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
刘凤科分则必考知识点
没有真实交易提供机器让对方刷卡 ----非法经营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 5-10 年)一个过失行为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成立多个罪想象竞合。
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绑架;以出卖为目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拐卖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收买与非法拘禁数罚。
明知某种拘禁行为可能导致死亡伤残却实施的,成立非法拘禁与故杀的想象竞合非法拘禁使用暴力之人死亡伤残的—杀、伤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为索取赵武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
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又使用超出拘禁范围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故伤、故杀。
盗窃信用卡(真是有效的)并使用的—盗窃。
盗窃伪造、作废的 ---信用卡诈骗行为人以为是真实的而盗窃并对自然人使用实际是伪造作废的 -----信用卡诈骗(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的—盗窃与信用卡诈骗数罚。
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而使用的—盗窃共犯以为是他人捡拾的而对人使用 ----盗窃共犯特约商户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在顾客使用卡时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有卡内资金—盗特约商户职员在捡拾顾客卡后伪造客户签单消费的成立信用卡诈骗捡拾信用卡的特约商户职员接受到发卡银行止付通知后,假冒他人签名,向自己购物的,职务侵占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盗窃商业秘密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收到货款后提供伪劣商品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盗窃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同时造成破坏的,想象竞合从一重造货币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从重处罚。
(要求对象同一)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并罚。
境内外运输假币的成立走私假币罪。
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并运输贩卖的成立走私假币罪。
将假币存入自动取款机后取出真币的使用假币罪与盗窃数罚。
(刘凤科讲刑法之精讲学习笔记)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概念: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注:我国的刑法是1997年的刑法典,单行刑法(惩治外汇的规定);附属刑法我国是没有的)二、刑法的性质: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由其的特殊性使其有别于其它的法律:(一)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犯罪与刑法”;(二)刑法保护的利益广泛:个人、国家、社会;(三)刑法制裁的手段严厉:涉及生命、自由及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打击犯罪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只是手段,而国家应用刑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换言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一)规制的技能。
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犯罪的规范性评价。
(二)法益保护的机能。
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
(三)权利保障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刑法有三大原则,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
(其中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中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的公权力的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及人权)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概述(一)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思想的渊源1.三权分立说影响了许多国家的公权力构建,但是并没有成为现代国家的政治事件,也就是国家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型证券,三者互相分离,互相制约,以保证权利领域的罪刑法定。
2.心里强制说:有利于自己做出行为选择,趋利避害。
(三)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现代民主法治的国家中最重要的时代主题是民主和自由。
1.民主,即人民当家做主,故定罪量刑时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国民意志的最大尊重,司法实践不得以民意的最大尊重为借口二亿网民的一件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否则会以“民主“的名义侵犯人权,毕竟网民的一件具有非理性和不确定性。
2.民主自由,体现为国民享有充分的人权,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
刘凤科刑法知识点01(DOC)
2016刘凤科每日一点之001-013罪刑法定原则-危害行为001.罪刑法定原则: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4.制约对象:立法人员,司法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
5.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与习惯法、判例、国际条约与公约不能创设刑罚法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适当。
一则明确性要求,即刑法、法的解释、指导性案例、判决书等都要求明确性;二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则禁止绝对不定刑,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002.刑法的解释:1.刑法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高于司法解释;所有的刑法解释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刑法解释的目标:应采取客观解释论(遵循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不能采取主观解释论(遵循立法原意或立法本意)。
3.刑法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按照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与灵活解释(结合社会生活理解法律语言文字的含义)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
4.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仅适用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判断,即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作出有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5.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并不矛盾。
(2)同一语词在不同法条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
(3)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的理解,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
(4)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不需要刑法条文对此有明文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要点
