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与无因管理的比较研究
民法典学习解读--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 & 见义勇为
02
二、无因管理(第979条) & 见义勇为规定(第183 条)
• 第979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 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 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构成要件: (1)客观上属于管理他人事务(除外:违法事务、不作为事务、本人 专属事务以及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因管理人先行为而产生的 法定义务) (2)主观上为他人利益/有管理他人事务意思/将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 (利他兼利己:可成立无因管理)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4)管理事务之承担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法条第979条 第2款用语:。——例外(本人意思违反公序良俗):A为救助本人人 身,B为本人履行应尽(主要是家庭)道德义务或公益义务。 (5)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无须本人实际得利。
目录
CONTENTS
01 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制 02 无因管理 & 见义勇为 03 不适法无因管理与善管义务 04 不适法无因管理、不法管理与委托
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制度
01
一、民法典中的无因管理制度
第三分编 准 合 同
第二十八章 无 因 管 理
• 第979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 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 第980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 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 一款规定的义务。
民法分论复习题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1.债的特征。
2.债权的特性。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概念。
第二十二章债的履行1.附随义务的定义。
2.债的履行的含义。
3.履行迟延的构成条件。
4.履行迟延的法律后果。
5.受领迟延的构成条件。
6.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7.加害履行的定义和构成条件。
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9.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及成立条件。
10.先履行抗辩权的定义及成立条件。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1.代位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2.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3.债的担保的概念及含义。
4.保证的概念及特征。
5.先诉抗辩权的概念;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性情。
6.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7.定金的概念及定金合同成立的特别条件。
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与消灭1.债的移转的特征。
2.债权让与的概念及生效要件。
3.债权让与的效力。
4.债务承担的概念及要件、效力。
5.抵销的定义及条件。
6.提存的概念及要件。
7.债务更新的定义。
第三十章不当得利之债(了解)第三十一章无因管理(了解)第三十二章人身权1.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2.一般人格权的定义。
3.隐私权的定义。
第三十四章继承权概述1.继承权的概念及特征。
2.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五章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2.代位继承的概念及适用应具备的要件。
3.转继承的概念及适用应具备的要件。
第三十六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1.遗嘱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2.遗嘱的概念及特征。
3.遗赠的概念。
4.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
5.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第三十七章继承程序(了解)第三十八掌民事责任概述1.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十九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第四十章侵权的民事责任1.过错责任的特点。
2.过错推定原则的定义。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4.监护人责任的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6.产品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免责事由。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论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后果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特征、适用条件等方面出发,探讨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二、无因管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第91条中规定:“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可以请求被管理人偿还。
”这表明无因管理在我国法律上受到认可和保护。
(二)特征1. 无因管理的主体是管理人,被管理人可以是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无因管理的客体是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3. 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管理人的利益,避免其利益受到损失。
4. 无因管理的行为是无偿的,管理人不得要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
