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务员报名考试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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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

2015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

2015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2015年甘肃公务员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报考程序(一)职位查询报考人员登录省人社厅网站,认真阅读《招考公告》、《报考指南》、《2014年甘肃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专业分类参考目录(试行)》(甘人社通〔2014〕11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意见》(甘人社通〔2013〕516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查阅《职位简表》,详细了解招录单位、招考人数、职位简介、资格条件等,再确定报考职位。

(二)网上报名本次招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程序如下: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2014年7月21日至7月28日,每天8:30-21:00期间可登录省人社厅网站,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一律使用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和《报考指南》,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恶意注册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予以5年内或终身不得报考等严肃处理。

网上报名期间,“省考录办”负责对各市州和省直招录单位就政策把握方面的书面请示进行答复;各市州考录办和省直招录单位解答报考人员的咨询;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负责网上报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信息办公室负责网上报名技术咨询。

2.网上资格审查网上资格审查由各招录单位负责,时间为7月21日至29日每天8:30-21:00。

网上资格审查工作应客观、公正、及时、认真,不得论虚作假,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否则由相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3.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可于7月21日至7月29日,每天8:30-21:00期间登录省人社厅网站查询本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材料写作、信息报道标点常见错误及标题(小标题)技巧(体制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学校)

材料写作、信息报道标点常见错误及标题(小标题)技巧(体制内-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学校)

公文写作中常见标点符号误用例析标点符号是公文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公文起草者最容易忽视的部分。

笔者在公文审核过程中,经常碰到文笔流畅但标点符号屡犯错误的情况,归纳起来,常见的标点符号使用错误有以下十二个:常见错误一:多个书名号或引号并列时使用顿号分隔例1: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

(错误)各中小学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相关要求。

(正确)例2: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

(错误)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警务室”“护学岗”“安全网”建设,落实护校制度。

(正确)解析: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标有书名号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不用顿号。

若有其他成分插在并列的引号之间或并列的书名号之间,宜用顿号。

常见错误二:在标示数值和起止年限时使用连接号不规范例3: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

(错误)制定并实施学校安防达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

(正确)例4: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科技园3-5年内建成。

(错误)要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科技园3~5年内建成。

(正确)解析:标示时间、地域的起止一般用一字线(占一个字符位置),标示数值范围起止一般用浪纹线。

常见错误三:在并列分句中使用逗号统领例5: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

(错误)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未取得有效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工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和电子电器产品维修行业;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2]298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2]298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函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2]298号2002年10月21日)省人事厅:你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部分收费标准的函》(皖人函[2002]5号)悉。

鉴于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多年未作调整,已难以维持正常的考试考务工作,为了补偿考试成本,以收抵支,确保国家和省规定的人事考试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同意调整人事考试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的专业收费标准为:1、经济专业考试每人每科45元、职称外语考试每人每科55元.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另加收上缴部分;2、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每人每科55元(含上缴国家部分),面试每人100元。

二、报名考试费收取分成比例,省留50%;市县提留50%(在省里设考场的,市县提留30%),市县的分成比例由各市确定,面试费谁组织谁收取。

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开展考试中的命题、制卷、组织报名等考试考务费用的开支,严禁挪用。

三、本次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执行标准,收费单位不得再向参考人员收取报名费、复审费、资格审查费等其它费用。

四、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142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7]112号文中涉及到本次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结束——。

三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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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官网】知识经济时代继续教育又是人才资源开发的主要途径和基本手段,着重点是开发人才的潜在能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下面小编整理了三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登录网址,欢迎点击登录!点击登录》》》三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大田县公务员局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根据人社部2015年8月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八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为落实规定要求,推进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解决我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缺乏培训渠道和完成课时困难问题。

经研究,决定依托三明市广播电视大学开展我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及目标1.公共科目:公共科目为必学科目,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该项目培训学习。

培训内容为物联网技术与应用。

通过培训,了解掌握物联网基本原理、基本构架、建设情况、应用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趋,从而进一步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对新时期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发展的认识,增强科技和创新意识。

2.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公共科目培训仍无法完成继续教育培训课时规定要求的,可继续参加专业科目培训学习。

专业科目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分类,大致分为文化艺术类、教育类、医疗卫生类、经济管理类、土地土建类、工程类、交通类、环境保护类、农业类、林业类、水利类等11个系列。

具体课程目录见“三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首页下方“2016年专业课课程目录”。