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要点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司法考试重要考点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重,定前者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17、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身亡,不成立强奸致人死亡18、消防人员正常灭火被烧死,成立放火致人死亡,消防人员判断失误的除外19、遗弃致人死亡或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0、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单位实施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个人私分,不是单位犯罪21、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22、盗窃罪也存在间接故意23、两人无共谋同时开枪杀死1人,不能确定谁杀的,均定故意杀人未遂2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25、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26、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31、偶然防卫3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33、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小于造成损失,也可成立紧急避险34、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大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避险过当35、紧急避险保护利益等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紧急避险,行为人违法但无责任36、A绑B子,逼其抢银行,遭保安C反击,BC均成立紧急避险37、被害人承诺他人重伤自己,被害人不是教唆犯38、变性手术属于治疗行为,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39、奸淫幼女、猥亵、拐卖儿童,被害人承诺无效40、盗窃、强奸中,被害人承诺即无罪41、娱乐圈潜规则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海选也一样)42、妇女以为是自己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43、为救人命而截其肢,推定其承诺,不构成犯罪44、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回自己财物,是自救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方式可能构成其他罪45、认定无、限制责任能力应同时符合医学和心理学标准46、甲开枪杀乙,技术不好杀死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47、主观盗窃财物,客观上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罪48、甲开枪杀乙,致丙轻伤,定故意杀人未遂49、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5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51、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52、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所得财物个人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53、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犯罪中54、索贿只要提出就既遂55、受贿只要收了财物就既遂,不论何物品56、盗窃保险柜,只偷到300元,成立盗窃罪未遂57、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58、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59、直接或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60、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61、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自己而逃跑,成立未遂62、结果加重犯也存在未遂63、甲拿面粉骗乙去贩毒,甲成立诈骗罪,乙无罪64、不能犯未遂不构成犯罪65、甲男欲奸乙女,乙说自己有性病,甲放弃,成立中止乙说自己有爱滋病,甲放弃,成立未遂甲发现时熟人而放弃,成立中止甲认为乙丑陋而放弃,成立中止甲发现乙身上有钱,转而抢劫,成立强奸中止甲发现乙女正值月经期,放弃,成立中止66、甲有车租于乙,到期未还,甲盗回车,乙以为车被偷相甲赔偿,甲默认,甲构成盗窃罪和不作为诈骗罪67、甲男欲奸乙女施暴并猥亵,中止了奸淫行为的,认定强奸中止,不能立强制猥亵妇女罪68、绑架控制人质就既遂,不要求提出勒索要求会或者勒索到财物69、甲为买淫秽物品而唆使无犯罪意图的乙贩卖淫秽物品,甲成立教唆70、诬告陷害他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就是犯罪既遂71、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72、越狱、劫狱的,参与即犯罪73、甲强奸、乙抢劫,致丙女死亡,不能确定谁干的,2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构成共犯74、甲13乙18共同轮奸妇女丙,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乙负刑事责任75、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76、甲乙雇船分别走私毒品与淫秽物品,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可成立对方犯罪的帮助犯77、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追究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78、除了持续犯,犯罪既遂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79、承继的共犯中,后行为人对其参与前的先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80、甲18,唆使15岁的乙盗窃,甲不是间接正犯,而是教唆犯81、间接正犯中的7种利用: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犯罪活动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82、间接正犯也要求特定身份,间接正犯事间接实行犯83、甲冒充警察称取证让邮政工作人员乙开拆若干信件,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84、教唆未遂不可罚,但未遂的教唆具有可罚行85、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实施犯罪的,教唆者不成立犯罪他人实施预备行为,如需处罚预备犯,对教唆犯可以从减免他人犯罪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减86、帮助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如帮助者帮助他人实行犯罪,但他人未着手犯罪的帮助者不能力犯罪87、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犯88、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为“煽动”,不成立教唆89、在被教唆者已产生犯罪决意时,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90、在甲有犯A罪的决意时,乙教唆甲实施B罪,乙成立B罪的教唆犯91、甲打算将来实施犯罪,乙教唆甲现在就实行,乙成立教唆犯92、甲具有实施某罪的决意,乙唆使甲实施加重犯罪的,如果此加重构成要件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时,成立教唆犯,如果非独立的犯罪,乙不成立教唆犯93、甲打算盗窃普通财物,乙唆使甲盗窃金融机构的,乙不成立教唆犯94、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95、甲唆使孕妇分娩后杀死婴儿的,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甲成立教唆犯96、教唆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97、如能肯定教唆者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被教唆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认定为犯罪98、甲教唆乙抢劫,乙盗窃,甲成立盗窃罪99、甲教唆乙盗窃,乙抢劫,甲成立盗窃罪100、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被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101、帮助犯不适用因果关系理论102、特殊身份犯仅对正犯而言,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而言,不需要特殊身份103、组织、领导犯罪提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104、犯罪集团成员在实施首要分子策划、只会的某种基本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首要分子应对结果加重犯承担责任105、只要出借枪支的人知道枪支将被用于犯罪,就构成共犯106、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身上钱的,成立盗窃罪107、甲盗乙8000元,对乙说,给我2千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和敲诈勒索如甲对乙说,你让我得2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