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晓阳:地方立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如何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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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上位法无罚则而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适用性

探讨上位法无罚则而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适用性

KKPO U TS、综合执法专刊探讨上位法无罚则而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适用性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孔迪亮点提要:上位法在立法时客观上不可能考虑得面面俱到、尽善尽美,所以基层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怡怡需要部门规章发挥“查漏补缺”的作用。

本文从案例入手,分析基层部门行政处罚应遵循怎样的原则?执法人员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作用?一、案例背景近日,某酒店因在房间内张贴“贵重物品遗失概不负责”的标语,被当地市监部门认定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被处罚1万元。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在市监系统内引起广泛讨论,结合报道所述情况推测,当地市监部门应当是依据原工商总局部门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5条“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酒店作出行政处罚的。

二、案例分析对该处罚结论,目前市监系统内支持和存疑的观点并存,笔者是持存疑观点的 一员,主要是觉得上述部门规章设定的罚 则违反了全国人大网站(w w .c n)的“法律释义与问答”中“行政处罚法问 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解读原 则,不宜适用。

法撺规定了义®性规范,但未设定行政处n.法规或*规車能否规定行政处n?so畢戌》«£走零颺于逷法行为.響为作了义舞性»*(m为»*•〇!的行a o a n.法K L審*行®e z n.•w e*行为已*a作出行rf»>**««_在!I嫌予行《»?5的行:A14 I 产品可靠性报告疑难案件执法分析其实,笔者是去年在全国人大 网站搜索《行政处罚法释义》未 果,而偶然发现的这篇解读,当时 有种发现新天地的感觉。

行政处罚法与部门法之间法律关系

行政处罚法与部门法之间法律关系

行政处罚法与部门法之间法律关系《行政处罚法》与具体领域处罚规范的关系是多元复杂的,不是用单一的关系范畴就可加以概括。

《行政处罚法》上的规定是一个规范集合,其中所包含的不同规范,与具体领域处罚规范所呈现的关系并不相同。

具体而言,它们之间在不同情形下,至少会呈现如下三种关系。

01基本法与单行法关系所谓基本法,是指《行政处罚法》相对于具体领域处罚规范(单行法)而言,属于“基础规范”,不允许后者对其进行突破。

用一个并不太恰当的比喻,它们之间的关系好比是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关系。

当具体领域处罚规范与《行政处罚法》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作为基本法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对具体领域处罚规范施加控制约束、防止其“野蛮生长”之目的,而这正是1996年出台旧法的主要目的。

从本次修法的情况来看,这一“初心”并未改变。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在2020年6月28日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其中在介绍本次修法的基本思路时指出:“把握通用性,从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出发……为单行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基本遵循。

”这句讲话中所提到的“通用规范”“基本遵循”之表述,即在重申该法作为行政处罚基本法的定位。

从新法的具体规定来看,不少条文也在强调该法作为处罚基本法的地位。

例如,新法第4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这一条后段特别强调“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意味着在行政处罚的程序问题上,单行法无权做出与其相抵触的规定。

因此,在前面提及的警察行政执法表明身份案例中,公安机关和法院所认为的《人民警察法》上的规定应优先于《行政处罚法》适用的观点,是错误的。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2章中有关行政处罚设定的具体规则,其地位相当于是行政处罚领域的“立法法”。

地方立法与整体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

地方立法与整体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

地方立法与整体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法律的组织结构,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

地方立法是指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条文,旨在为当地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地方立法与整体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是一个重要的议题,需要权衡地方自主权与中央统一权的关系。

一、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地方立法是地方政府行使立法权的一种方式,与中央立法相辅相成。

地方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地方立法能够更好地满足地方特有的管理需求。

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差异较大,中央立法无法面面俱到。

地方立法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更好地解决本地区的问题。

其次,地方立法能够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地方立法可以为各地提供创新空间,鼓励地方政府提供更优惠的法律环境,吸引投资和人才流入,推动地方经济的繁荣。

再次,地方立法可以培养地方政府的法治意识。

地方立法需要政府与法律专家、学者等多方合作,反映了地方政府对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可以促使地方政府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和依法决策的能力。

二、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地方立法虽然有其必要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首先,地方立法可能导致法律体系的碎片化。

地方立法过多、过杂可能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增加了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各地之间的认识成本,影响了国家法律体系的整体稳定性。

