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庐山西海)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7•【文号】民办函〔2017〕293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的通知民办函〔2017〕2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关于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要求,依据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促进消费带动转型升级的行动方案》(发改综合〔2016〕832号)、《民政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6〕15号)规定,根据地方申报情况,确定北京市朝阳区第二社会福利中心等116家单位为第二批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单位。
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做好养老机构管办分离工作。
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改革,明确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政府原则上不再通过直接运营养老机构方式面向社会老人提供服务。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逐步以公建民营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参与运营。
农村敬老院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始终坚持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基本性质,强化“保基本、托底线”的功能定位,强化托底保障职责,优先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
二、坚持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原则。
一是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确定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清查和评估前应当先向主管民政部门或举办方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九府办发〔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2024年2月29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3月15日九江市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努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指示要求,全面落实《中共九江市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九江篇章的决定》工作部署,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扬长补短、固本兴新,打造长江经济带服务业发展集聚区,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新质生产力形成,为加快打造“三个区域中心”、建设“一个美好家园”,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提供坚实产业支撑,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市场主体培育1.支持规上服务业企业发展。
给予新增入库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其中月度入库给予8万元、年度入库给予5万元。
对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服务业企业并成功申规入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在库时间3年(含)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增幅均高于当年全省营业收入平均增幅1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营业收入规模首次达到1亿元(含)且当年增速20%(含)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规上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全市前20名,且年度营业收入和本地财政贡献同比增幅均达到2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在外地注册、本地经营的企业,在浔新设立子公司,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并成为规上服务业企业的,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江西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江西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一、综合政策1.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40号)3.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的意见》(赣办字〔2017〕32号)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55号)5.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95号)6.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4号)7.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10号)8.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赣办字〔2019〕26号)9.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商务服贸字〔2015〕270号)1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江西省关于推进幸福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意见》(赣发改社会〔2018〕1034号)11.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9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2.江西省林业局等4部门《关于促进江西森林康养产业发展的意见》(赣林产字〔2019〕144号)13.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赣发改社会〔2019〕1103号)14.江西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十条措施的通知》(赣民发〔2019〕3号)15.江西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特困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料护理服务的通知》(赣民字〔2019〕60号)二、土地建设支持政策16.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赣国土资办发〔2014〕48号)17.江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赣建设〔2014〕19号)18.江西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赣民发〔2016〕13号)19.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住建厅、江西省国土厅《江西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用房设施建设、管理与移交办法》(赣民发〔2016〕13号)三、财政支持政策20.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4号21.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财综〔2014〕112号)22.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养老机构和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场所使用水电气等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96)2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民办养老机构项目管理办法》(赣财综〔2016〕50号)四、金融支持政策24.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银保监局、江西省证监局《关于加快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南银发〔2016〕123号)2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赣发改财金〔2015〕410号)26.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养老院综合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赣民字〔2018〕88号)五、人才队伍支持政策2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38号)28.江西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实施意见》(赣教发〔2016〕10号)29.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9〕1号)30.江西省人社厅《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赣人社发〔2019〕3号)31.江西省卫生健康委等5部门《转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卫医字〔2019〕123号)。
庐山西海国家养老养生中心项目 可研
