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
200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2-12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劵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2-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2003-1-2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2-2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2003-4-187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6-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5-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6-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7-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7-9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2003-8-2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9-5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10-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12-1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2003-10-1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2003-11-2018 最高法院关于可否将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列入船舶优先权问题的批复 2003-12-13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4-4-1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 2004-5-1。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票据法、企业改制、电子商务法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票据法、企业改制、电子商务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法官叶晓青张雪楳一、票据法疑难问题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为无因证券,但各国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不同,有的规定了绝对的票据无因性,有的规定了相对的票据无因性,我国以后者为模式。
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机械理解票据无因性原则,将无因性绝对化,无原则保护持票人利益以及未能正确理解票据无因性的内涵,将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混为一谈两种倾向。
通说认为,无因性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票据行为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
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就可产生法定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不存在、基础关系内容发生变化、被撤销或无效,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之改变。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
持票人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要正确掌握票据无因性适用除外情形。
持票人以非法方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影响票据行为效力。
持票人未支付合理对价,不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关于票据文义性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有观点认为,票据当事人可以采取在票据文义记载之外签订合同等方式改变票据文义。
此系对票据文义性的错误理解。
在理解和适用票据的文义性原则时应注意:票据记载事项应清楚、明确。
票据权利的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确定,而不能以票据文义之外的其他事实和证明方法来探求票据行为人的本意,即使票据记载的文义与票据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悖,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也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来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票据债权人不能以票据文义之外的记载内容补充、更正票据内容,不能据此主张票据权利。
关于禁止转让票据的效力。
有观点认为,禁止转让票据背书转让后,该票据即无效。
另有观点认为,禁止转让票据背书转让后,背书转让行为无效,而非票据无效。
禁止转让票据背书的效力主要表现在:第一,禁止转让票据丧失了可背书性,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汇总(下)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汇总(下)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3.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1992-11-25)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4.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1992-4-1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法(民)发[1991]17号《关于上饶县缪定海诉东山村委会油榨水碓产权纠纷案的请示》收悉。
经我们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此案双方讼争的水碓油榨房屋入社的产权及补偿,均系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据此,应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35.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6.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从一个案例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
《从一个案例看“枉法裁判罪”的构成》——绿叶一个发生在单位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宿舍房屋买卖;又在签订房屋出让协议书时发生纠纷的案件。
律师们看来,法律关系复杂。
如果,仔细一看,这个所谓的法律关系复杂,就是故弄玄虚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看一看:一、“单位改制”,这是行政行为,是一般的行政行为;应该遵守国法。
二、“职工宿舍”是职工的福利房屋。
终究,还是房屋。
房屋的产权,也是物权,是民事的属性。
三、出让、出售、买卖,都是一个意思;是有偿的。
四、“签订房屋出让协议书时发生纠纷”就是合同纠纷。
深入了解这个案例,还可见,合同纠纷的焦点:一、房屋出让协议书中的“评估价”不明确。
二、因出让程序颤倒:先在有息借款中扣取购房款,后签协议;这关系到利息的结算。
同时,形成房屋出让协议书中付款方式的条款的纠纷,也是债权纠纷。
这更加是民事的法律关系。
但是,由于是“职工宿舍”又是“评估价”不明确,这涉及到房改政策。
这里又参杂了一点行政行为。
以上所述,第一点是行政行为,第二点参杂了一点行政,后面两点都是民事的法律关系。
不管怎么说,到了签订房屋出让协议书时,就是名副其实的民事行为了。
如果,强行要当事人签署房屋出让协议书。
那是,目无国法;夜郎自大!强调权力,忘却义务;是贪腐的根苗!该案的当事人步步在理,事事守法。
并且,作了多方面的请示;后有答复函表明,是“市场价格”“不视为购买房改房”。
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民事的法律关系。
而后,当事人给出书面报告,要求支付扣款到签订协议期间的利息;在行政领导强调司法途径后,无奈起诉。
这也是当事人相信国家法律。
起诉后,裁定应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且不表明第三条基本内容。
有点心虚!查阅《规定》第三条是,“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第三条基本内容是“行政性的调整、划转”。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质疑
2 L Ⅳy R A E
法趣探竟 一 …
对《 高 民 院 于 理 企 改 相 的 事 纷 件 最 人 法 关 审 与 业 制 关 民纠 案 若 问 的 定 第 条 质 干 题 规 》 七 的 疑
行 梅 宏
《 企业改制规定 制定 的初衷和 法理基础 企业 产权结构的重新调整 , 企业改制对 债 完全履行 出资义务后 , 其个人不再对公 司 二是 公一 的注册资本真 J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对外公告 , 最高 权人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原债务主体发生 变 的债务承担责任 ; 人民法院制定 《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与 更 , 资产与债 务分 离。企业改制诉讼 中的 实到位后 , 公司对奉公司的债务只在公 司 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核心 问题是解决资产变化后的债务承担 问 所有的资产范 围之 内承担责任 。
被告提起诉讼 主张 债权 的, 新设 公司应 当 的规 定 从 财 产 法 律 责任 上 杜 绝 债 务 人 的逃 公司作为组织体 , 其人格和财 产在不同程
在所接收 的财 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 承担 债。但是 ,该条款片面强调保护改制企业 度上同其股东的人格与财产相分离 。 这种 连带 责任 。 ”最高人 民法 院并未就该 司法 债权人的权益 , 忽视新设公 司股东和 债 公司人格和财产同其股东的人格和财产相 而
享有法 人财 产权 。公司以 了出资义务 , 则公百 的债权人不得 向公司 J 纠纷案”就是 一个 有关 企业 改制后 , 改制 立的法人财产 ,
企 业 的 债权 人 要 求 新设 公 司在 其 接 收的 改 其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仟。 限 的股东主张权利 。 有
] 制企业的财产范 围内, 与改制企业一起对 责任 公 I的股 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改制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案例 。 某 公司承担责任 ; 股份有限 公 司的股东以其
0-.1.1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1)
0-.1.1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1目录民法典配套解释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1)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1)2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1)2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1)2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1)286民法典具体领域解释2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1)2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1)3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314民法典其他相关解释3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1)3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1)3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361 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订3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1)374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75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76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78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82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385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5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5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8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393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395 