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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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法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方法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达到预期效果,订立本管理方法。

一、设施选型和安装1、依照国家相关要求选型,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并充足实际生产需要。

2、设施安装前,应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的技术调研和实地勘察,依据调研结果确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的类型、规模、数量等方案,保证设施安装内容的完整性、精准性和适用性。

3、依照工程建设管理要求,选择具备建筑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安装,施工过程中对设施设备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安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避开安装过程中显现差错,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和整治效果。

二、设施运行与维护1、建立健全设施运行管理体系,设立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人,并确保责任人具备相关技能和学问。

2、设施运行前,应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日常巡检和维护需做到定期、有序,建立设施运行档案,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分析和归纳,对设施运行故障适时排查和处理。

4、设施维护中应注意对设施四周环境物质的影响,避开设施运行对环境造成污染。

5、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维护和修理和更新升级,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监控数据采集和处理1、订立完善的数据采集标准和流程,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数据采集工作,将数据采集工作作为设施运行管理的紧要内容。

2、建立设施运行数据处理与分析机制,对数据进行适时分析和处理,适时发觉并处理设施设备故障,确保设施设备的稳定运行。

3、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集数据的质量开展专项检查,对采集数据精准性与适时性进行评估。

四、信息公开和传递1、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其对设施设备以及技术标准的认得和理解。

2、通过公告牌、展板等方式,向外界宣扬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整治效果,公开设施数据和整治成果,提高环保整治的透亮度和公正性,加强公众参加意识。

3、适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数据报告,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精准性。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全文可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全文可读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确保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准确采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

第二章自动监控设施的要求第三条设备要求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具备远程监控、故障提醒、数据存储和传输功能; 2. 精确测量和记录主要污染物的浓度; 3. 具备异常数据告警和故障自检功能; 4. 安装于合适的位置,方便检修和维护; 5. 设备应具备防雷、防水和防爆等功能。

第四条数据要求自动监控设施采集的数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准确、实时、连续采集并记录数据; 2. 数据应包括污染物的浓度、排放量、温度、湿度等必要参数; 3. 数据应具备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维护要求自动监控设施的维护要求如下: 1. 设备应定期进行巡检和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2. 故障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数据采集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3. 设备故障维修记录应详细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第六条监管部门的职责监管部门应负责以下工作: 1. 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验收和年度检查; 2. 报送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 3. 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4. 对违规操作和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规范操作流程使用自动监控设施的单位应按照以下操作流程运行设施: 1. 正确操作设备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定期校验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 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并记录相关信息; 4. 保护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性。

第八条数据传输和存储自动监控设施的数据传输和存储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数据传输应稳定可靠,采用安全加密传输方式; 2. 数据存储应进行备份和定期清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3. 数据存储的地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2008】6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2008】6号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监控设施运行管理通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巴润分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六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七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人员有以下义务:(一)运行单位人员定期对自行监控设施进行点检、维护管理。

(二)当设备出现数据失真、数据不稳定情况时,公司要求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人员在一天之内进行维护处理,以保证数据的稳定性,便于获取最多的有效数据和信息。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2019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的运行维护、故障处理、质量保证、智能运维、CEMS数据审核与处理、记录与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的运行维护。

其他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97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DB41/T 1327 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建设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 X)自动监控基站安装于固定污染源现场端的用于实时、连续监控(监测)颗粒物、烟气(SO2、NO X)排放情况的设施、设备,包括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视频监控、站房及辅助设备、专用网络等。

3.2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简称CEMS。

3.3CEMS校准用标准装置或标准物质对CEMS进行校零、校标、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等的检测。

3.4CEMS校验用标准方法对CEMS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比对检测。

3.5CEMS满量程2019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测量值。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环保部2008年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1•【文号】环办[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2012年三月)目录1适用范围2术语和定义2.1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2 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3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4 例行检查2.5 重点检查2.6 不正常运行2.7 弄虚作假2.8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3监察工作依据4现场检查一般方法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5.1 信息资料的收集5.2 现场检查装备配置5.3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要求6例行检查6.1 排污口检查6.2 采样点位检查6.3 监测站房检查6.4 擅自拆除、闲置、关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检查6.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检查6.6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检查6.7 资质检查6.8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检查7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7.1 数据异常7.2 仪器参数设置异常7.3 自动监控设施状态异常8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8.1 废水采样系统8.2 化学需氧量(CODCR)自动监测仪8.3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8.4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8.5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8.6 重金属自动监测仪8.7 流量计8.8 校准和校验检查9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9.1 采样单元9.2 分析单元(二氧化硫与氮氧化物)9.3 分析单元(颗粒物)9.4 分析单元(烟气参数)9.5 校准和校验检查10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10.1 仪器参数检查10.2 线路连接检查10.3 数据传输检查11监察报告11.1 基本信息11.2 现场监察情况11.3 处理建议附录A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附录B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附录C 化学需氧量(COD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D 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E 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附录F 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G 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H 流量计重点检查表附录I 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附录J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附录K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前言本指南介绍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08-04-0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概述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普及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地纷纷建立了大量的环境监测监管站点。