5. 无因管理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三、无因管理的适用条件1.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进行管理。
2. 被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或可能受到损失。
3. 管理行为是为了保护被管理人的利益。
4. 管理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一)管理人的权利1. 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 请求被管理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 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如有约定)。
(二)被管理人的义务1. 偿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2. 偿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 支付管理人因管理行为而约定的报酬(如有约定)。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1.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造成的损失,被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被管理人损失的,被管理人有权请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3. 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权,被管理人不得以无因管理为由拒绝偿还。
五、案例分析某日,甲在回家途中发现邻居乙的房屋着火,甲立即组织救火,但火势已经蔓延至乙的财产。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下,人们在交易、合同、债务等行为中,常常会因一方的过失或违约而使另一方获得不当得利。
而民法旨在维护交易双方的平等、公平以及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针对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规定与处理方式。
本文将从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概念、法律依据以及具体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法律依据不当得利是指一方在违反法律规定或与交易行为的约定不一致时,通过该违规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主要有两种情况,即因违约而获利和因无故获利。
1. 违约导致的不当得利当一方违背合同或协议的约定,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自己也从中获得了不当的好处。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受损害方享有追索权,可以要求违约方返还不当得利。
2. 无故获利的不当得利当一方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他方的利益,这种利益就属于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的原则是要求无故获利方返还受损害方相应的利益。
三、不当得利处理的方式根据不当得利的具体情况,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返还不当得利、补偿损失和消除不当得利等。
1. 返还不当得利当一方因违约或无因管理而获得不当得利时,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或无故获利方返还不当得利的金额。
返还不当得利的目的在于恢复原本的交易平等和公平。
2. 补偿损失在受损害方因违约或无故获利方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或无故获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受损害方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的金额要求对方进行赔偿,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 消除不当得利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要求违约或无故获利方进行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其获利所带来的不当得利。
例如,法院可以裁定违约方用违约所得购买的房屋归受损害方所有,以消除其不当得利。
四、案例分析:不当得利的具体应用为了更好地理解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概念以及运用,在下面将就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供应商提供货物给公司,并支付相应报酬。
无因管理研究
无因管理研究作者:许攀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4期[摘要]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在管理过程中,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有时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如果这些费用或者损失得不到一定的补偿,不能形成权利义务的对等,体现不了公平性。
[关键词]无因管理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一、无因管理的概念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其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的人为本人。
我国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并在法律中予以专门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据此,我们可知无因管理有三个法律特征:(一)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
但无论如何,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旨在产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无因管理却无意思表示。
尽管管理人有为本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但管理人并不需要在管理开始之前将其意思告诉本人。
并且,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也不是基于本人的意思,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
(二)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
从其动机来看,管理人的管理从为他人利益服务出发;从其效果来看,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最终都为本人所享有。