其次,地方立法容易陷入利益固化的泥潭。

一些地方政府可能滥用立法权力,制定一些片面追求自身利益的法律条文,造成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制度安排。

再次,地方立法执行力度不足。

地方立法机关的执法力量、执法水平相对较弱,导致地方立法的有效执行受限,法律效力得不到充分发挥。

三、加强地方立法与整体法律体系协调发展的途径为了解决地方立法与整体法律体系的协调发展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善:首先,要制定地方立法的统一指导思想。

中央政府应加强对地方立法的引导,明确政策导向,确保地方立法与整体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有关问题

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有关问题

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有关问题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活动,而行政处罚则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措施。

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相互联系,两者密切相关。

本文将探讨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之间的关系、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

一、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的关系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命令、决定等形式,实施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的过程。

而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依法实施的一种惩罚措施。

可以说,行政执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行政处罚则是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

行政执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行政处罚是为了给予违法行为人应有的惩罚,维护法律的权威。

因此,行政执法与行政处罚是相辅相成的,互为一体的。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有行政处罚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专门规定行政处罚的法律。

该法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权限、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规范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的基本要求。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也对行政处罚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的制定和遵守,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行政处罚的合法性问题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满足法律程序的要求。

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享有申辩、听证、调查取证等权利。

行政机关在制定处罚决定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认真审查。

2. 权限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相关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进行处罚,就属于非法处罚。

地方立法与法治建设

地方立法与法治建设

地方立法与法治建设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地方立法,简单来说,就是各个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属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过程。

地方立法的开展,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为地方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

一、地方立法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地方立法与法治建设紧密相连,二者相辅相成。

首先,地方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具体体现。

法治建设需要依法制定和执行法律,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石。

地方立法是落实法治理念、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其次,地方立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地方立法的完善和执行能力的提升,将为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再次,地方立法是法治建设的推动力量。

地方立法可以将国家法律具体化、细化,为法治建设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安排和依法行政的规范要求。

二、地方立法的意义地方立法对于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地方立法可以更好地维护地方利益。

由于各地的法治需求和具体情况不同,地方立法可以针对性地解决地方问题,保护地方利益,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

其次,地方立法有利于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

地方立法可以规范政府行为,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构建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的政府治理体系。

最后,地方立法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地方立法可以为各种矛盾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提供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增强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三、地方立法面临的挑战然而,地方立法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地方立法存在立法水平不平衡的问题。

一些地方在立法的过程中缺乏严谨的审议和专业的指导,导致法规质量参差不齐。

其次,地方立法过程中存在重复立法的现象。

一些地方立法单位在制定法规时,对已有的法规了解不够,导致重复立法现象频发,浪费了资源和时间。

此外,地方立法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在法规执行上存在问题,法规效力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四、加强地方立法的对策为了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加强法治建设,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措施。

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闭幕

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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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8 日上午,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 记、 副主任房俐在第二十二次全国地方 立法研讨会全体会议上, 做了题为 “强化 科学立法观念、 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的发 言, 介绍了我省相关工作情况。近年来,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为目标, 不断强化科学立法, 在加强人大 立法主导作用、 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 用、 完善科学立法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了 积极探索和实践。 房俐指出, 准确把握科学立法的内 涵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必要前提。科 学立法就是要遵循经济规律、 自然规律、 社会规律。要遵循经济规律, 维护市场 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遵循自然规律, 加强 资源保护利用, 实现可持续发展; 遵循社 会规律, 促进社会共享发展; 遵循立法工 作规律, 注重地方立法的补充性、 有限 性、 实践性。今年我省立法工作重点围 绕省委提出的国资国企改革、 发展服务 业和脱贫 “三大攻坚战” , 开展法规清理; 重点围绕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 产业结 构调整、 东中西三大板块发展, 加紧研究 起草全面深化改革、 转方式调结构、 提高 社会治理能力、 保障改善民生方面的地 方性法规。 房俐指出, 努力践行科学立法的要 求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 完 善科学立法体制机制是提高地方立法质 量的根本保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要 着重把握好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党对立 法工作的领导, 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 二是适应改革对立法的需求, 发挥好地 方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 三是坚持问题 导向, 注重立法实效。在体制机制建设 方面, 要抓好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对设区 的市地方立法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 指导机制, 同时注重立法智库建设。 房俐强调, 要贯彻落实好会议精神, 认真向兄弟省区市学习, 进一步增强做 好地方立法工作的责任感、 使命感, 开拓 创新, 努力提高地方立法工作水平, 为经 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行政裁决制度的地方立法安排——以避免行政法律风险为视角

