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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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系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所称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境外就业的中介活动,以及组织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劳务活动。

第三条公安部归口管理全国的中介活动。

地方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要求,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

中介机构设置的数量和分布应当与因私出入境活动的情况相适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中介活动的市场管理。

第四条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的设立第五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资格认定后报公安部备案。

获得资格认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颁发有效期为5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申请机构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登记注册后,向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

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

(四)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84]185号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国发[84]185号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1984年12月26日国发[84]185号)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也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引进国外智力的一个方面。

国家对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政治上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一视同仁。

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应支持和关心自费出国留学人员,鼓励他们早日学成回国,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为此,作如下规定:一、凡我国公民个人通过正当和合法手续取得外汇资助或国外奖学金,办好入学许可证件的,不受学历、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均可申请自费到国外上大学(专科、本科)、作研究生或进修。

二、高等院校在校的专科生、本科生和在学的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或单位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出国后,保留学籍一年。

应届毕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属国家统一分配的,应服从国家分配,到工作单位后,再申请和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工作,除本规定第十二条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办理。

属在校学生或在职职工的,学校或单位应签署意见。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学费、医疗费、往返旅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如需用出国旅杂费,可凭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证件和前往国的入境签证,自备人民币,按规定向中国银行申请兑换外汇。

五、在职职工自费到国外留学的,一般可停薪留职,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

凡停薪留职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工资。

出国进修人员五年以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工龄,五年以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工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规范(试行)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规范(试行)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规范(试行)总则第一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行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系指经教育部、公安部审核批准,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留学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与境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为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咨询、办理出国手续等服务,开展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二条:为促进自费留学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和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以下统称“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规范》(试行)。

第三条: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教育中介机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民政部审核注册登记(社证字第4778-3号)的全国教育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其职能和主要任务是:深入开展教育中介服务理论、政策与实际问题研究,推行行业规范和自律标准,实施留学中介服务质量评估,反映会员诉求,构建行业信息服务平台,为教育中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一章从业机构第四条:留学中介机构开展留学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主要从事出国留学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教育培训等业务。

第五条:留学中介机构应向服务对象出示本机构的资质证明(资格认定书与营业执照),公开本机构合法从事业务的范围和区域,不得以转借、挂靠资质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六条:留学中介机构必须拥有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以及规定的资金、设施、设备和业务资源等,运营条件应不低于政府审批规定的相关要求。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自费出国留学



山 东 省 工 商行政管 理局



山 东省 自 费 出 国 留 学中 介 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 法 所称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中


介服务是指 经批 准获 得 经 营 资 质 的 机 构





为了规范
费 出国 留学 中介

通 过 与 境 外 高 等 学 校 或 其他 教 育 机 构 合 作
务 的 工作 人员 不 少 于
其 主要 工 作 人

和用 于

费 出 国 留 学 中 介 服 务 业 务 办公 场

员 应 具 有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熟悉我 国 和


办 公设 施的 证明
第 八条
相 关 国 家 的 教 育情 况 和

费出 国 留 学政

省 教育厅 在每 年



份对
省教



公 司 拟开展


费出 国 留学 中介


法定 代 表人 是 在 境 内 定居 且 不

服 务 业 务 的 工 作计 划
行 政 区 域 及 可行性
具有 境 外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中 国 公 民


报告

从事

费 出 国 留 学 中 介 服务业





公司 办 公 场 所

办 公 设施 证 明
服 务 管理
保 护 自 费 出 国 留 学当 事人和

关于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实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是指为中国公民出国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和其他非公务活动,提供信息介绍、法律咨询、沟通联系、境外安排、签证申办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公安局负责对北京市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和中介活动的业务管理、监督、检查。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中介机构的登记注册,区县工商分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2章中介机构的设立第六条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二)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符合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出入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其中应当有具备专业资格的外语、法律、财会人员;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均未因犯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罪受过刑事处罚;(五)已建立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人员;(六)与外国相关出入境服务机构已建立合作与交流关系,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合作协议。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先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项目的,持《营业执照》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一)填写完整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申请表》;(二)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及相关的专业资格证明(查验原件留复印件);(三)与外国出入境服务机构(必须具有3年以上的经营资历的)直接签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者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签约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五)中介机构的企业章程;(六)保证中介活动正常运行的规章制度,包括:中介机构的机构设置、运行模式、保障机制等内容;(七)拟开展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八)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或房地产证)。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颁布日期】1999.06.17【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9.06.17【分类号】2060101999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留学生及国际交流【颁布单位】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教外综(1999)44号第一条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