二、报名方式本次培训采用单位集体报名方式(不接受个人报名),请各单位填报人员登录“三明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点击首页中下方“模板下载——各类别报名模板”栏目下载“各县公共课报名模板”和“专业课报名模板”,按填报要求(详见报名模板附注)填报表格相关内容,填报完成后提交给县公务员局,由县公务员局汇总后报电大培训处(邮箱:[email protected])。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收费标准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收费标准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11.14•【字号】苏价费函[2001]198号/苏财综[2001]172号•【施行日期】200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01]198号、苏财综[2001]172号2001年11月14日)省人事厅:你厅《关于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收费标准的报告》(苏人发[2001]108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厅考试中心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办发[2001]89号通知要求,本着“以考养考”的原则,向参加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考试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报考人员收费。

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一、报考人员参加全部面试和笔试,按每人98元的标准收取考务(含报名)费。

此外,各级人事部门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各报名、考试单位均应在报名收费场所公布本函,以便接受报考人的监督。

二、本次考试国家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有关书商到报名现场售书,不得强制向报考人推销有关考试复习用书。

三、考务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全额纳入省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免费发放《2002年中央、国家机关录用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报名表、准考证、《招考简章》,取、送考卷、监考、巡考、阅卷人员劳务等与报考工作直接相关的开支。

四、本函自2001年11月17日起生效。

请你厅考试中心接函后,即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015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

2015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招考公告

2015年甘肃公务员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4年度甘肃省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全省高速公路交警系统人民警察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录计划全省共设置招录职位1439个,计划招录总人数为2407名,其中:机关公务员2086名(省直单位573名、市州1513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321名(省直单位86名、市州235名)。

另外,在2013年招录的基础上,今年补充招录全省高速公路交警系统人民警察167名。

二、报考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7月21日至1996年7月21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的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即1974年7月21日以后出生)。

其中,报考法院、检察院、公安(含森林公安)、安全、司法机关警察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7月21日至1996年7月21日期间出生)。

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9年7月21日至1996年7月21日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职业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网上开始报名之日已正式取得毕业证书人员)。

8.具备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9.根据《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10.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

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计算时间为2014年7月21日以前。

2023考研全国各省报名费和退费事宜汇总

2023考研全国各省报名费和退费事宜汇总

2023考研全国报名费汇总01北京报名费: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部分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2〕1358号)规定,对在京报考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收取初试费138元/人,招生单位(含免试生接收单位)可对复试考生(初试合格进入复试考生和免试生)收取复试费100元/人。

退费情况:对于已通过网上确认的考生,因已启动考务组织程序、安排考试资源,故一律不予退费。

对于在报名过程中取消报考信息、重复缴费、未进行或未通过网上确认的考生,其缴纳的初试费由研招网对账结算后统一进行退费处理,所退费用预计于2022年12月底返还考生缴费时所用的支付账户。

02河北报名费:依据河北省相关规定,对在河北省报名考试的考生,收取硕士研究生报考费160元/人。

退费情况:对于取消报名信息(包括网上确认报名信息期间未通过审核)的考生,其填报报名信息时所缴纳的报考费以及因系统原因重复支付的报考费,将由“研招网”在数据核查全部结束后退回原支付账户,为确保顺利退费,提醒考生不要急于注销支付账户,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研招网”客服联系。

03山西报名费:我省参加硕士研究生初试报名考试费标准为:4科每人次180元,3科每人次135元,2科每人次100元。

退费情况:考生确认后报考费不再退还。

04内蒙古报名费:考生报考费在网上报名期间通过研招网网报系统支付,报考费190元/人。

退费情况:已缴费未完成网上确认的,由网报系统统一退费。

05辽宁报名费:辽宁省各类考生报考费为每生150元,采取网上支付方式收取。

退费情况:考生在网上报名阶段主动取消报名的均给予退费,网上报名结束前未取消报名的不再退费。

退费工作一般在12月末完成,如遇重复缴费、缴费不成功、退费未到账等问题请咨询研招网客服。

06吉林报名费:按照我省有关部门规定,所有硕士研究生报考缴费标准均为每生200元。

退费情况:1.考生未按报考点规定时间进行网报信息确认的,已支付的报考费不予退还。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
收费标准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11.02
•【字号】苏价费函[2010]56号
•【施行日期】2010.11.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
准的函
(苏价费函[2010]56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函》(苏教财函[2010]1号)收悉。

鉴于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试行期满,经研究,现将我省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事项明确如下:
一、同意学业水平测试必选科目考试试行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标准。

即学业水平测试必选科目考试费为每门15元(共4门),分成比例为每门省7元、市1元、县7元。

二、高考统考科目和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技术课程(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考试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7]153号、苏财综[2007]26号)规定执行。