行政裁决制度的地方立法安排——以避免行政法律风险为视角

行政裁决制度的地方立法安fi乍——以避免行政法律风险为视角董妍赵天翼(天津大学,天津300072)[摘要]行政裁决制度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制度之一,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高效经济、专业性强等优势。

实践中,我国行政裁决规则不完善,行政裁决范围不明确,裁决机关职权不明确,行政裁决程序规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裁决机关在行政诉讼中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亦导致行政机关不愿履行行政裁决职能,使行政裁决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

基于此,行政裁决地方立法中,应当坚持实体问题宜粗不宜细、程序问题宜细不宜粗的总原则,明确行政裁决范围,规范行政裁决机关职权,健全、细化行政裁决程序,在促进行政裁决工作开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行政机关在裁决中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行政裁决;行政法律风险;地方立法进路[中图分类号1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1008-4053(2021)02-0091-06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推行行政裁决制度,目前,各地已经着手行政裁决地方立法。

地方行政裁决立法应当着眼于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化解民事纠纷的作用,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二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裁决职能可能使其陷入行政诉讼中,且该纠纷的实质问题是与行政行为无关的民事纠纷,其法律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增强。

因此,行政裁决制度的地方立法的设计应当考虑避免行政机关过多地陷于行政法律风险中,由此才能提高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裁决职能的意愿。

本文以避免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中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为视角,对行政裁决制度的地方立法安排进行讨论,以期对正在进行的地方行政裁决立法有所裨益。

改革开放40年亲历者讲述立法故事

改革开放40年亲历者讲述立法故事

改革开放40年亲历者讲述立法故事作者:沙雪良张绵绵来源:《决策探索》2019年第01期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

4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沿着“一体两翼”的正确道路砥砺前行——“一体”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两翼”就是“改革开放”(动力)和“民主法治”(保障),二者相伴而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短短40年,我国立法工作取得重大成就。

截至2018年11月,我国已有一部宪法(包括五个宪法修正案),现行有效的法律269部、行政法规755部、地方性法规1.2万多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在不断完善。

日前,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张春生等4位改革开放重要过程的亲历者,在人民大会堂分享了他们的立法故事。

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突破“民告官” 从2000余干部辞职说起立法与改革,是改革开放40年来立法工作当中的一条主线。

乔晓阳提出,立法是把稳定的、成熟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把社会关系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追求的是稳定性。

所以立法的特点是“定”。

改革恰恰是对原来定下的、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做法进行改变。

所以改革的特点是“变”。

过去40年,立法和改革的关系经历了“先改革后立法”“边改革边立法”到“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几个阶段。

改革开放初期立法要“既好看又好吃”“既好看又好吃”,是乔晓阳对改革开放初期立法目标的归纳总结。

他解释说,“好看”,就是这部法律在肯定现成经验的同时,还要体现改革方向,要有时代性;“好吃”,就是能下得去嘴,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不能不顾实际迁就形式和理论上的完美。

总而言之,立法要把法律的稳定性、可行性、前瞻性结合起来。

乔晓阳以《行政诉讼法》举例说,这部法律是在改革开放早期的1989年制定的,刚出台时,一些专家学者不满意,批评它受案范围太窄,一是限制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告,二是限制在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才可以告。