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395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398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98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02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03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07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09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409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10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1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3二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414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5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7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19二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21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423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440解释(.1)4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1)4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4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1)4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4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7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4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1)4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4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4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1)4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5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516 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订5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523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523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524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25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26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26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27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529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52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529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0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532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33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34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5 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36 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6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6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537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537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538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538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538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539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9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9二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539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540二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0二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0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5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5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5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5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5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5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5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5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6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6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6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6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6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6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6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41十八件【知产类】司法解释修订6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644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45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46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647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48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52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53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654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55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657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57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60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661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62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64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64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65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66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674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6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6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6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68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6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6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7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7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7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7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7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730 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修订7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731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732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733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35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36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738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738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739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73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739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739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740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741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741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742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742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43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744 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746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民法典实施后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
民法典实施后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民法典实施后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司法解释汇总《民法典》2021年1⽉1⽇起施⾏,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废⽌。
法典是指某⼀法律部门经过补充编篆⽽形成的⽐较集中的独⽴的法律⽂件。
法典化的过程不是对已有的法律规范进⾏简单汇总的过程,⽽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清理的补充的过程。
最⾼院为了确保民法典实施,进⾏了司法解释的全⾯清理。
清理前有效司法解释计591件,废⽌116件,修改111件,继续有效适⽤364件。
139件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适⽤2件,继续参照适⽤件137件。
