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基本内容及规定与要求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 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增加的条文)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 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 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 核确认。(增加的条文)
• 对象:主材、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
• 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 要求:包装、标志、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说明书, 环保、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表面质量、尺寸、外形、规 格和数量。
• 2.0.5 复验: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 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 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 对象:涉及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产品
• 方式:送样检验,由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
• 要求: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GB/T50319-2013 工程质量控制
• 1、审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5.2.1 • 2、审查施工方案5.2.2 • 3、审查四新技术5.2.4 • 4、检查、复核测量成果5.2.5 • 5、检查试验室(检测机构) 5.2.7 • 6、审查材料质量证明文件(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5.2.9 • 7、审查计量设备检定报告5.2.10 • 8、旁站关键部位、工序5.2.11 • 9、巡视 5.2.12 • 10、对施工质量平行检验5.2.13 • 11、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和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签认5.2.14 • 12、对质量问题发监理通知单5.2.15 • 13、审查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5.2.18 • 14、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5.2.19 • 15、参加竣工验收5.2.20
(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提炼稿)
接缝密封-聚乙烯泡沫塑料棒 04030401003
/
保护层-水泥砂浆
04010501002
/
保护层-铺地砖
/
04010501001
隔离层-干铺无纺布
04010401002 04010401001
保温层-挤塑聚苯板
04020101002 04020101001
防水层-改性沥青卷材3+3
04030101002 04030101001
通过资料编制计划实现有效管理,控制少报、漏报原材抽样 检测方案根据材料采购计划制订
根据施工段划分和混凝土强度等级、方量、用途制定试块留 置计划
检验批划分计划根据工程设计内容和施工组织设计里的施 工段划分制订
划分依据
建施1
找平层分格缝做法
设计说明六.2 屋一(h)分格缝做法
屋面一 屋面二
屋一(h)屋面面层
40
3.0.9第二句举例:
2019/12/28
43
2019/12/28
44
2019/12/28 45
2019/12/28 46
2019/12/28 47
2019/12/28 48
标准第三章 基本规定 共10条。其中 3.0.1——3.0.4 这4条讲质量控制 3.0.5——3.0.7 讲验收 3.0.8——3.0.10 讲抽样
7 10 14 21
不合格 判定数
8 11 15 22
插入法计算合格判定数
表D.0.1-2 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二次抽样判定
抽样 样本 次数 容量
第一次 3 第二次 6
第一次 5 第二次 10
第一次 8 第二次 16
第一次 13 第二次 26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一、背景和目的建筑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建筑材料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水泥、钢筋、钢材、玻璃等建筑材料。
三、送检要求1.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并标明产品质量检测的标准和方法。
2.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对其生产的建筑材料进行内部质量检测,并建立相应的检测记录。
3.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按要求对产品批次进行抽样送检,并向质检部门提交产品送检申请。
4.建筑材料送检应由专业化、独立性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确保检测机构有权经过检验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明。
5.建筑材料送检前应进行合理包装和标识,以确保样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受损。
四、送检程序1.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准备好样品,并填写送检申请表。
2.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将样品送交质检部门,并随附送检申请表和产品技术标准。
3.质检部门收到样品后,进行检验前的样品信息记录和标识,并安排实验室进行检测工作。
4.实验室进行检测后,根据检测结果出具检测报告,并签发检验合格证明。
5.质检部门将检验结果及合格证明发送给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五、检测要求1.建筑材料的检测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建筑材料的检测应包括外观质量、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等方面的检测。
3.建筑材料的检测结果应与产品技术标准进行比较,评估其是否合格。
4.建筑材料的检测应报告结果真实可信,不得作假,不得篡改数据。
六、结果处理1.如果建筑材料经检测合格,质检部门将签发检验合格证明,并将结果告知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2.如果建筑材料经检测不合格,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应及时对产品进行处理,例如退货、更换等,并整改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下次生产的建筑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七、监管和处罚1.质检部门对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稳定。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1、钢材、接头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规定
6、砂浆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见证取样应符合的规定
1、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送检时,要求通知监理人员在现场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对外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要求施工单位在送检前,应先考察检测单位是否具备条件,条件符合后,施工单位应上报有关检测单位资料予监理审查。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⑴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⑵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⑶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⑷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⑸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⑹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
⑺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⑻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见证取样应制作见证记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统⼀标准》GB50300-2013技术、资料交流QQ群:338748126⼤家好,为了⽅便⼤家的⼯作,本公众号特开通了“规范查看”栏⽬,便于⼤家在⼯地上查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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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3.0.1 施⼯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技术标准、施⼯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质量⽔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检查记录。