浅析立法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浅析立法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浅析立法与行政执法的关系浅析立法与行政执法的关系罗惠琼(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710063)【摘要】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与意图决定了行政执法者必须按照具体的法律规定来执法,否则,该执法可能会违反法律.行政执法的程序公正会突显立法的正义性.同时,当法律未规定的情况出现时,行政执法者应该能享有特权,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需要来进行灵活处理.本文试图探讨二者的关系.【关键词】立法;行政执法;程序公正;正义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怎样运用国家的力量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权因其角色和地位的特殊性而被严格限制着,立法者的意图是为公众谋福利,他们不是攫取权力,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而是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以大众的利益和福利出发,因而如何公正客观的行使好立法权则是立法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执法是行政机关最主要的事务,执法机关按照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具体法律的规定执法.行政执法最能体现行政权的性质和功能,行政和行政权的主要功能就是执行国家法律,法令,行政机关也就是执法机关.英国早起空想社会主义者温斯莱认为:"严格执法是政府的真正生命."可见,执法特别是行政执法对于实现法制行政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如何把立法者所立的法和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联系起来,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却是难题.二者的关系过于分散,则可能使立法与执法相偏离,出现各自管各自的场面,即执法者不按照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执法;但是,二者的关系过于介入和融合,则会出现执法跟着立法走的现象,由立法者掌管一切,而执法者则可能只是命令式的服从和执行.结合笔者在实践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本文试图探讨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一,行政执法必须遵守立法者的意图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法权是人们赋予的,是代表大部分民众的利益和表达民意的,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立法者应该遵循制定善法,遵循民意的法.行政机关必须遵循具体的立法指令,这一要求不仅可以借助于更高层次的权威以使行政行为合法化,而且可以防止政府官员假公济私,利用政府及其来发泄个人的偏见和情绪.执行机关的经常存在是绝对必要的,执行所制定的法律是长期需要的.行政机关只能依照立法指令来行使立法机关授予的权力,如果对行政机关的有效限制能够落于现实而非止于理论,行政程序的设计宗旨就必须是促进行政机关准确地,不偏不倚地,合理地适用立法指令于特定案件或各类案件.很明显,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做出实体方面的规定是有它的实质意义的,即从实体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加强行政执法是目前行政机关的紧迫任务之一,特别是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背景下,行政执法与行政立法的关系就更受大家的关注.而在现实中,执法与立法有脱节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那么,这就折射出行政机关对执法依据的理解与立法本意之间关系的问题.目前,我国普遍法治水平不高,人们不会揪着执法机关的某些法律的适用或者书写来说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必须限制行政执法机关做到执法公正.执法机关在执行法律的时候, 应该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就是执法是立法的体现.二,行政执法的程序公正性体现法律的正义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 beseentobedone),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我们也可以理解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立法者为什么要制定法律程序,并要求大家遵守法律程序?作为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决定的法律实施过程,步骤和程式,形式正义不仅有助于私人避免收到制裁,而且可以形成最有利于个人的政府于私人之间的互动.最主要这能通过行政执法的程序正义来体现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候的正义.依法行政应该建立在执法为民理念之上,而行政立法也应该建立在维护人民的权利之上,二者的共同点把两者联系在一起,加强立法与公正行政是具有普遍联系性和共同性的,所以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才是为人民服务的最基本,最基础的问题.三,赋予行政执法的特权有许多事情不是法律所能规定的,这些事情必须交由掌握着执行权的人灵活裁决,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需要进行处理.这种并没有法律依据,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根据灵活裁决来为公众谋福利的权力,就叫特权.在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属于不同人的场合,为着社会的福利,有几项事情应当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来裁处.因为,立法者既然不能预见并以法律规定一切有利于社会的事情,那么拥有执行权的法律执行者,在国内法没有作出规定的许多场合,便根据一般的自然法享有利用自然法为社会谋福利的权利,直至立法机关能够方便地集会来加以规定为止.有许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规定,这些事情必须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其实,在某种场合,法律本身应该让位于执行权,或不如说让位于这一自然和政府的根本法,即应当尽可能地保护社会的一切成员.因为世间常能发生许多偶然的事情,遇到这些场合,严格和呆板地执行法律反会有害(例如,邻居失火,不把一家无辜的人的房屋拆掉来阻止火势蔓延),而一个人的一桩值得嘉奖和宽恕的行动,由于法律不加区别,反而可能受法律的制裁,因此统治者在某些场合应当有权减轻法律的严峻性和赦免某些罪犯;因为政府的目的既然是尽可能地保护所有的人,只要能够证明无害于无辜者,即使有罪的人也可以得到饶恕.立法者所立之法是从生活中提炼出来的,他来源于生活来源于群众,又最终服务于群众,法律约束的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法律制定出来就要实施,否则就成为一纸空文;执法者做到严格执法,认真执法,就能体现法律的正义,不管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而社会在发展,法律的稳定持续性暴露了它的局限性,法律出现了僵硬和空白.因此,行政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可以稍微的运用其执法权,来对未被法律规定和出现的问题加以确认,当然这得限制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这样,才有助于我国的法律发展.【参考文献】[1]洛克,张羽译.政府论[M]冲国社会出版社E23理查德?B.斯图尔特,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M].商务印书馆, 2003年6月.E3]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地方补充性立法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配置