三、研究生报名考试收费仍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1]141号、苏教财
[2001]38号)规定执行。

四、请你厅接文后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8•【文号】发改价格[2016]2491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491号中共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重新发布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12号),明确了中央管理的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共中央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费标准。

全国党校教师进修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计划内培训(财政保障的除外),向学员收取的培训费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有关规定执行,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住宿费180元/人天,伙食费110元/人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人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人天,合计450元/人天。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收费标准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甘价费[2006]309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09号)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公办高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解决高校办学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等教育收费的内涵及管理权限高校教育收费是指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高校教育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高校教育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经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省级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均无权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省内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3]97号)规定。

二、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1、学费:省内各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以下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普通、成人、高等函授和夜大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以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阶段的学生;参加现代远程教育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性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6•【文号】财综[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314项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省(区、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近年来已公布取消和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等文件已明确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

2024年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计划范文(五篇)

2024年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计划范文(五篇)

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计划范文一、指导思想认真学习____和____,牢固树立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观念,始终坚持“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创建“无锡市“平安校园”的要求,全面____安全工作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道路交通、食品卫生、溺水预防、师生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拓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面,完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为全体师生创设良好的校园及周边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坚决杜绝重特大伤亡事故和恶性刑事案件,切实规避安全责任事故,全力控制学生在校外的非正常死亡事故,实现“零死亡”、“零事故”、“零犯罪”、“零投诉”目标。

三、主要工作(一)切实增强安全法制教育的针对性,进一步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安全教育列入学校课程计划,每班每学期配备一本《安全教育备课本》,有计划组织督促班主任每月至少上一次安全教育专题课,安全教育重点突出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课间意外伤害等内容,教育情况应在备课本上得到具体体现,并要求各班安全委员认真监督班级安全教育与学生安全行为,做好《班级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记载》。

每周行政会议上认真做好上周安全工作汇报和本周安全工作计划,利用校园网络,以《校园安全简报》的形式公告安全工作信息。

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和课任教师的作用,广泛开展安全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并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常用的安全求生器材使用方法,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学校领导和教职工熟悉并自觉遵守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的安全规定,掌握开展各类活动的组织程序和安全措施,全面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在各类突发性事故中有效地保护师生的生命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充分利用劳技课、社会实践活动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技能的学习和训练,突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和防暴、抗暴等综合演练。

假前集中开展安全常识教育,通过往年发生在身边或周围学校的溺水死亡教训,警示学生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防护能力。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甘政办发[2013]56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财综〔2013〕54号)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机关开展效能风暴行动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2〕87号)和《2013年全省效能风暴行动重点工作的安排》,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对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清理审核,编制了《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省级依法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清理后,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次公布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目录的一律取消。

二、取消部分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决定自8月1日起取消9项省级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2)。

三、严格执行省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收取的规定根据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省委、省政府及其价格主管、财政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省级制定收费标准下限执行;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要求(一)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1.09•【字号】甘价费[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招生报名考试费有关问题的批复(甘价费[2001]16号2001年1月9日)省教育厅:你厅《关于收取考生电子档案费、听力考查费的请示》(甘教财发[2000]097号)收悉。

按照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我省将从2001年起全面推行网上录取并对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的学生实行听力考查。

由于录取手段的改革,招生工作需相应增加电子档案制作、网络维护、听力考试语音设备投入等各种费用,将使招生成本大幅度增加,为保证招生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00]5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适当调整招生报名考试费标准1、从2001年起参加研究生招生、普通高校招生以及各类考试(中等专业招生除外),凡需建立电子档案并实行网上录取的考生,招生报名考试费在《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大中专招生报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9]269号)中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生增加30元的电子档案制作网上录取费用,与招生报名考试费合并收取。

2、从2001年起,对参加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的考生(仅限参加英语科考生),每生另增加20元的外语听力考查费用,与上述报名考试费用合并一次收取。

二、报名考试费标准按上述原则调整后,其他录取费等收费不做调整,仍按甘价费[1999]2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级招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按政策规定准确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支范围,提高标准收取报名考试等费用,所收费用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用。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学校招生报名
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5.08.30
•【字号】苏价费[2005]235号、苏财综[2005]65号
•【施行日期】2005.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学校
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05]235号、苏财综[2005]65号2005年8月30
日)
省教育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教育厅《关于商请调整我省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鉴于我省今年已对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科目实行网上阅卷,增加了人力、物力支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核准,同意普通高校的报名费仍为20元/人,考试费由24元/门调整为28元/门(共5门);成人高校报名费仍为20元/人,考试费由15元/门调整为20元/门,报考大专起点的考生,考试费由20元/门调整为24元/门(含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的4元/门)。

