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司考重、难点汇编—《合同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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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司考重、难点汇编—《合同法》(一)

06司考重、难点汇编—《合同法》(一)

合同法规定里,大量都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进行变更的情形。

还有一些单方变更的情形,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的内容:在债权转让里,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债权可以转让。

主要掌握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允许转让的情况下,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怎么样明确。

注意这几方面,作为债权人转让的时候,要履行通知义务。

如果没有通知的,这种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但是,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为没有通知债务人而无效。

债权转让的通知是不可以撤销的,除非通过受让人同意。

债务承担。

债务人也可以将合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注意:债权转让只要通知债务人,就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因为债权转让中不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而在债务转移中,因为每个人的债务人履行能力不一样,所以,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才能够发处效力。

在理论上要明确,债务转移中分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免责的债务承担。

合同法里面的规定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

除了这种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有并存的债务承担,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不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同样,在债务转移情况下,一旦债务转移成立,意味着原来的债务人转让出去的这部分就免除责任了。

新的债务人就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原来债务人可以主张的抗辩,新的债务人也可以主张。

与原债务有关的从义务也随之移转,除非这个从义务专属于原来的债务人。

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的情形中,由于其中涉及到权利,又涉及到义务,所以,必须要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够发生效力。

合同法试题(四)

合同法试题(四)

合同法试题(四)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请将所选答案写在答题纸上。

(本部分10题,每题2分,共20分)1、甲向乙购进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

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往M县。

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该批玉米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

5月4日由于遇到山洪爆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玉米损失。

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承担B、乙承担C、丙承担D、甲与丙分担2、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

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

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3、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

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4、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一套房屋,租期一年。

半年后何某出国。

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

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

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B、次年1至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C、次年1月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一年D、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期租赁5、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产生下列哪一后果?A、保险合同无效B、该条款不产生效力C、对该条款作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D、可以减少投保人的保险费6、甲厂于10月5日到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料,当场提货并付款25000元。

2023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讲义笔记

2023年司法考试合同法辅导讲义笔记

2023年司法考试协议法辅导讲义笔记(四)第七章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旳归责原则(1)原则上是无过错原则;(2)例外。

如下五种协议合用过错原则,并且实行过错推定:赠与、委托、保管、仓储、客运协议中旳自带物品。

二、违约行为1.有两大类:(1)第107条:实际违约。

(2)第108条: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旳区别在于:履行期限到来旳不一样。

2.加顾协议旳阶段(1)磋商阶段:当事人无协议关系,仅存在先协议关系,若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则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2)协议成立至协议生效之前:当事人之间仍无协议上旳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发生违约责任,这期间,协议对当事人产生一般拘束力,即:当事人不得私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3)协议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不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表达不履行,发生预期违约。

(4)履行期限到来:实际违约。

(5)协议关系消灭后:后协议义务,即当事人双当事人之间仍负有保密等义务。

三、违约责任形式1.违约责任均是财产性旳,因此在违约中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违约责任形式包括:(1)继续履行按照第110条旳规定,有三种例外,即在如下三种情形下,违约方可不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

①履行不能;②债务标旳不合用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规定履行。

注意:这是仅仅是指非货币之债。

(2)采用补救措施:采用补救措施可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并用。

(3)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

①损害赔偿金A.损害赔偿金:对损害进行金钱赔偿。

B.损害赔偿金有四种:a. 根据与否具有惩罚性,分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赔偿性损害赔偿金。

b. 根据是约定还是法定,分为约定旳损害赔偿金(见协议法第114条)和法定旳损害赔偿金我们这里讲旳损害赔偿金,一般是指法定旳、赔偿性旳损害赔偿金。

c.损害赔偿金一般有两部分构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旳损失)。

例:甲出卖货品给乙,乙转卖给丙。

乙能否准期对丙履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甲能否对乙履行。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合同法重点法条总则篇【重点法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意思分解】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关系的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2注意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3下列协议,是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农村承包经营权合同。

4下列协议,不属于本条所称的合同:(1)企业承包经营协议;(2)市政府与县政府签订的行政责任合同。

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1依第10、11条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上图中表明,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十分复杂的,并不仅限于许多考生所理解的合同书即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即为合同书”。

2推定是指当事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

它不同于推定,推定形式是无言词而有行动表示。

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追认的,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司法考试合同法重点法条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姓名/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机构代码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的身份是律师事务所代表,具有合法代理权;乙方的身份是司法考试报名人,具有自愿报名权。

2. 甲方的权利是收取乙方的服务费用,协助乙方通过司法考试;乙方的权利是享有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和获得司法考试证书。

3. 甲方的义务是提供完整、准确的备考指导和资料,并协助乙方报名和进行考试;乙方的义务是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资料,并严格遵守甲方的考试指导和要求。

4. 甲方的履行方式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乙方提供服务和指导;乙方的履行方式是按照甲方提供的指导进行备考和参加考试。

5. 甲方的期限是在考试前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在考试后及时提供证书;乙方的期限是根据考试时间和甲方要求完成报名、备考和考试。

6. 如果双方违反了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应当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中明确自己的权力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遵守性。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双方应当在签署时理解其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六、其他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需要补充补充协议;3. 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笔记(四)合同法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笔记(四)合同法
己合同】,指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 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合同。 2.【涉他合同】,指部分突破合同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 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合同;没有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准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分类意义:填补合同漏洞时,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注意】:已修改为诺成合同:动产质押合同;赠与合同。
4.【注意】: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有偿。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书面、登记、批准、公证 等形式。 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的合同。 3.分类意义: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 ⑴要式合同的要式性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仅具有相对意义。 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⑶对定金合同而言,定金的交付不仅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且实际交付的定 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同,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双方义务互为对价的合同。 2.【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 系的合同。 3.分类意义: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具有牵连性: ⑴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 ⑵双务合同存在风险负担问题。