庐山西海国际养老(养生)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第一章总论 (4)1.1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 (4)1.2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的原则、依据和范围 (4)1.3项目概况 (6)1.4项目研究结论及建议 (10)第二章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 (11)2.1项目建设的背景 (11)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4)第三章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 (19)3.1市场分析 (19)3.2需求分析及规模的确定 (22)3.3建设内容及规模 (26)第四章建设场地及建设条件 (29)4.1建设场地 (29)4.2建设条件 (30)第五章项目工程设计 (33)5.1设计依据 (33)5.2总平面布置原则 (33)5.3总平面布置 (34)5.4建筑工程 (39)5.5结构设计 (41)5.6给水排水工程 (42)5.7供电工程 (47)5.8防雷与接地 (49)5.9通风空调工程 (49)第六章节能方案分析 (51)6.1节能设计依据 (51)6.2建筑节能的必要性 (51)6.4节水、节电措施 (54)6.5用能分析 (56)第七章环境影响评价 (57)7.1场址环境现状 (57)7.2项目各阶段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58)7.3水土保持方案 (65)7.4环境影响综合评价结论 (66)第八章质量保证、劳动保护与消防 (69)8.1质量保证体系 (69)8.2劳动保护 (69)8.3消防设施 (71)第九章项目招标方案和施工进度 (74)9.1招标依据 (74)9.2招标范围 (74)9.3招投标程序 (74)9.4招标情况 (77)9.5建设工期 (77)9.6项目实施进度表 (78)第十章项目组织与管理 (80)10.1项目组织 (80)10.2项目管理 (80)10.3项目监督 (82)第十一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84)11.1投资估算范围 (84)11.2投资估算编制依据 (84)11.3项目投资估算 (84)11.4资金筹措 (85)第十二章财务评价 (92)12.1经济评价和效益分析依据 (92)12.2营业收入估算和成本费用分析 (93)12.3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95)12.4敏感性分析 (96)12.5盈亏平衡分析 (96)12.6项目财务评价结论 (97)第十三章社会影响评价 (98)13.1社会影响评价 (98)13.2风险分析 (99)第十四章研究结论与建议 (102)14.2建议 (102)附表 (104)第一章总论1.1 项目名称及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庐山西海国际养老(养生)中心项目建设性质:新建建设单位:XXXXXXXX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0年5月12日注册资本:4998万美元实收资本:1000万美元项目选址:XX县新宁镇黄塅村雷公源1.2 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的原则、依据和范围1、编制原则(1)合法性原则;(2)社会、生态、经济综合效益原则;(3)实事求是、科学性原则;(4)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九府厅字〔2015〕120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九府厅字〔2015〕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第128号发布、第186号修正)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开展了对2015年8月31日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1.《九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等124件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与本通知公布前已经实施的时间连续计算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
2.《关于印发九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等205件文件(见附件2)予以废止。
凡超过有效期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申报。
今后未被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中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4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5件)2015年9月7日附件1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5件)。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重点办),赣江新区经发局:经省政府同意,2024年第一批省重点项目安排588项,总投资15435.81亿元,年度计划投资4059.97亿元。
其中,建成投产项目83项,续建项目272项,新开工项目211项,预备项目22项。
现将本批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名单附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各地、各责任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项目带动战略决策和“大抓落实年”活动以及省政府工作报告部署要求,加快实施重点项目计划,确保完成全年投资目标任务,为落实“1269”和“十百千万”工程行动计划,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精心组织重点项目实施。
央企和省属重点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督促实施,属地申报项目由各地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各地、各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围绕项目年度建设目标,制定详细的项目推进年度计划,明确主要时间节点,形成项目推进的计划任务图,并将各项任务细化到月、落实到人,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领导包保责任、专班推进等工作机制,盯紧时序进度抓过程管理,盯紧堵点难点抓项目推进,盯紧落地落实抓工程建设,推动省重点项目加快实施;要抓好调度服务,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准备好各项推进措施和解决方案,凡属各地、各有关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协调落实,需要省级层面解决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解决。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九府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九江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
二、改革的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1〕16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九府厅字〔2018〕98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1日九江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健康中国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需求引领、供给升级,放宽准入、优化服务,严格监管、有序发展”的基本原则,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加强规范管理和服务监管,坚定不移推进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着力扩大健康产品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为健康九江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
打造一批具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服务产业组织形态和集聚模式更加丰富,形成全省知名的高端医疗、中医药、健康旅游和健康养老等服务产业集群,加快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九府厅发〔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4〕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31日九江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办法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2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制定本试点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政企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积极稳妥原则。
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要求,立足现阶段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现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服务的合力。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7•【字号】九府厅字〔2018〕142号•【施行日期】2018.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8〕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27日九江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稳妥有序做好全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交接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按照省、市政府部署要求,市税务机构改革专项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工作。
为进一步健全常态化的部门协作机制,在市专项组建立划转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的协调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划转交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由九江市税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人行九江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参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划转交接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划转交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交接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的《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方案》要求,开展社会保险费存量数据清洗和迁移,按时完成数据交接;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全面完成征管业务交接;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系统对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4•【字号】九府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积极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切实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的原则。