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
当然,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是事实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这并不是说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这是因为管理人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必须得到公众的证明或让别人好判断,所以,管理人的意思必须向本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民法典中的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作为其中重要的法律理论和制度之一,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探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情况,因此了解和掌握这一方面的法律知识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定义、法律适用、权利义务、返还等多个方面对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进行深入探讨。
一、不当得利的定义及法律适用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在与他人进行交易、纠纷解决等活动中,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利益。
《民法典》中对不当得利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即“当事人通过违背公序良俗、违法禁止前提下,与另一方建立了经济关系,取得了不正当的利益”。
这一定义对于界定不当得利的情形非常明确,有助于保护交易公平、维护社会正义。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主要涉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应被视为不当得利。
同时,在侵权行为中,不当得利也是一个重要的责任基础。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该密切关注不当得利与合同、侵权等之间的关系,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当得利对于权利义务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影响。
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取了利益,这意味着另一方将失去对应的利益。
在权利义务的确定过程中,需要明确受益方和失利方的身份,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不当得利的受益方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即返还原受害方因不当得利而遭受的损失。
另一方面,不当得利的失利方有权要求受益方返还不当得利,恢复原本的权益。
不当得利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确保权益的平衡与维护。
三、返还不当得利的方式返还不当得利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可以采取金钱返还、物品返还、赔偿损失等多种方式。
首先,金钱返还是一种常见的返还不当得利的方式。
当不当得利为金钱形式时,返还金钱是一种合理的解决方式。
其次,物品返还可以适用于不当得利为特定物品的情况。
民法典学习解读无因管理
民法典学习解读无因管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发展,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
201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开展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制定民法典的倒计时正式开始。
而无因管理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定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对民法典学习解读无因管理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我们日常生活的影响和意义。
一、无因管理的定义和特点无因管理,即在没有合同、法律、法规等因素约束的情况下,为他人的权益进行管理。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下,管理行为通常是受约束的,如公司的经理、监事会成员等专门的法定代表人。
而无因管理的特点则在于其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相对自由而灵活。
无因管理较为常见的情形包括:在他人缺席或不适于行使权利时,代为管理他人的财产;在社区内进行自发的公共事务管理;在家庭中,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提供日常照料等等。
这些管理行为往往出于道义和社会责任感的驱使,而非法定的法律义务。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依据虽然无因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但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需要有法律上的依据。
在我国,无因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1. 民法典第3编“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者如果因管理活动造成了他人损失,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意味着在无因管理行为中,如存在管理不善或者过失导致损失,管理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民法典第7编“物权”和第10编“家庭继承”:无因管理行为往往涉及到财产管理和继承问题。
《民法典》对于财产权益的规定予以明确,并且具体规定了继承顺序和继承权益的分配等问题,为无因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3. 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无因管理行为进行规范。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第28条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在无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承担的互助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意义和影响无因管理作为一种道义伦理上的行为,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成长有着积极的意义和影响。