3.0.2 未实⾏监理的建筑⼯程,建设单位相关⼈员应履⾏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3.0.3 建筑⼯程的施⼯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程采⽤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进场检验。
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程施⼯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件等规定进⾏复验,并应经监理⼯程师检查认可;2 各施⼯⼯序应按施⼯技术标准进⾏质量控制,每道施⼯⼯序完成后,经施⼯单位⾃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下道⼯序施⼯。
各专业⼯种之间的相关⼯序应进⾏交接检验,并应记录;3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序,应经监理⼯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下道⼯序施⼯。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案应由施⼯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1 同⼀项⽬中由相同施⼯单位施⼯的多个单位⼯程,使⽤同⼀⽣产⼚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2 同⼀施⼯单位在现场加⼯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于同⼀项⽬中的多个单位⼯程;3 在同⼀项⽬中,针对同⼀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
3.0.5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程中的验收项⽬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完整解读
《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统⼀标准》GB50300-2013完整解读协会君今天给⼤家推荐的是《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统⼀标准》(GB50300-2013)的修订内容简介与解读视频(⽂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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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作者陶⾥、邸⼩坛均为《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统⼀标准》GB50300-2013的主要编制者。
引⾔ 通过标准修订,《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统⼀标准》(GB50300-2013)(以下称《统⼀标准》)对2001版标准进⾏了补充和完善,编制组调查了我国近年来建筑⼯程施⼯质量验收的现状,顺应建设⾏业的发展要求,加强对施⼯质量的控制,提升了验收抽样的理论⽔平,并解决了验收环节存在的⼀些问题。
《统⼀标准》修订过程中,与《混凝⼟结构⼯程施⼯质量验收规范》等主要的专业验收规范主编单位保持密切沟通,相互协调,保证了标准条⽂的有效性。
《统⼀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 增加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2 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3 增加检验批最⼩抽样数量的规定;4 增加建筑节能分部⼯程,增加铝合⾦结构、⼟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分部⼯程;5 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程中的分项⼯程划分;6 增加计数抽样⽅案的正常检验⼀次、⼆次抽样判定⽅法;7 增加⼯程竣⼯预验收的规定;8 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程验收的规定;9 增加⼯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10 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1对“验收”术语的理解 第2.0.7条对“验收”进⾏术语定义,验收就是指建筑⼯程质量在施⼯单位⾃⾏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程质量验收责任⽅组织,⼯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程及其隐蔽⼯程的质量进⾏抽样检验,对技术⽂件进⾏审核,并根据设计⽂件和相关标准以书⾯形式对⼯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做出确认。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附件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GB50300-2013 桂建质(综合类)—011.本表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填写,再交总监检查确认。
填写时间在进场后、开工前。
当项目管理有重大变化调整时,应重新检查填写并交总监检查确认。
2.表中的内容按序号为:(1)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质量例会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改进等。
(2)现场质量责任制:主要包括①人员任命与职责分工文件;②公司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文件、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③人员签字与照片文件;④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预算员、材料员、试验员、测量员、机械员、标准员;施工班组长、作业人员等的质量责任制;⑤质量责任的落实规定,定期检查及有关人员奖罚制度;⑥技术交底制度。
(3)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岗位证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测量工、钢筋工、木工等普通专业工种人员的岗位证书。
(4)分包单位管理制度:包括分包合同、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
(5)图纸会审记录:包括完整的设计文件、审图报告及相应的设计回复资料、设计交底记录、图纸会审记录及相应的设计答复资料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项目负责人均应参加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设计文件应加盖审图章。
(6)地质勘察资料:有勘察单位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7)施工技术标准:包括施工工艺标准、验收标准、标准图集等,要求施工有明确的依据,能满足本工程施工需要。
(8)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与审批:要求有针对性,有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9)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制度、进场验收制度、台帐等。
(10)施工设施和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安装、检测、备案、维保与拆卸等。
(11)计量设备配备:要求计量准确。
(1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包括检测仪器设备配置、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制度、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试块留置方案、检测试验计划等。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经典版(4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经典版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防火材料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见证取样的防火材料主要包括:阻燃剂、饰面型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有防火性能要求的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的材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的防火材料进行取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行为。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进行备案抽查时,应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有关文书中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防火材料名称、批次及燃烧性能要求等。
