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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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津水政服〔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水政服〔2022〕1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天津市水务局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业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4月18日天津市水务局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天津市水务局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和群众对水务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供水、排水、节水服务(一)编制用水报装服务导则。

深化供水接入服务改革措施实施,编制天津市用水报装服务导则,明确用水报装术语、基本规定和有关规则,加强供水接入政策规范指引,有效规范用水报装行为。

(水资源处、政服处、水资源中心)(二)加强排水许可指导服务。

全面推行“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办理,提高排水许可审批效率。

加强“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办理的针对性指导,编制适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排水许可证核发工作细则》,对不符合排水许可条件的排水户加强现场指导服务,凡可以通过整改达标的,予以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管理目标。

(排监处、排管中心、水务执法总队)(三)优化建设项目临时用水计划指标许可服务。

简化建设项目办理建筑施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申报材料及流程,不再要求用户提交用水报告书或用水登记表,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信息及定额核定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用水报告书或用水登记表在项目完工正式用水(投产)前提交,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

同时,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提出节水“三同时”等管理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升节水管理水平。

天津将实行最严格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

天津将实行最严格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

天津将实行最严格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10(000)005
【摘要】2009年天津市地下水开采量降至5.71亿立方米,比2006年地下水开采
量减少12%。

今后一段时期,天津市将实行最严格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度。

通过规划、制度、管理、执法和服务五措并举,依法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促进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水
资源保障。

【总页数】1页(P40-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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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实行最严格地下水资源管理 [J], 李佩成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53号 [J], ;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我国首部疫苗管理法获通过将实行最严格管理制度 [J], 无
5.水资源管理的最严格制度安排——《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透视 [J], 张智吾;张瑜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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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3月17日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市建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办城函〔2015〕6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5%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到2020年,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加强城市防涝工作,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杜绝内涝灾害的发生。

加强城市面源污染控制,初期雨水截留量满足地方标准并进行有效的处理。

最终形成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海绵城市,全面提高城市的排水防涝和防灾减灾能力。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一)科学编制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充分纳入,其他道路、绿地、涉水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时要保持一致。

在划定城市蓝线和生态红线时,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强化绿线管制,确保各类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的落实。

强化城市竖向空间设计,将城市排涝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充分协调衔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津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为应对我市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形势,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监督、考核和评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合理开发地表水,优先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海水淡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进一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科学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构筑节水型产业;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控制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控制为主。

(三)主要目标。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到2015年,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7.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

天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0•【字号】津水排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市《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7号)、《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第26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津财预〔2018〕90号)等有关规定,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起草了《天津市市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各相关单位,请严格执行落实。

《办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类别划分及管理权限、项目申报与批复、资金管理、项目实施与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附则共八章、三十五条,适用于市管排水设施(主要包括排水管网、泵站、河道等)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程(含绿化养护管理),其他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可参照执行。

排水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水环境水资源管理保护等不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附件:天津市市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市水务局市财政局2019年7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天津市市管排水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水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设施设备运行工况,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务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用水第三章节约用水第四章鼓励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遵循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全程管理、因地制宜、注重效率的原则,落实国家节水行动要求,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

本市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立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产业结构和人口规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精神,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和评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

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指标为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红线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和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面积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为水功能区达标率。

(详见附件)市内六区仅考核用水效率红线,不设置控制指标。

第五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适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考核期第二年至第五年的上半年开展上一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市水务局备案。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21年)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21年)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6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三章城市供水经营第四章二次供水第五章城市用水第六章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七章供水水质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本市对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水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津政办函〔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0日天津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范围和时间节点(一)工作范围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和近岸海域。

鼓励有条件的区将工作范围延伸至其他地表水体。

(二)时间节点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和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制定并实施排污口整治方案;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

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排查工作;基本完成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整治并建立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任务和要求(一)排查溯源。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区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要点(附件2)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动态更新工作。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水规范〔2021〕1号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水规范〔2021〕1号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办法2021年2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天津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自来水的非生活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节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工作,并负责由市节水主管部门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户(以下简称市管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用水户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的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工作。

财政、价格、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及使用工作的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监督职责。

第四条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水资源的可利用量编制全市年度供水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

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

附件1
天津市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2015年控制指标分解表(一)
附件2
天津市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2015年控制指标分解表(二)
附件3
市级考核水功能区的各区县考核范围
注:1.保护区必须达标;
2.饮用水源区饮用水引水期间必须达标;
3.基准年已经达标的水功能区保持现状,必须达标;
4.清水工程中涉及河流治理、排污口封堵、切改等措施的水功能区优先达标;
5.通过对近十年的水质分析,选择现状水质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差距不大,水功能区水质改善可能性
较大优先达标;
6.监测断面将以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共同组织勘定后为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津政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0日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加大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力度,解决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安全,加快推进美丽天津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落实美丽天津建设工作部署,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工程措施和政策机制并举,实施分水系、分区域、分阶段的科学治理,统筹强化水污染防治、缓解水资源紧张、恢复水生态健康、严控水环境风险各项任务,落实完善地方法规标准、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五项保障,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机制,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水环境保障。

(二)主要目标指标。

1.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到2030年,力争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

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到2020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2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保持稳定。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1年)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1年)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4年1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地面沉降和水体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条件,将淡化海水、再生水、雨(洪)水等纳入水资源配置,建立多种水源联合调度机制,统筹利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津政办发[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7日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市水务局)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精神,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会同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和评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以下统称"三条红线")完成情况和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我办组织制定了《天津市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天津市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2022年8月12日附件天津市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优化供水结构,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水生态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市污水收集效能显著提升,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7%;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复用水率达到95%以上;规模养殖场全面配建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探索开展规模以下畜禽粪污治理,推动种养结合、循环利用;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

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

二、推进重点领域污水资源化利用(一)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

贯彻落实《天津市再生水利用规划》,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筹配置。

严格执行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推动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排放,有效增加再生水资源。

加强再生水厂网建设,深处理再生水回用于工业、市政杂用、景观补水和生活杂用。

完善水系连通工程,开展人工湿地建设,再生水回用于河道湿地生态补水和农业利用。

中心城区和环城四区再生水满足自用后外调利用,其他区域就近消化。

天津市因地制宜构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框架

天津市因地制宜构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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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4]2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3.08【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放管服”改革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8日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市水务局)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水资源,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实行计划用水,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称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的申请、核定及计划用水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计划用水工作。

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节水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计划用水工作。

第五条用水计划的下达、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和调整,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节水办公室根据我市当年水资源总量,参照区县节水办公室上报的汇总平衡结果、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定额和上一年度实际用水量,在征求市各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编制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节水办公室下达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

市节水办公室根据天津市年度城镇用水节水计划,下达市管非生活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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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5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3
【实施日期】2016.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41号)同时废止。

2016年6月3日
天津市实行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市水务局)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精神,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水务局牵头负责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开展考核和评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区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

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县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控制指标为用水总量;用水效率红线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和农业节水灌溉工程面积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指标为水功能区达标率。

(详见附件)
市内六区仅考核用水效率红线,不设置控制指标。

第五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适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考核期第二年至第五年的上半年开展上一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市水务局备案。

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自查报告报送市水务局。

第八条考核组对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综合审核、抽查和检查情况划定考核等级,编写考核报告。

第九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市水务局于每年5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市水务局。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水务局严格控制其下年度用水总量指标,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依法严格控制审批其新增取用水项目,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区县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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