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法人资格证明;(三)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四)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五)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六)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

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组织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组织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组织规定自费出国留学是指学生自己承担全部费用,不依靠国家或其他组织的财政支持,自行出国留学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和管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和服务质量,需要制定相应的组织规定。

以下是一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组织规定的草案,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促进服务质量的提升,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个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注册和执业。

第五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六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有关部门注册并获得经营许可,合法经营。

第八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有明确的服务项目,明示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合同中详细列明各项服务内容、费用和责任。

第九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服务质量和专业能力。

第十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和学生信息保护措施,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诉和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知识,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为学生提供真诚、专业和负责的服务。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倡导学生依法办理手续,不得违法办理签证、变相敛财或其他损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或将其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应建立个人专业发展计划,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八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学生评价机制,定期向学生征求意见和反馈,改进服务。

第十九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服务质量和合法经营。

天津市教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关于制定《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关于制定《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关于制定《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10.16•【字号】津教委[2013]52号•【施行日期】201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教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关于制定《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3〕52号)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要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项目的审批实施部门由教育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根据天津实际,制定了《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现予以发布。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工商局天津市公安局2013年10月16日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结合天津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须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中外合资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政策,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日常监管。

2020年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教育部版)

2020年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教育部版)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教育部2016版)政府示范文本要点该合同用于受托人(自费出国中介机构)与委托人(出国留学申请)签订的关于中介服务的服务范围,服务价格等事项的权利义务。

GF-2016-100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教育部工商总局制定说明一、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起草制定。

二、本示范合同文本是教育及工商主管部门监督及规范本行业的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指导性文本,鼓励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消费者依照本示范文本签署服务合同。

三、本示范文本相关条款,供相关合同主体进行参考,可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不得减轻和免除应当由受托人承担的责任。

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的,签约之前合同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内容。

四、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对本示范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六、在签订合同前,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出示营业执照。

七、签约的合同文本,建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至少保存五年。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联系地址:联系地址: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编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中介服务范围经双方协商,委托人可在以下范围内选择服务项目,委托受托人提供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中国国家留学政策咨询、留学前往国家的教育概况、留学政策、院校、院系、专业及收费等信息,并为委托人确定留学方案提供相应的咨询及建议;□向委托人介绍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及入学申请程序,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并提供申请文书的准备、修改等服务;□指导或代理委托人向确定的留学院校提出留学申请并提交、补充相关资料;□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代为与申请留学院校联系、协调,代为办理入学、签证申请等手续;□为委托人提供申请留学院校组织的面试指导以及申请国家使(领)馆面签指导;除委托人选择的以上服务项目之外,双方还确定了以下的其他服务项目:。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第6号令(1999年8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教育服务性机构”,是指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是指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是指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第五条《管理规定》第三条中的“有必备的资金”,是指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以在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二章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程序和资格认定第六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1. 申请书;2. 法人资格证明;3. 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4. 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5. 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 机构章程;7. 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8. 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第七条受理申请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在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分别报送教育部和公安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指的是个人利用自己的资金负担全部留学费用,并选择
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留学申请和服务的一种方式。

在中国,自费出国留学中
介服务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服务内容和标准、费用收
取规定、信息公示和监督机制等方面。

下面将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其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包括留学申请指导、院校选择、材料
准备、签证办理、预备入学培训等内容。

