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制史复习笔记:古代刑法
法制史总结(七)——秦汉时期的法律
⼀、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的罪名秦朝法律重视对专制君主的保护,严惩破坏君主专制统治的⾏为。
秦代法律的主要罪名包括:1.盗窃罪。
秦律对盗窃罪处罚很重,特别是对“群盗”⾏为给予严厉的惩罚,五⼈就构成了群盗,即使合伙盗窃所得仅仅为⼀钱,也要被砍去左脚,强制其服劳役。
2.贼杀伤罪。
贼就是危害⼈⾝安全的⾏为,秦律规定了许多贼杀⼈、贼伤⼈的规定,对于这类⾏为给予严厉惩处。
3.诽谤罪。
对于评论皇帝过失的⾔论就构成诽谤罪,秦律对诽谤⾏为往往处以弃市等处罚。
4.不敬皇帝罪。
就是指侵犯皇帝统治权威的犯罪,甚⾄于怠慢皇帝下达的诏书的⾏为也要给予重罚。
5.以古⾮今罪。
以古代的学说⾮难当今政策的⾔论就构成了以古⾮今罪,对于犯以古⾮今犯罪的,要处以族刑。
6.妄⾔罪。
是指煽动*国家政权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要处以族诛。
(⼆)秦朝的刑罚种类秦朝的刑罚种类⼤致有8⼤类30余种。
包括死刑、⾁刑、流放刑、徒刑、笞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死刑。
秦朝的死刑主要有:(1)绞刑。
(2)枭⾸。
(3)腰斩。
是将犯罪⼈拦腰斩断的酷刑。
(4)磔。
是将犯罪⼈⽀解分⼫的酷刑。
(5)车裂。
就是⽤马车拉扯,将犯罪⼈⾝体扯裂⽽处死的残酷处刑⽅式。
(6)戮。
戮刑是既剥夺犯罪⼈⽣命⼜加以侮辱的刑罚。
秦朝的戮刑有两种⽅式,⼀是先戮后杀,⼆是先杀后戮,即戮⼫。
(7)弃市。
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当众处死的刑罚。
(8)族刑。
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同处死的酷刑。
(9)具五刑。
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2.⾁刑。
⾁刑主要有:(1)黥刑。
(2)劓刑。
(3)斩左趾。
(4)宫刑。
3.流放刑。
主要有迁刑和谪刑,就是将犯罪⼈迁到边远地区,其中谪刑多是适⽤于犯罪的官吏。
★★★4.徒刑。
主要有:(1)城旦、舂。
是强迫犯罪⼈从事修筑长城、舂⽶⼀类重苦役的刑罚。
古代刑法全部知识点总结
古代刑法全部知识点总结1. 刑罚的分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古代刑法将刑罚分为轻重不同的分类。
一般来说,刑罚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血刑(如斩、刑、杖刑等)、徒刑(如徒、杖、鞭、锁、军役等)、财产刑(如罚款、缴纳财物等)。
2. 刑罚的实施对象:古代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实施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1)普通民众:普通民众包括了所有未受特殊权力保护的人员,一般来说,对于普通民众的刑罚力度更大,应用范围更广。
(2)特权阶层:特权阶层的人员包括了统治者、官员、贵族、富商等受到特殊权力和地位保护的人员,一般来说,他们受到的刑罚比普通民众要轻。
(3)奴隶和囚犯:奴隶和囚犯是古代社会中的特殊人群,他们不仅在法律上失去了自由,还受到了更严厉的刑罚。
3. 犯罪行为和刑罚制度:古代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制度,包括了盗窃、谋杀、叛逆、奸淫等各种犯罪行为,同时还包括了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如斩首、鞭打、流放等。
4. 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古代刑法中也规定了各种法律程序和司法制度,包括了审判的程序、证据的规定、律师和辩护人的角色等。
5. 刑罚的思想和理论基础:古代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特定的思想和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刑罚的目的、原则和方式等方面。
例如,《孟子》中提出的“慎刑”观念,主张在刑罚上追求的是报复的快乐艺术多一点。
在古代社会,刑法是统治者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的一种手段,也是约束和惩罚犯罪行为的重要途径。
古代刑法的内容复杂多样,涵盖了各种惩罚和制度,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了解。
古代刑法的特点与发展古代刑法有着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严厉性:古代刑法以严厉著称,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刑罚措施。
例如,在中国古代,盗窃者可能被处以斩首之刑,谋杀者可能被处以凌迟之刑。
在古代欧洲,盗窃者可能被处以刑,鞭打或者流放等刑罚。
2. 正义性:古代刑法注重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追求的是正义和合理的判决。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一、夏商时期的法律名称夏——禹刑商——汤刑夏商:专门针对官吏而制定的单行法——官刑(三风之愆:巫风、淫风、乱风)皋陶造狱二、五刑又叫奴隶制社会法定刑,由原始时期的“五虐”演变而来,包括大辟、宫、刖、劓、墨。
五刑对后来的刑法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宗法制1、宗法制的由来:由原始社会父权家长制演变而来,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形成了家国一体化的宝塔式的政治组织世袭制度;2、宗法制的核心:1)娣长继承制2)分封制3、宗法制的目的:通过血缘亲属远近关系的划分确定政治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分配,避免内讧,稳定统治级的统治权;4、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本原则,分封制是宗法制的具体体现,两者相结合形成等了等级特权制;5、宗法制与娣长继承的关系:娣长继承是宗法制的核心,宗法制以嫡长继承来决定父权,父治为特征的世袭制度。
