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的活动记录
律师商业(非诉讼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范文
律师商业(非诉讼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范文篇一:律师从事的非诉业务都包括哪些律师从事的非诉业务都包括哪些?1代办专利、贷款、租金减免、商标注册、产品生产和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等申请、申报、申领手续。
2代办企业、联营组织的筹建、开业、歇业、变更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等工商登记事务。
3代办财产投保、交付保险金、转移保险代位权、请求保险赔偿金等事务。
4代办财产租赁、抵押、借用、赠与、信托、寄售等事务。
5代办股票、债券的发行、认购事务。
6、出具各种法律意见书和建议书。
7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个人委托,担任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8接受委托,代理贸易、投资、知识产权、证券金融、税务、保险、房地产证券金融、税务、保险、海事海商等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9接受委托,代理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10接受委托,担任民事特别程序中的非诉讼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申请人的代理人。
11接受委托,担任判决生效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申诉代理人。
12接受委托,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13接受委托,担任劳动教养案件被先行羁押人的代理人。
14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15代理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场合对某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发表声明,表明立场、态度和观点16接受当事人或法人的申请,对某项法律事件或行为进行见证。
17代办市场、商品信息及企业资信的调查事务。
18代办经济民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各类事务本书的审查。
19代理企业的歇业、破产的清算事务。
20接受委托,办理其他非诉讼的法律事务。
从工作的点滴体会中,我们来谈谈非诉讼业务。
一、律师非诉讼业务概述(一)律师非诉讼业务的概念律师非诉讼业务是一块非常大的业务。
首先,我们要明晰诉讼案件的定义,广义上的诉讼案件是指那些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和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的案件,相反,非诉讼案件是指除当事人之外没有第三人参与案件处理的案件。
他的特点就是不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发生司法意义上的联系,此外,无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纠纷做出具有强制意义的裁决。
法律书司法笔录
第三节 调查笔 录
• 一、调查笔录的概念和适用 • 调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诉讼案件过程中, 为查明案情和核实证据,向了解情况的人进行调查、询 问时所作的文字记载。 • 调查询问类笔录用途广泛,公证机构、仲裁委员会和律 师事务所的人员,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也经常使用这 类笔录。 • 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派员进行调查时制作 的笔录,称调查笔录; • 公安机关依法向本案证人或被害人进行查询了解案情时 制作的笔录,称询问笔录。 • 调查笔录与询问笔录是同一类文书,功能相同,只是在 不同的司法机关中名称不同。这两种笔录检察机关也使 用。
二、庭审笔录的内容和制作要求
• (一)首部 • 1. 标题。 注明 “法庭审理笔录”。 • 2. 写明时间(包括起止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以及旁 听人数,然后列出合议庭成员名单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 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最后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案由。
• (二)正文 • 1. 宣布开庭。 • 2. 法庭调查。 • 3. 在民事、行政案件的庭审笔录中,应加强有关证据问 题的记录。
一、笔录的概念
• 笔录,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 关、律师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文字形式如实 记录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的实录体法律文书。
• 笔录的制作主体较为广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公证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关、律师和司法行政机关 均可制作。
• 对于诉讼案件而言,笔录是案卷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 定诉讼证据之一。在各种非诉讼活动中,笔录也同样起着证 明的作用。从外在表现形式来说,笔录是用规范的文字记录 (包括电脑打印)相关事项于规范的笔录纸上,而不能采用图 形、符号等方式进行记载,也无须利用录音、录像等现代化 手段予以记录。作为不同的证据种类,它们所起的作用各不 相同,可以互相印证补充,但不能相互替代。
法律事务处理实用指南
法律事务处理实用指南第1章法律事务处理基础 (4)1.1 法律事务的概念与分类 (4)1.2 法律事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4)第2章法律文书撰写与审核 (5)2.1 法律文书的撰写技巧 (5)2.1.1 文书结构清晰 (5)2.1.2 语言简练准确 (5)2.1.3 事实阐述清楚 (5)2.1.4 法律依据充分 (5)2.1.5 论证严谨有力 (5)2.2 法律文书的审核要点 (5)2.2.1 审核文书格式 (5)2.2.2 审核事实描述 (5)2.2.3 审核法律依据 (6)2.2.4 审核论证逻辑 (6)2.2.5 审核语言表达 (6)2.3 常用法律文书范本 (6)2.3.1 起诉状 (6)2.3.2 答辩状 (6)2.3.3 代理词 (6)2.3.4 执行申请书 (6)2.3.5 不予执行申请书 (6)第3章合同法律事务处理 (6)3.1 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6)3.1.1 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6)3.1.2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6)3.1.3 合同的生效 (6)3.2 合同履行与变更 (7)3.2.1 合同履行的原则 (7)3.2.2 合同履行的具体要求 (7)3.2.3 合同变更 (7)3.3 合同解除与终止 (7)3.3.1 合同解除的条件 (7)3.3.2 合同终止的情形 (7)3.4 合同纠纷处理 (7)3.4.1 协商解决 (7)3.4.2 调解 (7)3.4.3 仲裁 (8)3.4.4 诉讼 (8)第4章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处理 (8)4.1 知识产权的申请与保护 (8)4.1.2 保护范围 (8)4.1.3 保护期限 (8)4.2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 (8)4.2.1 专利侵权 (8)4.2.2 商标侵权 (8)4.2.3 著作权侵权 (9)4.3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 (9)4.3.1 协商解决 (9)4.3.2 调解 (9)4.3.3 仲裁 (9)4.3.4 诉讼 (9)第5章劳动法律事务处理 (9)5.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 (9)5.1.1 签订劳动合同 (9)5.1.2 解除劳动合同 (10)5.2 劳动报酬与福利待遇 (10)5.2.1 劳动报酬 (10)5.2.2 福利待遇 (11)5.3 劳动争议处理 (11)第6章公司法律事务处理 (11)6.1 公司设立与变更 (11)6.1.1 公司设立 (11)6.1.2 公司变更 (11)6.2 公司治理结构 (12)6.2.1 股东会 (12)6.2.2 董事会 (12)6.2.3 监事会 (12)6.3 公司股权与投融资 (12)6.3.1 股权结构 (12)6.3.2 股权转让 (12)6.3.3 投融资 (12)6.4 公司解散与清算 (13)6.4.1 解散原因 (13)6.4.2 清算组 (13)6.4.3 清算程序 (13)第7章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处理 (13)7.1 诉讼程序与策略 (13)7.1.1 诉讼的提起与答辩 (13)7.1.2 诉讼过程中的举证与质证 (13)7.1.3 诉讼调解与和解 (13)7.2 证据收集与运用 (14)7.2.1 证据的种类与收集方法 (14)7.2.2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14)7.3 仲裁程序与规则 (14)7.3.1 仲裁协议的签订与效力 (14)7.3.2 仲裁申请与答辩 (14)7.3.3 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程序 (14)7.3.4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撤销 (14)第8章刑事法律事务处理 (14)8.1 刑事辩护与代理 (15)8.1.1 辩护人的选任 (15)8.1.2 辩护人的职责 (15)8.1.3 代理律师的职责 (15)8.