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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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设计审批

审批是对下级呈报上级的公文进行审查批示,下面请看小编带来的方案设计审批的相关内容!

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推动我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及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红线20米以上的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建设。

第三条公园绿地详细规划方案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园林部门对方案加盖“宜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凡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由市园林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绿化指标合理,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由市园林部门在工程报送方案上加盖“宜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居住区绿地率: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用地绿地率:新城区不低于25%,老城区不低于20%;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率:新城区不低于30%,老城区不低于25%;

商业服务业与批发市场用地绿地率:新城区不低于20%,老城区不低于15%;

工业用地绿地率:10%—15%;

物流仓储、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15%;

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第五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地形地质受限以及老城区改造等因素无法达到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如该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绿地率达到规定指标的70%,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市园林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降低其绿地率指标,市园林部门对方案加盖“宜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对于出让地,用地面积以土地出让合同面积为准;对于

划拨地,以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载明的用地面积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以扩建部分占地面积计算;

已建成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完善的附属工程,以该工程项目的占地面积计算。

第七条居住区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公共绿地边界算到路边1米,宅旁绿地边界算到路边;

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

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

临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墙脚米;

临围墙、院墙的,算到其墙脚;

居住区公共绿地内的园林设施占地面积小于该块绿地面积30%的部分,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大于30%的部分,不计算为居住区公共绿地。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折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附属绿地总面积的10%;

单株种植的乔木,按照树池实际面积计算为附属绿地面

积;成行种植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数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实际种植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采用树阵方式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乔木株数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采取种植槽方式、且种植槽宽度大于米的垂直绿化,按其种植槽面积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九条建筑物顶板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其顶板上方覆土绿化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覆土厚度在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计算;

覆土厚度在米以上不足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计算;

覆土厚度不足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计算。

第十条建筑物顶板标高高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在米以上的,按其屋顶绿化面积的30%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该项目附属绿地总面积的20%。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嵌草停车位;

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二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方案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没有取得“宜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开工建设的,由市城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批准实施的城市绿化工程和附属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园林部门备案,市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责成建设单位整改。对擅自更改设计方案、降低绿地率的,市园林部门在竣工验收时不予加盖“宜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四条绿化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园林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市园林部门等相关单位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予现场配合。验收合格的,由市园林部门在验收报告上加盖“宜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夷陵区、猇亭区、高新区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竣工验收由各区独立审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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