无因管理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97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无因管理区别于有因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如监护义务、抚养义务等;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委托义务等。
2. 管理人实施了管理行为管理人实施了管理行为,包括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
管理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且符合受益人的利益。
3. 管理行为使受益人受益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因此管理行为应当使受益人受益。
受益人可以是管理人的本人、管理人指定的他人或者不特定的他人。
4. 管理人主观上具有管理意图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时,应当具有管理意图,即为了他人利益而实施管理行为。
管理意图是认定无因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1. 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直接用于管理事务的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等;间接费用是指因管理事务而发生的间接损失,如误工费、加班费等。
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这些必要费用。
2. 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适当补偿应当根据管理人的实际损失、受益人的受益程度等因素确定。
3. 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受益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
《无因管理制度研究》读书笔记模板
一、见义勇为的要件 二、见义勇为的效力
第二节我国见义勇 为制度的现状与完
善
第一节我国无因管 理制度的现状与完
善
第三节关于我国无 因管理制度的立法
建议
一、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无因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见义勇为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见义勇为制度的完善
读书笔记
这是《无因管理制度研究》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目录分析
第二节无因管理的 伦理道德基础、立 法理由和社会功能
第一节无因管理的 概念和性质
第三节无因管理的 基本类型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二、无因管理与相关制度的关系
一、无因管理的伦理道德基础 二、无因管理的立法理由 三、无因管理的社会功能
一、无因管理类型的概念和意义 二、真正的无因管理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三、适当的无因管理和不适当的无因管理 四、一般的无因管理和特殊的无因管理
一、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的一般效力 二、各种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承认的性质 二、承认的对象 三、承认的效力
第二节见义勇为的 立法比较
第一节见义勇为的 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见义勇为的 要件和效力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见义勇为与相关行为的关系 三、见义勇为对无因管理制度的发展
一、大陆法 二、英美法
无因管理制度研究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目录分析 05 精彩摘录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读书笔记 06 作者介绍
思维导图
本书关键字分析思维导图
管理制度
规定
关系
管理制度
制度
立法
效力
管理制 度
制度
司法
法
对《民法总则》见义勇为受害人与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救济规则的分析
对《民法总则》见义勇为受害人与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救济规则的分析
摘要:有学者认为《民法总则》赋予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却只赋予见义勇为的受害者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权利,明显有失公正,并对《民法总则》第183条专门规定见义勇为条款的法律效果是否能达到立法目的提出了质疑,对此,本文将以此为核心对于《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条款与无因管理条款的背后蕴藏的法理进行分析比较,以法条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来检测此种观点的合理性。本文认为为了实现本条的立法目的,加之价值权衡,社会上应该普遍设立见义勇为救助基金,来对侵权人无力偿还,且受益人适当补偿之后见义勇为人依旧无法获得完全救济的情形予以补偿,从而达到立法所预期的效果。
二、对于见义勇为的救济措施与无因管理的救济措施的学界观点探讨
对于《民法总则》第183条所规定的关于对见义勇为的受害人的救济与第121条对无因管理的管理者的救济一些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民法总则》赋予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却只赋予见义勇为的受害者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权利,明显有失公平正义,所以对《民法总则》第183条规定见义勇为条款的法律效果是否能达到立法目的提出了质疑,认为其规定的那样不能实现见义勇为条款的立法目的,对此,本文将以此为核心对于《民法总则》见义勇为条款与无因管理条款背后蕴藏的法理进行分析比较,以法条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来检测此种观点的合理性。
无因管理制度研究
无因管理制度研究无因管理起源于罗马法,是道德入法的典型体现,它不仅能鼓励社会成员互相帮助,以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他人利益受到不适当的干涉。
在认定时应当区分对人身的管理以及对财产的管理。
在判断是否符合被管理人利益时,应兼顾主观符合、客观符合以及推定符合。
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时,应尽量了解其真实意思,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以降低管理风险。
对于营业或职业范围内的管理,可以请求本人支付适当报酬。
标签:无因管理;人身管理;财产管理;他人利益一、无因管理的历史渊源罗马法奉行一句格言,“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
