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以及立法完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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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以及立法完善探讨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的这一规定是否有问题,规定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规定本身是否有问题,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讨论的核心。文章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认为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是安全刑法观,并就危险驾驶罪规定中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对策。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立法理念;立法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在贯彻执行中也产生了诸多社会焦点事件。

一、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

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规定的罪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一直有着各种不同的意见,司法机关在执行中也曾产生过不同的意见,产生过广泛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案件工作的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把握危险驾驶罪;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醉驾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各地纷纷出现危险驾驶罪第一案,音乐人高晓松的被拘等事件都曾引起广泛的争议和讨论。那么,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否恰当,醉酒入罪是否符合刑法的基本理念,危险驾驶罪是否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背离?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明确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问题。那么危险驾驶罪到底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理念呢?本文认为,危险驾驶罪主要体现了刑法对社会风险的控制。

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正如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所言,人类社会正“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除了自然风险之外,人类本身的行为也会给整个社会造成巨大的潜在风险,汽车的存在给人类带来了巨大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也正在成为人类的杀手,尤其是醉驾、飙车等行为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风险,随时可能造成巨大的人员财产损害,威胁着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刑法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之一,其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通过处罚犯罪,控制人类的行为,从而实现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能,这也是所谓安全刑法的基本内容,安全刑法的基本理念就是要将刑事处罚提前化。“所谓刑事处罚提前化,是指刑法功能需要从事后报扭转向事前预防。这在刑事立法上主要是通过象征性立法或抽象危险犯的规定来实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规定危险驾驶罪,就是要贯彻安全刑法的理念,注重事先预防,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真正实现刑法的功能。我们在认识和对待危险驾驶罪的时候,也要树立正确的理念。

二、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一)危险驾驶罪行为种类的完善

危险驾驶罪的主要犯罪行为方式是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为,将这两种行为纳入刑事责任的追究范围本身没有问题,因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行为置他人生命安全不顾,容易造成重大的人员财产损失。典型的案例如2009年5月7日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发生一起改装三菱车富家子飙车撞人案,导致浙江大学一名学生当场死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醉酒驾驶的危害更是自不待言,醉酒后人的控制力减弱,反应迟钝,难以正常控制驾驶车辆,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现在的问题,除了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

为外,其他的严重违法驾车行为是否也应该纳入到危险驾驶罪中,按照罪行法定原则,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其他驾驶行为,就意味着不能被作为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的一些危险驾驶行为,典型的如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一定就比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为弱,甚至比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强,比如吸毒后驾驶车辆,毒品同样会麻痹驾驶者的神经,导致驾驶者鲁莽驾驶,其危害相对于醉酒驾驶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又比如无证驾驶,主观恶性强,理应也纳入到刑事犯罪的范畴内。

但是,刑法修正案(八)仅仅规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并且没有兜底条款的规定,导致危险驾驶行为种类单一,难以真正发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和功能,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增加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种类。

另外,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即使现在的两种行为方式入罪,但是,在对客观行为表述上还不够周延,如法条中所规定的“追逐竞驶”,客观上要求必须有两辆以上的机动车,才可能实现互相追赶竞驶,这就把单独驾驶一辆机动车飙车的情况排除在本条文的规定之外,因此这种表述方法不够确切。”可见就已有的规定仔细分析也存在问题,在今后的立法的法律修订中必须要解决这些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两种思路,一种是不断随着实践的发展适时扩充列举危险驾驶行为的内涵和种类,逐渐将吸毒驾驶、无证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范的范围内,从而弥补现行规定的法律漏洞。另一种可以考虑的方式是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兜底条款,便于司法实践中比照执行,从而实践扩大刑法调整范围的目的。不过,规定兜底条款也面临着与罪行法定原则相冲突的问题,而且过意宽泛的兜底条款难免会出现授权过宽,实践中可能会导致各地标准不一,同样的行为受到不同的处罚情况的发生。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加强实践经验的总结,不断适时修改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的规定能够跟得上形势的发展。

(二)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期限问题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期限内,国家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时效期限,国家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权力即归消灭。刑法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犯罪人在犯罪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对该犯罪行为的谴责、惩罚情感逐渐缓和、淡化,以至于不必要处罚。犯罪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渐渐成为遥远的过去,并失去“旧事重提”的必要性。此外,追诉时效还有一些其他意义。比如有利于敦促国家司法机关及时追诉犯罪行为,以免时过境迁难以查清、证实案件情况;有利于鼓励犯罪人在犯罪后改过自新、长期保持善行,因为追诉时效以犯罪后保持善行为前提,犯罪后逃避审判或再次犯罪就会丧失时效制度的恩惠。如果犯罪人在犯罪后从此不再犯罪,安分守己地工作、生活一段时间,足以表明他接受教训、改恶从善了,已经收到了预防犯罪的效果,没有必要打乱犯罪人长期安分守己的生存状态、追溯其遥远过去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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