(完整版)合同法学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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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合同法》学习重点一、合同概述1.什么是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和关于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监护,收养等不适用合同法)2.合同的特征(最好先答定义点出主体,行为和目的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由两个意思表示构成合同⑵合同是相互交换的承诺,合同是交易的基本形式⑶合同是最有效率的竞争机制,是最可行的合作形式⑷合同以个人自由为前提,同时又是自由与放任的分界线。

3.近现代合同法的比较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转变(每个人虽然有区别,但是在法律看来都是抽象的自然人,法律对所有人做平等对待;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对不同的人做出不同的对待,如劳动者和消费者,市场经济两极分化,对弱者进行保护)由合同自由向合同合理转变(法律对一些合同进行规定,如人生伤害免责条款无效)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变(通过保险,将个人责任向社会责任转化,如一个旅客运输合同,如果出现意外造成伤害,本应由承运方赔付,但是由于有保险,就将这种责任分散了)总结:这种变化并不是彻底的改变,现代合同法仍然以抽象人格,合同自由,个人责任为主,但是和近代相比,渗透了具体人格,合同合理,社会责任。

二、合同的订立1.要约:概念、要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⑴内容具体明确: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⑵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2.承诺:概念、要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⑴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⑶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⑷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交错要约: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意思实现: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本质即合意的协议。

广义的合同,可以包括行政、劳动、身份、财产等不同的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

(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主体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合同的成立乃各当事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协议。

首先,各当事方在合同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此乃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其次,各当事方签订合同须出于自愿,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他方。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来设立、变更、终止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三)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的相对性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存在于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享有和承担,合同原则上不得为他人设定权利义务;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1)违约责任原则上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能向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2)债务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例外(1)合同保全的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打破了合同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2)“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使得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租赁物的新所有权人具有约束力;(3)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复习重难点

合同法复习重难点

合同法复习内容第一章合同法概述本章要求掌握的名词概念有:合同、有名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单务合同、主合同、附条件合同、持续性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掌握的基本知识有:合伺法的特点。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区分的意义。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分类的意义。

要求掌握的重点问题有: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法的各个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本章要求掌握的难点问题有:合同法的本质及地位。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本章要求掌握的名词概念有:要约、要约邀请、承诺适格、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迟延、承诺迟到、承诺撤回、招标、投标、拍卖、强制缔约、符合缔约、格式合同、标准条款、合同债权、合同债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提示性的合同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偶尔条款、通常条款。

本章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有: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要约的法律拘束力。

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承诺的构成要件。

承诺的生效特殊的缔约形式。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和法律调整。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本章要求掌握的重点问题有: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合同的内容。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本章要求掌握的难点问题有: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格式合同的解释中所体现的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本章要求掌握的名词概念有;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的生效要件、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欺诈、胁迫、撤销权。

本章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有:合同的批准、登记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附条件合同中条件的要件。

附条件合同的类型和法律约束力。

附期限合同中期限的要件。

非期限合同的种类和法律约束力。

合同撤销的原因。

表见代理的特点。

本章要求掌握的重点问题有: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本章要求掌握的难点问题有:合同无效的原因。

无效合同与效力未定合同的区别。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一、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

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

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合同法第四讲

合同法第四讲

合同法第四讲四、代位权的行使(一)代位权行使的主体:一切债权,除不能代位保全的外,其所有的债权人均有代位权。

各债权人可以独立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也可以共同行使。

债务人的同一债权,一个债权人行使后,他人不得就同一债权再为行使。

(二)代位权的行使方法: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债权人违反此一义务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其权利处分不应受到影响。

因为:第一,各国民法并没有关于对债务人自由处分权的直接规定;第二,既然财产权利归债务人所有,其当然有自由处分权,否则,对债务人的私权干预未免过甚。

至于其再次处分对债权人的权利构成威胁时,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撤销权等。

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对于第三人而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与债务人行使权利具有相同的地位,故凡第三人得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对债权人均得行使。

五、我国《合同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代位权的立法评议(一)我国《合同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代位权规定的特点1.在权利客体上,代位权的客体仅限于债权。

而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的客体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除了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让与的权利、不得扣押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债权人均得行使,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物权等,还包括保全行为。

2.从代位权的行使方法看,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

而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不必然通过诉讼程序。

3.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上看,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此债务人向自己履行而达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效果,即我国《合同法》承认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限度是其自己享有的债权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在代位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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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包括: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式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比如,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

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1.要约的内容对要约的具体内容要确定的理解。

掌握时,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

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这样的意思表示来讲,表示并不受它的意思表示拘束。

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其中商业商业广告部分,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时候作为要约处理。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条提到,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作为要约邀请对待。

但是,如果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里,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或者具体的语诺是具体的确定的而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的影响,应当视为要约。

说明和语诺即使没有载入到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来对待。

当事人违反的时候,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要约邀请或者与要约有关的发生争议的,是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有一种是单方法律行为说,另一种要约说。

在合同里,一般作为要约处理,而不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

合同法第第16条第2款规定: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要约尚未生效;撤销,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三)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要约的失效前提是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拒绝要的约通知,到达要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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