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5)8.2.1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15)8.2.2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15)8.2.3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 (15)8.3 刑事案件执行 (15)8.3.1 刑事判决的执行 (15)8.3.2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处理 (15)8.3.3 刑事案件的监督 (16)8.3.4 刑事执行中的救济 (16)第9章民事法律事务处理 (16)9.1 民事诉讼程序 (16)9.1.1 起诉与受理 (16)9.1.2 审理前的准备 (16)9.1.3 开庭审理 (16)9.1.4 裁判与执行 (16)9.2 民事证据规则 (16)9.2.1 证据的种类 (16)9.2.2 证据的提交与认定 (16)9.2.3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17)9.3 民事调解与和解 (17)9.3.1 调解的原则与程序 (17)9.3.2 调解协议的效力 (17)9.3.3 和解 (17)9.3.4 调解与和解的适用范围 (17)第10章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管理 (17)10.1 法律风险评估与应对 (17)10.1.1 法律风险识别 (17)10.1.2 法律风险评估 (17)10.1.3 法律风险应对 (17)10.2 合规管理体系构建 (18)10.2.1 制定合规政策 (18)10.2.2 建立合规组织架构 (18)10.2.3 完善合规制度 (18)10.3.1 法律培训 (18)10.3.2 法律宣传教育 (18)10.4 法律事务处理中的道德与职业素养 (19)10.4.1 诚信守法 (19)10.4.2 尊重事实 (19)10.4.3 保守秘密 (19)10.4.4 职业道德 (19)第1章法律事务处理基础1.1 法律事务的概念与分类法律事务,广义上指的是涉及法律规定的各类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诉讼、非诉讼、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
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合同5篇
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合同5篇篇1甲方:[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乙方公司名称]鉴于甲方需要乙方提供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的非诉讼法律服务:1. 提供法律咨询,就甲方经营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建议。
2. 代为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3. 针对甲方面临的法律争议,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4. 受甲方委托参与商业谈判,并就谈判内容提供法律支持。
5. 为甲方进行资信调查,提供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建议。
6. 协助甲方处理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等)的申请、维护及相关法律事务。
7. 提供其他与甲方业务相关的专项法律服务。
第二条服务期限及地点本合同的服务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 日止。
服务地点主要在乙方办公地点进行,如因甲方需求需外出服务的,双方应另行协商确认相关事项。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1. 服务费用计算方式:按照乙方的服务时间、工作量及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费用。
具体费用明细及金额由双方另行签订服务费用确认单确定。
2. 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方式]。
3. 发票及报销:乙方在完成服务后提供合法发票,甲方按照约定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如需报销相关费用(如诉讼费、公证费等),甲方应在收到相关票据后予以报销。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合法性。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3. 甲方应尊重乙方专业意见并依法进行决策。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2. 乙方应对甲方的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或擅自使用。
3. 乙方应按时完成服务任务,保证服务质量。
4. 乙方有权获得约定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合同变更与解除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法律纠纷管理制度》
《法律纠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属下各经营公司诉讼、仲裁与非诉法律纠纷管理工作,使法律纠纷得到正确、及时处理,有效维护集团公司及属下各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律纠纷系指因集团公司或其属下各经营公司经营或管理行为产生,以集团公司或其属下经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管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判或通过当事人之间及中立第三方协商、和解、调解解决的纷争。
公司所涉纠纷主要包括: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
第三条法律纠纷依照法律业务环节归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具体被委托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纠纷起因人或起因部门(单位)开展初始工作并逐级汇报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或其属下各经营公司。
第二章法律纠纷的类型及解决途径第五条民商事纠纷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一般因公司经营行为产生,具体可分为:合同纠纷(含公司与劳务外包服务单位的纠纷)、交通事故(含车厢内服务事故)纠纷、股权转让/并购纠纷、与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其他纠纷。
可选择以下途径之一解决:(一)当事人之间和解或中立第三方调解解决;民商事纠纷通过当事人之间和解或中立第三方调解解决的,应签订书面和解或调解协议;(二)当事人之间事前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的,或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应按约定提交仲裁;仲裁机构的选择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真实存在的;(三)依照纠纷性质及管辖权限,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于劳资双方之间,一般因劳动报酬、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或劳动关系异动产生。
可采用以下途径解决:(一)劳资(包括劳务外包服务单位)双方和解或由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调解解决;劳动争议通过劳资双方和解或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调解解决的,应签订书面和解或调解协议,但劳动争议和解或内部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性;2及处理情况;(九)根据纠纷性质及处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管理决策层提出法律建议。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范文5篇
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范文5篇篇1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范文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乙方(律师):______________执业机构: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办理______________等非诉讼事务,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委托内容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处理______________等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申请______________、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法律咨询等事项。
