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部发[1994]50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
关于职业健康有害作业分级的法律规定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817—86(国家标准局1986年1月21日发布 1986年1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区分工人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不适于放射性粉尘及引起化学中毒危害性粉尘。
1基本定义1.1生产性粉尘: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浮游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1.2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工人在有生产性粉尘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运动的作业。
1.3工作地点: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方。
1.4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生产性粉尘中含有结晶型游离二氧化硅的质量百分比。
1.5接尘时间:在一个工作日内实际接尘作业时间。
1.6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系指工人在一个工作日的接尘时间内吸入含有生产性粉尘的空气总体积。
1.7生产性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系指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表4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值。
1.8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在工作地点测定空气中粉尘浓度超过该种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每个采样点的样品数不得少于五份,取其超标倍数的算术均值表示。
2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2.1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共分五级:0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2.2本标准将石棉尘属于具有人体致癌性粉尘,列入本标准中游离二氧化硅70%类。
2.3根据生产性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三项指标,划分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2、高温作业分级Classified Standard of Working in Heat Environment自1984-12-1起执行有新的GB/T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关于贯彻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劳人护(1984)23号我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起草的《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草案,业经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4)113号文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和名称为: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劳动部关于颁发《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失效日期】【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正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为进一步开展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粉尘危害的监察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除矿山开采业以外的有生产性粉尘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粉尘危害分级监察工作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GB581786《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无分级自检能力的,应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代为分级检测。
第五条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应对企业、事业单位报送的生产性粉尘危害分级结果,按工种或作业岗位数抽查10~25%进行确认,并建档造册。
第六条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人员,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证;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人员,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证。
未经考核认证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
考核认证工作每4年复核一次。
第七条粉尘危害分级检测仪器实行使用认可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的检测仪器,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地、市级劳动部门的检测仪器,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认可。
未经认可的检测仪器,不得用于分级检测。
检测仪器认可工作,每年复核一次。
第八条有生产性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治理粉尘危害的具体措施和实施计划,保证粉尘危害逐年减少。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粉尘治理重点。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将Ⅲ、Ⅳ级粉尘危害列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重点。
经分级检测,粉尘危害达到Ⅳ级的,必须在一年内消除,否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停产。
危险化学品仓储安全评价报告
第一章评价依据1.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1998)(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0号(1995)(5)《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通知》国经贸产业(2000)1105号(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1990)(7)《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8)《国务院关于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国务院,[63]国经薄字第244号(9)《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1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1993年12月28日交通部发布(1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道部,铁运[1995]104号(1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铁道部,铁运[1995]104号(13)《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交通部令第10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15)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继续做好2004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司危化函字[2004]24号(16)《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50号(17)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18)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19)《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公安部令第6号(20)《港口中转仓库防火管理规定》交通部,交公安发[1992]142号(21)《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国内贸易部发布[1995](22)《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商业部[92]商安字第291号[1992](2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8号(2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999年,公安部令第37号(2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院令第373号[2003](26)《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动人事部,劳人锅[1988]2号(27)《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锅字[1990]16号(28)《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1]8号(29)《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3]4号(30)《