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四次变革的产权解析(doc 22页)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
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
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
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
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
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
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
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我国土地所有权变迁
从辛亥革命到1949年,在中华民国的法律框架下,土地制度是在衔接清末现实和参照西方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有限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所有权制度使农民在强化土地继承权的同时,也强化了对土地兼并的保护,从而使得丧失土地的流民、贫民和流氓无产者成为加剧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国民政府后来丧失政权的主要经济原因之一。
1949年以来,农村土地制度先后经历了四次变革。
1950年起进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国民政府实行土地私有制所形成的土地兼并,实行与传统完全一致的“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到1952年,全国范围内土改结束。
但这时的土地私有制一是“落地未生根”,二是依然是不完整的私有权。
因此,1953年~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1958年~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将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私有财产都强制性无偿收归集体所有,在中国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中不仅显得顺理成章,而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旗号下的变本加厉行为,也似乎被赋予了某种社会进步意义。
1979年至今,全国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然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由农户家庭承包经营。
但1982年宪法规定的农村土地(包括自留山、自留地和宅基地等)属于集体所有,在法律上依然是一个边界非常模糊的概念,自上而下的省、县、乡、村行政组织,都可能依照权力大小,通过权力影响改变这个模糊的“集体所有权”边界,这种方式虽然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损害,却并不会在法律上构成明确的侵权。
近年各种开发区遍地开花、农用耕地逐年减少的现实,实际上与传统的土地产权边界不清有非常重大的关系。
这种权利边界不明确的土地产权安排,使得农民在面对任何一级行政组织的事实侵权行为时,都会丧失任何形式的公力救济权,甚至连最基本的私力救济行为,也常常被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一的政府归结为“非法”。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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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管理 总第 166 期 2016.12
本期专题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历程
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947年通过实施的 《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确立了均分化的农民私 有制。经由改革,土地的地主所有,转变为农民所有。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土地改革法》, 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废除地主阶级 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 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 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 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向高级农业合作社迈 进。以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 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转变, 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 公社问题的决议》,开始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 1962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 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 “生死状”,实行“大包干”,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 任制的先河。 1982年1月,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 的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出台,明确 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 责任制。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 的若干问题》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 的通知》,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与措施》,指出“在原 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且规 定“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 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 减地’的办法”。 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施行,以法律 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2007年,《物权法》颁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 为用益物权。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 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现有土 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搞好农村土地确 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 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允许 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 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 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2013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土地承包 经营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 关系变化的新趋势,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 新的要求,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 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 地经营权”。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 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 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 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2014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 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 “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 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 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 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 产处置机制。” 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第四次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第四次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第四次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要全面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确保到2020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一、背景与意义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经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第四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此次改革旨在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全面振兴。
