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海府办[2009]4号•【施行日期】200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09〕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2008年12月26日十四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七日海口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一、节能目标和总体要求(一)节能目标。
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 0.726吨标准煤(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下同),比2005年降低12%,“十一五”期间年均降低2.29%;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低于 130 立方米。
(二)减排目标。
到 2010 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15130吨/年,二氧化硫(SO )排放总量控制在 700吨/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 75%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80%。
(三)总体要求。
各区和保税区、高新区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十一五!节能减排指标。
工业、农业、交通、建设、旅游、教育、卫生、海洋渔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系统、本领域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加强指导和协调。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凡与国家、省政府及市政府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企业,必须确保完成目标。
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要增强节能环保意识,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
全市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格局。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四)控制能耗和排放增量。
1、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
进一步落实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按照!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原则,根据区域功能规划和产业布局,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作用,提高城市用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城市用水安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内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单位、供水用户及相关单位与个人。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利用、全民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组织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加强水资源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用水单位的义务第五条供水单位应依法合规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供水服务,采取措施确保供水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六条供水单位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提高供水设施的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制定用水计量制度,倡导用户使用个人水表,并加强用水计量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第八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供水状况,为节约用水提供参考。
第三章供水用户的义务第九条供水用户应遵守供水单位的规定,按照合理的用水需求合理使用水资源。
第十条供水用户应主动支持节约用水活动,积极参与节水宣传和教育。
第十一条供水用户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及时修缮漏水和水损设施。
第十二条供水用户应按照规定及时缴纳水费,并自觉遵守供水单位的用户管理制度。
第四章排污单位的义务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应依法合规排放废水,确保排放水质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四条排污单位应建立健全自主监测和检测机制,定期检测排放水质,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排污单位应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五章宣传教育和技术支持第十六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节水重要性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七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推广和应用节水技术,鼓励各类单位和个人创新节水技术及产品。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中有创造发明,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效显著,或者节约用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用水单位超过用水计划的,超出部分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用10%以下的,按现行水价加价1倍收费;
用水单位因歇业、停业而减少或者停止用水,应当告知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
第九条 城市供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工业和其他用水。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给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条 下列情形需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用水计划指标,由供水企业计量收费:
加价水费收入列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节约用水管理、科研等工作。
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收取加价水费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0000元的罚款,并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城市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药用水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暂行办法-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暂行办法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暂行办法(1992年5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或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以下简称自备深井)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须全面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区、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在制定地区、行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应制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
第四条海口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全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组织监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乡、镇政府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区域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领导。
第五条用水单位应当接受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业务指导,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单位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不得选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
第七条对单位的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用水单位的年计划用水指标,由市、区、乡、镇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用水计划管理权限下达,用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八条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定额每人每天250升。
第九条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计划50%以下的,按下表规定收费:┌──────┬─────┬─────┬─────┬─────┬──────┐│超计划%│1-10│11-20│21-30│31-40│41-50│├──────┼─────┼─────┼─────┼─────┼──────┤│加价倍数│10│11│12│13│15│└──────┴─────┴─────┴─────┴─────┴──────┘(二)超计划50%以上者,责令其限期采取有效节水措施,并实行限量供水。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是指在城市中为了有效利用和节约水资源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促进城市居民、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以减少浪费和水资源的损失。
具体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家庭、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水费计价机制。
制定合理的水费计价机制,提供经济激励,引导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合理用水。