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4]262号(3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3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部发[1996]276号(33)《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97]74号(3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35)《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修订说明及条文解释(36)《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2000](37)《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2000](38)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39)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40)《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司,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4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及条文说明(42)《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化学工业部,[87]化生字第1174号(43)《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2002](44)《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程》 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发布(45)《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1]2号(46)《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4]50号(47)《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1989](4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1991](4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50)《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5]322号(5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1999](52)《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字[2002]124号(53)《工人考核条例》 1990年,劳动部第1号(54)《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劳动部,劳安字[1990]25号(55)《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动部,劳部发[1995]405号(5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5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1989])(58)《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59)《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60)《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第177号建议书(61)《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62)《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63)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64)《关于本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起十项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沪安监技装[2002]96号)(65)《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7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66)《上海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办法》(199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1997年12月14日经修改后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重新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67)《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上海市气象局(68)《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气象局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2依据的技术标准(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J16-87)(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199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5)《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6)《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8)《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0)(9)《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1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2000)(11)《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12)《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90)(1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90)(14)《工作场所的险情信号险情听觉信号》 (GB1251.1-89)(15)《安全色》(GB2893-82)(16)《安全标志》(GB2894-1996)(17)《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18)《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35.1-93)(19)《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35.2-93)(20)《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35.3-93)(21)《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22)《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23)《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6389-1997)(24)《工业道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87)(2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26)《安全色光通用规则》(GB14778-93)(27)《安全标志使用规则》(GB16179-1996)(28)《农药包装通则》(GB3796-83)(29)《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30)《危险货物命名原则》(GB7694-87)(31)《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9-90)(32)《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12475-90)(33)《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92)(34)《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分级程序》(GB14371-93)(35)《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分级试验方法和判据》(GB14372-93)(36)《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T15098-94)(37)《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6994-1997)(38)《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A57-92)(39)《剧毒物品品名表》(GA57-93)(4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4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3145-91)(4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1997年版)》(GB140-90)(43)《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351-1997)(44)《手提式水型灭火器》(GB4398-1999)(45)《火灾报警设备专业术语》(GB/T4718-1996)(46)《火灾分类》(GB4968-85)(47)《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48)《可燃气体探测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5322-94)(49)《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1995)(5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5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52)《化工企业静电安全检查规程》(HG/T23003-92)(53)《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90)(54)《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92)(55)《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0075-93)(56)《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 (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58)《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GB12266-90)(59)《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60)《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61)《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93)(62)《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3081-1997)(63)《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64)《气瓶颜色标志》(GB7144-1999)(65)《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66)《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67)《气瓶警示标签》(GB16804-1997)(68)《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69)《起重机械防碰装置安全技术规范》(LD64-94)(70)《安全帽》(GB2811-89)(71)《过滤式防微粒口罩》(GB6223-86)(7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7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74)《防护屏安全要求》(GB8197-87)(75)《阻燃防护服》(GB8965-88)(76)《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88)(77)《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78)《防静电工作服》(GB12014-89)(79)《防尘服》(GB17956-2000)(80)《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935-89)(81)《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82)《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8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84)《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8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86)《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87)《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与代码》(GB/T13861-92)(88)《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93)(8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9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GBZ2-2002)(91)《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92)《石油库设计规范(1995年版)》(GBJ74-84)(93)《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94)《液化气码头安全技术要求》(JT416-2000)(95)《重力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0-98)(96)《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施与施工规范》(JTJ294-95)(97)《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95)(98)《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9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100)《建筑抗震设计防火类标准》(GB50223-1995)(10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GB50160-92)1.3其他依据(1)上海单位(仓库)委托上海禾田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单位编写《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的技术咨询合同(2)上海单位(仓库)提供的安全评价技术咨询相关资料第二章项目概述1、项目简介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储存所在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企业网址电子信箱企业类型经济性质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外商经济□股份制□隶属关系中央□地方□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主管负责人职工人数技术管理人数安全管理人数注册资本固定资产上年销售额占地面积(m2)危险化学品建筑结构钢混□砖混□砖木□储罐□其他□储存设施产权自有□租赁□承包□2总平面图2.1仓库面积占地面积及仓库面积包括其他设施面积;2.2设备、设施设备、设施的平面布置情况(文字叙述),仓库平面图见附录1。
有害作业分级评价的内容
有害作业分级评价的内容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有害作业分级评价的内容有害作业分级评价是对环境接触水平与影响危害产生的主要接触条件进行的综合评价,目的是对有害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采取预防措施,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
目前有害作业分级评价主要针对的有害作业包括有毒作业、生产性粉尘环境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冷水作业、噪声环境作业等;用于有害作业分级评价的主要标准有: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GB5817-一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T3869—9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T4200—97《高温作业分级》、GB/T14440——93《低温作业分级》、GB/T14439——93《冷水作业分级》、LD80—1995《噪声作业分级》。
1.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毒性分级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中,将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毒性划分为极度危害(工级)、高度危害(Ⅱ级)、中度危害(Ⅲ级)和轻度危害(Ⅳ级)4个等级。
2.有毒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有毒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评价的依据是生产性毒物危害程度级别、实地记录的接触生产性毒物的劳动时间和工作地点、生产性毒物浓度的超标倍数,通过计算有毒作业分级指数,确定有毒作业分级级别;其级别有0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级别数越大,危害性也越大。
3.生产性粉尘危害级别GB5817—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中,主要依据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触粉尘作业时间内肺总通气量、生产性粉尘浓度超标倍数计算粉尘作业分级指数,以指数范围评定生产性粉尘危害级别。
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级别越高,危害越大。
对Ⅱ级以上危害级别的作业场所,要求作出改进计划,限期整改,甚至停产。
4.高温作业分级高温作业环境对人体产生的作用涉及气温、气湿、气流、热辐射等多种因素。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56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二日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安全质量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标题:安全质量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一、引言本文旨在设计一种安全质量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以有效监督和评估组织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而推动持续改进。
本方案将从监察对象、监察方法、监察周期、监察报告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组织提供一套科学系统的方案,以确保其安全质量管理达到最佳效能。
二、监察对象监察对象包括组织内的各个部门、岗位,以及相关的供应商和合作方。
在确定监察对象时,应结合组织的特点和风险分析结果,重点关注对组织安全质量管理影响较大的部门和岗位,以及对安全质量有较大风险的供应商和合作方。
三、监察方法1.定性评估:通过对组织的文件、记录、流程等进行审查,结合相关人员的访谈和观察,对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