地方补充性立法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配置

3、加强地方立法机构建设:地方立法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律专业 知识和实践经验,确保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科学、公正、合理。
4、强化公众参与:通过公众参与,可以增强地方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提高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社会认可度。
5、完善司法审查机制:通过完善司法审查机制,对地方立法设定的行政处 罚进行监督和制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缺乏专业性:地方立法机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往往缺乏专业的法律知 识和经验,导致设定的处罚条款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解决地方立法困境的出路
1、明确权限范围: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地方立法在设定行政处罚方面的权 限范围,避免出现混乱和冲突。
2、统一行政处罚标准:国家应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标准,减少地方立法的 重复性条款,降低立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3、推动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障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应当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通过制定法典,可以明确行政处罚程序 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为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规提供统一的标准和依据。
4、加强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为提高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公开性,应当加 强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例如,在制定涉及行政处罚的地方性法规时,应当广泛 征求公众意见;同时,应当及时公开相关法规草案及其说明,以便公众了解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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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章行政处罚设定权的 合理性分析
1、适应行政管理需要:部门规章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管理需求而 制定的,其设定行政处罚可以更好地规范相关领域的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 秩序。
2、弥补法律漏洞: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法律、行政法规可能无法 涵盖所有违法行为,部门规章可以通过设定行政处罚来弥补法律漏洞,确保行政 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地方补充性立法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配置

地方补充性立法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配置

歇代Eft年2021年第5期•专论地方补充性立法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配置程庆栋(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摘要:新修改的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3款首次明确肯定了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法律地位,标志着国家立法机关对待行政处罚领域地方补充性立法态度的正式转变°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这一规定,在规范层面完善了行政处罚领域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关系的结构;在功能层面扩大了地方立法权限,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当认真对待地方补充性立法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这一困境在诸多现实情形中有着鲜明体现,需要进行细致梳理和分析。

“领域说”“事项说”“行为说”试图廓清“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范含义,进而纾解这一困境,但由于它们都持有形式化的标准,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明确地方立法权限的作用,实际效果有限°明确地方补充性立法的权力边界,应当构建一种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相统一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关键词:地方补充性立法;行政处罚设定权;立法权限;合法性中图分类号: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21)05-0079-13我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一直都是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

学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

部分研究成果侧重于探讨我国《行政处罚法》严格限制地方立法权限的不合理性及其优化路径;®部分研究成果侧重于廓清现有制度框架下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边界。

②这两方面的研究在我国《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修改的过程中进一步得到补强。

③这些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部分研究结论和建议甚至直接体现在了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文本之中。

不过,整体而言,目前学界尚未提出一套能够明确行政处罚领域地方立法权力边界的成熟理论,并以此指导立法实践。

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可能在于,学界未针对地方补充性立法和地方执行性立法分别构建类型化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效力行政处罚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

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同时也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维护法治环境意义重大。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效力及其相关问题。

一、法律效力的基础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效力是建立在法定程序、法定权力和法定权限基础之上的。

首先,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即依照法定的程序要求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理,包括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

其次,行政处罚的决定必须由具备法定权力的机关作出,这意味着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具备相应权力的国家机关,如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等。

最后,行政处罚的内容和量刑必须符合法定权限的范围,即行政主体只能在法定权限内进行相应的处罚。

二、法律效力的体现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强制性,违反行政处罚决定将受到法律追究。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相关主体必须按照决定执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确认的功能。

行政处罚决定是国家机关对相关行为主体行为的法律评价,它确认了相关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再次,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当性。

行政处罚决定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体现,它的合法性、合理性受到法律和法规的约束,保障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法律效力的制约与完善虽然行政处罚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也需要避免滥用和错误使用行政处罚权力的问题。

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行为主体的陈述和申辩,开展公正的听证程序,同时在决策过程中遵守法定的合议、投票等程序要求。

另一方面,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量刑,避免过轻或过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研究

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研究

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研究近年来,我国地方性法规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地方性法规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情况,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然而,一些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首先,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应注重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

地方性法规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形式,其设定的行政处罚应与国家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如果地方性法规的处罚力度过于严厉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将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司法乱象的产生。

其次,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情况。

不同地区存在着不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因此,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地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此外,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应注重量刑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行政处罚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其目的是惩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因此,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应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合理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同时,应加强对行政处罚的公开透明,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法治性。