在民法典正式施⾏前,出台了7件司法解释;修订1件⾮司法解释类规范性⽂件《民法案件案由规定》。
⼀、新制定的司法解释(7件)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的若⼲规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5号)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2号)3.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3号)4.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4号)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5号)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29⽇法释(2020)26号)7.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12⽉31⽇法释〔2020)28号)⼆、修改的司法解释(111件)(⼀)、民事类(27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7号)1.最⾼⼈民法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规定(试⾏).10.最⾼⼈民法院关于债务⼈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债务⽽出具没有款⽇期的⽋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诉讼时效制度若⼲问题的规定.12.最⾼⼈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地使⽤权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8.最⾼⼈民法院关于国有⼟地开荒后⽤于农耕的⼟地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法律问题的批复.1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2.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2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品药品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利⽤信息⽹络侵害⼈⾝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商事类(29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地使⽤权应否列⼈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8号) .1、最⾼⼈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地使⽤权应否列⼊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规定.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5.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6.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7.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四).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9.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五).1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1.最⾼⼈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法继续办学被终⽌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1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问题的规定(三) .1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信⽤证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独⽴保函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8.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19.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三).20.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若⼲问题的解释(四).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问题的规定.2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若⼲问题的解释(⼀).2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2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规定.28.最⾼⼈民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29.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三)、知识产权类(18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19号).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范围问题的解释.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7.最⾼⼈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问题的解释.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9.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财产保全的解释.10.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12.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问题的解释.13.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问题的若⼲规定.1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1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8.最⾼⼈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四)、民事诉讼类(19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等⼗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20号) .1.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2.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3.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4.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5.最⾼⼈民法院关于当事⼈申请承认澳⼤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6.最⾼⼈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8.最⾼⼈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9.最⾼⼈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10.最⾼⼈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11.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12.最⾼⼈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书送达问题若⼲规定.14.最⾼⼈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15.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17.最⾼⼈民法院关于适⽤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规定.18.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19.最⾼⼈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五)、执⾏类(18件)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问题的规定》等⼗⼋件执⾏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9⽇法释(2020)21号).1.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问题的规定.2.最⾼⼈民法院关于产业⼯会、基层⼯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资格和⼯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3.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能否对信⽤证开证保证⾦采取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4.最⾼⼈民法院关于对被执⾏⼈存在银⾏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措施问题的批复.5.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6.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7.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8.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9.最⾼⼈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若⼲问题的规定.10.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执⾏异议和复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1.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12.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问题的规定.13.最⾼⼈民法院关于民事执⾏中财产调查若⼲问题的规定.14.最⾼⼈民法院关于执⾏和解若⼲问题的规定.15.最⾼⼈民法院关于执⾏担保若⼲问题的规定.16.最⾼⼈民法院关于法院冻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能否⾃⾏解冻的请⽰的答复.17.最⾼⼈民法院关于对林业⾏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政⾏为申请⼈民法院强制执⾏问题的复函.18.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释解(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释解(一)一、案件受理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四)企业债权转股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本条是人民法院对因企业改制发生纠纷案件受理范围和原则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崭新思路逐渐形成,我国企业制度改革从主体利益分配转向决定主体利益分配的产权制度上来。
这一方针的确定,在我们以国有企业为龙头、以明晰产权,重新分配产权为中心,进而达到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始。
企业产权制度改造的实践,表现为企业的公司化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兼并与分立、企业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形式。
经济领域里的任何实践活动均需要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或政策予以引导和保护,自企业改制的方针确定以后,国家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了相关的一些政策、规定等文件。
然而,由于企业改制这一全新经济现象,涉及介入调整的法律、法规颇多,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很广泛,既涉及任何保护企业自身的权益、职工权益,又涉及保护债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急需将有关企业改制相关的民商事法律规范集中作出规定,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统一标准予以操作,以及时公正的保护各方当事人民事权益,规范和促进企业改制的有序发展。
依据现有的民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第一部分对企业改制有关案件的受理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对这类纠纷哪些应当受理,哪些不应受理的问题。
债转股的法律规定 企业债转股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法理学2_真题-无答案
法理学2(总分28,考试时间120分钟)单项选择题1. 下列哪一项没有说明法律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商品交换的产物?A. 商品交换需要法律确认主体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自由交换的环境B. 商品交换需要法律确认商品交换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C. 商品交换需要确认或规定一般的交换原则D. 商品交换后需要法律确认与规定解决可能出现各种纠纷的方法2. 以下关于资本主义法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演进过程中表现出的发展趋势,概括不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 从“社会本位”转化为“个人权利本位”B. 从所有权神圣到所有权受限制C. 委托立法的大量出现D.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逐步靠拢3. 法律之所以具有强制的属性和普遍约束力,根源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有国家暴力作后盾。