留学申请指导包括帮助申请者选
定留学目标和确定申请策略;院校选择则是根据申请者的条件和需求,提
供合适的院校选择建议;材料准备是指帮助申请者准备好申请所需的各类
材料;签证办理包括指导申请者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签证材料和面试准备
等方面;预备入学培训则是为申请者提供一定的语言培训或文化适应培训,以便顺利适应学习生活。

第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收费应该公开、透明和合理。

中介机
构可以按照服务的不同阶段收取费用,但应明确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退费政策,并承诺不携带虚假
信息和误导申请者。

最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应该建立信息公示和监督机制。

信息公
示包括中介机构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和费用标准等信息应在官方网站上
公示,以便申请者和监管部门了解。

监督机制则需要由相关部门对中介机
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经营和服务质量。

总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是保障留学申请者权益的重要
制度。

只有中介机构合法经营和提供专业、诚信的服务,才能帮助留学申
请者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留学梦想。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实用版)目录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背景和重要性2.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条件和要求3.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流程和所需材料4.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规定5.结论正文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是教育行业中一项重要的证书,它标志着一家机构有能力为学生提供符合标准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

随着我国教育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学生选择出国留学,因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

要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首先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和要求。

以广东省为例,申请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住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2.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3.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 10 名,其中应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4.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应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满足条件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流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其次,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等材料;然后,提交公司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基础的证明材料、公司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公司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证明和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证明等材料;最后,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请,等待审核。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我国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因此,如果有境外机构和个人想要在我国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必须申请认定服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1002)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1002)

编号:YB-HT-00733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Model text of intermediary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文档/ Word文档/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Network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1002)教育部制定工商总局说明一、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起草制定。

二、本示范合同文本是教育及工商主管部门监督及规范本行业的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指导性文本,鼓励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消费者依照本示范文本签署服务合同。

三、本示范文本相关条款,供相关合同主体进行参考,可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不得减轻和免除应当由受托人承担的责任。

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的,签约之前合同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内容。

四、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对本示范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六、在签订合同前,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出示营业执照。

七、签约的合同文本,建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至少保存五年。

合同编号___________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___资格认定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社会统一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中介服务范围经双方协商,委托人可在以下范围内选择服务项目,委托受托人提供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中国国家留学政策咨询、留学前往国家的教育概况、留学政策、院校、院系、专业及收费等信息,并为委托人确定留学方案提供相应的咨询及建议;□向委托人介绍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及入学申请程序,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并提供申请文书的准备、修改等服务;□指导或代理委托人向确定的留学院校提出留学申请并提交、补充相关资料;□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代为与申请留学院校联系、协调,代为办理入学、签证申请等手续;□为委托人提供申请留学院校组织的面试指导以及申请国家使(领)馆面签指导;除委托人选择的以上服务项目之外,双方还确定了以下的其他服务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教育部2016版)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教育部2016版)

GF-2016-1002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教育部工商总局制定说明一、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起草制定。

二、本示范合同文本是教育及工商主管部门监督及规范本行业的重要依据,也是消费者维权的指导性文本,鼓励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与消费者依照本示范文本签署服务合同。

三、本示范文本相关条款,供相关合同主体进行参考,可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不得减轻和免除应当由受托人承担的责任。

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的,签约之前合同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内容。

四、本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五、对本示范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六、在签订合同前,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出示营业执照七、签约的合同文本,建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至少保存五年。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地址: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编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中介服务范围经双方协商,委托人可在以下范围内选择服务项目,委托受托人提供自费留学中介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中国国家留学政策咨询、留学前往国家的教育概况、留学政策、院校、院系、专业及收费等信息,并为委托人确定留学方案提供相应的咨询及建议;□向委托人介绍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及入学申请程序,指导委托人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并提供申请文书的准备、修改等服务;□旨导或代理委托人向确定的留学院校提出留学申请并提交、补充相关资料;□艮据委托人的委托,代为与申请留学院校联系、协调,代为办理入学、签证申请等手续;□为委托人提供申请留学院校组织的面试指导以及申请国家使(领)馆面签指导;除委托人选择的以上服务项目之外,双方还确定了以下的其他服务项目: _________________ 。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7.16•【文号】国发(1982)101号•【施行日期】198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84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1984年12月26日)废止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101号1982年7月16日)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教育部、公安部、外交部、劳动人事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自费出国留学,是培养人才的一条渠道。

