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明声律”积极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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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永明声律论”的积极意义
【摘要】“永明声律论”是齐梁时代由沈约主倡提出的一种规范的、讲究平仄四声的声律理论。它注意到了诗歌语言这一形式本身的美,关注语言的“声音”,注意到了“形式”的重要性。在创作过程中要求注意声音发出的效果和平仄格律,使声音有节律地交替出现,抑扬顿挫,产生和谐流畅的节奏感,体现出诗歌的音乐性,朗朗上口,便于诵读。“永明声律论”不仅影响了齐梁时期的诗坛,也直接影响了格律诗的形成和唐代诗歌的创作与繁荣,在中国诗歌理论史上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永明声律论诗歌形式声音
齐永明时期,中国的诗歌发生了一次划时代的转变。一种特别注重诗歌声律和对偶的新诗体开始形成并逐渐兴盛,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即“永明体”。“永明体”的产生,更使得中国古典诗歌在完善艺术形式美的进程中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为后来律诗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新体诗产生的关键是声律论的提出,即“永明声律论”,这才是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的关键,它不仅直接影响了律诗的形成,促使五言诗向格律诗转变,也是唐代诗歌得以取得辉煌成就的基础。虽然钟嵘、皎然等人批评该理论主张过分注重声律,片面追求形式美,对声律的规则要求过分苛刻、繁琐,对诗人的创作形成束缚与禁锢,不利于创作的发展,但其在中国诗歌理论史上仍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诗歌理论及创作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后世产生
了深远影响。可以说,相较于其片面之处,“永明声律论”的积极意义更为重要。
一、“永明声律论”的兴起及内涵
中国诗歌声律理论的形成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南齐书·陆厥传》云:永明末,盛为文章。吴兴沈约、陈郡谢胱、琅琊王融以气类相推毂,汝南周颐善识声韵。约等文皆用宫商,以平、上、去、人为四声,以此制韵,不可增减,世呼为“永明体”。声律,为语言的音韵及格律,指向语言本身的音乐性和形式而言。对文学作品的语言音乐美的注意,并不始于南朝,而早在魏晋之际已经开始。随着佛教的传入,对佛经的翻译诵唱活动也相应展开,声韵受到人们的重视。此外,孙炎《尔雅音义》,魏李登《声类》,晋吕静《韵集》等著作促进了我国音韵学的发展。诗人在诗赋创作中讲究声调音韵的运用,如《西京杂记》中说司马相如论赋的创作,十分重视“一宫一商”。这些都是声律理论形成的基础。另外,随着文人五言诗创作的不断繁荣,五言古诗已逐步脱离乐府而独立发展成为不入乐的徒歌,即钟嵘所说“不备管弦”(《诗品序》)的五言诗,那么摆脱对于乐律的依附而创造符合诗之声律的要求,已经成为必然之势。因此,齐梁时代沈约等人的声律理论便应诗歌发展之势而兴起。
在齐梁声律论产生之前,诗赋创作并非不讲声韵,但那时讲的是自然的声韵,而且又多与音乐有关。虽然晋代陆机和南朝刘宋初年范晔也提出了关于运用声韵的变化来实现文学作品的语言和谐
美的主张,但他们所讲的声韵属于自然的声韵。直到齐梁时代,沈约、王融等人才人为地规定了一种运用于诗歌创作中的声韵,创立了一个规范的、讲究平仄四声的声律理论。
“永明声律论”是沈约诗歌理论的主要内容,主要见于《宋书·谢灵运传论》中。沈约等人将四声的区辨同传统的诗赋音韵知识相结合,研究诗句中声、韵、调的配合,并规定了一套五言诗应避免的声律上的毛病,即“病犯”,形成了永明声律理论中所讲究的“四声八病”。
依沈约所言,“永明声律论”在诗歌创作中的运用核心是“欲使宫羽相变,低昂互节,若前有浮声,则后须切响。一简之内,音韵尽殊;两句之中,轻重悉异。”把汉字四声在诗歌中搭配安排,他要一变前人对声律的朦胧暗合为自觉把握,找出其规律,使诗歌语言增加抑扬顿挫的音韵美。在诗歌创作中,不仅要辨四声,讲平仄,还要注重用字的轻重,这样经过人为精心搭配的诗歌,注重语言本身的声律,读来和谐流畅、跌宕起伏、朗朗上口,使诗歌语言展现出音乐美,给人以美和愉悦的享受。