二、改革目标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明确征收农村土地的条件、范围和补偿标准,强化农民参与征收补偿的权益,提高征收补偿水平。
2.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激活农村土地市场。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住房权益。
明确宅基地用途,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退出机制,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益。
4.完善土地管理体制,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建立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加强土地整治,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三、改革任务1.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
修订土地管理法,明确征收农村土地的条件、范围和补偿标准,建立农民参与征收补偿的机制,提高征收补偿水平。
2.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探索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价格形成机制和监管制度。
3.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
明确宅基地用途,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退出机制,合理引导宅基地整理和节约利用。
4.加强土地整治和节约集约利用。
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推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经验和做法。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初期(1949年-1956年):土地改革阶段。
在
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政府实行了土地改革政策,废除了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了农民的土地承包制。
2、大跃进时期(1958年-1961年):农村集体化阶段。
在这
一阶段,中国实行了大规模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农村土地由个体承包变为集体所有制。
农民加入农村人民公社,集体经营土地,并进行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工业化和人民公社化等措施。
3、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1976年):农村社会主义教育
运动阶段。
在这一阶段,农村土地制度基本上保持了农村集体化的形态,但受到了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和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
4、改革开放以来(1978年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国实行了农村改革政策,逐步放开了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
并且,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农民逐渐实现了土地流转,发展起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
此外,还出现了土地法律制度的建立、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等相关政策。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doc
新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大致经历了几个阶段纵观建国五十多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大致经历了从土地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农地流转的出现等几个阶段。
1、土地改革(1949-1952)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我国具有几千年的历史,农民租种地主土地,两权分离。
解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劳动人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第一次拥有了自己的土地产权。
当然土地改革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土地的过于细碎使规模化生产和农业现代化难以进行,更主要的是这种土地制度不符合建国后宏观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土改完成后,我国农村历经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形式的合作化道路的探索,最终确立了人民公社制度,即将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
这种制度安排导致土地产权的模糊性土地既是集体的,又是国家的,国家在某种程度上以产权主体资格参与分配,农民的利益不可避免被侵占。
同时,这种一大二公的单一产权制度必然导致劳动监督成本、组织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的弊端。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它是将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变革为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确立了多元产权格局,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
农民事实上成为生产经营权主体。
在这种新的产权制度格局下,农民在分配中是作为拥有部分产权的一方权利主体而存在的,农户通过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利益承诺,换取了土地的使用权和剩余索取权。
但随着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局限性也逐渐显露出来。
由于它对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固有缺陷采取了回避态度,试图通过经营形式的改善来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产权缺陷,不仅没从根本上解决土地产权制度对农业持续增长的激励问题和对各经济主体的约束问题,还引发诸如集体所有权对经营权的侵蚀、农民土地承包权不稳定等新的矛盾。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四次重大改革和反思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四次重大改革和反思2010-01-29 21:23自辛亥革命至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近百年的跨世纪的变革。
站在新中国60周年的历史关节点上回望之,它给我们带来强烈震撼和深思: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村土地关系演化有中国之剧烈、之频繁;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像中国那样,土地归农是民心趋从的重要条件;土地制度变革常常成为社会革命的动因和前导,引发经济、政治、文化乃至整个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因此土地制度变迁中的政治稳定权衡多于经济效率权衡。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有效的土地政策、法律和制度必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长期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本文梳理了我国传统的土地经济理论、政策思想和制度特色,分析了中国革命和风暴时期的不同土地政策主张和实践,重点回顾了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反思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世纪变革中土地文化传统的影响和历次变革中的经验和教训。
自辛亥革命至今,现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98年的历程。
近百年的历史跨越了两个世纪,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历史时期。