罪,数额8千108、长期虐待中最后一次的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数罪并罚109、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的,并罚110、收买被拐卖妇女后,有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奸的,并罚111、暴力、威胁抗拒缉私,并罚11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的,并罚11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并罚114、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但走私毒品有此行为直接按走私毒品的加重情形处理115、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而进行保险诈骗的,并罚116、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的,并罚117、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将车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并罚118、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并罚119、管制期限3个月以下,并罚不超3年,羁押1日抵2日,同工同酬120、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以下,并罚不超1年,羁押1日抵1日,酌量发报酬121、管制、拘役、有期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122、死缓和缓刑的执行期间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的,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不是减刑裁定之日。
刘凤科刑法讲义
刑法基础理论精讲讲义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1.刑法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刑法典(包括7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个)、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与任务(一)刑法的性质规制内容的特定性、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其他法律的保障性。
注意: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原则针对案件事实的判定,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
【参考真题1】(T20080206)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
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
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二)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为保护法益,保护的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刑法的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与决定机能)。
(2)法益保护机能。
(3)自由保障机能。
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一)刑法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
注意本文与但书。
(二)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1.非正式的刑法解释与正式的刑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和法律解释的时候,扮演了不同的角色,对其限制不同。
【参考真题2】(2008年试卷二第20题)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刘凤科90页音频精华笔记【刑法分则】
第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一、间谍罪“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又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境外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如果没有认识到,泄露国家秘密的,只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注意: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渎职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三、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单纯的资助(提供经费、场所、物资)行为,如果又参加具体犯罪的,数罪并罚。
四、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叛逃后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三)以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实施杀人,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放火等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四)以放火等方式实施伤害或者毁坏财物,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认定为放火等犯罪。
因为放火等犯罪的行为内容完全包含伤害和毁坏财物的内容。
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凡是能评价为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处理。
如,劫持火车、电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公路井盖等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
(二)常见情形: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酒后或者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刘凤科刑法分则各论35点
一、致人死伤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故意伤害罪:3种结果:轻伤、重伤和死亡;(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行为性质不同,是否客观足以致命且主观明知;动机不明的暴力攻击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的认定:A,一般为故意伤害致死;B使用匕首一类致命凶器打击致命部位不计他人死伤结果的,(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常型;(2)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导致死亡)行为是否达到故意伤害程度。
推搡、撕扯、拳杵之类肢体冲突·轻微的殴打,尚未达到伤害程度,过失致人死亡。
大人手推小孩跌倒致死案。
例: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
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单选14)A.构成故意杀人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属于意外事件。
【B】例: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故意伤害罪。
2.关联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刘凤科讲义
第五章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知识要点】(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以具备犯罪构成为前提: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的犯罪成立条件,其特殊性体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点之上。
1.犯罪概念具有不同含义,共同犯罪在有的情形就是指具备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案例:15周岁的甲胁迫17周岁的乙为自己的盗窃望风。
甲、乙成立具备犯罪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乙属于盗窃罪的胁从犯(而非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甲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成立共同犯罪,只要符合同一个犯罪成立条件即可,对量刑情节(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不作一致性要求。
案例:甲教唆乙去马路边抢劫,而乙接受教唆后入户抢劫的,成立抢劫罪的共犯,但对甲与乙适用不同的法定刑。
注意:上述内容属于近年理论变化之处,已经进入命题范围,提请考生注意。
(二)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