第六条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不同规格型号不同批次的防火材料应分别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第七条取样的样品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的状况下,按照《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检测分类表》(见附录2)中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随机抽取,并将样品当场封装,加贴见证取样封条(见附录3)。
第八条取样时应填写《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见附录1),对所取样品的使用部位、样品批次、规格等进行记录,有关人员应签字确认并加盖有关单位印章。
第九条取样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同时提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并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和包装的完整性。
第十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对样品的代表性和实际现场使用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建设工程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一、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承包单位按规定自检的基础上,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指定单位进行试验。
见证试验范围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砂浆试件;2.用于结构工程的主要受力钢筋;3.用于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质量;4.石材幕墙、玻璃幕墙、铝合金窗、塑钢窗材料试验;5、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的其它试验项目。
见证要求:1.见证试验室必须通过省(或省以上)技术监督局对计量(CMA)和质量(CMC)认证,并且有省(或省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乙级(含乙级)以上试验检测资质证书的试验室。
2.见证人必须持有试验检测资格证书,见证人对见证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试样或其包装上应作出标识、封。
标识和封应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4.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在检查确认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5.见证试验报告单必须由见证人签名盖章,而且加盖“见证试验”专用章。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通知的有关规定:就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明确如下:1、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监理单位见证员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取样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CMA章,即计量认证,1年审查一次);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资质证书。
2、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业主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3、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1)取样: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人人员:①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②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记;③填写《见证记录台帐》。
《建筑工程施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基本内容及有关规定与要求(一)
二 主要修订内容
1、提出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提出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增加铝合金结构、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
泵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结构、电气、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二 主要修订内容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 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勘察单位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 9、增加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10、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检查原始记录的 要求 11、提出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出分项、检验批 划分方案,报监理审批
• 对象:主材、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
• 方式:资料核查、现场检查
• 要求:包装、标志、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说明书, 环保、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表面质量、尺寸、外形、规 格和数量。
• 2.0.5 复验: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 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 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 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 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 构配件、设备;
• 2 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 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 3 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 可以重复利用。
标准第三章 基本规定 共10条。其中 •3.0.1——3.0.4 这4条讲质量控制 •3.0.5——3.0.7 讲验收 •3.0.8——3.0.10 讲抽样
•1 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 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 构配件、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方法,促进企业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第1.0.3条本标准主要是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编制的。
本标准应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4—88,《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10—88配合使用。
第二章质量检验评定的划分第2.0.1条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应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进行检验评定。
第2.0.2条建筑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分项工程:一般应按主要工种工程划分。
例如,砌砖工程、钢筋工程、玻璃工程等。
分部工程应按建筑的主要部位划分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工程、屋面工程等。
多层及高层房屋工程中的主体分部工程必须按楼层(段)划分分项工程;单层房屋工程中的主体分部工程应按变形缝划分分项工程,其它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可按楼层(段)划分,在评定各分部工程质量时,其分项工程均应参加评定。
分项、分部工程的名称应符合表2.0.2的规定。