最后,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需要有执法人员的参与和执行,因此,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综上所述,地方性法规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地方实际情况的特殊性、量刑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以及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只有在这些方面做出合理的安排和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

行政处罚法的依据分析

行政处罚法的依据分析

行政处罚法的依据分析一、行政处罚法的定义和意义行政处罚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主体或单位予以行政制裁的一种法律规范及其实施规程。

它作为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国家行政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功能。

二、行政处罚法的法律依据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行政处罚法的最高依据。

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方式,为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提供了基本框架。

2.法律法律是对具体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

在行政处罚法中,主要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

行政处罚法对各类违法行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分类,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和程序。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为了贯彻宪法和法律规定、对特定行政行为或事项作出的一般性规定。

在行政处罚法中,行政法规起到指导和补充法律规定的作用。

比如《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就对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规定。

4.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家机关为协助执行法律、法规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对特定行政行为或事项作出具体限制和要求,是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依据之一。

5.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的文件。

在行政处罚法中,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具有重要影响,为行政处罚的具体操作提供了依据。

三、行政处罚法的权力来源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处罚的权限和义务。

行政处罚权力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法律授权法律是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力的最主要依据。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特定范围内依据确定的程序对特定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2.行政法规授权行政法规是法律的实施和补充,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授权行政机关对特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地方性法规授权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授权地方行政机关对特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行政规章授权行政规章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授予自身权力范围和行使权限的规范性文件,通过行政规章的制定,授权行政机关对特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法律制约

行政处罚的法律制约

行政处罚的法律制约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项重要手段。

作为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以及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然而,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受到明确的法律制约,以确保公平公正和合法合规性。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的法律制约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的制订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法律制约首先体现在法律法规的制订过程中。

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范围和处罚标准等都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约束。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应当依据宪法,并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制定。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明确且明确规定了对行政处罚的限制和制约。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保障行政处罚的程序保障是确保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过程中合法合规的重要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的制约,包括通知听证、调查取证、听证、裁定等一系列程序。

这些规定确保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公正,并为被处罚方提供陈述辩护的权利,也为行政机关提供了有效管理行政权力的举措。

三、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适度性行政处罚必须合理和适度,不能过度和滥用职权。

合理性要求行政处罚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事实依据,并且符合合理的行政政策和目的。

适度性要求行政处罚的强制力度、幅度和方式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违法者的主观故意等因素相适应。

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适度性也是法律对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制约。

四、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行政处罚的法律制约还体现在对被处罚方的法律救济机制上。

法律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为被处罚方提供了申请复核、撤销、减轻处罚决定的机会。

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的进行,旨在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保护被处罚方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处罚的法律监督和问责行政处罚也必须受到上级机关和社会的法律监督和问责。

上级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有权进行复核或撤销,从而实现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和指导。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就监督法答记者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就监督法答记者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就监督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6.08.27•【分类】法律问答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就监督法答记者问8月27日15时2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高票表决通过了监督法。

在闭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就监督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历时20年才出台:涉及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必须慎之又慎有记者问:监督法制定工作为什么历时20年才出台?乔晓阳回答说,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政治性很强,涉及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

乔晓阳说,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人大与“一府两院”都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出发点和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从国家体制来讲,监督权的行使,涉及到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所以,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些关系,要能够准确地反映出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优势,这些都是非常重大的问题,需要通过实践积累经验,统一认识。

乔晓阳表示,正是因为这些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监督法高度重视,反复研究,慎之又慎,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

经过广泛深入细致的工作,各方面对人大的监督工作和制定监督法的认识越来越统一,为修改完善和审议通过监督法草案打下了重要的思想基础。

所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初次审议的基础上,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经过三次审议修改,监督法才在今天得以顺利通过。

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乔晓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以下规定可以看出这个特点:第一,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重点,是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

关于地方立法的权限问题

关于地方立法的权限问题

关于地方立法的权限问题
乔晓阳
【期刊名称】《行政与法制》
【年(卷),期】2000(000)009
【摘要】关于地方的立法权限,立法法明确了地方立法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行性的,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个体规定的事项;二是纯地方事务的;三是专属立法权事项之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贯彻立法法的这一规定,比较多的同志提出两个问题:
【总页数】1页(P1)
【作者】乔晓阳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法工委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0
【相关文献】
1.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限问题探析 [J], 尚晓玲
2.地方立法权限问题研究 [J], 肖冲
3.我国中、西医师处方权限问题刍议 [J], 田侃; 黄素芹
4.采用集中式全局自适应方法解决Android权限问题 [J], 李超
5.探讨地方立法理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十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 [J], 郑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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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实务教程

