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讲义】新东方理论强化班刑法-刘凤科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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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思想基础
1.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
3.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预测可能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等。
2.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三)刑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2.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态度
3.刑法解释的理由
(1)文理解释
(2)体系解释
(3)历史解释
(4)比较解释
(5)目的解释
4.刑法解释的技巧(方法)
(1)平义解释
(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
(3)缩小解释(限制解释)
(4)反对解释
(5)补正解释
专题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五)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专题三不作为
真正(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
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
2.作为可能性
3.结果回避可能性:不履行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4.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法益侵犯的等价性与法律条文中动词包含不作为方式
专题四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专题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理论意义
1.影响罪数认定。
2.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
3.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定。
4.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特殊性:
内容的特定性:在某些犯罪中,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是一种特定的发展过程。例如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犯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1.合法则的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合法则(符合客观规律必然)地造成了结果时,结果就是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应当直接肯定因果关系,将结果归属于实行行为。
2.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合法则的因果关系难以判断具体案件时,再运用条件关系的公式,判断结果是否属于实行行为的危险的现实化。
条件说公式: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行为人的其他行
为,则应通过考察介入情况的异常性大小、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等,判断前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判断思路如下:
首先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正常。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等判断,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概率很高,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正常的,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反之,如果介入因素出现的概率很低,那么介入因素的出现就是异常的。异常的介入因素是否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判断该异常介入因素是否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如果达到了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引起结果的原因是介入因素。反之,如果介入因素没有达到独立导致结果发生的程度,只是稍微提前了结果发生的时间,那么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中断。
专题六自然人的特定身份
特殊身份: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一)特殊身份与犯罪行为密切联系:与犯罪行为没有关联的资格等,不属于身份。
(二)特殊身份既可能是终身具有的身份,也可能是一定时期或临时具有的身份。例如性别和国籍也可以成为身份。
(三)特定身份包括构成身份(定罪身份)与加减身份(量刑身份)。
1.构成身份(定罪身份):行为人只有具备这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如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
2.加减身份(量刑身份):行为人不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这种情形被称为不真正身份犯。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专题七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也不是单位和单位成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以下四种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4)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实施犯罪的。
2.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因此,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例外:即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单位成立合同诈骗罪。
3.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局限性:对于处罚单位的单位犯罪来说,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科处其他刑罚。
专题八、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