2. 增加用水计量设施的安装和使用。
要求居民住宅、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增加用水计量设施,实行按实际用水量计费,以激发用水主体的主动性和节约意识。
3. 推行水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城市水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水资源核发、配额管理、用水量减排等管理措施,确保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4. 鼓励和支持水资源节约技术和设备的研发和推广。
通过研发和推广水资源节约技术和设备,提高用水效率,减少用水量。
5. 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监测和预警系统。
建立水资源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城市水资源情况,发现和解决用水管理中的问题。
6. 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
加强城市水资源的保护和水环境的治理,保障水质安全和水生态平衡。
7. 宣传和教育水资源节约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居民、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的水资源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倡导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
这些规定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执行,旨在推动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节约用水和保护水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城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水利管理主体在城市用水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行为。
二、用水计划和监控1.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用水计划,确定城市用水的总量和各项年度计划,并及时调整和完善。
2.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用水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自己的用水计划,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3. 市、区水务部门应当建立用水监测系统,对城市用水量、用水指标等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方面,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三、节约用水措施1. 安装水表,实行计量计价,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2. 限制和禁止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对水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浪费。
3. 加强水源保护,增加水源保护区范围,严格限制水污染源排放,确保城市水源安全。
4. 实行水资源价格和政策调控,优化水资源配置,鼓励水资源节约型技术和节水设备的应用。
5. 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改进农业灌溉方式,提高效益和产量,减少农业用水。
6. 根据不同气候条件,制定合理的浇水时间和频率,避免过度浇水和水分蒸发,实现农业用水的节约和高效利用。
7. 提倡社会公益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鼓励广大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自觉节约用水。
四、情节严重的处罚规定1. 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且影响水资源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由当地水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仍不改正,可进行罚款、停水等惩处措施。
2. 对于违反城市用水计划和年度计划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不服从管理的用水单位,可以从重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3. 对于污染水源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要对污染的单位进行追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五、支持鼓励规定1. 支持和鼓励使用新型节水器具和节水设备,并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2. 支持和鼓励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生产。
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法规类别】水政监察【发文字号】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批准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1996.11.29【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12.23【实施日期】1996.12.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6月11日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海口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1996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内从事城市公共供水工作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供水工作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的方针,合理开发利用水源,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工业和其他用水的需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本市供水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表水资源,支持城市供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先进技术,促进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
市城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简称城市供水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篇: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8年4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8年6月11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农业、林业、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用水应当坚持开发水资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各项用水和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的原则。
城市排水应当坚持污水、雨水分流,收集、处理、再生利用并重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改善水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排水寒发事.件应急预案。
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城市供水、排水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全民节约用水的意识,提高城市用水效率,保障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用水活动中的节水管理。
第三条城市应当制定城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按照超低用水市政工程示范项目标准,实施水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条城市应当完善用水监测、报表和评价制度,建立用水量测控体系,并将用水情况公开透明。
第五条城市应当加强节水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提高用水设施和设备的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城市应当建立健全用水价格和收费制度,实行差别化用水价格政策,引导合理用水。
第七条城市应当加强用水设施管理,优化用水管网,减少管网漏损和非法用水。
第二章用水计划与节约措施第八条城市用水计划应当包括用水总量计划、年度用水计划和季度用水计划。
用水计划应当定期调整,根据市场需求、水资源供需状况等因素进行优化。
第九条城市应当制定用水管制办法,通过限水、阶梯水价、奖励措施等方式,引导用户合理用水。
第十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明确节水责任人,制定节水目标和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员工节水培训,提高员工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成为企业和员工的自觉行动。
第十二条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节约用水措施,积极参与节水活动,共同维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三条城市应当建立用水行业协会和市场监管机构,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标排放、私拉乱接水管、无证使用水量计量器具等。
第十五条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并通报社会公众。
第十六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是指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有助于引导和规范居民、企事业单位、政府等各方对水资源的使用行为,推动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以下是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几个方面:第一,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和支持水资源的节约用水行为,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同时,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调度机制,及时做出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分配决策。
第二,加强水资源的宣传教育。
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水资源紧缺和节约用水的认识,增强节水意识。