2. 乙方应当按照法律和职业操守履行委托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委托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支付委托事务报酬______________元。
2. 委托事务报酬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服务质量要求1. 乙方应当在委托服务期限内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保护甲方合法权益。
2. 甲方对乙方履行委托事务应当及时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相关的材料、信息。
第四条违约责任1. 若一方未履行合同项下之任何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双方之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若乙方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除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服务期限为______________。
2. 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委托事务无法正常进行,双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
3. 本合同服务期届满,未继续委托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内容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生效。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律师):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篇2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范文甲方:(委托人)_______(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通讯地址)乙方:(委托律师事务所)________(名称)、________(注册地址)鉴于甲方因_______(案由)需办理法律事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乙方就办理此案引发的法律事务签订如下委托合同:一、委托事项:1. 甲方授权乙方承办_______(案由)相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提起调解、协商、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参与涉诉案件的诉前调解等工作。
法务的实习报告
法务的实习报告法务的实习报告(精选7篇)艰苦的实习生活已经告一段落,我们肯定学习到了不少学问,此时需要认真地写一份实习报告做好总结了。
千万不能认为实习报告随便应付就可以,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法务的实习报告(精选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务的实习报告篇1为了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企业法律事务涉及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企业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课堂上所学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新体会。
我的职务是企业的法律顾问助理。
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助理我主要是协助法律顾问处理以下一些企业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一、日常法律咨询,分析企业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法律疑问,对问题本身性质做出区分,在法律专业领域内予以解答。
日常法律咨询在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时,具有及时性和预防性,有利于防微杜渐,避免因发生严重的问题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从而丧失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
尤其针对企业的销售部门,我们可以提供前瞻性的法律咨询,使其更好的管理其销售协议,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框架,尽量减少应收款项难以回收的问题。
因此咨询功能的良好运用,有利于企业将问题在萌芽状态或者为解决纠纷做好准备工作。
二、建立整套合同体系,首先,了解企业制定合同的目的以及具体要求,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结合企业的运营需要,了解企业经营行为的目的,分析预测潜在风险,协同企业设计业务运营流,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上各方的权利义务进明确,为企业建立一整套合同体系进行规范,以使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根据已经确定的合同制定方案,依据该合同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定合同文本的具体条款,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及可操作性,体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专项法律意见,专项法律意见是专职律师针对具体的法律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分析、判断,出具的关于该问题的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的书面法律文件。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 考核标准指引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面试考核活动,确保实习律师面试考核的公正、公平,根据《济南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实习律师面试考核(以下简称“面试考核”)是指:实习律师实习一年期满,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向济南市律师协会提交考核申请,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委)考核小组结合该实习律师所提交的考核材料而对其所进行的面试答辩考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面试考核标准是指:考核小组对实习律师进行面试答辩考核时所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第四条面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的社会责任感,督促其践行律师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面试考核的目标要求是: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考核实习律师是否熟练掌握了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实实习律师是否规范执行有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第三章组织考核第六条面试考核由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律协秘书处实习人员工作部具体安排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均为考评小组成员,每个考评小组由3-5名委员组成,每小组可外聘委员1-2名参加,组长由小组选举产生或由考评委指定委员担任。
第八条市律协秘书处为每个考核小组配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面试考核现场情况的文字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及考核成绩汇总。
第九条考核小组成员不得面试其本人指导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如出现前述情形的,该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考核流程和内容第十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应当向市律协申请面试考核。