建筑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名称表表2.0.2序号分部工程名称分项工程名称1地基与基础工程土方,爆破,灰土、砂、砂石和三合土地基,重锤夯实地基,强夯地基,挤密桩,振冲地基,旋喷地基,打(压)桩,灌注桩,沉井和沉箱,地下连续墙,防水混凝土结构,水泥砂浆防水层,卷材防水层,模板,钢筋,混凝土,构件安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砌砖,砌石,钢结构焊接,钢结构螺栓连接,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钢结构油漆等2主体工程模板,钢筋,混凝土,构件安装,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砌砖,砌石,钢结构焊接,钢结构螺栓连接,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钢结构油漆,木屋架制作,木屋架安装,屋面木骨架等3地面与楼面工程基层,整体楼、地面,板块楼、地面,木质板楼、地面等4门窗工程木门窗制作,木门窗安装,钢门窗安装,铝合金门窗安装等5装饰工程一般抹灰,装饰抹灰,清水砖墙勾缝,油漆,刷(喷)浆,玻璃,裱糊,饰面,罩面板及钢木骨架,细木制品,花饰安装等6屋面工程屋面找平层,保温(隔热)层,卷材防水,油膏嵌缝涂料屋面,细石混凝土屋面,平瓦屋面,薄钢板屋面,波瓦屋面,水落管等注;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包括设计标高±0.00以下结构及防水分项工程;2.模板工程和预制构件、配件的制作分项工程不参加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但构件、配件质量必须符合合格标准,并检查出厂合格证。
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第一篇: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严格把好见证取样送检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把好建筑材料质量关,确保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提高工程质量。
1、材料进场验收(1)凡进场材料要证件齐全。
重要材料(钢材、商砼等),批号明确并与证件吻合,否则令其退场。
(2)严禁材料未经报验、验收私自用于工程,或未经复验(复验结果未出)即用于工程。
2、各施工项目部对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要严格组织管理,并选派有经验具有一定的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持证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3、所有检测材料必须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4、建筑材料、试块、试件必须有专人专项负责,有见证人员对试样进行监护,有监理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5、各施工单位送样人员和监理人员对建筑材料、试块、试件检测结果做好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6、建筑材料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杜绝弄虚作假,用优质材料替代劣质材料检测。
第二篇: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工程项目总监对建筑工程项目相关见证取样及送样负全责。
本工程由项目总监挑选确认责任心强、了解建筑物资性能、明确需要复试的材料种类及抽样标准及代表批量等内容的监理人员。
专门负责该建筑工程的建筑物资复试前的见证取样和送样,并负责对施工过程的试验和检验及试件的成型制作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样。
必须见证建筑材料和各种试件取样的真实性以保证整体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合格标准,消除隐性的工程质量缺陷。
建筑物资进场见证抽取样品并送样。
凡是国家现行检验规范和地方规程要求复试的建筑材料必须经专业监理外观检验确认合格后,由专门负责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抽样人员一起进行抽取样品,监理人员见证抽取过程并与承包单位一起送样。
建筑材料的验收
建筑材料的验收建筑材料验收规范1. 验收准备在建筑材料验收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1 熟悉相关标准及规范:了解国家和行业标准,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等。
1.2 审查材料出场证明:检查材料生产厂家提供的出场证明、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等文件。
1.3 准备验收工具:如卡尺、磅秤、硬度计、拉力计等检测工具。
1.4 组织验收人员:确保验收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如工程师、技术人员等。
2. 验收程序2.1 材料进场验收:在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对材料进行外观检查,包括颜色、尺寸、包装等。
2.2 文件审查:检查材料出场证明、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等文件,确认材料来源及质量。
2.3 抽样检测:对进场材料进行随机抽样,送检或现场检测,如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放射性等。
2.4 验收记录:记录验收过程,包括验收时间、地点、人员、检测结果等。
2.5 合格判定:根据检测结果和相关标准,判断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3. 验收要求3.1 材料质量:要求材料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具备良好的物理、化学性能。
3.2 材料数量: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检查材料数量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3.3 材料包装:要求材料包装完好,标识清晰,便于识别和管理。
3.4 材料存放:应按照材料的特性和要求,妥善存放,防止损坏、污染等。
4. 验收结果处理4.1 合格材料:对于验收合格的材料,允许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工程实体施工。
4.2 不合格材料: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应拒绝接收,并及时通知供应商或厂家处理。
4.3 复验:对于重要材料或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材料,应进行复验,确保合格。
5. 验收注意事项5.1 验收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5.2 验收过程应做好记录,便于追溯和管理。
5.3 验收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防止利益冲突。
5.4 验收结果应及时报告给项目负责人,确保工程进度。
6. 验收总结建筑材料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通过其他程序和要求的验收,可以确保进场材料的质量、数量、包装等方面符合要求,为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2024年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例文(七篇)
2024年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例文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的见证取样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防火材料,系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必须具备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阻燃剂、饰面型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按相关规定需进行见证取样的材料。
第四条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有效监督下,施工单位相关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在施工现场对涉及的防火材料进行取样,并将样品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的行为。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进行备案抽查时,应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相关文书中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需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防火材料名称、批次及燃烧性能要求等具体信息。
第六条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不同规格型号、不同批次的防火材料应分别进行独立的见证取样检验。
第七条取样过程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严格按照《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检测分类表》(见附录2)中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进行随机抽取。