为了进一步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一、自费出国留学,必须有定居国外的可靠亲友或国内亲属提供全部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包括通过定居国外的可靠亲友取得国外学习期间的全部资助或奖学金的),办好入学许可证件,到国外上大学本科、大专(含入大学前的外语补习学校)或者当研究生以及到国外进修的,才能申请,并按公安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呈报国外定居亲友经过公证和认证或国内亲属经过公证的全部经费保证书。

三、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到国外上大学或者当研究生的,年龄不得超过三十五周岁;到国外进修的人员,年龄不得超过四十五周岁,并应选学国家建设需要的专业。

四、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必须持有高中、大学毕业证书,或经学校出具的同等学力证件。

如需要向所去国家提供成绩单、体格检查表的,有关单位应协助办理。

五、为保证国家培养人才计划的完成,高等学校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以及高等学校(含科研机构)的在校研究生(包括在职研究生),不准自费出国留学;高等学校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工作两年后,经组织批准,才能对外联系自费出国留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分析陈 霓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留学工作方针指导下,我国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发生了一系列的变迁。

尤其在世纪之交,一些新政策出台,如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9年4月和8月分别颁布《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一些老政策如原国家教委的《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补充规定》被废止;还有一些相关法规和政策则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目前我国自费出国留学人员迅猛增长,对自费出国留学政策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有助于政策制定部门对现行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从而对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出国留学现象进行理性的规范和引导。

一、自费出国留学政策的调整背景考察教育政策问题的社会背景的变化、社会变化和教育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涉及的主要利益群体,可以帮助政策机构把握复杂的问题情境,并从中分离出问题的范围与结构。

[1]以下主要从经济、社会观念和社会心理、国内教育状况和境外教育机构四个方面分析我国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政策的社会背景。

(一)经济水平增长及“二元”结构差异的存在为自费出国留学提供经济基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增长很快,1978年国内人均生产总值仅为381元,1990年为1644元,2005年为14040元。

从人均GDP来看,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我国2005年人均国民总收入为1740美元,已经远远超出低收入国家平均水平的580美元,并接近中等收入国家中的下中等收入国家水平的1918美元。

在人均GDP水平增长的同时,地区间存在二元结构的差异。

根据《中国区域经济差异:来自Gini 系数和Theil 系数的实证》的研究结果,从绝对差异来看,我国县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存在明显的“二元”结构,即东西部差异性较大,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县域集中于东部沿海、沿江地带,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县域集中于中西部地区;东部沿海等发达省区内部存在着为数不少的欠发达县域,而中西部省区也有一些县域发展水平较高。

江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

江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

江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江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 代办出国留学入境签证,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后置审批行政许可制度。

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登记注册的机构,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后,方可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促进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收费合理。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宏观管理、政策规划、综合协调、信息服务、资格认定、监督检查,协调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施日常监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办和资格认定第六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住所在江西行政区域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是为中国公民接受教育提供相关服务的教育服务性机构;(三)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以及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四)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应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五)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应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六)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了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七)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八)存有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九)不少于100平方米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1.27•【字号】闽教合作[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教合作〔2014〕4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精神,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5号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6号令),以及《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申报程序及管理办法》(闽教〔2000〕外52号)、《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6号令)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设区教育局要认真做好本地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申办受理工作,配合我厅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共同促进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健康发展。

福建省教育厅2014年1月27日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精神,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5号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6号令),以及《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申报程序及管理办法》(闽教〔2000〕外52号),《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6号令)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福建省教育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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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有必备的资金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

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同时到机构所在地。

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四)与国外机构交流与合作情况;
(五)资金和固定资产有效证明;
(六)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

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
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第十一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

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文件或与批准文件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

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

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下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本规定发布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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