2.定量评估: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如事故记录、质量投诉等,对安全质量管理的绩效进行量化评估,确定其控制效果和持续改进的能力。
3.对比评估:通过与业内优秀组织的比较,对安全质量管理的水平进行评估,发现差距和改进方向。
4.随机抽查:按照一定的抽查比例和随机原则,对组织的各个部门和岗位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5.现场检查:对组织的关键环节和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和排除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四、监察周期监察周期根据组织的特点和风险分析结果确定,一般分为季度监察、半年度监察和年度监察三个层次,具体如下:1.季度监察:每季度对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监察,重点关注本季度的安全质量情况和持续改进的效果。
2.半年度监察:每半年对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监察,重点关注近半年的安全质量情况和持续改进的效果。
3.年度监察:每年对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监察,重点关注全年的安全质量情况和持续改进的效果,并提出下一年度的改进建议。
五、监察报告监察报告是对监察结果的总结和反馈,应包括以下内容:1.监察对象:明确监察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2.监察方法:概述采用的监察方法和过程。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范文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对有毒作业危害的监察和管理,促进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工作。
第三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是指通过对有毒作业的危害性进行评估,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制定相应的监察措施,以防止和减少有毒作业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四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便捷。
第二章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的标准第五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的标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包括有毒作业危害的性质、程度、作业环境等因素。
第六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应当分为特别重大、重大、一般三个级别。
第七条特别重大级别的有毒作业危害,是指对工作人员安全、环境保护及相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特别严重、不可逆转的影响的有毒作业活动。
通常指具有较高的急性和慢性毒性,泄漏后可造成重大中毒及环境破坏的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
第八条重大级别的有毒作业危害,是指对工作人员安全、环境保护及相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较为严重、可逆转的影响的有毒作业活动。
通常指具有一定的急性和慢性毒性,泄漏后可造成中毒及环境污染的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
第九条一般级别的有毒作业危害,是指对工作人员安全、环境保护及相关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并且可通过规范作业、采取控制措施等方式进行有效控制的有毒作业活动。
通常指具有一定的急性和慢性毒性,但在正常作业条件下能够进行有效控制的化学物质、放射性物质等。
第三章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的措施第十条特别重大级别的有毒作业危害,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产停业,封锁污染源,开展应急处理等。
第十一条重大级别的有毒作业危害,应当进行专项监察。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提供技术指导等。
第十二条一般级别的有毒作业危害,应当进行常规监察。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检查、督促整改,提供技术指导等。
2024年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办法
2024年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卫生性,根据《有毒、有害作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毒、有害作业的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
第三条有毒、有害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接触、操作有毒、有害物质或处于有毒、有害环境中进行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有毒、有害作业管理时,应当以预防为主,防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从业人员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做到以下要求:(一)具备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有毒、有害作业规程;(三)正确使用和保管个人防护用品,做好身体清洁和消毒;(四)认真接受用人单位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五)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其他危险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用人单位。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病例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用人单位第七条用人单位对有毒、有害作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制定有毒、有害作业规程,明确有毒、有害作业的操作程序、防护要求和应急处理措施;(二)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三)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设施,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卫生;(四)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产生,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扩散和接触;(五)建立职业健康监测和检测制度,定期检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六)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保存有毒、有害作业记录和有关监测、检测资料;(七)及时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事故,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八)按照法规要求购买工伤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与卫生隐患。
第四章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使用和处置的方法和要求。
2023年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2023年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工业的进步,有毒作业危害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有毒作业危害的分级监察,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从事有毒作业的工作人员和环境安全,制定了《2023年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一、背景有毒作业危害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物质或在特定条件下产生有毒作用的作业。
包括化工、冶金、矿山、建筑等领域的一些具有有毒性的作业。
二、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有毒作业危害的分级监察规定,以保障从事有毒作业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三、分级监察根据毒性和作业危害程度,将有毒作业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和三级。
1. 一级有毒作业一级有毒作业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重金属、致癌物质等。
从事一级有毒作业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察。
2. 二级有毒作业二级有毒作业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有害化学物质、有毒废弃物、高温作业、粉尘作业等。
从事二级有毒作业的企业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考核。
3. 三级有毒作业三级有毒作业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一定威胁但程度较低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气味刺激、轻微噪音、轻度颗粒物等。
从事三级有毒作业的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和操作指南,并定期进行内部安全检查。
四、监察措施根据有毒作业的分级,采取不同的监察措施以确保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
1. 一级有毒作业的监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严格的准入制度、严密的材料流转监控、定期的环境检测以及工人健康体检等。
