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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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润分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第二章设施运行要求

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六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七条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人员有以下义务:

(一)运行单位人员定期对自行监控设施进行点检、维护管理。

(二)当设备出现数据失真、数据不稳定情况时,公司要求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人员在一天之内进行维护处理,以保证数据的稳定性,便于获取最多的有效数据和信息。

(三)运行单位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运行单位人员要妥善保管好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用,要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防范于未然。

(五)运行单位人员在操作和使用各种仪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则和操作规程,并及时认真填写使用状况和操作记录。

(六)当发生意外事故时,根据事故种类,必要时应迅速切断电源并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上级领导。

(七)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保持公正、公开、公平的态度和坚持科学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绝不允许有玩忽职守的思想。

(八)运行单位人员必须对自动监控设施站房内配备各种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定期检查,保证可以随时使用。

(九)运行单位人员不得在自动监控设施站房内吸烟、喧哗;运行单位人员在离开监测站房时,要检查门、窗、电的开关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

(一)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二)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

(三)运行单位是否按照管理制度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定期校对、定期校准维护、定期比对监测。

(四)当自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数据失真、数据不稳定情况时,运行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维护处理。

(五)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记录运行、巡检记录、定期校准校验记录、标准物质易耗品定期更换记录、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有权利要求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单位进行比对试验等监测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是指列入国控、省控、市控及县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排污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巴润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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