样品抽取后,应立即进行封装,并加贴见证取样封条(见附录3)。
第八条取样时,应详细填写《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见附录1),记录所取样品的使用部位、样品批次、规格等关键信息,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九条取样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样品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同时提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并确保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包装的完整性。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一、引言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于使用的建筑材料需要进行送检。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材料送检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涉及建筑材料的工程项目。
建筑材料送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水泥、钢筋、沙、石子、玻璃、木材、涂料等。
三、建筑材料送检程序3.1 材料采购前在采购建筑材料之前,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应与供应商沟通,明确建筑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信息,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2 材料送检申请3.2.1 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工程需要,在建筑材料采购后准备送检材料的清单,并填写送检申请表。
送检申请表中应包括建筑材料的名称、型号、厂家、数量等信息。
3.2.2 送检申请表应由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提交给建设单位的质检部门。
3.3 材料送检3.3.1 建设单位的质检部门收到送检申请后,将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申请中有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质检部门应及时与项目经理或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并要求补正。
3.3.2 审核通过后,质检部门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记录取样的过程和方法。
3.3.3 取样完成后,专业人员将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
3.3.4 实验室将对样品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并出具检测报告。
3.3.5 检测报告应包括样品的基本信息、检测结果和评定意见等内容。
3.4 材料验收3.4.1 检测报告出具后,建设单位的质检部门将对报告进行评估和复核,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4.2 如检测结果合格,建设单位将正式接受建筑材料,并将其用于相应的工程项目中。
3.4.3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建设单位将要求供应商更换或修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直到满足相关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四、建筑材料送检要求4.1 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2 建筑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由供应商提供,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材料送检要求
地基
地基类别
检测方法
抽测数量
换填垫层法
压板检测
每个单体工程不宜少于3点;对于大型工程则应按单体工程的数量或工程的面积确定检测点数。
材料送检要求类别检测方法抽检数量桩身完整性基桩承载力桩身完整性基桩承载力桩径或边长800mm的预制桩低应变法高应变法低应变法抽检20且不应少于10静载法抽检1且不应少于3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高应变法抽检5且不应少于5根同一工程做不少于静载法与高应变法对比试验桩径800mm的各类灌注桩低应变法高应变法低应变法抽检20且不应少于10桩径800mm且承载力设计值20000kn的冲钻孔灌注桩低应变法低应变法抽检20且不应少于10设计需要时同上桩径1600mm且承20000kn的人工挖超声法或低应变法超声法或低应变法抽检20且不应少于105且不少于320000kn的人工挖超声法抽检30且不应少于1020000kn的各类灌超声法抽检60100钻芯法抽检3050各类基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每个单体工程不应少于3锚杆试验抽检锚杆总数的5且不少于3喷射混凝土厚度100m2取一组每组不少于3本指南依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岩土锚杆索检测技术规程cecs22
常用建材及半成品
项目
取样单位
送检数量
取样方法
水泥
以同时购进、同厂家、牌号、品种、标号、出厂编号为一取样单位(即每批取样)
物理性能检验:10千克
砼配合比设计:40~50千克
砂浆配合比设计:10千克
在不同部位的≥20包(散装≥20处)中均匀抽取。配合比试验可单包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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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取样送检监理技术交底
交底单位:交底人:
接受单位:接受人:
一、承担检测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承担检测单位分为外委和内有,要求所有的检测材料必须送至省级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CMA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取样应符合的规定
在取样送检过程中,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取样送检,其中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技术规程、检测单位制度等执行。
1、钢材、接头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规定
2、水泥、粉煤灰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砌墙砖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防水材料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砼试块取样送检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砂浆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7、配合比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砂、碎石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9、土壤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0、铝合金型材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外加剂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2、给排水、电气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见证取样应符合的规定
1、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送检时,要求通知监理人员在现场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对外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要求施工单位在送检前,应先考察检测单位是否具备条件,条件符合后,施工单位应上报有关检测单位资料予监理审查。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⑴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⑵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⑶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⑷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⑸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⑹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
⑺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⑻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见证取样应制作见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