通过媒体、学校等渠道,普及节水知识和技术,培养公众的良好用水习惯和节约用水的观念。
第三,推行水价管控政策。
合理定价,通过提高水价来引导和鼓励居民、企事业单位节约用水。
逐步建立起合理的用水收费机制,提高用水价格的弹性,鼓励用户节约用水,惩罚浪费用水的行为。
第四,加强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通过改善供水设施、提高供水管网的效率,减少供水过程中的损耗和浪费;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再利用率。
同时,鼓励使用节水设备、节水器具,提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用水效率。
第五,加强水资源的监管和执法。
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监测和执法体系,加大对非法取水和滥用水资源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于浪费用水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对于节约用水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政策。
总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有助于引导和规范水资源的使用行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保护水资源、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动其有效实施,从而实现城市节约用水的目标。
同时,广大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应积极响应、配合政府的政策措施,从自身做起,合理利用和节约用水。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24日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2021年3月24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供水管理,统筹发展城乡供水事业,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确保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和农村的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不包括农业、渔业、畜牧业的生产用水。
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个人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安全卫生、节约用水和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的原则,推进多源互补、区域联网和城乡一体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促进提升城乡供水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供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使用管理的通告-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使用管理的通告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使用管理的通告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加强我市城市供水管理,保护和合理使用水资源,特通告如下:一、我市城市用水应当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原则,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地下水的开采量,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
二、目前在城市供水管网敷设范围内使用自备并取水的,原自备并应当停止取水,改接自来水管网供水,并封闭原地下水井。
凡在2001年5月30日前改接自来水的,给予免征供水设施增容费的优惠。
已改接使用城市自来水的,不得再启用自备并取水。
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三、在城市供水管网敷设范围内确需继续使用自备井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001年4月30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有关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后,方可继续取水。
逾期未办理者,视为非法取水,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对继续使用自备并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将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并逐步递减取水量。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未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律不得开凿新机并取用地下水,不得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
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OO一年二月二十日——结束——。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城市用水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必须遵循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节约优先、保障水量、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节约用水的工作。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全过程,形成科学合理的用水管理体系。
第四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协同高效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强化监督检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量,严惩违法行为。
第二章管理目标第七条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目标是:降低用水强度,提高用水效率,保障城市用水供应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八条城市节约用水的管理任务是:合理规划用水布局,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建设高效节水设施,加强监测监管,推动科学用水管理。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九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根据地区特点和需求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供水设施,降低用水输送损失。
第十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推广城市雨水收集利用、水利灌溉、水源地保护等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合理控制各类用水项目的规模和水量,防止过度开发和浪费。
第十二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加强对水功能区的划定和保护,合理管控对水源地、水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章宣传教育第十三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加强对公众的节水意识和水资源利用技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十四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加大对学校、社区、单位等场所的节水宣传力度,开展节水知识竞赛、宣传展览等活动。
第十五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推动建设节水示范单位和示范小区,树立典型,引导示范,营造浓厚的节水氛围。
第十六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当鼓励开展节水科普宣传活动,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广泛宣传节水科技和成果。
海南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海南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海南省是我国的热带岛屿,拥有丰富的水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环境。
然而,随着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海南省的水资源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压力。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海南省提出了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首先,海南省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监测。
通过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和监
测网络,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控和调度,确保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同时,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治理,严厉打击违法占用、破坏水资源的行为,保障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其次,海南省将加强节水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通过加大对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
力度,推动先进的节水技术在农业、工业、生活等领域的应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水资源消耗,实现节水目标。
此外,海南省还将加强宣传教育和水资源管理意识的培养。
通过开展水资源宣
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的意识,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水行动的良好氛围。
最后,海南省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监督和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总之,海南省的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推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
节水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培养全社会的水资源管理意识,建设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海南省的水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岛屿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