2. 二级有毒作业的监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专职安全员、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制定应急预案以及建立事故报告制度等。
3. 三级有毒作业的监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指南、定期进行内部安全检查、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及提供员工相关安全知识培训等。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范本(2篇)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范本毒害作业是指在生产制造、地下工程、矿山作业、建筑施工、冶炼、防治卫生、毒物储存、水利工程、油气管道、预防工程等部门中,人们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引发危害健康的作业活动。
这些作业涉及的危险物质包括有毒有害化学品、放射物质、粉尘、噪声、振动等。
为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监察和管理涉及危害作业的规定。
希望这份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范本,能够为相关领域的监察工作提供参考。
一、总则1. 本规定为了规范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2.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应该遵循科学性、全面性、预防性原则,确保危险作业的监察措施能够全面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二、监察范围1.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制造、地下工程、矿山作业、建筑施工、冶炼、防治卫生、毒物储存、水利工程、油气管道、预防工程等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活动。
2. 有毒物质的分类和分级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三、有毒作业危害分级1. 依据危害程度、暴露方式、暴露程度等因素,有毒作业可分为三个级别:高度危险、中度危险和低度危险。
2. 高度危险:指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具有较高的毒性,可能导致重大健康损害或短期内致死。
3. 中度危险:指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害,包括长期影响和一些短期影响。
4. 低度危险:指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较小的损害。
四、监察要求1. 高度危险作业1.1 有毒作业的监察应该采取最严格的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1.2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应该加强对有毒物质的存储、使用和处理的监督,保证有毒物质的安全性。
1.3 管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同时进行必要的事故应急演习。
2. 中度危险作业2.1 对于中度危险作业,在监察过程中应注重对有毒物质的暴露程度进行控制,并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模版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毒作业危害的监察和管理,确保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毒危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有毒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并依法受到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的管理。
第三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是指对有毒作业危害现状进行评估和分级,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监察、预防和控制的工作。
第四条有毒作业是指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使用等过程中产生或者接触的具有毒性的材料、物质或者危险性的作业。
第五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分为对有毒作业危害现状的评估和分级、监察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监察工作的落实和整改三个阶段。
第二章有毒作业危害评估和分级第六条进行有毒作业危害评估和分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毒危险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有毒作业的特点进行。
第七条有毒作业危害评估和分级应当包括对有毒物质的性质、作业环境、个体暴露、作业方式以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第八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应当根据作业过程中的危险程度、接触程度和防护措施的完备程度等因素进行划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一级有毒作业危害为重度危害,对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要求作业单位采取最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二级有毒作业危害为中度危害,对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一定威胁,要求作业单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三级有毒作业危害为轻度危害,对工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较小威胁,要求作业单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章监察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第十二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措施的制定应当根据有毒作业的分级结果,以及有毒物质的性质、作业环境、个体暴露和作业方式等因素进行制定。
第十三条监察措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有毒作业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有毒作业单位在实施有毒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计划,明确工人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并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摘要: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生产过程的不断改进,有毒作业在许多行业中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作业方式。
然而,有毒作业所具有的高风险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特点,使其成为一项需要高度重视和严格管理的作业行为。
本文通过对有毒作业的危害分级与监察管理进行研究,旨在确保有毒作业的安全进行,并减少潜在的作业危害。
一、引言有毒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物质,可能对作业人员的健康产生危害的作业行为。
由于有毒作业的特殊性,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带来严重的后果,甚至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有毒作业的危害分级与监察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定义有毒作业、有毒作业的危害分级、有毒作业的监察管理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有毒作业的定义有毒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物质,可能对作业人员的健康产生危害的作业行为。
有毒物质可以通过吸入、皮肤吸收、摄入等途径进入人体,对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等造成损害。
有毒作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有毒物质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
三、有毒作业的危害分级1. 根据有毒物质的特性进行分级:根据毒性大小、稳定性、易燃性、易爆性等特性,将有毒物质分为不同级别,以便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管理措施。
2. 根据作业环境的危险程度进行分级:根据作业环境中有毒物质的浓度、接触时间等因素,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并分级确定作业环境的危险程度。
3. 根据作业人员的接触程度进行分级:根据作业人员接触有毒物质的频率、时间、接触途径等因素,对作业人员进行分类,确定其接触程度的不同级别。
四、有毒作业的监察管理1. 制定有毒作业管理规定:根据有毒作业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制定有毒作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明确有毒作业的管理责任和工作流程。
2. 加强有毒作业的安全培训:通过开展有毒作业的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对有毒作业的认识和风险意识,掌握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法。