四、礼与刑礼:1)礼的起源:祭祀活动2)周礼——“三礼”:《周礼》《仪礼》《礼记》3)周礼具有根本法的性质——周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其实质为等级4)周礼的类型: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5)原则:a 尊尊——君臣、上下、贵贱有序。
要求下级服从上级,不许犯上作乱。
b 亲亲——父子、兄弟、夫妇、长幼的依附关系。
尊尊与亲亲的关系:忠是目的,孝是基础,两者相结合成为等级名分的准则,巩固宗法制、奴隶制社会发展为社会发展为后来的三纲五常。
刑:1九刑——1)刑书九篇2)九种刑罚:墨、劓、剕、宫、大辟、流、赎、鞭、扑。
2《吕刑》又叫《甫刑》:为实体法+程序法3适用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非眚(眚,过失;非眚,故意),乃惟终(惯犯),非终(偶犯)。
即罪不大,但因惯犯而处死;反之,犯大罪,因偶犯而不杀。
宽严适中,世轻世重——刑新邦,用轻典;刑平邦,用中典;刑乱邦,用重典。
五、契约——债务契约:傅别、判书——买卖契约:质剂(大市,指买卖奴隶和牛马之类的大宗交易,使用长卷,也就是用质;小市是指买卖兵器和异珍之类的小宗交易,使用短卷,也就是用剂)六、婚姻和继承:1、同姓不婚原则目的: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②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2、七出+三不出(离婚)七出:丈夫或夫家借口休弃妻子的7种表现:不顺父母——不孝顺父母、无子——妻子未能生子、淫——女子不贞洁、妒——妒忌小姑、有恶疾——有严重疾病无法共同生活、多言——多嘴多舌影响和睦、盗窃——妻蓄私财或盗窃他人财物,破坏家庭私有。
法硕法制史终极背诵版
一、古代法制思想与立法概略立法朝代立法成就思想1、禹刑。
天罚夏商2、汤刑。
神判3、“誓”、“诰”、“命”1.礼:周公制礼①“五礼”吉;凶;军;宾;嘉;②“亲亲、尊西周尊”为精神;③规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迫性;④社会调控手2011段之一-综-35,以德2.刑:刑法和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2012配天,-综明德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医生”-32 ,慎罚2012 -综-60春秋战国注意:“刑不上医生”重申贵族官僚合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合用刑罚。
4. 宗法制度:“封邦建国”。
分封制。
“礼①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初次宣布成文法崩乐 1. 宣布②晋国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宣布成文法坏”转成文法“严③ 邓析书“竹刑”酷法治”2.悝①特点:表现“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思想《法②容 :盗、贼、网、捕、杂、具 6 篇经》2010-③历史地位 :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承上启下”综-43注意:六禁在杂律,淫、狡、城、嬉、徒、金3. 商鞅 ①改法为律;②连坐法,奖赏告奸, 诬陷反坐 ;③分户变法律1、“ 一断于法 ”。
2、刑无等级。
3、轻罪重刑。
4、法4、法家布于众。
“缘代法而治”云梦简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 为吏之道 等。
廷行事。
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 ( 判例 ) ,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照。
两汉“约法三章”;加《户》、《兴》、《厩》;《九章律》;汉律200860 篇。
律、令、科、比- 综 “约-44 ,“缇萦”上书,致使 文帝废肉刑 :a.黥刑改为髡钳城法省2009旦舂;b. 劓刑改为笞 300; c. 斩左趾改为笞 500;d. 斩刑”到- 综 文景帝 右趾改为极刑。
景帝:劓刑笞 300 改为笞 200;斩左趾“ 德-42 , 废肉刑笞 500 改为笞 300,宣布《箠令》, 规定笞杖尺寸,且主刑2009行刑不得换人。
辅、礼- 综刑并注意:“文帝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实杀人”。
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考点汇集
1、劓殄商朝的一种刑罚。
劓,割也,断也;殄,绝也。
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注意:不能与奴隶制五刑中的劓混淆。
2、炮烙商朝的酷刑。
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相传商纣王是为了博妲己一笑而使用此刑罚手段处罚罪犯。
3、醢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相传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
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4、脯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在商朝末期,商纣王醢九侯之后,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5、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文石也,上刻嘉言,欲狱囚见之而悔悟也)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
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坐嘉石类似于近世的拘役。
6、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
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周礼·天官·小宰》:“听称责以傅别”。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注意:在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的书状也叫“傅别”。
8、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
刑法常识古代知识点总结