在监管站点建设中,自动监控设施作为环境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了环境保护的利器。

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规范其使用和维护,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以指导和规范监控设施的管理和运行。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污染源的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污染、城市污水、废气排放等领域。

设施配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以下标准:1.与所监测污染物的性质、浓度、流量相适应的传感器及其检测仪器。

2.数据采集系统,包括数据传输模块、数据处理模块、数据存储模块和数据显示模块等。

3.数据传输方式应达到当地有关部门的技术标准,以便实现数据共享和数据分析。

4.运行状态系统,用于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和规模化运维管理。

日常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应按照以下步骤开展:1.巡检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注意观察传感器和仪器的运行状态,及时检测和排除故障。

2.对现场设备进行定期检查,除尘、清洗、更换传感器等操作应定期实施,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对监测数据进行管理和分析,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法包括数据的有效性审查、站点自动算法、人工复核等,确保数据能够反应污染源的实际状况。

4.坚持开展技术培训,提高现场工作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水平,及时反馈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完善监测设施。

运行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注重以下问题:1.对监测数据进行定期评估,重点关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对数据出现异常值和趋势变化的情况应予以关注和核实。

2.每月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分析数据异常的原因及处理结果,以及对下一步的管理和治理工作进行计划。

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应加强预警功能,对污染源逾期情况应严格把关,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监管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维护工作要求

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日常维护工作要求

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行、巡检制度一、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日常运行管理要求1、日常巡检日常巡检间隔不超过7天,巡检记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日期、被检项目的运行状态等内容,每次巡检应记录并归档。

日常巡检规程应包括该系统的运行状况、烟气CEMS工作状况、系统辅助设备的运行状况、系统校准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检查项目和记录。

2、日常维护保养日常维护保养应根据烟气CEMS说明书的要求对保养内容、保养周期或耗材更换周期等作出明确规定,每次保养情况应记录并归档。

每次进行备件或材料更换时,更换的备件或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应记录并归档。

如更换标准物质还需记录新标准物质的来源、有效期和浓度等信息。

对日常巡检或维护保养中发现的故障或问题,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

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泵膜裂损、气路堵塞、数据采集器死机、通讯和电源故障等,应在24小时内及时解决;对不易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安装相应的备用仪器。

备用仪器或主要关键部件(如光源、分析单元)经调换后应根据本标准中规定的方法对系统重新调试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运行过程中的定期维护要求1、污染源停炉到开炉前应及时到现场清洁光学镜面。

2、每7天维护内容:电路系统主要检查电压是否稳定、线路是否标准值、标气气源是否达标、管路是否堵塞等;仪器分析存储系统主要检查设施各部件是否正常工作;通讯系统主要检查通讯模块是否正常工作、通讯传输是否正常、SIM卡通讯费用情况。

对采样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至少检查一次,清理空压机气罐内的积水一次;对采样泵工作状态和管路畅通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更换泵膜,清洗管路等易损设备。

3、每30天至少清洗一次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检查一次仪器光路的准直情况;对清吹空气保护装置进行一次维护,检查空气压缩机或鼓风机、软管、过滤器等部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维护技术规范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维护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一、总则1.1 为了保证河北邯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COD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2台机组脱硫总出口CEMS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供COD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2台机组脱硫总出口CEMS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维修保养、运行维护及相关服务。

1.2投标人在运营维护期内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现行最新版本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1.3 投标人提供的试剂、标气等材质必须满足本工程所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要求。

二、.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项目地点: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项目规模:2018年3与21日《峰峰矿区环保局关于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第三方运维管理,有效保障监控数据质量。

各污染源监控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监控机构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运维单位严格执行新标准要求,定期对在线设备巡检、校准,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及数据质量”的要求,将邯峰电厂COD 和脱硫总出口CEMS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委托第三方运维管理,有效保障监控数据质量。

工期/服务期/交货期:COD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维护期为2019年5月11日至2019年12月31日;CEMS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维护期为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12月31日采购范围:邯峰电厂COD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维护;邯峰电厂CEMS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营维护。

三、技术要求投标方必须选派有经验的、能够完成委托工作的人员来现场工作,并且投标方选派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各级环保政策和招标方地方环保部门所要求的资质证明。