3. 设立有毒作业监察机构:建立专门的有毒作业监察机构,负责对有毒作业的分级、审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有毒作业的安全进行。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范本(2篇)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范本一、引言毒作业是指存在一定的危害性,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工作活动。
为了促进毒作业的安全生产,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健康性,制定和实施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提供一个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范本,旨在帮助相关部门和组织进行监察与管理工作。
二、背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和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工作活动涉及到各类危险物质的接触和使用。
而这些危险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的危害。
因此,对于毒作业的监察和管理势在必行。
三、目的和原则1. 目的:制定和实施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旨在保障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健康安全。
2. 原则:科学性、全面性、公正性、灵活性和可行性。
四、范本内容1. 确定毒作业a.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定哪些工作活动被认定为毒作业。
b. 毒作业的定义、分类和危害性等信息应明确。
2. 分级监察a. 将毒作业分为不同等级,按照危害程度和风险级别进行分级。
b. 制定相应的监察计划和方案,确保对不同等级的毒作业进行针对性的监察。
c. 监察机构应按照监察计划,定期对各类毒作业进行监察,并记录相关信息。
3. 危害评估a. 对不同等级的毒作业进行危害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危害物质的属性、浓度、暴露途径、暴露时间等。
b. 根据危害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要求。
4. 风险管理a. 根据毒作业的等级和危害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b. 确保风险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防护设施的选择和使用、个体防护措施的培训和指导等。
5. 监察结果处理a. 对于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b. 对于重大的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 信息公开与培训a. 将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提高工作者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b. 为从事毒作业的工作者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技能和安全意识。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1.26•【文号】劳部发[1994]50号•【施行日期】1994.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部关于颁发《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现颁发《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有毒作业危害的监察工作,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除矿山开采以外的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有毒作业危害分级工作实行企业、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GB12331-90《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每年进行一次生产性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建档,并将分级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
无分级自检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分级检测。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条件分级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地推动企业、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第六条为便于企业、事业单位自检,有毒作业分级的毒物检测,可分别采用气体检测管快速测定、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方法。
气体检测管装置必须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毒物检测技术指导站检测认可;检测仪器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
未经认可的仪器、检测管装置,不得用于分级检测。
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对企业、事业单位报送的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结果,应按20%-25%比例进行抽检、复核。
第八条从事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条例
《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毒、高危粉尘作业职业病防治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高毒和高危粉尘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适用本条例。
高毒作业或高危粉尘作业,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经常性从事接触高毒物品或高危粉尘的作业。
高毒物品、高毒作业以及高危粉尘、高危粉尘作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存在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人员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所需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积极强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以及职工健康监护的管理,确保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从事高毒、高危粉尘作业。
存在高毒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需要使用高毒品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工作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毒物品。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职责,负责存在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事高毒或高危粉尘作业人员资格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是指对具有毒性的作业环境及工艺过程进行分级监察的规定。
该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减少毒性作业对劳动者的危害。
根据有毒作业危害的程度和对劳动者的危害程度,将有毒作业分为不同的级别,并采取相应的监察措施。
具体规定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 分级标准:根据有毒作业的毒性和危害程度,将有毒作业划分为不同等级。
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工业标准的规定进行划分。
2. 监察措施:根据不同级别的有毒作业,采取不同的监察措施。
一般包括加强检查、监测、报告、培训等措施,以确保有毒作业环境的安全可靠。
3. 管理要求:对从事有毒作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管理要求,包括安全教育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工艺流程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4. 监察机构:明确有毒作业的监察机构和责任主体,统一监管和管理有毒作业的活动。
通过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有毒作业对劳动者的危害,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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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工种岗位津贴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精神,原化工部制定:,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
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知道注:显然以下的指标已经不适用了):甲等极度危害 2.0元乙等高度危害 1.5元丙等中度危害 1.2元丁等轻度危害0.9元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有毒作业分级监察规定》及发布《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有毒作业分级监察规定》及发布《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4.08.01•【字号】京劳保发字[1994]449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有毒作业分级监察规定》及发布《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劳保发字(1994)449号1994年8月1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现将劳动部1994年1月26日颁发的《有毒作业分级监察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此规定及劳动部1992年2月1日颁发的《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有害作业的分级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决定在开展粉尘作业分级的基础上开展毒物分级并逐步开展高温、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工作。