刑法常识古代知识点总结古代的刑法是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它反映了当时社会对于罪行和刑罚的认识,也是对社会道德和规范的一种体现。
古代的刑法知识点十分丰富,包括刑法的基本原理、刑法的适用范围、刑罚种类和刑罚执行等方面。
下面将对古代刑法常识的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刑法的基本原理古代刑法的基本原理包括惩罚和预防、罪责和刑罚相适应、公平和法治等。
1、惩罚和预防:古代刑法认为刑罚既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为了预防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在古代社会,刑罚往往是以示众、警戒的方式进行,目的是让人们知道犯罪行为的后果,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2、罪责和刑罚相适应:古代刑法倡导罪责与刑罚相适应的原则,即罪行轻重应该与刑罚相对应,不能过轻或过重。
这一原则体现了古代社会对于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追求。
3、公平和法治:古代社会注重刑罚的公平和法治,即刑罚的执行应该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或升级,同时要求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古代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刑法适用的对象、刑法适用的场所和刑法适用的时间等方面。
1、刑法适用的对象:古代刑法不仅适用于普通民众,还适用于官员和王室成员。
对于不同的罪行和犯罪行为,古代刑法也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罚。
2、刑法适用的场所:古代刑法适用的场所不仅包括城市和乡村,还包括军营、宫廷、寺庙等各种地方。
不同的场所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执行也有相应的规定。
3、刑法适用的时间:古代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执行也有相应的时间限制和规定,不同的罪行和犯罪行为对于时间的要求也不同。
三、刑罚种类古代刑法的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死刑、流刑、鞭刑、缀刑、戍边、徒刑、杖刑等。
不同的罪行和犯罪行为会受到不同的刑罚。
1、死刑:古代刑法对于严重罪行和犯罪行为往往采取死刑的刑罚。
死刑有多种形式,包括斩首、绞刑、焚刑等,不同的死刑形式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规定。
2、流刑:古代刑法对于某些较轻的罪行会采取流刑的刑罚,即将犯人放逐到边远地区或外国进行监管和劳动。
法硕联考法制史辅导资料:历代罪名
法硕联考法制史辅导资料:历代罪名一、罪名(一)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妖言诽谤”罪,犯此罪者处死刑,严重的诛灭三族;“谋反”罪,李斯被赵高陷害,以“谋反”罪被处以“具五刑”且夷灭三族。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大不敬罪、阑入与失阑罪、祝诅巫蛊罪等。
(二)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1)“不道”罪,指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及其他一些倒行逆施的行为。
(2)“以古非今”罪,指借用前代实事讽喻非议当朝统治的行为,“以古非今者,族”。
(3)“妄言与非所宜言”罪,指煽动反动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行为,“秦法,不可妄言,妄言者无类”。
“无类”者即灭绝族类也。
等等。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1)“左官”罪,指凡官吏违犯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命者,构成“左官”罪,以《左官律》给予刑事处罚。
(2)“阿党附益”罪,指诸侯官吏与诸侯王结成一党,构成“阿党”罪,官吏与诸侯王交好,图谋不轨者,构成“附益”罪,凡犯阿党附益行为者,根据《阿党附益法》给予严厉的刑事处分。
(3)“出界”罪,指诸侯王擅自越出封国疆界者,构成“出界”罪,按照《出界律》或耐为司寇,或被诛杀。
(4)“酎金”罪,指诸侯王在参与祭祀宗庙时,所贡醇酒和黄金以次充好,不够成色者,构成“酎金”罪,按《酎金律》给予削地免除封国的处罚。
(三)官吏渎职方面的罪名1.秦代的主要罪名有:(1)“犯令”罪,《法律答问》解释为“令曰勿为而为之,是犯令”;(2)“废令”罪,《法律答问》解释为“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3)“不直”罪,即“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4)“纵囚”罪,指:“当论而端弗论,及易其狱,端令不至,论出之,是谓纵囚”;(5)“失刑”罪,指由于过失而造成选用法律的错误。
1.汉代的主要罪名有(1)“沈命”罪,指治安官吏凡“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构成“沈命”罪,依〈沈命法〉二千石以下官吏皆处刑。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
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
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
本文重点讲述中国古代重要的刑罚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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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经典资料:法律思想
【真题提示】
1、秦始皇时期,某地有甲乙两家相邻而居,但积怨甚深。
有一天,该地发生了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乙遂向官府告发系甲所为。
甲遭逮捕并被定为死罪。
不久案犯被捕获,始知甲无辜系被乙诬告。
依据秦律,诬告者乙应获下列哪种刑罚? 法律 敎育 网
A
B C
D
答案:A
2、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B
C