这一格言后来发展成为受到世界许多国家法律所认可的私权神圣原则,它要求在个人事务受到他人不适当的干涉之时,通过侵权行为法予以救济。
然而,无因管理却没有法律依据,与其他许多法律制度一样,起源于罗马法时代。
罗马法将无因管理称为“管理他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管理事务[1]。
并通过准契约制度来规范无因管理这一事实行为。
这一制度是法律中加入了对道德因素的考量,是法律道德化的体现。
当某人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之事务时,此“干涉”行为即为法律所认可,成为法定之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无因管理制度在古罗马时期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当时通信交通设施落后,人们并不总能有效地对危险进行控制、管理以及自我救济,危险发生之后也无法及时委托他人对自己的危机状况予以救济,只能依靠他人的帮助[2]。
无因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使被管理人的人身财产所处的危险状态得以缓解,甚至解除;同时也保障了管理人的合法利益,解除其帮助他人时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人们之间的相互帮助、共同进步。
二、无因管理的认定标准无因管理的认定标准是法律与道德博弈的结果。
如果它的构成标准过宽,则可能使个人事务遭到不必要、不适当的干涉;如果其构成标准过严,则极有可能打击人们帮助他人的积极性,不利于高尚道德的弘扬。
在法律与道德之间找准平衡点,设计合理的无因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中的无因管理行为研究
合同法中的无因管理行为研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与他人的合同关系。
合同是一种约束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我们很可能会面临无因管理行为的问题。
无因管理行为是指一方在未与另一方达成合同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了一定的利益。
也就是说,当某个人主动为他人提供某种服务或者帮助时,他所产生的权益通常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当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时,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有时候在实际生活中,双方之间虽然没有明确的合同协议,但一方还是提供了利益给另一方。
例如,A为B提供了一笔资金用于购买一辆汽车,虽然双方之间没有签署任何书面文件,但A认为他有权要求B还款。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通过研究合同法中的无因管理行为来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无因管理行为的效力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因管理行为的效力取决于接受行为方的意愿。
如果接受方明确表示接受了利益,并有关于如何偿还等具体约定,那么无因管理行为的效力就会得到确认。
相反,如果接受方拒绝接受利益或者没有任何回应,那么无因管理行为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
其次,无因管理行为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合同法中,一方提供了无因管理行为所产生的权益之后,通常能够追求法律救济。
对于这一点,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及法院判决的依据。
通过诉讼,当事人可以争取自身的权益,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然而,在处理无因管理行为问题时,我们还需要考虑公平原则。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所以,在处理无因管理行为问题时,我们不能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而是要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意愿以及社会公平等因素。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但如果一方主动提供利益给另一方,并且得到了对方的认可和接受,那么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们之间的约定和权益。
总之,合同法中的无因管理行为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异注意事项
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异注意事项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2、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均不会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由于不当得利是无法律根据的得到利益,而无因管理是本人得到利益的法律根据,所以在法律适用上,无因管理排斥不当得利。
就同一现象来说,应首先分析其是否为无因管理,若不成立无因管理再分析其是否是构成不当得利。
一般情况下,两者的含义大体相似,不过不能把见义勇为简单地归为无因管理。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
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在于具体行为的危险程度不同。
这两种行为都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
这是这两个概念的共同特征。
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
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
可以看出,无因管理是可以包含见义勇为的,但是这两者不是等同的。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
浅析无因管理制度无因管理制度从罗马法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制度。
但是由于其在立法中的不足和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无因管理制度亟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无因管理制度的法律价值、存在的问题,运用归纳法、比较法、文献法等方法,进而提出完善无因管理制度的对策,力求提高无因管理制度的可适用性。
标签:无因管理问题对策无因管理是指,缺乏法律或者约定的义务,以避免损害到他人的利益而为其管理事务。
无因管理多发生在管理人和本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由于现代化建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往来比较频繁,我们不能总是有效地管理所有的事务。