投标方人员在招标方现场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招标方企业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服从招标方管理;在招标方工作期间一切交通、通讯、生活及劳动保护、安全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均由投标方自理。

检测和试验的设施、仪表、仪器等施工机具由投标方自行准备。

投标方对派出工作人员的行为、失职、报酬及其他费用和开支负责。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作业指导书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作业指导书

xxxxx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核:批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作业指导书1.目的:本作业指导书旨在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作业过程,保证运营维护服务质量。

2.作业范围: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包括监测站房、监测仪器及其他相关设施。

3.作业内容:日常巡检、校准校验、维修等。

3.1日常巡检3.1.1日常巡检的频次为国、省控企业每周不少于2次,任意2次巡检间隔不超过1周;市控企业每周不少于1次,任意2次巡检间隔不超过2周。

3.1.2清洁卫生,包括监测站房内的清洁,监测仪器的外观,保证站房内整洁、干净。

不得出现蛛网等影响现场的现象。

3.1.3检查及操作a.检查仪器是否运行正常,是否存在超标、异常、断点等。

如有异常数据,应立即查找原因,包括询问企业相关工作人员,了解企业工况等,做好记录。

b.检查仪器参数设置是否正常,如消解温度、消解时间、修正系数等。

如有修改,应有作出修改的书面说明,或者报告,并应有相关记录。

c.检查试剂是否够用,并根据试剂量安排更换时间。

更换试剂时,应穿上防护服,戴上防护镜,将仪器切换至服务状态,或暂停状态。

试剂更换应整瓶更换,不得将新试剂直接倒入旧试剂瓶中。

更换试剂后,及时校准仪器,做好记录工作。

d.检查废液桶是否装满,并根据情况确定更换废液桶时间。

更换新废液桶后,装满的废液桶旋紧桶盖,贴上危险废液标识,再加一层防护塑料袋包住废液桶。

e.检查数采仪运行情况,联网是否畅通,信号强度、传输方式等是否正常。

f.检查流量计运行情况,探头回波是否准确,排口水流是否有泡沫干扰等。

g.检查仪器采样系统是否畅通,采样泵是否堵塞。

h.检查现场温度、湿度等,保证空调的正常运行。

3.1.4巡检过程中应与企业相关人员多沟通,了解企业工况变化,监测仪器异常情况等。

3.1.5巡检完成应及时填写巡检记录表,巡检记录表中应真实完整反映巡检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巡检记录表需企业相关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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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1.每日上午、下午远程检查仪器运行状态,检查数据传输系统是否正常,如发现数据有持续异常情况,应立即前往站点进行检查。

2.每半个月进行化学需氧量(CODcr)、氨氮、重金属等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的零点和量程校正,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次日常校验。

3.每周一至二次对监测系统进行现场维护,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1)检查各台自动分析仪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

(2)检查自来水供应、泵取水情况,检查内部管路是否通畅,仪器自动清洗装置是否运行正常,检查各自动分析仪的进样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洁,必要时进行清洗。

定期清洗水泵和过滤网。

(3)检查站房内电路系统、通讯系统是否正常。

(4)对于用电极法测量的仪器、检查标准溶液和电填充液,进行电极探头的清洗。

(5)若部分站点使用气体钢瓶,应检查载气气路系统是否密封,气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6)检查各仪器标准溶液和试剂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标准溶液和分析试剂。

(7)观察数据采集传输仪运行情况,并检查连接处有无损坏,对数据进行抽样检查,对比自动分析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及上位机接收到的数据是否一致。

4.每月现场维护内容包括:
(1)pH水质自动分析仪:pH水质自动分析用酸液清洗一次电极,检查pH 电极是否钝化,必要时进行更换,对采样系统进行一次维护。

(2)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检查内部试管是否污染,必要时进行清洗。

(3)流量计:检查超声波流量计高度是否发生变化。

(4)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电极表面是否清洁,仪器管路进行保养、清洁。

(5)重金属水质自动分析仪:检查采样部分、计量单元、反应器单元、加热器单元、检测器单元的工作情况,对反应系统进行清洁。

(6)水温:进行现场水温比对试验。

(7)每月的现场维护内容还包括对自动监测仪器进行一次保养,对水泵和取水管路、配水和进水系统、仪器分析系统进行维护。

对数据存储/控制系统工作状态进行一次检查,对自动分析仪进行一次日常校验。

检查监测仪器接地情况,检查监测用房防雷措施。

5.检查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必要时进行更换,检查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电极,必要时进行更换。

6.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水样导管、排水导管、活塞和密封圈。

7.其他预防性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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