D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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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法制史复习笔记:古代刑法
法硕法制史复习笔记:古代刑法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其二、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1、六杀——(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谓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1)“谋杀”指预谋杀人;(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1)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2)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3)误杀、斗杀,减杀人罪一等处罚;(4)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5)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注意:“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罪名:(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担未枉法裁判行为;(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5)“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
注意: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凯程教育:凯程考研成立于2005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从事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的考研服务。
法律硕士法制史必备复习笔记二.doc
一、夏、商立法概况在夏、商两代,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除夏王、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以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一)“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夏朝的法律除大量属于代代相传的习惯法以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二)“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商王朝不成文的习惯法仍占有很大的比重。
除此以外,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二、两周立法概况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色,除传统的“誓”“诰”“命”等王命以外,不公开的刑书和“礼”为具体表现形式的宗族习惯法等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一)周公制礼:相传周公在摄政期间,曾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
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着西周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也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西周时期的“礼”礼”与“法”的关系是中国法制史上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
1.礼的概念。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内容。
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五礼:吉,凶,军,宾,嘉。
吉礼是祭祀之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军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
3.周礼的性质和作用。
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完全具备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三)吕刑:西周穆王时,令司寇吕侯作“吕刑”,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周初“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
(四)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的刑书。
法制史笔记
一.夏商周时期1.五刑:是指中国古代统治阶级对犯罪者使用的五种刑罚的统称。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2.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3、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4、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5、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6、《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7、《法经》是由战国初年魏国的李悝主持编订的,其内容共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8、六礼:西周贵族结婚的程序要件。
法律硕士复习要点: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则