在中国无因管理体系制度是非常粗糙的,分析无因管理系统,会对改善中国有关法例的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适法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无因管理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当我们财产和其他利益受到威胁时,我们有时不能很好地实施自救行为无因管理制度在于赋予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合法性。
因为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不得对他人的事务加以干涉,没有权利管理他人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的,本应为违法的行为。
但是社会共同生活规则又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应互相关心、相互帮助,一个人的事务在许多情况下又需要他人主动地予以管理,因此,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虽无权利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不具有违法性,而是合法的。
并且,为鼓励这种行为,还赋予管理人得请求受益人偿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无因管理的表现方式有许多多:例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
下雪时帮助邻居扫一下门前的积雪,帮助老人过马路。
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可以解释为没有义务的帮助他人的行为。
在这个时候,如果有人伸出援助之手,使他们摆摊困境,与社会道德相符。
它倡导并肯认的社会团结的美德,是“人类团结”的原则,体现了民法的精神鼓励。
因此,无因管理系统,,规范行为人行为的前提下肯定人类团结的精神,追求社会和谐,具有正面的法律评价作用。
如何理解《民法典》视域下的无因管理制度
2023年第8期 职工法律天地51无论是在国内民法还是国外民法中,无因管理制度都十分重要。
我国无因管理制度早在《民法通则》中就有规定,但是当时内容只有一条,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者也知道旧的法律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趋势,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问世,完善了很多民法上的制度,其中就包括无因管理制度。
《民法典》对以往的无因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主要体现在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上,使得无因管理制度更适合当前社会和法律发展形势。
一、无因管理概述(一)无因管理的概念界定无因管理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的债法部分。
我国民法认为,无因管理属于债务关系发生的一个原因,属于准合同范畴。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去管理他人事务是谓无因管理。
”这是《民法典》对无因管理法律上的定义。
实施管理行为人称为管理人,被管理方为受益人,发生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这种关系称为无因管理债权债务关系。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界定针对无因管理的性质界定,一直以来争议较多。
按照民法理论,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准契约说,二是事实行为说。
准契约说认为无因管理性质上属于准合同的一种。
将无因管理认定为准合同的原因在于无因管理在法律效果上介于契约与侵权责任之间。
一方面,契约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达成合意为前提,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委任及其他协议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为契约。
另一方面,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在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侵权的范畴。
正是由于无因管理在法律上的这种特殊形态,罗马法认为无因管理属于准合同。
但无因管理被认定为准合同的观点目前已经逐渐被各国民法学界和民事立法所摒弃。
但仍有一些国家采用此观点,如法国民法将无因管理法认定为准合同。
事实行为说是当前司法实务与理论界普遍认可的观点,属事实行为的无因管理与属民事法律行为的准契约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有很大的不同。
民法理论中的附随义务及其局限性范本
附随义务的含义附随义务,作为民法理论中的新兴内容,尽管学者们对它的理解各有差异,但基本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利益调节功能一、附随义务是在传统的法定与约定义务之外,衡平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果。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与合同之外几乎不负任何义务。
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现代合同关系的特性-主要是基于经济的专业化与生产的社会化(公共性)-凸显出来,原有的仅调整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时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理论难以对合同当事人利益进行全程和全面的协调,因此,附随义务即应运而生。
附随义务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扩展到合同成立前,而且延展至合同履行完毕后,对合同履行时的法定、约定义务也进行了补充,形成了法定强制性义务、法定任意性义务、约定义务和附随义务“四维”互补的格局。
附随义务的出现,完善了法律和合同配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结构及机制,使订立合同阶段、履行合同阶段以及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了严密的保护与平衡。
可以说,附随义务使社会对合同利益关系的调节更加严密、细腻。
二、附随义务对个人与社会间的利益进行了衡平与协调。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的个体行为披上了愈来愈浓的社会公共性色彩。
因此,附随义务在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亦间接地协调了各自所在的利益集团或阶层的利益。
不仅如此,附随义务的单向性-合同当事人在负担附随义务的同时,并不必然享有“附随权利”或者其它权利-说明这是依据社会需要来衡平各方面利益的,具有一定的不平等性。
2022年赣南医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
2022年赣南医学院法学专业《民法学》期末试卷B(有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