二、“永明声律论”对“形式”的重视
“永明声律论”曾遭到后世许多诗人和诗论家的批评,他们认为过分讲究诗歌语言的声律,片面追求形式美,会颠倒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束缚诗人的创作,妨碍对情感和感受的抒发传达,不利于诗歌创作的健康发展。但沈约等人的声律理论注意到了诗歌语言这一形式本身的美,关注语言的“声音”,注意到了“形式”的重要
性,这一点在中国诗歌理论史上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按传统观点,总是认为内容大于形式,形式为内容而服务。也许正是因为永明声律理论把“形式”标举得过高,弄成了形式大于内容,才招致批判。其实,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就像索绪尔所言,是一张纸的两面,二者是不可分的,不能将形式当作是内容的载体来看,也不能把形式看成是为表现内容才存在的附属物。形式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存在,内容只有通过形式才能被表现来。在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中,诗歌、小说、戏剧、散文等文学的形式,正是在不断的发展、创新当中被不断丰富完善起来的。人们在欣赏文学艺术作品的时候,更多的时候是在欣赏文学作品的形式本身,像诗歌、小说、散文这些文学形式,本身就具有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独特的美,这也是审美欣赏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形式是必须受到重视的。
形式对于文学作品的性质以及内容具有决定性作用,因为内容只能通过形式得以呈现。对于诗歌而言,诗歌批评的焦点同样应该是诗歌形式。永明声律理论的核心之一是“四声”,是针对诗歌语言的声音而言的,是指不同的声调,而在创作过程中所要求注意的“浮声”“切响”“轻”“重”则是指声音发出的效果。要使诗篇获得和谐优美的声音效果,还需要注重平仄格律,使声音有节律地交替出现,抑扬顿挫,产生和谐流畅的节奏感。这就是由声音所带来的诗歌语言的形式之美。
诗是文学的一种形式。中国的诗在起源时是诗、乐、舞三位一体的艺术,因此,诗与乐自古以来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声音在
音乐中借节奏与音调的“和谐”而显其功用,在诗中也是如此。可见,“声音”是诗与乐最根本的相通点。按照象征运动的理论家布雷蒙的“纯诗”说的说法,诗应该像音乐一样,全以声音感人,意义是无关紧要的成分。这一说与美学中形式主义不谋而合,因为语言中只有声音是“形式的成分”。永明声律论正是抓住了诗歌语言的“声音”的美来进行论说,关注的不是诗歌语言的意义,而是语言本身的形式美。这在诗歌理论史上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对于诗歌本身来说也是很重要的,因为诗歌是一种音乐性的语言,是一种按照音乐形式组合起来的语言有机体。海德格尔也说:“语言本身在本质的意义上是诗。”因此,永明声律理论对诗歌语言“形式”的关注是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价值的。
三、“永明声律论”在其他方面的积极意义
在历史上诗的音都先于义,音乐的成分是原始的,语言的成分是后加的。诗本有调而无词,后来才附词于调;附调的词本来没有意义,到后来才逐渐有意义。永明声律理论的建立,使得诗歌得以离开外在的乐调而存在,通过自身语言声音的音调变化和平仄来获得节奏,形成抑扬顿挫、和谐流畅的旋律,体现出诗歌的音乐性。因此,当五言古诗逐步脱离乐府而独立发展成为不入乐的徒歌时,永明声律理论使诗得以通过语言本身见出音乐性,因此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方法论。
此外,在人对诗歌的审美需求方面,永明声律理论也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人作为自然界中的生命,与万物生灵一样,都有自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