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属于司法考试中每年必考的知识点。
【经典考题54-1】(2009年试卷二第7题)甲、乙共谋行抢。
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欲夺回书包。
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
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经典考题54-2】(2007年试卷二第60题)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经典考题54-3】(1999年试卷二第69题)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1万元现金。
刘凤科刑法40题笔记吐血版
因为本身不存在这样的规定,超出了同一个犯罪构成,类比了类似的规定的,是类推解释。
在网络上猥亵侮辱 妇女的,不能解释 为公共场所。
当然也包括被收买的 被绑架的妇女儿童, 故而是一种限制解释。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只指不构成犯罪, 而不是不追究刑事 责任。
201条第四款 指的是逃税罪里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需要引用其他的规定来判断,故而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指的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仅限于承诺,哪怕是虚假的承诺。
明示的、暗示的都可以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指的是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非法占有目的、他人占有的财物、违背他人意志都是。
错告、检举失实,注意规定。
而不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行为没有制造新的 危险,不是实行行为。
甲的行为显然是引起了危险,构成了不作为的放火罪。
但乙没有任何义 务,缺乏期待可能性。
张明楷的新观点,对于正当防卫引发的作为义务,可能出现 防卫过当的结果的,成立防卫过当。
答案:AB 答案:ABCD结果加重犯往往是 过失,如果是故意 的,可能成立其他 的故意犯罪。
A:死亡是故意杀人的结果引发,应当归于杀人的结果。
结果加重犯必须是过失引发的,这里是故意引发的。
B:致使被拐卖人及其亲属重伤、死亡的,构成绑架的结果加重犯。
C:强奸的结果加重 犯必须是强奸行为 导致被害人本身出 现结果。
D:抢劫的结果加重犯 不仅仅限于被害人, 可以是第三人,甚 至是同伙。
答案:BDA:第三人行为过于 异常,中断了原行 为和结果的因果关 系,甲的行为构成 未遂。
B:外在暴力加于 特殊体质的,一律 认为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虽然错误, 不影响主观的认定。
C: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事前故意,事前故意依然认定是故意。
前行为和后行为具有一贯通常性。
答案:BCD7.A私分国有资产只能是为了单位利益或者大多数职工的利益。
要记住张明楷非常反对单位犯罪的存在。
B:成立单位后主要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成立自然人犯罪。
16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笔记
刑法笔记结果无价值论:倾向于罪刑法定,以结果为出发点,以法益侵犯为衡量标准,当前主流观点行为无价值论:倾向于惩罚罪恶,以行为为出发点,以主观恶性为衡量标准,传统理论观点《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开始生效《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广义的刑法:包括97刑法典、单行刑法(只有一个)、附属刑法(中国没有)狭义的刑法:仅指97刑法典二、刑法的目的:为了保护人民利益而非打击犯罪,打击犯罪只是手段三、刑法的机能:规制机能:针对所有人,起到规范行为作用法益保护机能:针对善良国民,保护国民法益不受侵犯权利保障机能:针对犯罪分子,保证犯罪分子的利益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原则:为了规避以下三种社会风险,保障国民权利而产生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贯穿立法、司法、执法的整个过程法益侵犯原则:犯罪的本质要求有法益侵犯(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违法性)责任主义原则:行为人必须要有故意或过失的责任心理(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有责性)法条规定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一)基础思想1、本质:限制国家刑罚权,保护国民的自由和人权———把国家权力装进笼子里2、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思想渊源(严格意义上的理论基础):三权分立说和心理强制说4、思想基础(现代意义上的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自由)主义:(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在我国,就是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尊重人权主义(自由主义):具有预测可能性。
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尊重并保护人权与自由(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基本要求)1、成文的罪刑法定:指刑法典、单行刑法,八个刑法修正案才能规定刑法,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注:排斥习惯或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行政法规等,这些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即禁止事后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从旧兼从轻)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刑法内容的确定性(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模糊不清(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刘凤科刑法知识点01
2016刘凤科每日一点之001-013罪刑法定原则-危害行为001.罪刑法定原则: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理论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国民预测可能性)。
4.制约对象:立法人员,司法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
5.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与习惯法、判例、国际条约与公约不能创设刑罚法则。
(2)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刑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法法规适当。
一则明确性要求,即刑法、法的解释、指导性案例、判决书等都要求明确性;二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三则禁止绝对不定刑,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002.刑法的解释:1.刑法解释的分类: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高于司法解释;所有的刑法解释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刑法解释的目标:应采取客观解释论(遵循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不能采取主观解释论(遵循立法原意或立法本意)。
3.刑法解释的态度:严格解释(按照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与灵活解释(结合社会生活理解法律语言文字的含义)统一于罪刑法定原则。
4.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仅适用于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判断,即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作出有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5.刑法解释的理由:(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并不矛盾。
(2)同一语词在不同法条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
(3)对“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义的理解,须遵循同类解释的规则。
(4)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合理性,但必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否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5)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当然解释),不需要刑法条文对此有明文规定,因为刑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