第一个历史时期是中国革命和风暴的时期(1911~1949.9),就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而言,先有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后有共产党的“耕地农有”的思想和打土豪分田地的实践。
蒋介石控制下的南京政府实际执行的土地政策,则背叛了三民主义的主张,极力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这种做法实际上为共产党以“耕地农有”为号召,动员农民参加革命推翻反动政权创造了条件。
“得民心者得天下”,“土地归农”再次成为民心趋从和革命成功的关键。
第二个历史时期是我国国民经济恢复、建设和转型发展的时期(1949.10~今),其间,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运动、家庭承包经营等三次重大变革,至今已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一套完整的新型土地制度,从而加速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摘要毛泽东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
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1、土地制度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
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
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
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
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
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
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顾名思义,就是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对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等进行的一系列变革。
二、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为了对土地制度进行完善和补充,60年来中国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土地管理和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有效推动着土地制度的变迁。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历史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历史一、早期集体化时期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农村开始实行集体化运动,农村土地等生产资料由私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
这个时期的集体化运动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土地改革的要求,通过建立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合作化。
这个时期的集体产权制度是一种封闭式的产权制度,农民被固定在集体经济组织中,无法自由流动和退出。
二、改革开放后的产权变革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农民家庭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家庭承包经营成为农业生产的主要方式。
这一改革实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农业生产效率。
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开始进行产权改革,逐步实现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革,使农民成为集体资产的股东,享有股份权利。
三、现代集体产权制度的形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也逐步完善。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
该意见指出,要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为了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和模式,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展了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这些试点地区在改革中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通过股份制改革、资产量化等方式,使农民成为集体资产的股东,享有股份权利。
同时,试点地区还注重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资产的安全。
五、全面深化改革阶段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深化阶段。
在这个阶段,改革的重点是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归属、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等。
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加强监督和审计工作。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内容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内容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也在不断发展。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
下面,我将从产权流转、土地流转和资源配置三个方面介绍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
首先,农村产权流转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通过产权流转,可以使土地等农村资源更好地配置,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农民的收入。
在过去,农村土地的产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能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但没有土地的所有权。
而在改革中,逐渐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化为土地所有权,并允许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其他经营主体,如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其次,农村土地流转也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土地流转是指农民以出租、转让等形式将自己的土地交给其他农户或农业企业进行经营的行为。
通过土地流转,农户可以更灵活地利用和管理自己的土地资源,实现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
同时,土地流转也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机会,通过引进优势农业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可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最后,农村资源配置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
通过改革,农村资源的配置可以更加市场化和合理化。
在过去,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和其他资源的统一配置,往往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
而在改革中,允许农民依据市场需求和资源禀赋进行资源配置,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最优配置。
此外,改革还鼓励农民通过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土地流转等方式,集中资源进行农村产业发展,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总的来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多个领域和方面,旨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通过产权流转、土地流转和资源配置等措施,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发展,进一步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的实现。
改革开放前后土地政策的演变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1949一1978)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政策((1949. 10-1956. 9)第一阶段:继续推行土地改革政策(1949. 10一1953春)第二阶段:初步建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策(1953. 4一1956. 9)2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土地政策 (1956. 9一1966. 5)开始了“大跃进”、人民公社化,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
