同债务的来源也是认定的重要标准。
如果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而如果债务是由一方单独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3.债务的目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也是认定的重要标准。
如果债务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而如果债务是为了一方个人的利益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问题1.认定标准不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
因此,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方式多种多样,证明难度较大。
如何获取充分的证据,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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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发布时间:2010-9-8 15:27:45 发布人:点击:193一、案例1、【案情】原告:陈海芳。
被告:叶明锋。
2007年9月4日叶文彬(案外人)起诉叶明锋要求偿还2006年12月30日经双方结算的“接近开关”外壳货款108000元,该案在审理时追加陈海芳为共同被告。
2007年11月21日洞头县院作出(2007)洞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一、叶明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叶文彬货款108000元;二、陈海芳对上述款项的支付负连带责任。
陈海芳不服提起上诉,温州中院作出(2008)温民二终字第58号判决:驳回上诉,洞头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受理陈海芳与叶明锋离婚纠纷案,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洞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离婚并对财产和债务进行分割,但对上述债务未作处理,明确该债务承担以中院(2008)温民二终字第58号判决为准。
2008年5月6日,陈海芳以“叶文彬诉叶明锋买卖合同是发生在夫妻双方分居之后,已生效的判决已认定双方分居之后叶明锋的外加工付款,陈海芳不应承担”为由,向洞头县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令叶明锋偿还其代付的债务款55250元。
【审判】案例1洞头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实质上是离婚后双方对债务承担的纠纷。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叶文彬起诉的货款108000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陈海芳支付一半货款后是否有权要求叶明锋返还。
上述债务经法院审理,已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陈海芳与叶明锋共同偿还给叶文彬。
虽然该笔债务在双方离婚时未作处理,但离婚后该债务也应共同偿还,陈海芳履行了自己应当承担一半,无权要求叶明锋返还。
遂判决:驳回陈海芳要求叶明锋返还不当得利55250元的诉讼请求。
陈海芳上诉称:一、原判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抵触,且与温州中院(2008)温中民二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相抵触,该判决明确指出:“至于叶明锋或者陈海芳承担责任后,二人之间如何分担该笔债务,可另循途径解决。
”二、原判与《婚姻法》第四十条相抵触,第四十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
”而本案债务系双方分居之后,叶明锋独自经商购买材料的债务,不属于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原判与(2007)洞民一初字第159号判决相抵触。
(2007)洞民一初字第159号判决已认定叶明锋于2006年4月17日、9月29日支付叶文彬的3万元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作为与这两笔债务具有同类属性的本案债务,却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前后矛盾。
故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叶明锋答辩称:一、法院无须对该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进行审理。
二、该债务产生的时间不能认定为分居之后,只是结算时间在分居之后。
三、陈海芳已支付的一半货款55250元,是其履行生效判决的结果。
故请求维持原判。
温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除认定原审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叶明锋于2006年陆续向案外人叶文彬订购“接近开关”外壳,双方于2006年12月30日经结算,叶明锋尚欠叶文彬108000元。
洞头县法院作出(2007)洞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后,陈海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叶明锋与叶文彬之间的买卖关系发生在2006年年初之后,而叶明锋与陈海芳于2006年年初已开始分居,该债务与陈海芳无关,陈海芳不应承担责任。
温州中院虽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温民二终字第58号判决维持原判,但该判决认为,该笔债务产生于叶明锋与陈海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至于叶明锋或陈海芳承担责任后,二人之间如何分担该笔债务,可另循途径解决。
温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洞头县法院(2007)洞民二初字第81号判决以及温州中级法院(2008)温民二终字第58号判决,认定欠叶文彬的108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夫妻负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已生效,并有既判力。
因此关于该债务对外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当事人不得再行诉讼。
如果当事人不服,可申诉处理。
二、(2007)洞民一初字第159号离婚判决,并未涉及108000元债务的处理,即离婚案件未对该债务在夫妻之间内部关系上作出认定和处理。
(2008)温民二终字第58号判决执行完毕后,夫妻之间的对外债务已消灭,但内部仍存在如何定性和分担的问题。
因此,对该笔债务,夫妻离婚后仍可以提起诉讼。
此诉与温州中院(2008)温民二终字第58号判决审理的诉讼标的不同,并非重复诉讼,也未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三、夫妻离婚时,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作出认定。
本案债务,系叶明锋在分居期间经营所欠的债务,其未举证证明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未证明夫妻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因此,虽然对外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交易安全,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在夫妻内部分担上,仍应认定为叶明锋个人的债务,由其自行承担。
陈海芳已支付的55250元,本质上是对叶明锋个人债务的对外代偿,依法可向叶明锋追偿。
洞头县法院未理清该债务在对外与对内法律关系上的不同属性,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据此判决:一、撤销洞头县人民法院(2008)洞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二、叶明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海芳55250元。
2、【案情】2004年10月甲向乙借款10万元,但乙要求甲找人来担保,甲找到自己的朋友——甲乙两人都认识的丙,甲乙在向丙说明了借款的情况后,丙同意为甲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
由于甲经营亏损,借款到期后甲无法归还借款,乙向法院起诉甲丙,判决生效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乙申请追加丙的妻子戊为被执行人,要求执行丙戊的夫妻共同财产。
戊对上述借款、担保等事实不知情。
【审判】案例2一、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而本案中丙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
二、所谓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其种类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是表明对其个人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定。
债权人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更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明知其个人信用很差的人作为担保人。
这是常识。
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两个人的个人信用我们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这显然是荒唐的。
再者,根据民法和婚姻法原理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独立部分,连带的部分其连接点(连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
本案中乙之所以同意丙进行担保,一方面是乙相信丙的个人信用,另一方面是相信丙个人有能力进行担保,这完全是乙与丙两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乙对丙的妻子的个人信用无从得知,不了解,不掌握,也根本没有信任可言,此时丙的担保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夫妻、家庭也没有从该行为中得宜。
三、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夫和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也不应该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本案中乙与丙订立的担保合同从属于甲乙订立的借款合同,但明显是合同行为,应该遵循合同法原理。
四、本案处理意见中的第一种意见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为了日常家事。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极大扩张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能力,促进了经济交往,同时也有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便利,减少了婚姻生活的成本,维护了民事交往的安定性和稳定性,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
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
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定理以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目的的合同。
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
但是,依据家庭生活状况,所进行的活动是否有益以及缔结合同的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对明显过分的开支,不发生此种连带责任。
”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归属于债权人。
本案中,除非乙能够举证证明,丙的妻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丙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否则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丙的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3、【案情】李某(男),搭乘张某(男)的摩托车,行驶中不慎与另一大客车相撞,张某与李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和大客车方各承担50%的责任。
李某的配偶为赔偿权利人以原告身份遂向法院起诉,以大客车主为被告,同时以张某的配偶何某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案例3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198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
按此规定,原夫妻共同债务仅限于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夫妻一方侵权行为所发生的侵权之债,不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作出了司法解释,扩大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1、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2、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对他人所负的债务;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6、夫妻双方或一方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所分得债务也属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