刘凤科刑法要点(部分)1、常见罪名关于定罪身份的要求:(1)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查禁犯罪活动职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法定性: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
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按照自然人贷款诈騙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1)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科处其他刑罚。
),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常见的单位犯罪:(1)单位受贿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
(2)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与单位受贿罪一样,注意与贪污罪的界限。
(3)强迫劳动罪: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以成立本罪。
3、结果加重犯1.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有的只能是过失,有的包含故意)。
3.具有法定性。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5)绑架(过失)致使被梆架人死亡的;(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的,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7)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8)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的;(9)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2016厚大刘凤科刑法笔记
1、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
(首要分子)2、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而限制减刑的对象只能是9种死缓犯,与无期徒刑无关。
3、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期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罪都成立累犯,又称特殊累犯。
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是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犯罪的,撤销判决后按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有未判决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
5、危险犯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
分为具体的危险犯和抽象的危险犯。
具体中的“危险”是指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紧迫性;抽象的“危险”是指的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可能性。
比如盗窃枪支罪也是抽象的危险犯,只有发现了行为人控制枪支、弹药的侵害接过,才成立本罪既遂。
深夜醉酒驾驶,在没有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该行为也是抽象危险犯。
生产、销售假药是抽象,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就是具体危险犯了。
破坏电力设备罪也是具体危险犯。
6、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应成立事后抢劫。
时间必须是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后,暴力相威胁的其对象只能是人。
7、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即斡旋受贿。
8、单位依赖于其成员犯罪,如果没有成员,单位就不可能存在。
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即相关的自然人。
2014基础强化刘凤科刑法(精要)-cnsikao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一、刑法的概念1.刑法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立法史:1979 年7 月1 日通过,1980 年1 月1 日施行;1997 年3 月修订刑法典。
1997 年修订刑法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2.广义的刑法与狭义的刑法。
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包括8 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1998 年12 月29 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当前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就是指的刑法典。
二、刑法的性质1.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只规范罪—刑关系。
2.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保护法益涉及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
3.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同,其严厉性决定了刑法对其他法律实施的保障性。
三、刑法的任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知识要点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任务是刑法实际承担的职责,刑法的机能是刑法显示以及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
对于犯罪,刑法通过规定惩罚措施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所以,刑法既是行为规范(具有评价机能与意思决定机能),也是裁判规范。
2.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就是侵犯法益。
3.权利保障机能。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语)。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
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1.概念: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2.刑法渊源:(1)在我国,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即狭义刑法,其中包含10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
(2)我国其他法律中虽然规定有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但不是独立的刑法法则,并没有规定新的刑事责任内容,而是一种参照规定,即以刑法规定为准判断是否对其定罪处罚,故我国现行刑法不存在附属刑法。
3.立法状态与指导思想。
(1)1979年7月1日通过刑法典(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3月14日修订了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施行);迄今为止颁布了10个刑法修正案。
(2)1997年修订刑法有着鲜明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
只规定犯罪刑罚及其二者的关系。
2.刑法保护的利益非常广泛,包括个人利益、国家、社会法益。
3.刑法的制裁手段很严厉,法律后果涉及生命、自由、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1.打击犯罪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保护人民才是刑法的目的。
2.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刑法目的是指通过刑法意图实现的目标,刑法机能是指刑法显示或者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2.法益保护机能3.权利保障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概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1.罪刑法定原则是现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2.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法无明文规定并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刑法第3条后半段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前半段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确定,不能将其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刘凤科刑法归纳
