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价(商)字[200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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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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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范文篇一:答辩状范本答辩状答辩人:新昌县华光制衣厂地址:新昌西镇南路83号法定代表人:梁忠兴厂长因原告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昌县华光制衣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04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来料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号为204ZTC101631--3),答辩人已按约定完成了加工义务,现被答辩人却在该合同履行后近一年时才向我厂提出质量问题,并起诉我厂要求赔偿所谓的退货“损失”,这与事实不符,更不符合法律规定.1、答辩人已按约定认真履行了合同义务.因被答辩人面料的采购,工艺单及加工费的高低等问题致使原定于2004年4月28日交货到慈溪工厂的期限延迟,2004年5月14日被答辩人代表即检验员马杰来传中也表示了迟交意思.2004年5月18日该货完工并于当日由马杰按合同第五条的验收方式检验合格后装箱发货,马杰也于2004年5月20日出具了欠条,言明结欠我厂的28000元加工款在5月26日付清.之前,被答辩人也并未告知也未向我厂提供被答辩人与外方签订了所谓的出口合同这一事实;双方2004年5月19日对帐目结算,检验均无异议且达成一致意见后至今,被答辩人一直未向我厂提出过书面异议,现又何来质量问题?答辩人认为:本案不排除被答辩人自行将睡衣污损伪造有质量问题而索赔的可能.2、答辩人的加工成果是符合要求的.验收是双方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根据公平合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作人在接到成果时,应当及时检查验收,否则工作成果质量符合要求,更何况本加工合同约定的是出货前检验,即当场检验,根本不存在出货后再检验这一理由.被答辩人绝不得将其未及时检验或在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后怠于通知的法律责任强加于答辩人.3、有质量问题的服装并不是答辩人厂加工的.双方签订加工合同时,马杰曾有一份被答辩人公司的装箱单,载明一起为被答辩人加工睡衣的厂家有新昌和慈溪两家,且都有明确的加工款号和数量;从证据上分析,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退运提单、退运货物报关单、151箱原出口日本睡衣套退货的运费印花税和海运印花税发票以及行州市上城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证结论书都因没有明确注明所退睡衣的款号及加工厂家而不能明确、系统地证明退运的睡衣是答辩人加工的.结论书的作出人并没有审查实际的加工主体,而是凭一份被答辩人单方提供的加工合同和所谓的空白厂检报告(实为面料质量报告);151箱退运睡衣的提单和发票也只能证明退货的事实,并没有也不能证明确系答辩人的加工成果.4、 2004年4月23日的空白厂检报告是一份面料质量报告,而非答辩人对本厂加工服的出厂检查报告.理由很简单:加工物出货是在5月18日左右,哪有在4月23日未加工服装前就预先打好出厂检查报告的道理?这是被答辩人在滥用证据,盲目证明.事实是:被答辩人自己联系好面料厂家嵊州市众旺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下称嵊州公司)(合同号为204ZTC101631),嵊州公司委托被答辩人付款15万元面料款给答辩人,但因担心面料质量,又委托答辩人根据>第256条有关“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材料应当及时检验”的规定进行厂检并作出了应填内容为空白的报告.报告中最后“浙江特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号为204ZTC101631项下的货物将严格按照此厂检报告执行,我厂承担一切违约责任”也明确证明了这是一份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向嵊州公司(合同号为204ZTC101631)采购的面料所作的一份厂检报告,而非加工成品.5、被答辩人故意夸大损失,转嫁责任.签订204ZTC101631--3加工合同时,被答辩人并未告知也未向我厂提供被答辩人与外方签订了所谓的出口合同这一事实,其与外方签订的合同利益也并非答辩人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该损失不应由答辩人承担.总而言之,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既然已按合同约定在出货前就已验收合格,近一年后现又以质量问题诉请赔偿损失的要求是错误的.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新昌县华光制衣厂代理人:周黎锋2005年3月14日篇二:民事答辩状范文2014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告):XXX住所地:XXXXXXx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职务: XXXX住所地:XXXX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答辩人于2014年XXXXX月XXXXX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作者:来源:时间:2010—10—1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北京电价、燃气价、热价、水价汇总表