(1956. 9一1958年底) 3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政策(1966.5 -1976. 10)土地政策基本处于停止不前,乃至倒退、混乱或被砸碎的不正常状态。
4徘徊时期的土地政策(1976. 11-1978. 11)比文化大革命时期虽有所好转,但起色不大,突出的特点是徘徊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政策的发展变迁(1978 – 2002)一、人民公社后期的土地政策 (1978.12-1982.1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点的转变和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982年9月召开标志着人民公社开始解体二、家庭联产承包政策的演变((1978.12-2002.12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前20年是人民公社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带有浓厚的人民公社色彩,后20多年是改革开放时期家庭承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
第一阶段是大突破阶段(1978. 12-1984. 12 )所谓大突破指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这一阶段的体制特征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制度全而解体,新的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标志的家庭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这一时期,土地政策走过了一个不平凡阶段。
第二阶段是大磨合阶段(1985. 1一1991. 12 )。
所谓大磨合,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
这一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处于一个剧烈的分化、改组并重新整合的过程,其体制特征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全面转入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领域,向计划经济时期最基本的经济制度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发起冲击。
如何区分现代史上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调整
如何区分现代史上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调整在中国现代史的教学中学生对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重大调整很容易概念混淆。
所以我以课堂实例来谈谈对这四次调整的区分。
这四次调整牵涉到:土地改革、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化运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学情分析:这四件事中,土地改革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容易区分,但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概念是学生最容易混淆的,学生最困惑的地方就是“都是合作,都是集体化,到底哪里不一样?”这是我本次分析的重点和难点。
这个分析是建立在学生已经学习过的基础上,所以教师要考虑的就是怎么能让初二的学生对这个抽象的概念有个清晰的了解。
环节一:图说历史图一:图二:图三:图四:问题1:请说出图片反映的历史事件?问题2:请将这四件事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排列。
问题3:如果让你在这四件事中找出一个与其他三个不同的事,是哪一个?问题4:你这么区分的依据是什么?问题5:土地改革最重要的历史意义是什么?设计目的:一个是要让学生能将所学的知识进行联系;另一个是让学生掌握四件事中只有土地改革是土地私有,其他都是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之上。
过渡:土地改革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制度,使农民成为了土地的主人。
但是我们要建立的是一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土地的公有制。
哪件事实现土地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变?环节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与人民公社化运动的PK:一看加入方式:材料一: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材料二:人民公社:不需要申请,不需要任何加入手续,只要具有村中户口即为成员,不入便被打入“另册”,一经加入无法退出。
问题1:通过这则材料,你能看出有什么不同?二看集体化程度材料一: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的社员私有的土地无代价地转为集体所有;社员私有的耕畜、大中型农机具则按合理价格由社收买,或为集体财产。
社员的生活资料和零星树木、家畜、家禽、小农具以及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等,仍属社员私有。
材料二: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而成,一个乡成立一个公社,以公社为核算分配单位,由公社把高级社之间的经济收入扯平。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主要农村政策
农业合作化
原因: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 展的需要。核心内容:把土地等主要 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并实 行集体经营。 第一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 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 农业合作社。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 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阶段,初级 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1955年下 半年至1956年底,是农业社会主义改 造的第三个阶段,也是农业合作化运 动迅猛发展时期。
农业合作化评价
土改后的农村经济还是小农的个体经济,它在所有制的形式上和生产 能力上还是十分落后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进程越来越不适应。 因此,对个体农业进行改造,把小规模的小农经济改造为较大规模的 合作经济,是社会发展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客观 需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为解决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方面的一些 急迫问题,在当时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农业合作化相对于其他方案来 讲,确实是最佳选择。 问题在于合作化仅仅是组织和实现农业生产诸多形式中的一种,它不 应该成为一经建立就永世不变的、固定的、僵化的模式,更不应该把 合作化代表的方向看作是社会主义的唯一方向而不顾一切的将事物朝 着这个方向推向极端。 要求过急,改变过快,工作过粗, 形式单一。严重伤害了群众利益 也伤害了社会主义的利益。
土地改革评价
土地改革的胜利,彻底消灭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解放了农业生 产力,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 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条件。 焕发了多数群众的生产热情,粮食生产得到增长,几乎满足了 群众生活,也极大支持了抗美援朝、剿匪等历史任务 然而,土改从本质上来说也仅仅是乌托邦式的空想,对于社会主 义国家而言,土地的重要生产资料的国有化是必然的,土改后不 到5年,全国农村公社化就使其彻底终结,中国耕地的国有化成 为唯一的道路 划分成份的标准有问题,镇压的依据缺乏,造成了群众对立, 扭曲了改革方向,有些人把个人仇怨和分浮财当作最好的事情, 兼具了专制朝廷的强权和造反农民的暴力,且手段和过程更加 激烈。有300万—500万的地主、富农被整死,如今想想当年遭 到镇压的这些人,穷就是善,富就是恶,那今天呢??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分析
农 业・ 农村 ・ 农民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分析
蒲志 仲
( 长江大学 管理 学 院,湖 北 荆 州 4 4 2) 303
【 要】有效率 的产权必须权能完整, 摘 土地产权制度关系到社会经 济的发展 与繁荣。改革开放前 , 我国农村经
济低 效 率 和现 代 化 进 程 缓慢 , 因是 土 地 集体 所 有 和 集体 劳 动 对 生产 力 的束 缚 。 过 三 十年 及 新 一 轮 以土 地产 权 制 原 经
会成员的土地产权 ,也决定着社会成员的劳动和资本产 权权能的大小 ,决定着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经济中的地 位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传统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之所以效率低 ,就是 因 为作为单一所有者 的集体不可能拥有完整的产权权能。
集体所有制意味着农村土地只能由集体所有,其所有权