刘凤科刑法归纳第一讲刑法概说〖考点归纳〗1.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2.刑法的解释。
立法解释的限制;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具体解释方法与目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具体内容: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
(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5)明确性要求(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与理论的合力);(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3.刑法的管辖权。
(1)国内犯:属地原则(旗国主义为补充)。
犯罪地的确定;属地原则的例外。
(2)国外犯: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第二讲犯罪概说与构成要件该当性〖考点归纳〗1.犯罪的特征。
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差别。
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构成要素功能、分类2.实行行为与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言论与发表言论)、有意性(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有害性(法益侵犯性)三个特征。
(2)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3.不作为犯罪。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与结合。
(2)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条件: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职务要求;先行行为(正当防卫行为除外)引起;法律行为引起。
作为可能性。
结果回避可能性。
(3)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持有是作为的一种方式)4.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组成犯罪行为之物、犯罪孳生之物、犯罪报酬、犯罪工具。
5.危害结果(1)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法益侵犯。
侵害犯与危险犯。
(2)结果加重犯。
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6.因果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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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1.概念: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凡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刑法。
2.刑法渊源:(1)在我国,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即狭义刑法,其中包含10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又叫行政刑法)。
(2)我国其他法律中虽然规定有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但不是独立的刑法法则,并没有规定新的刑事责任内容,而是一种参照规定,即以刑法规定为准判断是否对其定罪处罚,故我国现行刑法不存在附属刑法。
3.立法状态与指导思想。
(1)1979年7月1日通过刑法典(1980年1月1日施行);1997年3月14日修订了刑法典(1997年10月1日施行);迄今为止颁布了10个刑法修正案。
(2)1997年修订刑法有着鲜明的指导思想: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保持刑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原来笼统的规定尽量做出具体的规定。
二、刑法的性质1.刑法规定的内容特定。
只规定犯罪刑罚及其二者的关系。
2.刑法保护的利益非常广泛,包括个人利益、国家、社会法益。
3.刑法的制裁手段很严厉,法律后果涉及生命、自由、财产。
三、刑法的任务1.打击犯罪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保护人民才是刑法的目的。
2.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
四、刑法的功能刑法目的是指通过刑法意图实现的目标,刑法机能是指刑法显示或者可能发挥的作用。
1.规制机能(行为规范/裁判规范)2.法益保护机能3.权利保障机能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概述(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1.罪刑法定原则是现刑法的精神和灵魂,其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2.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法无明文规定并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3.刑法第3条后半段才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前半段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确定,不能将其理解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1.三权分立学说2.心理强制学说(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1.民主(1)刑事立法必须体现国民意志。
(2)定罪量刑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国民意志的最大的尊重,司法实践不得以民意为借口而以网民们的意见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自由自由体现为国民享有充分的人权,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
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可以促使国民预测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地、更大范围地维护国民的人权。
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不允许以事后修改的法律去处罚先前没有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或者类推适用刑法的罪罚更是被禁止。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师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故国家刑罚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执行权)必须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和限制。
(2)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不得以办案需要为借口或者以经上级部门批准为名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
(一)成文的罪行法定(1)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或者习惯法、判例等(包括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不能规定新的刑罚法则,但是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才能制定刑罚法则,这是法律主义的立场,也就是“成文的罪刑法定”。
(2)由于国际条约与国际公约等不存在法定刑,故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换言之,在刑事领域,实体法上判决的依据只能是本国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二)事前的罪刑法定为了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自由和人权,不得以事后制定的法律去处罚行为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即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但是,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事后法)。
(三)严格的罪刑法定1.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和理念必须体现在具体个案的处理中,而这取决于公平合理的解释刑法;2.法律是正义的文字表述,故解释者必须本着善意并怀着公平、正义之心去解释刑法禁止任何不合理、不公平的解释刑法;3.刑法解释必须遵从于法条使用的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
4.刑法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确定的罪刑法定明确性、罪的法定、刑的法定1.明确性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与刑法条文字数的多少无关,与罪名是否准确或者科学无关,更不能因为某种理论学说或者解释结论不当地理解了刑法规定,就认为刑法欠缺明确性,即不能混淆法律和对法律的理解。