现将在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有条件的区县、局总公司及企业申请成立分级检测站的,需填写《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申请表》,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8月30日。
经市劳动局审批,核发检测单位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分级工作。
二、全市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工作从9月份起全面展开。
年底前,市属企业要完成本单位内的粉尘分级工作。
其它企业也要安排分级计划,逐步开展这项工作,1995年,全市所有有粉尘危害的企业的分级工作要全部完成,并逐步开展有毒物危害的企业的分级工作。
三、分级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局发给全国统一的检测人员许可证,持证操作。
四、分级中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局委托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负责。
附件:一、劳动部《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略)二、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三、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申请表(略)附件二: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控制、减少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的发生,推动我市有害作业治理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有毒作业分级
有毒作业分级标准号:GB12331-1990替代情况:替代 $False$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和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发布日期:实施日期:点击数:8540更新日期:2008年02月06日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从事有毒作业危害条件分级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企业生产性毒物作业。
2引用标准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3术语3.1生产性毒物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3.2工作地点职工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
3.3有毒作业职工在存在生产性毒物的工作地点从事生产和劳动的作业。
3.4有毒作业劳动时间在一个工作日内,职工在工作地点实际接触生产性毒物的作业时间。
3.5毒物浓度超标倍数工作地点空气中毒物的浓度超过该种生产性毒物最高容许浓度的倍数。
4有毒作业分级原则4.1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是有毒作业分级的三项指标,并分别用 D、L、B表示。
即:D——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数;B——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4.2三项指标的确定4.2.1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数D,见表1。
表14.2.2有毒作业劳动时间权数 L以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为计算依据,见表2。
表2式中:D——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权数;B——毒物浓度超标倍数。
4.3.2分级级别见表3。
表34.4根据有毒作业的毒物浓度超标倍数、毒物危害程度级别、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三项指标综合评价,并实行简化,制定出《有毒作业分级》级别表,见表4。
表4注:跨两级区方格的级别:从左到右,有毒作业劳动时间<2h,依次分一、二、三级;>2h,依次分别为二、三、四级。
4.5当有毒作业工作地点空气中存在多种毒物时,应分别进行毒物作业的分级,以最严重的级别定级,同时注明其他生产性毒物作业的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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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推动企业 事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第六条 为便于企业 事业单位自检 有毒作业分级的毒物检测 可分别采用气体检测管快速测定 化学
分析 仪器分析等方法 气体检测管装置必须由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毒物检测技术指导站检测认可
检测仪器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可 未经认可的仪器 检测管装置 不得用于分级检测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对企业 事业单位报送的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结果 应按
劳动部关于颁发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的通知
1994-01-/26
标题 劳动部关于颁发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的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01/26 实施日期 1994/01/26 文号 劳部发(1994)50 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 劳动人事 厅 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 直属机构劳动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现颁发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职业中毒和发生毒物泄漏事故的企业 事业单位 劳动行政部门可酌情给予 经济处罚 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 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即颁发之日起施行
—
的比例
进行抽检 复核
第八条 从事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 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企业 事业单位的检测机构
和检测人员 须经地 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考核发证 省 地 市三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
员 须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考核发证 未经审批 考核发证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进行有毒作业分 级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每二年复核一次标准 每年进行一次生
产性有毒作业分级检测建档 并将分级结果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
无分级自检能力的企业 事业单位 应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测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分
级检测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条件分级统计报告制度 加强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有计划 有目标
附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毒作业危害的监察工作 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发生 保护职工的安全健
康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矿山开采业以外的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工作实行企业 事业单位自检和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企业 事业单位 必须按
第九条 有生产性毒物危害作业的企业 事业单位 应当制定毒物危害的具体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 有效 地控制有毒作业危害
第十条 企业 事业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将重度和极度毒物危害列为有毒作业治理和监察重点 对重点 危害岗位 必须制定计划限期消除毒物危害因素
第十一条 新建 扩建 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 在试生产阶段必须进行有毒作业分级检测 并按分 级结果补充完善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主要生产岗位达不到安全作业标准的 不允许正式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