【 作者简介】蒲志仲0 5 一 , 重庆云 阳人 , 9 5 ) 男, 长江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 经济学学士 , 主要从事 资源经济学研 究。
一
值的产权经营者 , 并有足够激励确保财产安全。第三, 土 地是可分割、可排他和竞争性的私人物品性质的自然资 源 ,不是不可分割的和非排他的公共资源按经济理论应
建立以自然人所有为基础的所有权主体多元化的产权制 度, 以避免“ 公地的悲剧” 。
、
作 用
1 . 有效率土地产权是权能完整的 自然人产权。 财产权
文将依据产权经济学理论 ,以对有效率土地产权和土地 产权作用的理论分析为依据,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 土地产权制度演变 , 包括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因、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变革和调整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变革和调整⑴第一次:土地改革新中国成立后继续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这是继续完成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
为废除封建剥削制度,解放农村生产力,为了使广大贫雇农从地主阶级统治、压迫下解放出来,必须进行土改。
在人民解放战争期间,党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在东北、华北等老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
那时我国已有一亿多人口的地区实行了土地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从当年冬开始在广大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废除地主阶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⑵第二次:农业合作化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
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
⑶第三次:人民公社化:在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全国刮起一股“共产”风。
在许多方面混淆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界限。
公社随便调用社员、生产队的劳力、资金、土地和财产,取消了农民的自留地,出现了剥夺农民的情况。
按劳分配的原则遭到破坏,发生了严重的平均主义,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1960年冬,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逐步地解决当时所能认识到的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来的一些重大问题。
⑷第四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因:党中央正确总结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的经验教训,作出了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
核心内容: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改变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等等。
结果: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七年级历史 建国后农村生产关系四次调整
七年级历史建国后农村生产关系四次调整建国后农村生产关系的四次调整[知识链接]1、土地改革。
(1)时间:1950年冬——1952年底。
(2)原因:封建土地制度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新解放区三亿多人口强烈要求进行土地改革,获得土地。
(3)依据: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4)核心内容: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皆为私有)(5)历程:从1950年冬起,全国分批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
同时也分给地主应得的一份,让他们自食其力。
到1952年底,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大陆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
(6)意义:土地改革的完成,彻底摧毁了我国存在两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地主阶级也被消灭;农民翻了身,成为土地的主人,这使人民政权更加巩固。
也大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业生产获得迅速恢复和发展,为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准备了条件。
2、农业生产合作社运动。
(1)时间:1953年——1956年。
(2)原因: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满足不了国家工业化建设的需要。
(3)方式:主要是把分散的个体农民组织起来,引导他们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走集体化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
(4)核心内容:把土地等生产资料由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实现集体经营。
(5)历程:从1953年春,国家开始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底,全国绝大多数农户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6)意义: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能力,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3、人民公社化运动。
(1)时间:1958——1978年。
(2)原因:党的一些领导人主观地认为农业合作化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生产的发展;党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经验不足,又急于求成,忽视了客观的经济规律。
(3)目的:建立人民公社是试图更快地向全民所有制、向共产主义过渡。
(4)核心内容:提高公有化程度和规模,扩大合作社的规模,产品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
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从过去60年农民直接拥有土地所有权、收回农民土地所有权、收回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把土地使用权还给农民的农村土地制度沿革看,中国已经走到了必须尽快对农村土地所有权进行改革的阶段。
按照农村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的具体分类,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分类改革。
把农村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无偿给农民并允许农民房屋自由买卖,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突破口及重点。
农村宅基地的改革,既可以推动农民真正往城市转移的城市化进程,又可以推动城乡房地产市场的一体化进程。
中国30年前的改革开放,是从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启动的。
在某种意义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属于土地制度改革的范畴,其实质是把农村土地使用权还给农民。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让绝大多数农民过上了能够吃饱饭的日子,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保证农民实现富裕、祥和、闲适的小康生活目标。
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作为稀缺资源,其价值日益被放大,但是,守着土地这一“金饭碗”的农民及农村,不仅不能分享级差地租升值的收益,而且还要承受行政力量以及各色利益集团对农村土地侵占甚至掠夺所带来的痛苦。
应该说,农民及农村问题的根源之一是在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不仅影响并抑制了农民的富裕与农村的繁荣,而且导致了少数人通过土地暴富和城市房地产市场虚假的“刚性需求”。
中国已经走到了必须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的阶段,通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分类改革,吸引资本向农村流动,实现农村文明的进步与发展,同时推动城乡房地产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抑制城市房价的过快上涨及城市房地产的投机性。
一、从60年的农村土地制度沿革看现状与现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现状与现实。
如果回顾并梳理从1948年到2008年的中国60年的农村土地制度沿革,可以看到农民与农村土地产权的关系,经历了农民直接拥有土地所有权、收回农民土地所有权、收回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把土地使用权还给农民的四个阶段。
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演变