(1)明确性原则不仅是立法原则,而且是司法原则;(2)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都要遵循明确性原则;(3)起诉书与判决书也要遵循明确性原则。
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1)现代刑法不能干涉国民私生活的所有领域,要正确合理地区分伦理、道德与法律规制的领域;(2)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或者轻微侵犯他人法益的行为,或者实践中极为罕见的法益侵犯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3.刑的法定:现代刑法追求文明和人道,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罚,而且禁止绝对不定刑。
(1)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2)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为限制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允许立法时不设定相应的刑罚种类和刑期,而将刑种和刑期完全交由法官决定,故刑法禁止绝对不定刑,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也不可取:虽然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了一般正义,但无视具体个案的特殊性,牺牲了个别正义。
因此,现代刑法主要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四、罪刑法定的具体实现1.正确处理罪刑法定与实质解释的关系(1)解释构成要件,必须先明确该罪的保护法益(刑法目的),然后在刑法用于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
(2)对于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必须符合构成要件的字面含义、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于构成要件之外。
(3)当某种行为并不处于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之内,但具有处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时,应当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用语作扩大解释2.正确理解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和联系(1)扩大解释方法是允许的解释方法,而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的解释方法。
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而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2)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标准是:解释结论是否违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即是否超出了文字的可能含义范围)。
(3)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没有固定不变的边界,二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以前属于类推解释,以后可能属于扩大解释,或者相反;相对于此条文属于类推解释的,相对于彼条文可能属于扩大解释。
3.正确运用犯罪认定的判断方法定罪虽然原则上遵循三段论推理,但不是标准的三段论推理,而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其中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二者不能颠倒,否则可能随意出入人罪。
3.合理运用择一认定理论择一认定是指,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可以认定另一犯罪的成立。
五、刑法的解释(一)刑法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明确法律含义”的情形下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由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或者国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
对于刑法解释的分类,需注意:(1)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属于正式的刑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有权解释;(2)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
(3)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可以做出拟制性规定,但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立法机关解释法律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因其解释对象是法律本身,否则会混淆立法活动与解释活动。
(4)具体解释方法与根据解释主体所作的分类属于不同的问题,一种解释方法不会因为解释主体的不同而改变:某个解释结论属于扩大解释,无论在学理解释还是在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中,都属于扩大解释。
(二)刑法解释的目标刑法解释是发现法律含义的活动,刑法理论存在两种观点:1.主观解释论。
即法律含义隐藏在立法原意或者本意之中,解释刑法就是去探求立法原意或者立法本意。
2.客观解释论。
即法律的含义存在于法律文本之中,解释刑法就是去探求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
在我国,刑法解释应采取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不能超出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必须以法益保护为目的,必须符合宪法。
(二)刑法解释的态度1.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1)严格解释的态度认为,应严格遵循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解释刑法。
(2)灵活解释的态度认为,应参考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价值观念等解释刑法。
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的态度并非对立关系,而应高度统一,因为语言文字的含义只有在具体社会生活中才能理解。
简言之,无论严格解释还是灵活解释,都应当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1)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仅仅针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判定,不适用于刑法的解释,即解释刑法不能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
(2)该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又被称为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原则,即证据存在疑问的时候(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案件事实应该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
证据学上“孤证不能定案”也表明了这一原则。
(三)刑法解释的方法(技巧)刑法解释方法(技巧)只是提供了探求法律含义的路径,即提供解释结论,但其解释结论不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1.平义解释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3.缩小解释4.反对解释5.补正解释注意:刑法特定用语的某一解释结论,只能采取一种解释技巧或方法。
但是可以有多种解释理由。
(四)刑法解释的理由解释理由:是指刑法解释凭借的条件、材料、或者途径,具体包括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后者还包括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
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及其二者间的关系(1)按照解释方法得出具体的解释结论,但解释方法不能论证结论的合理性;(2)要论证解释结论的合理性,需要解释理由,故解释理由是对解释结论的论证。
2.体系解释(1)使体系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
(2)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可能具有不同含义。
3.同类解释规则对刑法中“等”、“或者其他”、“以及其他”等概括性规定的内容确定,需要运用同类解释规则,即概括规定的内容必须与刑法明文列举的内容具有同质性、严重程度至少具有等价性。
4.当然解释:“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a.当然解释是体系解释的要求,以通过类比的方法追求合理的结论。
b.当然解释不等于扩张解释,前者既是解释技巧也是解释理由,后者仅是解释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