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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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5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3
【实施日期】2016.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41号)同时废止。
2016年6月3日
天津市实行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市水务局)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精神,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和评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
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指标为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红线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和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面积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为水功能区达标率。(详见附件)
市内六区仅考核用水效率红线,不设置控制指标。
第五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适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第二年至第五年的上半年开展上一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市水务局备案。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自查报告报送市水务局。
第八条考核组对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综合审核、抽查和检查情况划定考核等级,编写考核报告。
第九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市水务局于每年5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市水务局。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水务局严格控制其下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依法严格控制审批其新增取用水项目,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区县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