请各收费单位接函后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2005年8月30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有效期限两年,有效期满后,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核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湘价费[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一二年六月六日湘价费〔2012〕10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11〕14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人事考试实际成本开支情况,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组考的考试项目(见附表),由你厅人事考试院或市、州人事考试部门直接向考生收取考试费。

考试费用于上缴考务费(或补偿考务支出)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组考费用。

二、考试收费标准:1、由中央考试单位会同你厅联合组织实施的考试,考试收费标准在国家发改委公示或核定的考务费基础上,再另加收笔试科目每人每科50元,实践技能操作(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口试)科目每人每科80元的考试费用。

2、由你厅制卷和组考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70元(其中20元用于制卷、阅卷的考务费开支)。

三、你厅除向考生收取考试费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

考试费按考试科目收取,考生已合格的科目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强制考生重考并收取考试费。

四、考试费除上缴中央、省考试单位考务费外的收费收入,省和市(州)考试单位按以下比例分成:由市(州)具体组考,省、市(州)共同实施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录用公务员考试,省、市(州)按30:70比例分成;由市(州)组织报名,省组考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省、市(州)按70:30的比例分成。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录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录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录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2.21
•【字号】陕价费调发[2001]10号
•【施行日期】2001.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录用各级党政
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1]10号2001年2月21日)
省人事厅,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人事厅《关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陕人办报[2001]5号)收悉。

根据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我省的实际及考试工作费用支出情况,经研究,我省从2001年起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进行的全省统一招考,其考试收费标准暂定为100元/人。

考试单位代售考试相关资料,按资料实际成本照实收取。

此收费标准为组织考试单位向报考者收取的最终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向报考者收取其他费用。

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考试试卷订购、评判、阅卷及考场租金、监考人员劳务等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此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收费单位须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刷的
“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

本通知自2001年统一考试工作开始报名时执行。

2010甘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

2010甘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

2010甘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改试点招录公告2010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公告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开始进行定向招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招录计划甘肃省计划招录871人,其中,面向法院系统40人(专升本双语17人、第二学士学位8人、法律硕士15人),检察院系统102人(第二学士学位84人、法律硕士18 人),公安系统500人已退役士兵专科55人、其他专科250人,第二学士学位195人),司法系统229人(专科86人、专升本94人、第二学士学位49人)。

具体职位、招录人数、资格条件、定向单位、招录院校及专业等详见《2010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

二、招录对象及培养模式(一)招录对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高中及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

其中,法院系统双语班招录对象是招录职位所在市州具有一定少数民族语言能力并符合职位报考条件的人员。

招录计划的10%,专门用于招录服务期满且未经组织、人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甘肃省“四项目”(即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列入专门计划的“四项目”人员,不再实行加分政策。

(二)办学层次、学制及培养模式本次招录培养分专科、本科、研究生(论坛) 教育三个层次。

1、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教育,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生(论坛) 教育,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报名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报名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报名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1.09•【字号】陕价费调发[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报名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3]3号2003年1月9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省考试管理中心:为了配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工作改革,保证考试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收费取消现行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费、考务费、电子档案费和招生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只收取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95元/人收取。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按每生65元,商洛、安康、汉中、延安、铜川按每生63元,榆林、杨凌按每生61元上缴省考试管理中心。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取消现行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费、考务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只收取报名考试费,并且不分考生类型(社会开考专业和委托开考专业考生),收费标准统一按26元/生(科)收取。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按14元/生(科),商洛、安康、汉中、延安、杨凌按13元/生(科),榆林、铜川按12元/生(科)上缴省考试管理中心。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救助社会特困群体有关文化精神。

各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临时、定期救济的农村人口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可凭相关证明按50元/生收取招生考试费,各设区市按35元/生上缴省考试管理中心。

四、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入主要用于招生考试环节中的组织命题、建立题(卷)库、印制试卷、制作准考证(卡)、聘请监考、租用场地、档案保管及进行培训、建档、登分、办证、录取等项工作的业务支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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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务员报名考试费标准的
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价费[1998]7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8.04.29
【实施日期】1998.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务员报名考试费标准的批复
(甘价费[1998]76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公务员考试报名费标准的报告》(甘人事[1998]1号)悉。

我省招考国家公务员报名考试费标准从1997年4月批准执行,经过一年的具体运行,不论从群众的承受能力还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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