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书一份;(二)《实习人员登记表》;(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四)《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五)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一份。
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阅读记录
《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阅读记录目录一、前言 (2)1.1 书籍简介 (2)1.2 编写目的和意义 (3)二、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概述 (4)2.1 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定义 (6)2.2 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特点 (6)三、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种类 (7)四、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具体操作 (8)4.1 仲裁程序 (9)4.1.1 仲裁申请 (10)4.1.2 仲裁庭的组成 (11)4.1.3 仲裁审理 (11)4.1.4 仲裁裁决 (13)4.2 调解程序 (14)4.2.1 调解申请 (15)4.2.2 调解员的选任 (16)4.2.3 调解协议 (18)4.3 行政裁决程序 (18)4.3.1 行政裁决申请 (19)4.3.2 行政裁决的审查 (19)4.3.3 行政裁决的执行 (20)五、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优势与局限 (21)六、结论 (22)6.1 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重要性 (23)6.2 对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未来展望 (24)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纠纷。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进行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作为一部关于非诉讼纠纷解决的重要法律法规,为我们提供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法和程序。
本阅读记录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主要内容,提高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阅读过程中,我们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优势和适用范围,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们还将关注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如何与其他法律制度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1.1 书籍简介《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是一部全面而系统地介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权威著作。
本书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在法治社会中,除了传统的诉讼途径外,还存在多种高效、便捷且能够灵活适应各种复杂情境纠纷的解决程序。
非诉讼案件有哪些
⾮诉讼案件有哪些所谓⾮诉案件,是指利害关系⼈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的案件。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了⼈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诉案件有三种,即: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民事⾏为能⼒或限制⾏为能⼒案件和认定财产⽆主案件。
⾮诉讼法律案件具有两个特征:⼀是⾮诉讼法律案件的内容,既包括⽆争议、⽆纠纷的法律事务,⼜包括已经发⽣争议的法律事务;⼆是⾮诉讼法律案件的解决途径,是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是通过法律⼈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员进⾏诉讼外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请公证机关进⾏公证等⾮诉讼的⽅式来解决。
在特别程序之外,新增加的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实际上也属于⾮讼程序。
我国现⾏民事诉讼⽴法符合这⼀特征的程序包括民事诉讼法第15 章、第17 章⾄19 章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5 章规定的特别程序,是传统的、典型的⾮讼程序,从理论上讲是狭义的⾮讼程序。
适⽤该程序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为能⼒、限制⾏为能⼒案件;认定财产⽆主案件。
其中选民资格案件并⾮严格意义上的⾮讼案件,⾸先它不具有“民事性”,涉及的不是公民的⼈⾝权、财产权,⽽是选民的选举资格以及正常的选取秩序;其次,选民资格案件因具备双⽅当事⼈(起诉⼈与选举委员会) ⽽不具备⾮讼案件的基本特征,因此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在特别程序中,只是⽴法技术的需要,⽽缺乏理论上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这种公法性质的纠纷应单列出去。
其他⼏类⾮讼案件为典型的⾮讼案件,符合⾮讼案件的特征,应当适⽤特别程序审理。
现⾏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督促程序、公⽰催告程序、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事诉讼制度与之相适应的产物,是完善诉讼制度以丰富解决民事案件⼿段及途径的体现,被称之为现代的⾮讼程序;从其适⽤范围及理论上表述,应为⼴义的⾮讼程序。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晋司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司发〔2023〕37号各市司法局:《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7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2023年7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申请第三章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第四章实习内容第五章实习考核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山西省司法厅关于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加强管理,完善执业准入制度,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需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确定,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实习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实习人员实行集中统一报名,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
第二章实习申请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实习:(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二)具有山西省司法厅组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二年以上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企业法务、司法行政等法律职业经历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
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
济南市律师协会济南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标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活动,确保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济南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以下简称面试考核)是指:实习人员实习一年期满且参加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本人向济南市律师协会提交考核申请,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组成考核小组,结合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材料对其进行的面试答辩综合考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面试考核标准,是指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答辩考核时所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第四条面试考核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念,增强从事律师工作的社会责任感,自觉践行律师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面试考核的目标要求是: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考核实习人员是否熟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察实习人员的思想素质、执行实习管理规定及完成实习任务的总体情况。