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2、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
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3、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想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
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地B.乙地C.丙地D.丁地4、甲未经授权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的性质为()。
A.绝对无效合同B.相对无效合同C.效力待定合同D.无权代理合同5、欣欣美容医院在为青年女演员欢欢实施隆鼻手术过程中,因未严格消毒导致欢欢面部感染,经治愈后面部仍留下较大疤痕。
欢欢因此诉诸法院,要求欣欣医院赔偿医疗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该案受理后不久,欢欢因心脏病急性发作猝死。
网络名人洋洋在其博客上杜撰欢欢吸毒过量致死。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欣欣医院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B.欢欢的继承人可继承欣欣医院对欢欢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C.洋洋的行为侵犯了欢欢的名誉权D.欢欢的母亲可以欢欢的名义对洋洋提起侵权之诉6、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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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从传 统 民法理论 角 度来研 判无 因管理 和附随义 务制度 , 它们 同属债法 但 又是两个 相对 独立 的 内容 。 无 因管 理一般 强调 为债 的发 生原 因 , 附随义务 更偏重 于债 的履 行 时诚 信 的实 现 。通 常 学 者少 有 将 它们 放 而 在 一起 进行 比较 , 因为其 各 自的特点鲜 明 。但 这并不 排除两 者在 内容上仍 存在着 某些 共通 相似 之处 , 是 于是 司法实 践 中法官 在两 者 间进 行选 择时 , 往往会 出现认识 上 的模 糊 , 将本 属 于附 随义 务 的案件错 误地 定性 为无 因管理 。所 以笔者试 从无 因管理 与 附随义务 的法 律特 征人 手 明确两 者 的划分 界 限 , 申 明附 随义 务 制 度存 并 在 的现实 意义 。 无 因管 理 与附 随义务在 法律特 征上 的趋 同点与不 同点 无 因管理 是指 没有 法定或 约定 的义务 , 为避免 他人利 益遭受损 失 , 自愿管理 他人 或为 他人 提供服 务 的行 为 。管理 他人 事务 或为 他人提 供服 务 的人 称 管理 人 ; 管理 人 管 理 事务 或 提供 服 务 的 人 为本 人 , 称 受 益 受 又 人 。附 随义务 是指 在法 律无 明文规 定 , 当事人之 间亦无 明确约定 的情 况下 , 了确保 合 同 目的的实 现并维 护 为 对 方 当事人 的利 益— — 主要是 人 身和财产 利益 , 循诚信 原 则 , 据合 同的性 质 、 遵 依 目的 和交 易 习惯所 承担 的 作 为或 不作 为 的义务 。 ① 无 因管理 与 附 随义务 在法律 特征上 的趋 同点 : ( ) 因管 理 的管理人 主动 为他人 管理事 务 , 目的是 为 了避 免他 人 利益 遭受 损失 。而 附随义 务 的义 一 无 其 务人 主动履 行义 务行 为 , 直接 目的也是 为 了维 护 当事 人 的人 身和财 产 利益 , 以确 保 合 同权 益 的完 成 , 因此两 者 的 目的性趋 同 。 ( ) 因管理 的管理 人没 有法定 义务或 约定义 务 , 二 无 管理 人依 约或依 法 对 于本人 负 有义 务 时不 能成 立 无 因管理 , 这也是 无 因管理 的最基 本特 征 。而附 随义 务 的履行 同样是 在法 律无 明文规 定 , 当事人 又无 明确 约定 的情 况 下 出现 的 , 因此两 者 的适 用 环境具有 相似 之处 。 ( ) 三 倡扬 和 肯定人类 互 助精神 , 追求社 会之 和谐是确 立无 因管理制 度 的重要法 律意 义 。 强调 附 随义 而 务 的履 行 同样是 以倡 导诚 实信用 , 传扬 良好 的社 会主 义道德 风 尚为 目的 , 因此对 于两者 积极 的社会 价值 评价 也是趋 于 一致 。 正是 由于 上面所 述无 因管理 与 附随义务 之间具 有一定 的 相 同和相 似性 , 以在 司法实 践 中处理 相 关 案 所 件时就容易发生错误判断 。例如, 0 年辽宁省某中院二审审结 的一起 民事纠纷案件就值得探讨。该案原 2 5 0 告( 是某麻将馆老板 , 女) 其接受正在玩牌的被告( ) 女 口头委托将被告的小孩( 岁 ) 回附近被告家中写作 9 送 业 。到 家时 , 原告 闻到屋 内有 强烈 的煤气 味 , 就让 小孩 站在 门 口, 自己进入 厨 房 。原告 认 为煤 气 泄 漏 系 因炉 具开关未闭所致 , 于是旋转炉具开关 , 遂发生爆炸。在此事件中, 原告严重烧伤, 小孩受轻伤, 家中财物全部 损 毁 。该 案最后是 以无 因管 理定 案 , 求被告 承担主 要赔偿 责 任 。笔者 对此 持 有异 议 , 者认 为 , 案若 以 要 笔 该 原告是 在 主动履 行 附随义务 定性 似乎更 符合法 律精神 , 结果 也更加 公平合 理 。而实践 中 , 官处 理类似 案件 法 往往倾 向于选 择无 因管理 , 主要原 因就在 于不能 准确地把 握 附随义务 与无 因管理 的相异 之处 。 其 下面 我们 就分 析一下 无 因管理 与附 随义 务在法 律特 征上 的不 同点 : ( ) 因管理 的主体 包括 管理 人 与本 人 , 一 无 只要 能从 事 一定 的事实 行 为 即可 。任何 自然人 、 人 及 其 他 法 组 织都 可成 为无 因管理 的民事主体 , 只要 具有 民事权 利 能力 的 主体均 可 成为 无 因管 理 的主体 。而 附 随义 即 务人是一般 民事主体 , 必须具备一定民事行为能力。所 以, 附随义务人 的范围一定小于无 因管理主体 的范
官在司法实践中进行选择 时, 往往会出现认识上的模糊, 将本属于附随义务的案件错误 地定 性为无 因管理。本 文从 无因管理 与附随 义务的法律特征入 手明确两者 的划分界 限并强调 附随义务制度存在的重要意义。
关键 词 : 附 随 义务 ; 因管 理 ; 行 为 能力 人 ; 护 义 务 ; 无 无 保 照顾 义 务 中 图 分 类 号 : 9 3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号 10 - 39 (0 6 O —O 2 —O D2 A 0 8 88 20 )5 17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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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随 义 务 与 无 因管 理 的 比较 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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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附 随义 务 和 无 因 管理 法律 制 度 在 利 益保 护 的倾 向性 上 存 在 明 显 差异 , 两 者 在 内容 上 仍 存 在 着 某 些 共 通 相 似 之 处 , 但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