北京电价、燃气价、热价、水价汇总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电压等级 不满 1 千伏
电度电价 尖峰 高峰 平段 低谷 1.5195 1.3902 0.8645 0.3648
基本电价
最大需量 (元/千 瓦·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 安·月)
1-10 千伏 1.4965 1.3682 0.8495 0.3558
20 千伏
1.4895 1.3612 0.8425 0.3488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
2.36
供暖、制冷用气
城六区 其他区域
2.50 2.26
工商业用气
城六区 其他区域
3.06 2.82
注: 1.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气价标准按照每立 方米 2.3 元执行。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范围(不包括集中供热用 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 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气;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具
35 千伏
1.4815 1.3532 0.8345 0.3408
110 千伏
1.4665 1.3382 0.8195 0.3258
220 千伏及以上 1.4515 1.3232 0.8045 0.3108
1-10 千伏 1.0661 0.9764 0.6670 0.3666
48
32
20 千伏
1.0511 0.9624 0.6570 0.3606
41
1.0125 1.0045
110 千伏 0.8901 0.8144 0.5500 0.2936
41
0.9825
1-10 千伏 0.9431 0.8654 0.5980 0.3376
41

民事答辩状范文2019

民事答辩状范文2019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告):XXX住所地:XXXXXXx被答辩人(原告):XXX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X 职务: XXXX住所地:XXXX因被答辩人XXXXX公司诉答辩人XXXXX所谓物业合同服务纠纷一案,答辩人于2014年XXXXX月XXXXX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起诉书》以及开庭传票。

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诉讼主体不合法。

根据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京政容发〔2010〕61号“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供热单位应当和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书面供热采暖合同。

因历史原因,各供热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自治组织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采暖费代收代缴协议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与采暖用户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修改、调整或解除。

截止目前,我与XXXXX公司未修改或签订供暖、制冷合同,我与供热公司供暧/制冷费多交少交,XXXXX公司无权向法院起诉我。

二、原告提交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不符合北京市相关文件。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

因XXXXX室的房产证标明的房屋属于公寓(住宅),供热公司应按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计算供暧及制冷费。

且XXXXX室就是按这个标准收取。

三、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合法。

原告提交了一份由居委会开具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1.该证明未经答辩人授权,属无效证明。

2.居委会无权改变房屋的设计用途。

该证明不仅无效,且更进一步说明XXXXX室是住宅只能用于居住。

四、居民供热与非居民供热的界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设计用途为准。

顺义区现行供暖补贴标准

顺义区现行供暖补贴标准

顺政办发〔2003〕65号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顺义区住宅供暖费管理及补贴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供暖费管理,区市政管委对《顺义区住宅供暖费管理及补贴办法》(顺政办发〔2002〕6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已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顺义区住宅供暖费管理及补贴办法为加强和改进供暖费管理,确保冬季供暖,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供暖单位、住宅采暖用户和产权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二、区属各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将供暖费补贴部分,按时足额发放给干部职工及退休人员。

三、根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规定,全区供暖收费标准为四、本办法实施后,供暖单位将按规定向供暖受益人全额收取供暖费。

收取供暖费面积以“房屋所有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为依据五、供暖费补贴范围及标准参照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顺发〔2001〕12号)中关于“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六、特殊情况(一)民政部门确定为低保户和生活确有困难的优抚户,供暖费补贴由其所在单位发放;家庭成员均无工作的城市居民低保户、优抚户,(二)破产企业干部职工的供暖费补贴,由接收单位负责发放;自谋职业干部职工的供暖费由本人全额交纳。

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的(三)领取供暖费补贴的干部职工去世后,其配偶尚在,无工作且住房产权属原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继续发放供暖费补贴;夫妻双亡的(四)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供暖费由本人全额交纳。

(五)工作正常调动人员的供暖费补贴,由调出和调入单位按其当年在两单位的上岗时间分担,以后由调入单位负责发放。

(六)离休干部职工的配偶死亡或无工作的,其供暖费补贴在原来的标准上增加80%;离休干部职工本人死亡,其配偶尚在,但无工作的(七)拆迁安置采暖用户的供暖费补贴办法:1.现有旧城区内拆迁户的供暖费,由拆迁户按每建筑平方米9.00元标准向供暖单位交纳,其余部分由拆迁单位或开发公司按每建筑平方米2.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享受单位供暖费补贴的,供暖费由拆迁户本人全额向供暖单位交纳;夫妻双方一方有工作单位的拆迁户,按每建3.公有住房拆迁不在此范围(含平房、楼房)。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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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北京市定价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价目录是政府价格管理工作的责任清单。

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负责的政府定价管理事项,要切实承担管理职责,确保管好。

对取消政府定价管理的事项,必须坚决取消,健全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完善监管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进一步强化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

进一步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价(政)字[2002]3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定价目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6日
——结束——。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5]25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1.06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京发改〔2015〕251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京价政字[2002]394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6日
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