法律硕士复习要点: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则导读:本文法律硕士复习要点: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则,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则朝代中国古代特色制度西周2009-综-371、五过。
法官责任:①惟官②惟反③惟内④惟货⑤惟来。
注意: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即以同罪处断。
2、三刺。
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国民。
明德慎罚。
3、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4、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5、上下比罪。
秦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不端”;诬告反坐;“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注意: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为非公室告,强行告诉要处罚。
2.①“见知不举”罪。
②“不直”罪和“纵囚”罪③“失刑”罪。
3.赀。
赎。
汉1、告诉与举劾;录囚2、“春秋决狱”。
原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3、“秋冬行刑”。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1、“准五服以制罪”。
2、“官当”、“八议”入律。
《北魏律》与《陈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3、“重罪十条”。
4、规定[u]流刑[/u];北周首创五等流刑2、北魏时增加鞭刑和杖刑3、废除宫刑唐(2007-综-60,2008-综-34,2008-综-39,2008-综-62,2009-综-33,2009-综-43,2010-综-69,2011-综-38)1、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注意: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2、区分自首与自新(坦白),自首原则上免罪,但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2018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
2018法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1、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
北齐统治者在总结历代封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十种,称为“重罪十条”,置于法典的首篇《名例律》中,作为封建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
这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犯此十条者,不仅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把这两类行为列为重罪予以严惩,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的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应的社会秩序。
“重罪十条”自北齐确立以后,对后世封建立法影响极其深远。
隋唐律在此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2、官当所谓“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
“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而“官当”后的损失则被控制在最低限度内。
“官当”制度明确细致、便于在实践中掌握实施,是对“八议”以外一般官吏的特殊保护,而“官当”与赎刑的结合,则使这种保护更加严密。
在这一时期,由于高官显爵几乎被世族贵族大地主所垄断,因此,“官当”成为保护犯罪的贵族官僚地主逃脱刑罚制裁的手段。
“官当”制度确立以后,隋唐宋的封建法典均予以沿用。
明清法律中虽未明确规定“官当”之制,却代之以罚俸、革职等一系列制度,以继续维护封建官僚的等级特权。
3、八议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三讲中国历代刑事法律内容(上)
• 折杖法的性质
流罪得免远徙, 徒罪得免役年, 笞杖得减决数。 ——?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八?
刑考七 · 徒流附配没?
〔2〕元朝:改变笞杖刑
➢笞杖刑分别以七为尾数: ➢笞七至五十七分六等; ➢杖六十七至一百零七为五等。
➢?草木子?卷三?杂制篇?: ➢ 天绕他一下, ➢ 地绕他一下, ➢ 我绕他一下。
A. 明清充军:
B. 明朝分为四千至一千里各等,附加杖一百、 刺字,并分终身与永远两种。
C. 清朝分为附近〔二千里〕、近边〔二千五 百里〕、遥远〔三千里〕、极边〔四千 里〕、烟瘴〔四千里〕五等,重于流刑。
D. B.清朝发遣:发配东北、新疆、蒙古等边地 驻防官兵为奴,重于充军。
E. C.清朝迁徙:迁往千里之外安置,轻于流 刑。
• 以劳役刑与笞刑取代肉刑,有利于经 济开展与社会进步,符合人类文明进 化的历史方向。
〔2〕改革后的刑罚体系
A. 死刑〔殊死〕:腰斩;弃市;枭首。 B. 肉刑:宫刑;斩右趾。 C. 笞刑:笞二百;笞一百。 D. 劳役刑:髡钳城旦舂〔五年〕;
完城旦舂〔四年〕; 鬼薪白粲〔三年〕; 司寇〔二年〕; 隶臣妾、罚作、复作〔一年〕; 其他不定期刑。
• 第一次:景帝即位,次年〔前156〕下诏:
•
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
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 第二次:中六年〔前144〕,再次下诏:
•
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毕,朕甚怜之。
其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
• ——?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景帝中六年〔前144〕颁定?箠令?