行政处罚法实务教程

行政处罚法实务教程行政处罚是管理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许可证书和行政合同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强制措施。

它是行政机关保持管理秩序、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我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等。

一、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实务中,有几个基本原则必须牢记。

首先是法定性原则,即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出现任性、专断的情况。

其次是正当程序原则,行政处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保证相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再次是罚当其罪、量刑相称原则,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相适应。

最后是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公正公开,以维护社会公正和公众利益。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听证、审查、决定、执行和复议等环节。

立案是指行政机关收到相关行政违法事实的举报、检举或者掌握后,依法确定事实后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听证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听取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行政处罚事项的申辩和证据的辩论。

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进行认真的分析和审查。

决定是指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实施,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

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求案件复核处理。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繁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多种形式。

其中,罚款是最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根据违法程度和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裁定。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将违法所得加以没收,用于补偿国家或损害的利益。

责令停产停业则是指对违法单位进行管制,暂时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

四、行政处罚的实务要点在行政处罚的实务中,有一些要点和技巧需要注意。

首先是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行政机关在处罚前必须对违法事实进行严格认定,确保证据确凿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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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晓阳:地方立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如何把握?现在面临着两难的选择,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还是松个口,任由地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增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的违法行为?如果我们选择了后者,这个口子一开,可能又会出现行政处罚五花八门、各行其是的混乱局面,如此也就违背了制定行政处罚法的初衷。

我们还是要不忘初衷,继续前行,在前行的进程中逐步破解这一难题。

多年来,从事地方立法的同志一直在呼吁,要求调整“行政三法”,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中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希望在遵循“不抵触”原则的基础上,给地方更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方面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这个问题,法工委专门组织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到北京、河北、上海、浙江、江苏等地调研,认真听取大家意见;召开专家座谈会,委托高校、研究机构开展专题研究;请江苏、安徽帮助提出建议。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这三部法律在地方实施的情况总体是好的,地方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坚持法制统一原则,严格把关,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设定基本没有出现突破上位法的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突破现象也比较少,问题主要集中在突破行政处罚行为的限制,增设了新的处罚行为,有的是在法律有关行政处罚规定中直接增加违法行为,有的是另列条文增加规定违法行为。

综合法工委行政法室和备案审查室的梳理,地方性法规在法律之外,增加新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需要认真研究分析:是法律未规定管理事项,地方性法规增加规定了管理事项以及相应行政处罚。

有些法律制定时间较早,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因此,有些地方性法规增加规定了新的管理制度来解决新问题。

如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 年修改前,没有规定排污企业应当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要求。

近年来,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有利于监测、监管,更好地适应大气污染防治新要求,些地方在法律修改前就增加规定了这项制度并规定了相应行政处罚。

是法律规定了管理制度但未规定违法情形及相应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根据当地情况增加规定了违法情形及相应行政处罚。

如文物保护法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但未规定相应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

一些地方进步规定,文物保护单位未经批准用火或者与文物保护无关的用电,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以及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给予行政处罚。

三是法律规定了管理制度,地方性法规根据当地需求规定了更高标准、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及相应行政处罚。

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有的地方进一步规定,混凝土搅拌站不得新建、扩建,已建成的在规定期限内关闭,并规定了相应行政处罚。

四是法律规定责令停止作业、责令恢复原状、行政检查等措施,地方性法规增加规定不配合的行政处罚。

如电力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拖锚、挖沙等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停止作业。

有的地方规定,作业者逾期不停止作业的,处以罚款。

水法规定,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有的地方规定,逾期不拆除排污口的,还要再处以罚款。

五是法律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未规定相应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增加规定行政处罚。

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但未规定对车主的行政处罚。

有些地方增加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对车主处以罚款。

六是法律对某一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增加了其他相关违法行为。

如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有的地方性法规将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扩大至“船舶修造、船舶拆解单位”相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又如,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以罚款。

有的地方增加规定“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也要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11 条第2 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对于什么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一直有不同认识。