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2023-2024年度北京供暖费收费标准北京热力执行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居民用户按面积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2001]372号),收费标准如下:大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24元。

独网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燃油、燃气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30元。

居民用户按热计量收费的采暖价格依据为《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XX]98号),收费标准如下:(1)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价格为两部制,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

(2)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大网供应的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2元;独网供应的燃气、燃油或电锅炉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18元。

(3)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为每千瓦时0.16元(折合每吉焦44.45元)。

对于执行面积收费的用户,按照《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1545号),供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不含4米)的供热面积,供热价格按实际超过的高度,每米加收12.5%,加价最高不超过1倍。

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不实行超高加价。

面积依据建筑面积的依据主要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带有测绘法律依据印章的实测报告)或其他在法律上对于建筑物面积认可的文件。

对于提供不出以上材料的建筑物或房间可以暂时依照建筑物的预测报告、竣工图纸、施工图纸或进行实地丈量和上下套裁等来计算供暖面积,待取得法律认可的依据后进行调整变更。

签订合同线下签订用户可联系北京热力供热服务网点、小区供热服务管家进行签订、换签,或拨打96069提出签订、换签需求,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联系用户进行合同换签工作。

签订供暖合同时,用热人需要准备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签订还需提供《产权人授权委托书》。

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与北京市北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与北京市北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与北京市北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10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建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杨。

委托代理人王丽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北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吉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焕普。

上诉人中国科学院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科院管理局)因与北京市北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盛物业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7)昌民初字第10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北盛物业公司原审诉称,1999年3月3日北盛物业公司与中科院管理局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书》,约定:由北盛物业公司向中科院管理局购得的昌平区沙河镇民园小区6、7、8、9、10号楼供暖,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北盛物业公司于每年5月1日—10月30日向中科院管理局收取供暖费。

协议签订后,北盛物业公司依约向中科院管理局居住的楼房供暖,而中科院管理局仅向北盛物业公司交纳了部分房屋的供暖费,另有8号楼部分房屋2005年下半年至2007年上半年的供暖费未交,欠费共计29 829元。

故起诉,请求:1、判令中科院管理局支付2005年至2007年的部分供暖费29 829元;2、诉讼费由中科院管理局承担。

原审被告中科院管理局原审辩称,京科电器的10户职工与中科院管理局已经剥离,他们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3户已经不是中科院管理局的职工,并且他们已经拿到产权证,故不应该由中科院管理局承担供暖费。

原审法院查明,1999年3月3日,北盛物业公司与中科院管理局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协议约定:北盛物业公司为中科院管理局购得的昌平区沙河镇民园小区6、7、8、9、10号楼供暖,中科院管理局依协议约定向北盛物业公司交纳供暖费,供暖面积为28 105.02平方米,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6元。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98.06.04•【字号】京价[检]字[1998]第193号•【施行日期】199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京价(检)字[1998]第193号)各区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北京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房的单位,都必须使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进行明码标价。

二、商品房销售单位在明码标价时必须按《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的规定填写。

三、商品房销售单位不得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标明的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或超过标明的价格标准收费。

四、《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由北京市物价局监制,其它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印制使用。

五、凡不按本规定使用《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进行明码标价的,各级物价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六、在执行中如遇未明确事宜,请及时与市物价局联系。

联系电话:6204.6644转309、413特此通知:附: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北京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表┌───────────────┬──────────────────┐│销售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开发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商品房地址及座落位置││├───────────────┼──────────────────┤│商品房楼号门牌号││├───────────────┼────┬─────────┬───┤│商品房楼层数││商品房朝向位置││├───────────────┼────┼─────────┼───┤│商品房房型、规格││商品房结构││└───────────────┴────┴─────────┴───┘┌─────────┬────────────────────────┐│商品房建筑面积││├─────────┼────────────────────────┤│商品房使用面积││├─────────┼─────────────┬──────────┤│销售特征│内销□│外销□│├─────────┼───────┬─────┴─┬────────┤│价格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商品房单位建筑面积售价(人民币)│元/平方米│├──────┬───────┬─┴─────────────────┤│││金额││商品房总│ 小写金额合计├─┬─┬─┬─┬─┬─┬─┬─┬─┬─┤│售价(人民││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币)│├─┼─┼─┼─┼─┼─┼─┼─┼─┼─┤││││││││││││││├───────┼─┴─┴─┴─┴─┴─┴─┴─┴─┴─┤││大写金额│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其它需要说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收费基金│收费金额│├────────────────┼─────────────────┤│││├────────────────┼─────────────────┤│││├────────────────┼─────────────────┤│││└────────────────┴─────────────────┘北京市物价局监SF--1成交日期年月日填写人姓名售房单位章北京市价格监督电话:62352485区、县价格监督电话:。