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演变“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1921年一1953年)“反帝反封建”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本任务。
“反封建”最根本的任务是消灭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一一地主所有的封建土地制度,建立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依次提出了“限租、限田”,“耕地农有”,“减租减息,交租交息”,“耕者有其田”等农村土地政策,到1953年春土地改革完成时,中国基本上实现了“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目标。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1953年一1978年)从1953年党确立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农民确立“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农村土地政策的时期。
在这期间,农村土地政策从“农民个体所有,家庭自主经营”向“农民个体所有,劳动互助”,“农民个体所有,统一经营”发展,再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演变,最终发展演变成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的“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的人民公社农村土地政策。
农村土地政策的这种演变,既反映了中国在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选择土地集体化、公有制的历史必然性,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脱离生产力水平追求生产关系变革导致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的盲目性。
因此,这既使中国的农村、农业、农民在现代化过程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又使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1978年以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政策。
这项政策经历了逐渐确立阶段(1978年一1984年),现在正处于“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阶段(1984年以来)。
“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是中国共产党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保持长期稳定。
同时,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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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四次变革的产权解析(doc 22页)中国农业60年:农村土地制度四次变革的产权分析来源: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时间: 2009-9-24 8:53:07 【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建国60年我国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始终与土地制度的变革相联系,土地制度变革的内容是土地产权关系的调整,实质是如何实现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
建国60年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变革,清晰地显示了这样一条改革探索的思路:如何在坚持农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民对土地的产权,使农村的土地产权关系既能够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能够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展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
在农村,恢复生产最简单的办法是使农民能够获得土地,实现与土地的结合。
要使农民能够获得土地,就必须对土地制度进行改革,把地主手中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建国之初,党在农村的政策就是实行土地改革,把土地分给农民。
农民分得了土地,实现了自己的利益和愿望,当然具有极大的积极性。
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从土地改革以后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关系来看,土地制度的基本性质是农民的小私有制。
这种土地制度决定了农民是农业生产的主体,家庭是农村中的基本经济单位,分散的农民与国家之间没有一个中间层次的组织,农业生产是建立在分散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的。
农村土地制度的这一特征,从产权关系上看,体现的是新民主主义的性质;从生产力性质上看,体现的是传统的小农经济。
但同时又必须看到,当时实行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农民土地私有制。
首先,土地改革后的农地制度与真正的小农土地私有制还有较大的不同。
其中最突出的是政府对土地制度有着很大的政策干预权。
土地改革的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的,农民分到土地后,对土地拥有的权利也要受到政府政策的影响,并不完全具有排他性的土地私有权,如对土地的自由支配和契约权。
其次,农民得到的并不是全部的土地产权,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权。
他们根据自己的身份从政府手中得到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产权是由政府分给农民的。
在政府与农民之间,政府实际上比农民对土地具有更大的权力,或者说,政府掌握着土地的最终所有权,在土地产权关系上,农民的地位是低于政府的。
土地改革形成的以农民土地所有制为基本特征的产权关系,实现了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历史性变革,改变了封建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个人成为土地的主人,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对土地的要求,满足了农民对自身利益的诉求。
这种土地产权关系,一方面突出了农民在土地产权中的主体地位;但另一方面,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权利又在政策的有效控制之下,这种土地产权关系是否发生变化主要取决于政府,而不是农民个人。
这是由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从土地改革以后的土地产权特点与农业生产方式的关系来看,这一土地制度变革并没有为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提供土地制度的条件,农业生产仍然是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
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一方面把集中在地主手中的土地分给农民,其结果一定是土地的分散化;另一方面,单个农民的经济能力非常弱小,根本无力对农业生产进行投入,只能在没有技术进步推动的状况下,靠自己的手工劳动来延续农业生产的发展。
土地的分散化和弱小的农业经营主体(家庭)这两个因素的结合,决定了土地改革尽管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的利益要求和生产积极性,但是对农业生产力进步所能够起到的作用却十分有限,并且使这种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得到了土地制度的支持。
因此,土地改革以后,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呈现的特征是典型的小农经济,这是不符合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的。
二、农业合作化的产权分析土地改革以后中国农村的基本土地制度是土地归农民所有的小私有经济。
这一土地制度延续时间不长,就面临着又一次重大变革,即通过农业合作化的道路,变土地农民个人私有为集体所有。
土地制度的这一变革,使中国农村土地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土地私有制变为土地公有制。
从当时的历史条件看,这一土地制度变革是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内容之一,因而主要是由政治因素推动的,是为了在农村奠定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或者说,是在党的路线主导下,以搞运动的方式进行的土地制度的变革,实践中这一制度变革的速度之快、规模之大、模式之统一足以证明这一点。
但同时,这一土地制度的变革客观上也给农民土地财产权和农业生产力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所有权方面,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作为个人不再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只有在作为集体经济的一分子时才是土地的所有者。
第二,在经营权方面,土地的经营权归集体,农民个人已经失去了对土地的经营权,农民已经不是作为一个独立经营者存在,而只是集体经济中的一个生产者。