对此,下列哪一位说得很清楚:“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A. 马克思B. 恩格斯C. 列宁D. 毛泽东4. 下列哪一选项的表述不可以成立?A. “遵循先例”为判例法的基本原则B.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C. 习惯法有不用文字形式表现的,也有用文字形式表现的D. 法理一般只在民事领域适用,不能作为刑事法的法律渊源5. 当代中国法律渊源中最重要的部分是下列哪一选项?A. 习惯法B. 宪法C. 法规D. 不成文法6. 下列哪一社会关系属于法律关系?A. 未经国家认可的收养关系B. 五线谱合唱团内部的团长与团员关系C. 家长老孔与其未成年子女小孔的监护关系D. 老金与小孙的忘年交关系7. 200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解释总计36条,其中实体法部分占32条,抛开依照简单法理与相关规定可以推出的条文不说,单是那些原本能够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公司法已有规定即可得出的条文数量就分别占7条、8条和2条,合计1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3•【文号】法释[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案件受理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起诉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第四条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第五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
第六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10.08•【分类】问答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就《规定》的起草背景与过程、主要特点和内容以及制定颁布《规定》的重要意义接受了本报记者(人民法院报)的采访。
记者: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底开始调查研究,并着手起草《规定》。
请问,《规定》的制定经历了一个什么样的背景和过程?李国光: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党的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又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要求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刚刚胜利闭幕不久的党的十六大再次明确提出,在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
这又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新的目标。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露,如有些企业改制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损害职工的合法利益;有些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还有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损害兼并方或者购买者的利益等等。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受理的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由于调整这些民事纠纷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相对滞后,这就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适用法律上的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2003年11月4日为正确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公司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受理与管辖(共2条)第一条当事人因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东权益保护、股东对公司债务的直接责任等公司法律关系产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根据本规定第一条提起诉讼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与诉讼标的直接相关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关于公司设立行为和股东出资(共11条)第三条本规定所指设立公司行为,始于全体出资人或者发起人签订设立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之日,终于公司成立之日或者确定公司不成立之日。
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在公司成立之前或者当公司不能成立时,由全体出资人或者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拟设立的公司等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应当由公司享有该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公司有证据证明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冒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他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债务,且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其本人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公司成立后已确认承担合同责任,或者已实际享有了上述合同的履约利益,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和缔约人共同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因设立公司行为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未成立的,出资人或者发起人内部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稿)(2001年7月)为了正确审理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相关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受案范围与案件受理问题1.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相关案件是指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主要包括:(1)企业托管经营合同纠纷;(2)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纠纷;(3)企业挂靠合同纠纷。
2.人民法院受理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相关案件,应当采取积极而慎重的态度。
凡当事人以本《规定》第1条列举的其中一种纠纷诉至法院,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二、关于企业托管经营的有关问题3.企业托管经营合同,是指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作为委托人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就委托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代其对所属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权事宜,与他人签订的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接受委托经营管理的人为托管人。
被代为管理的企业为被托管企业。
4.企业托管经营期间,托管人因托管经营对外发生的债务,应当由被托管企业承担。
托管协议对托管期间的债务承担有约定的,可在被托管企业承担债务后,委托人再向托管人追偿。
5.企业托管经营期间,因托管人违法经营,抽逃资金,违反合同约定或财务制度处分财产,损害被托管企业合法权益,委托人要求解除托管合同并索赔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6.委托人与托管人恶意串通,借企业托管经营,故意损害国家利益及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托管经营合同无效。
对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委托人与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划转发生纠纷的处理
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划转发生纠纷的处理——南京中院裁定长城公司诉建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划转国有资产,系行政行为,由此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纠纷案件受理。
案情1998年,江苏省建筑材料供销总公司(简称建材公司)欠银行借款200万元,后因经营困难,向江苏省建材工业管理办公室(简称建材办)申请将其南京市下关区孙家洼79号仓库及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效益好的单位,并安置10名职工。
建材办同意由江苏中联建材有限公司(简称中联公司)负责接受,并安置建材公司10名职工。
1999年1月,南京市国土局同意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由建材公司变更为中联公司。
同年3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简称长城公司)收购银行对建材公司的不良债权200万元。
同年5月22日,中联公司领取孙家洼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同年5月24日,江苏省委办公厅决定不再保留建材办,其原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划入省经贸委,建材办转为建材管理公司。
2006年7月,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江公司)吸收合并建材管理公司。
2007年7月,中联公司作为被拆迁人应得孙家洼79号土地和房产拆迁补偿款1255万元,中江公司实际收取了该补偿款。
长城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材公司给付欠款200万元;中联公司在取得拆迁补偿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中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南京市下关区孙家洼79号仓库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在由建材公司变更为中联公司时,虽由建材公司向主管部门进行了申请,但能否获得批准不在于建材公司,而在于政府主管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5]8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8
【摘要】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3页(P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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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规定》释解(三)
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过失遗漏债务的屡见不鲜,该债务谁来承担、如何承担是实践中十分棘手的问题。
前面已经有过说明,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一般应先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将原企业债务在总资产评估值中扣除后的净资产值作为量化折股的依据。
职工投资入股时,其所支付的价款与持有股份的资产量相比已扣除其应承担的债务。
因此其以进入改制后企业的投资为限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并无不公之嫌疑。
但对于企业改制时隐瞒、遗漏债务的问题,三种改造方式有所不同。
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原企业出资人隐瞒或遗漏债务,新的投资人并不知情。
企业实施与职工共建式、增资扩股式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原企业出资人仍持有改制企业部分股权,作为企业股东。
此时原企业隐瞒或遗漏的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并无明显不公。
至于改制企业因承担隐瞒或遗漏的债务,使改造时投资入股的出资人(职工)蒙受损失的,新的出资人可依据股份合作协议,追究原企业出资人的违约责任。
而且,隐瞒或遗漏债务的情况下一般发生在企业实施职工买断式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
该改造方式下,原企业出资人自企业出资人地位退出,由企业职工取而代之。
如仍然一律由改制后的企业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改制企业为此付出过高代价,即使可以向原企业投资人追偿,对改制企业以及新的投资人(职工)仍明显不公,对目前正在进行的企业改制的推进也极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