以政府为主导,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着力保障“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加大对基础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市场经营、多元发展的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形成多元化的发展格局,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
坚持行业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
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健全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九府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17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认识新发展阶段、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积极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和安全发展的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全面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力保基本、补短板、锻长板、抓规范、防风险,努力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为奋力描绘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江西篇章九江画卷提供重要支撑。
(二)工作目标。
经过四年努力,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结构合理、供给多元、服务优质、监管到位、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人人享有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基础设施更加巩固,供给结构更加优化,服务产品更加丰富,服务市场更加开放,养老服务信息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养老事业和产业有效协同、高质量发展,满足老年人便利性、宜居性、多样性、公正性、安全性的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家属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9•【字号】九府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九府发[2006]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九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九日九江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加快九江市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老龄事业的现状和背景2000年人口普查统计数据表明: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389095人, 2005年达到472116人,年均递增3%以上,占总人口的10%,正式进入人口老龄化。
到2010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预测将达到54万人,占总人口的11%。
中共九江市委、市政府一直十分重视老龄问题,不断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努力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1987年,市政府批准成立了“九江市老龄问题委员会”,1989年更名为“九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全市老龄工作。
多年来,全市各级老龄工作部门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以“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目标,做了大量的工作。
各涉老部门、单位乃至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老龄问题,支持老龄工作。
共同促进九江老龄事业不断取得新发展。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
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7.18
•【字号】九府发〔2019〕7号
•【施行日期】2019.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
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九府发〔20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鄱阳湖生态科技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赣府发〔2019〕6号)要求,我市对应取消4项行政许可事项,承接2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抓紧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
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落实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 项)
2.落实衔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2项)
2019年7月18日附件1
落实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2
落实衔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2项)。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事务局: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激发我省养老服务领域发展活力,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行为,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和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2018年5月9日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鼓励、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55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36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建民营是指将政府投资兴建或购置并拥有所有权的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法定程序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
第三条各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新建或购置的城市养老服务设施;以国有资产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移交给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原则上应实现公建民营。
列入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名单和有意愿的农村养老院,应积极实施公建民营。
由政府或民政部门统筹管理的其他养老服务设施,可逐步实现公建民营。
政府原则上不通过直接运营养老服务设施的方式向兜底保障老年人以外的社会其他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四条公建民营养老服务设施,应突出公益属性,发挥兜底保障和社会服务作用,优先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和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失独家庭老年人(以下简称“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标准化服务等级考评办法》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标准化服务等级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九府厅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标准化服务等级考评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0〕126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标准化服务等级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标准化服务等级考评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九江市2010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九府厅发[2010]28号)文件精神,推动行政服务中心向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行政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实行标准化服务等级考评。
现制定考评办法如下:一、考评范围已在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市直和驻市部门。
二、考评标准(一)在项目进驻上,要做到按规定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事项达100%。
(二)在办理方式上,要实行部门行政许可服务科(属挂靠其他科室而未专设行政许可服务科的单位要派专人)进驻中心办公,部门对窗口授权落实到位;实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失职追究制、收费公示制、联审联批制。
(三)在办理时限上,要做到依法依规按时办结,缩短办结时间。
(四)在便民服务上,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帮办服务、节假日预约服务,做到在中心窗口的收件和出件率达到100%。
(五)在规费征缴上,要按规定标准收取,并集中缴入市财政设在银行的专户。
(六)在人员配备上,要选派本部门熟悉业务、服务意识强的在编人员到窗口工作,并且工作时间必须固定在二年以上。
(七)在服务质量上,群众的满意率要达到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