这两方面的变化,使农村中的经济关系由原来国家与农民二者之间的关系变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关系。
农民个人在农村经济中已经失去了一个独立经济主体的地位,农民的经济利益是通过集体经济来表现的。
也就是说,这一土地制度的变革,使农民个人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在农村经济中被淡化了,集体经济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农民个人的利益,成为国家处理与农民关系的一个中间组织。
与此同时,国家的经济利益在农村经济中得到了显著的强化,国家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中间环节,使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上纳入了国家计划的轨道。
土地产权关系的这一变化,确立了农村中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顺序和基本格局,农民个人因不再是直接的土地所有者而使其经济地位下降,从而其经济利益也很难得到切实的保证。
集体经济组织因对土地拥有所有权而成为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同时也是农村经济中的基本利益主体,并成为农民经济利益的代表。
国家通过建立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以各种政策和行政手段,把农业生产活动纳入了准计划的轨道,实际上控制着集体经济的生产和运行,规范着国家与集体经济的利益关系。
这一利益关系的建立是与农村土地产权关系分不开的。
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只是存在于最高层次的宪法意义上,现实中农村集体土地的任何变动,都必须经过国家的批准才具有可行性。
可以说,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产权关系表现出的基本特征是:弱化了农民的土地产权,虚化了集体经济的土地所有权,强化了国家对土地产权的实际控制。
从土地的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与农业生产方式的关系来看,一方面土地不再分散在农民个人手中,较好地解决了土地集中的问题,这有利于推进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另一方面,集体经济有条件形成比个人更大的经济实力对农业生产进行投入,这同样有利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但是,土地产权制度这一变革所应该具有的对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并没有充分地显现出来,从总体上看,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仍然十分缓慢,在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20多年的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传统的小农生产方式。
笔者认为,出现这种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与农业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不相协调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没有伴随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改变农业生产要素的结构。
土地的经营权集中了,但农。
业生产要素的结构,即农业劳动力与土地的组合结构没有变化。
土地的总量和劳动力的总量没有改变,甚至在原有土地规模上劳动力的数量有了进一步增加,仍然是较多的农业劳动力与较少的土地相结合。
农业生产的这一基本要素结构不发生变化,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就缺乏基本条件,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仍然难以突破。
第二,没有伴随土地制度的变革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农民的经济利益没有得到切实保障。
农民失去了在生产中的经营主体地位,加上农村集体经济体制存在的问题,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挫伤。
作为生产主体的农民没有生产积极性,整个农业生产只能是在低效率的状态下运行。
第三,没有伴随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真正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
在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上,把国家的经济利益放在优先的位置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高度服从于国家利益。
这样的基本利益关系安排,使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长期处于徘徊发展的状态。
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对农业生产进行投入,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进步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农业落后的状况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的改变,而且积累的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这些方面的原因,尽管土地经营权的集中为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发展创造了土地制度的条件,但因为其他方面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整个农业生产的基本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变,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总结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土地集体所有制变革改变了中国农村几千年来的土地私有制度,为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了农村生产关系的基础,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第二,土地集体所有制使农民失去了在土地产权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农民只拥有抽象意义上的土地产权,土地产权关系的主体由农民个人变为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产权关系的这一变化,使农民在土地产权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受到了直接的损害,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三,土地集体所有制变革对农业生产力发展和现代化进程产生的影响非常有限,尽管从土地产权制度变化的角度看,创造了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条件,但由于其他的问题没有得到相应的解决,导致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并没有带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农业现代化的较快发展。
三、家庭承包责任制的产权分析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的经营模式改革为起点的。
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的改革,从本质上说,是对原有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其内容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经营权归农民家庭所有。
集体经济这一经营方式的改革,打破了延续20多年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基本模式,建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新模式,这是我国在总结农村集体经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
这一创新的实质是把农村土地产权的重心重新落实于农民个人(家庭)。
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这一改革使农民在土地产权关系中获得了直接的权利,这是在土地集体所有条件下,土地产权向农民个人(家庭)的回归。
家庭承包责任制与原有土地产权关系的不同在于把土地的经营权明确地归农民家庭所有,土地产权不再集中于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土地产权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分离,使农村中的经营主体由集体经济组织变为农民家庭。
经营主体的这一变化,重新确立了农民家庭在集体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这时,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的只是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与土地经营权相联系的其他权利,最重要的是土地收益权都归农民家庭所有。
这就弱化了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产权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了农民家庭拥有的土地产权的权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