〔4〕明清时期的枷号
枷号是强制罪犯在监狱外、官衙前或公 众聚集处戴大枷示众的一种侮辱折磨人的 酷刑。
2005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制史笔记(二)_法律硕士_
2005年法律硕士联考法制史笔记(二)隋唐1、《贞观律》鉴于《武德律》已不能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唐太宗李世民刚一即位,便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经前后10年的时间,于贞观十一年完成,颁行天下,称为贞观律,十二篇,500条。
《贞观律》的改动包括:第一,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第二,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第三,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第四,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2、《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典型代表。
唐高宗时期,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已发展到鼎盛阶段。
永徽二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了《永徽律》12篇,500条。
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时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的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之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
它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
《永徽律疏》以其丰富的内容、高超的技术和鲜明的特色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并对当时周围其他亚洲国家和后世各王朝的封建立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永徽律疏》在整个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
3、《唐六典》《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
20XX年法律硕士法制史必备复习笔记十-fashuo.doc
(一)《宋刑统》与编敕1、《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1)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2)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A——与《唐》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B——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C——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D——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敕——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注意: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式的一种立法过程,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其特点是:(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刑罚的变化1、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规定:处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2、配役——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
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3、凌迟——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
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1、契约立法。
(1)债的发生——所生之债占多数,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2)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A——绝卖:一般买卖12。
法制史期末重点
法制史重点一、夏商周1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2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旧五刑3刖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4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5大辟,是死刑的总称五过(过失的赦免)惟官,即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指借审判之权而报恩抱怨惟内,指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五罚,即赎刑,以“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
分为五等:墨,百锾;劓,二百锾;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千锾1商代媵嫁制:商代贵族之间盛行的姐妹随嫁制2、西周1)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的长契券剂:买卖珠宝/物品的短契券2)借贷契约傅: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卷上别:在一契券(简牍)的正面、反面都写以大字,然后一分为二,借贷双方各执其一,以为凭证。
3)租赁契约1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祭祀天、地、人鬼等的礼仪凶礼:哀悯吊唁忧患之礼军礼:以军礼同邦国:征战/誓师/刑赏/凯旋宾礼:以宾礼亲邦国:外交嘉礼:用来沟通人际关系:饮食礼/诞生礼/冠礼/笄礼/婚礼2六礼:纳采:男方向女方送礼求婚问名:将女方的生辰八字带回占卜纳吉:卜得吉兆男方派媒妁告知女家纳征:男方向女方支付聘财,婚约成立请期:男方向女方请以成婚之期亲迎:男子奉家长之命,赴女家迎娶3“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4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1、夏商周:(1)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是夏代的法律;(2)汤刑:是商代所制定的刑事法律;(3)九刑:由九篇组成,是周代比较完备的刑法;(4)吕刑:吕侯主持修订,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稳定周王朝的统治地位,制定的西周一部重要的刑法典,又称甫刑。
法律形式:商:刑,汤刑,商代的刑法典。
王命:商王所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单行法规:针对某一具体事物或人所发布的命令。
西周:礼:西周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周公所制,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典章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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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法制史复习笔记:古代刑法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其一、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
其二、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谓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1)“谋杀”指预谋杀人;
(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1)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
(2)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
(3)误杀、斗杀,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4)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
(5)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注意:“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担未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
注意: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凯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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