有的认为,从字面理解,上述规定只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新的违法行为;有的认为,法律、行政法规是对某类事项的违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地方立法不能增加该类事项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有的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穷尽了本领域的行政处罚情形,地方立法不能增加新的违法行为;还有的建议修改行政处罚法,”。

删去第11 条第2 款中的“行为”,只保留“种类和幅度述地方性法规增加新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对行政处罚法第11 条第2 款认识的不一致,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有些法律规定明显滞后,难以对新事物、管理的新需求及时作出回应;各地发展不均衡,法律采取“平均规范标准”难免顾此失彼,以及是从立法原意理解,还是纯从条文字面理解,自然也会产生认识上的差异等。

行政处罚法是第一部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它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权的配置以及行政程序、行政执法主体的许多规定,都是第一次,具有开创性,对后来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具有里程碑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行政处罚法的历史贡献。

讲到这里,我想首先需要回顾21 年前制定行政处罚法的背景。

1996 年制定行政处罚法的初衷是什么?有些同志,特别是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地方的同志可能还不大了解。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使用最为频繁的制裁手段,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最为密切。

但当时对行政处罚却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出现行政处罚“乱”和“滥”的问题一,是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乱,谁都可以设定处罚;二是执行行政处罚的主体乱,谁都可以行使处罚权;三是行政处罚的名目、种类乱,当时统计有120 多种,有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依赖症,形成行政管理就是行政处罚、没有处罚就不会管理的惯性;四是行政处罚没有程序规定,随意性很大,也没有必要的监督;五是有些行政处罚完全受经济利益驱动,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还存在行政处罚“软”的问题,一些行政机关放弃职责,该管的不管,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

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严重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社会发展至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有了长足进步。

但是在当时,一些地方乱扣人、乱吊销、乱没收,尤其是乱罚款成为一大公害、一大腐败现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意见很大,迫切需要制定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实施及程序作出统一规定。

这是21 年前制定行政处罚法的背景和初衷。

行政处罚法第11 条第2 款的规定正是这一初衷的体现,它的立法原意就是已经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结合本地情况,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具体化,但是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哪些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幅度的规定。

这一条款是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化和重要体现,彰显了“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当然,从前面列举的地方立法增加规定法律之外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的例子看,有些是地方管理实际需要的,是有道理的。

现在面临着两难的选择,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还是松一个口,任由地方根据自己的需要增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的违法行为?如果我们选择了后者,这个口子一开,可能又会出现行政处罚五花八门、各行其是的混乱局面,如此也就违背了制定行政处罚法的初衷。

我们还是要不忘初衷,继续前行,在前行的进程中逐步破解这一难题。

如何赋予地方必要的立法空间应对地方性问题成为新课题;如何防止行政权扩张,杜绝部门利益法制化,也需要我们持续关注;国家立法机关与地方立法机关之间如何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形成内部协调一致、上下疏密相间的工作机制,也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在现阶段,如何在地方立法中把握与行政处罚法第11 条第2 款的关系,结合行政法专家和法工委从事行政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同志的研究意见,我谈几点看法,供大家参考:、用足用好法律给地方立法留有的空间。

(1)有的法律明确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增加规定违法行为。

如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

(2)还有一些法律授权地方就特定事项规定管理制度,地方可以在规定管理制度时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

又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还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采取积极的立法政策,赋予地方更多的立法空间。

1)有的法律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规定得较为笼统,应当允许地方作出具体规定。

如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这里的“依法” 包括依地方性法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即行政处罚。

(2)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管理制度,或者规定了管理制度但未规定行政处罚,以及规定了管理制度但地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规定了更高标准、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的,可以研究允许地方在遵循上位法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管理需要,规定违法行为及相应行政处罚。

(3)根据地方立法合理需求,允许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必要的扩展性理解。

如文物保护法规定,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的处以罚款。

一些地方对“擅自修缮”作了扩展性理解,不仅是指未经批准修缮,也包括未按批准的计划、方案修缮以及擅自变更计划、方案修缮的情形。

三、通过完善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的立法工作机制,推动实现地方立法需求与法律立改废释的良性互动。

1)对于法律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恢复原状、行政检查等措施,行政相对人不配合的,能否规定行政处罚,需要进一步研究。

多数可以通过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来解决,有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的,还可以追究其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2)法律作了禁止性规定但未规定相应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增加规定行政处罚。

这种情形属于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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