第三章面试考核的组织第六条面试考核工作由市律师协会考委会组织实施,市律师协会实习委员会和秘书处具体执行。
第七条面试考官人选由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确定并通过。
第八条面试考核小组成员由考委会提名产生,组成人员三人,设组长一名组员两名。
每个考核小组配备工作人员和书记员各一名,书记员由考委会指定,负责面试考核现场情况的文字记录;工作人员由市律协秘书处指派,负责录音、录像、摄影及考核成绩汇总。
第九条考核小组成员遇有其本人指导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或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第十条考核规则:面试考核小组成员要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及现场表现做出公正评判,面试考官意见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章需提交的面试材料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向市律师协会提出面试考核书面申请。
企业法务部岗位工作职责
企业法务部岗位工作职责法务工作职责一、审核各类法律文书及合同1、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负责。
2、制定标准的合同文本,审核企业各类技术、经济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二、法律事务处理1、参与企业的兼并、收购、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等重大经济活动,提出法律建议,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代表公司处理各类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参与重大事故的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
4、针对公司具体案例,按照管理者的要求完成个案分析报告。
三、日常法律咨询1、开展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工作。
2、整理汇编企业开展业务需要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四、法律事务外联1、负责与外聘律师、法律顾问的联络、配合工作。
2、负责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法律机构相关资源的开发和维护。
五、普法教育1、定期收集国家最新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及时向公司管理者汇报。
2、对公司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公司法务工作内容1、担任公司股东会、股东、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法律顾问,为公司重大决策性事务提供咨询和法律意见书;2、负责公司各项法律规范的建立,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调研和拟定,并持续其改进完善。
保证公司的经营、管理依法进行,确保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3、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4、列席公司股东会和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参加的会议,就相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发表法律意见;5、负责公司的合同文本的制定、修改,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签订,对各类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负责对公司合同档案的管理;6、为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8、代表公司处理各类仲裁、诉讼案件;9、全面负责公司员工违法、违纪、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的调查、处理;10、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11、负责制订并审核公司的各类法律文件;12、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并直接办理疑难应收帐款的催收。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法律顾问管理制度1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法律顾问管理,促进学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根据处理学校法律事务的需要,从校内外聘请的、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士。
法律顾问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当遵循勤敏、敬业、高效的原则。
二、学校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1、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2、就涉及到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3、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三、法律服务范围:学校法律顾问服务面向学校,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修改合同文本、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内容。
具体包括:1、基础服务内容①、为学校当好法律参谋;②、为学校的对外经济往来把关;③、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合同、诉讼文书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文书;④、为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学校代理部分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⑤、提供定期或者不定期上门服务;2、为学校的制度构建服务①、协助学校制定章程化管理制度;②、协助学校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法律框架;③、协助学校建立师生校内申诉制度;④、为学校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提供意见和帮助,协助学校依法建立快速反应程序;3、其他特色服务①、为学校内部管理及管理层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②、帮助学校草拟、修改、审查内部管理规章与制度;③、根据学校和要求,每年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层、教职员工、学生提供一次法律宣讲;④、根据学校要求,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及学生提供大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4、日常法律顾问服务以外的专项服务①、帮助学校办理变更登记等法律文书和事务;②、经学校同意,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③、经学校同意,为青少年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辩护;④、接受学校委托,为学校代理日常法律服务免费项目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⑤、应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教育宣讲人;⑥、其他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以外的服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18日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
第七条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八条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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