《管道与设备绝热》国家标准图集的介绍

《管道与设备绝热》国家标准图集的介绍

《管道与设备绝热》国家标准图集的介绍张兢;寿炜炜【摘要】根据修编标准图的过程,对该图集的编制背景、适用范围、绝热层厚度计算中一些数值的取值原则以及图表的选用方法等,作出详细介绍.【期刊名称】《发电技术》【年(卷),期】2010(031)006【总页数】4页(P67-70)【关键词】标准图集;绝热;选用【作者】张兢;寿炜炜【作者单位】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200120;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20004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831.4;TU834.4+3国家标准图集《管道及设备保温》98R418、《管道及设备保冷》98R419已不适应当前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和能源价格条件,同时针对屡屡出现的工程设计人员选用不恰当的绝热层厚度或材质,导致绝热层结露或绝热材料与热介质温度不匹配,而失去绝热作用,造成大量能量浪费。

为了方便广大设计人员能够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有关节约能源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实现节能目标;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于2007年2月立项修编国家标准图集《管道及设备保温》98R418、《管道及设备保冷》98R419,报请建设部批准。

建设部于2007年4月5日下达文件建质函[2007]128号文“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编制工作计划》的通知”,通知将《管道与设备绝热》国家标准图的编制列入2007年计划,编制任务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和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确定编制内容,首先需确定图集中收入的绝热材料的种类。

是延续《管道及设备保温》98R418、《管道及设备保冷》98R419中所列的所有绝热材料,还是有选择地、只列入实际工程中运用最普遍的材料,这是编制工作中的首要原则。

当前建筑市场的现状是应用的绝热材料很多,如:岩棉制品、矿渣棉制品、闭孔柔性泡沫橡塑、硬质聚氨酯发泡、玻璃棉制品、复合硅酸盐制品、硅酸铝制品和憎水膨胀珍珠岩等。

编制组成员通过各种渠道,对全国各大区的有代表性的设计院的调研、咨询,经过多次讨论,一致认为编入国家标准图中的绝热材料应是实际工程中运用最普遍、性价比较高的典型材料。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2001年度第一批危改项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2001年度第一批危改项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2001年度第一批危改项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8.15
•【字号】京价[房]字[2001]305号
•【施行日期】2001.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2001年度
第一批危改项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函
(京价(房)字[2001]305号2001年8月15日)
宣武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在宣武区危拆迁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问题的函》(宣政函[2001]18号)收悉。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你区2001年度第一批危改项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函复如下:天桥、牛街二期、槐柏树街11号院、新安中里、红居、南横街东口,共6个项目,价格水平为:3500元--4200元/㎡
以上价格为政府指导价,作为危改区居民购买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部分的计算价格标准。

具体执行中由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区域,在指导价格幅度内自行掌握。

请你区将制定的具体价格及时向市物价局、市建委备案,以便于各方面掌握信
息和监督管理。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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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价(商)字〔2001〕372号
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
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促进北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缓解企业亏损的矛盾,进一步理顺供暖价格,经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和价格听证会听证,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2001年至2002年采暖期起适当调整我市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热力集团供暖价格及生活热水加热费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生活热水加热费由每吨2.5元调整为5元。

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锅炉供暖价格
1、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2、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3、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三、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
国华北京热电厂(供热基数380万吉焦)、北京第二热电厂(供热基数420万吉焦)供热基数内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5元/吉焦,超出供热基数部分的尖峰锅炉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7元/吉焦。

华能北京热电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27.5元/吉焦下调为25元/吉焦。

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原石景山热电厂)和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第三热电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2.76元/吉焦、13元/吉焦统一调整为18元/吉焦。

各热电厂的“少回水”价格仍按原批准价格执行,有关计量问题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四、其它事项
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

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
换算系数计算。

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30÷0.75=40元。

以上供暖价格一律为到户价格,不得另加其他费用。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供热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积极做好对单位、居民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供热质量,确保供暖温度达到标准(室内温度18℃±2℃以内),对有隐患的部位要及时维修,保证居民安全过冬。

对借机乱收费的单位,物价检查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热价格通知
抄送: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市政府办公厅、市计委、经委、市政管委、
商委、农办、各区县物价局
北京市物价局2001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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