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义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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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杜牧《山行》诗曰:

远上寒山石径斜,白云生处有人家。

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

诗中第三句“停车坐爱枫林晚”中的“坐”应解释为“因为”之意,而非“坐下”之意。那么,表示动作行为的“坐”为什么会表示“因为”意义呢?“坐”的“因为”之意又是如何演变产生的呢?

“坐”字小篆字形从二人从土,像二人以“土”为中相对跪坐形。(跪坐,即两膝着地,臀部压在脚跟上,姿势与今天所说的“跪”相似,故谓之跪坐。)那么,“二人以土为中相对跪坐”这一字形表示的是什么意义呢?“土”在“坐”的字形结构及表达意义上究竟起什么作用呢?

《公羊传·僖公三十一年》:“天子祭天,诸侯祭土。”何休注:“土谓社也。诸侯所祭,莫重于社。”《礼记·祭法》:“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为社。”王国维《再与林博士论洛诰书》:“社,[殷周]古文作土。”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甲骨文]土为古社字。”由此可知,在甲骨文中,“土”即“社”,即土地之神。

在上古的宗教意识中,土地神是管理一方之神,因而与刑狱有关,例如,《尚书·甘誓》:“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孔安国传:“天子亲征,必载迁庙之祖主行,有功则赏祖主前,示不专。……又载社主,谓之社。”“祖主”即祖先的神牌,“社主”即土地神的神牌。古人在祖主前行赏,在社主前刑戮,可见“社”与刑狱有关。《墨予·明鬼下》中则说得更明白:“故圣王其赏也必于祖,其戮也必于社。赏于祖者何也?告分之均也;戮于社者何也?告听之中也。”王焕镳先生注:“听:听狱,处理刑事。”“坐”正是用二人以“土(社)”为中相对跪坐之形,来表示“争讼、对质”之义,此即“坐”字之本义。例如:

《左传·昭公二十三年》:“叔孙婼如晋,晋人执之,……晋人使与邾大夫坐。”杜预注:“坐,讼曲直。”《晏子春秋·内篇问下》:“言不相坐,行不相反。”吴则虞案:“不相坐,谓不相争讼也。”

“坐”由二人面对面地争讼对质引申为“互相监督并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之义。例如:

《韩非子·定法》:“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又《韩非子·八说》:“明君之道,贱德贵义,下必坐上,决诚以参,听无门户,故智者不得欺诈。”古法规定,不告发检举有罪者与有罪者同罪,此为同坐之罪;检举告发不真实者亦有罪,此为反坐之罪;同一什伍之中,一人有罪,其余因监督不严亦须获罪,此为连坐之罪。“同坐”、“反坐”、“连坐”皆为坐罪,坐罪的意义可概括为“因监督不严或诉讼有误而犯罪”,此意义乃从上义“互相监督并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引申而来。这一意义进一步引申概括,就演变为“因……获罪”或“犯罪”之义。例如:

《晏子春秋·内篇杂下》:“酒酣,吏二缚一人诣王。王曰:‘缚者曷为者也?对曰:‘齐入也,坐盗。’”“坐盗”即因偷盗而犯罪。

《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验,凭证,证件。“舍人无验者坐之”即意为“让没有证件的人留宿,让人留宿者因此而获罪”。

《史记·留侯世家》:“留侯不疑,孝文帝五年坐不敬,国除。”“坐不敬”即犯不敬之罪。

《汉书·龚遂传》:“群臣坐陷王于恶不道,皆诛死者二百余人。”

金寔《送职方郎中王君赴任序》:“[王]君尝坐擅发官廪赈民,逮于理。”

“获罪”、“犯罪”的结果便是判罪,故“坐”又由“因…一获罪”、“犯罪”之义引申演变为“判罪”之义。例如:

《旧唐书·徐有功传》:“季昶锻炼成其罪,庞氏当坐斩,[徐]有功独明其无罪。”“坐斩”即“判斩刑”。

《明史·海瑞传》:“时[海]瑞已擢嘉兴通判,坐谪兴国州判官。”

“坐”的“因……获罪”之义除向“判罪”演变引申外,还有另一演变引申方向。当“因……获罪”中的动作行为意义成分“获罪”进一步虚化消失后,“因……获罪”之义就发展为“因为;由于”之义。例如:《史记·白起王翦列传》:“今空秦国甲士而专委于我,我不复请田宅为子孙业以自坚,顾令秦王坐而疑我耶?”“坐而疑我”即“因而疑我”。

《乐府诗集·相和歌辞三·陌上桑》:“耕者忘其犁,锄者忘其锄,来归相怨怒,但坐观罗敷。”“但坐观罗敷”即“就因为看罗敷”。

杜牧《山行》中的“停车坐爱枫林晚”中的“坐”,使用的正是这一意义。

笊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周国光

“坐”义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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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学术综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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