•【公布日期】2020.01.10
•【字号】琼发改环资[2020]15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水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
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发改环资〔2020〕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海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要求如下:
1.各单位根据职责与分工,进一步分解细化《实施方案》。
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县)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2.各市(县)政府和牵头单位自2021起,请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务厅。
附件:海南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水务厅
2020年1月10日。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城市用水供应,维护城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辖区内的用水单位、用水人员。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发展、合理配置、创新管理、全面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用水单位和用水人员节约用水,采取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进行管理。
第五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用水单位和用水人员的节水意识和技术水平,加强监测和评估,推行科学用水。
第六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加强社会参与,倡导全民共同参与节约用水活动,营造良好的节水氛围。
第二章用水规划和水资源配置第七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建立健全用水规划制度,明确城市用水发展目标、用水规模、用水结构等。
第八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加强对水资源的调查和评估工作,确定水资源利用总量和分布情况。
第九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结合城市规划,合理配置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十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加强内外部水资源的统筹配置,充分利用跨境水资源。
第十一条: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应推动水资源的多元化利用,加强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和节水型技术的应用。
第三章用水单位和用水人员管理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用水人员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合理用水,严禁浪费用水。
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和用水人员应自觉履行环保义务,改善用水设备和工艺,提高用水效率。
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和用水人员应加强节水意识教育,培养用水节约习惯,倡导节约用水的生活方式。
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用水人员应定期检查、维修水龙头、水管等设备,防止漏水和滴水现象。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和用水人员应按照用水计量方式缴纳水费,并接受用水管理部门的用水检查和指导。
第四章用水管理措施第十七条:用水单位和用水人员应配备节水设备和器具,提高用水效率。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2篇)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国家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____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____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____其他有关部门按照____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七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____%(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依照国家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九条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第十一条城市用水计划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制定,并下达执行。
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海南 用水定额
海南用水定额一、背景介绍海南省位于中国的最南端,是一个美丽的岛屿省份。
由于气候炎热、降雨相对集中,水资源一直是海南面临的挑战之一。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海南省实施了用水定额管理政策。
二、用水定额概述用水定额是指根据特定的用水需求,对不同用水单位或个人制定的合理用水的限量标准。
在海南省,用水定额管理政策旨在鼓励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
2.1 用水定额的制定原则海南省制定用水定额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公平公正原则:依据用水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定额,确保每个人都有合理用水的权利。
•节约用水原则:鼓励人们节约用水,减少浪费,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生态优先原则:保护生态环境,防止过度开发和滥用水资源。
2.2 用水定额的管理方式海南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用水定额的管理:2.2.1 定额核定制度根据不同行业和个人的用水需求,制定相应的用水定额标准。
用水单位或个人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核定用水定额,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定期审核。
2.2.2 用水监测系统海南省建立了用水监测系统,对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
通过监测系统,相关部门可以了解到每个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2.3 处罚制度对于超过用水定额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暂停用水等,以确保用水定额的有效执行。
三、用水定额的影响与挑战用水定额政策对海南省的用水管理和水资源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面临一些影响和挑战。
3.1 节约水资源用水定额政策鼓励人们节约用水,减少浪费。
这有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水资源短缺的问题。
3.2 保护生态环境用水定额政策可以限制过度开发和滥用水资源,对于保护海南的独特生态环境至关重要。
3.3 落实挑战尽管用水定额政策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实际执行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确保用水定额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如何有效监测和管理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等。
海口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初稿)
海口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水计划的申请、确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全市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统称计划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第五条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循环用水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对节约用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用水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和确定第七条计划用水户的用水计划由年计划用水总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构成。
经核定或者备案的用水计划,其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水源类型和用水用途不得擅自变更。
月计划用水量由计划用水户根据核定下达的年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其用水计划中水源类型、用水用途应当与取水许可证明确的水源类型、取水用途保持一致。
第八条计划用水户分为重点用水户和一般用水户。
对重点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实行核定管理;对一般用水户的用水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重点用水户为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和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
年用水量不足1万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及计划用水指标的执行情况等因素,也可以将其确定为重点用水户。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重点用水户。
被确定为重点用水户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该用水户,并予公示。
第九条计划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申请;新增计划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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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来源:作者: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日期:96-12-25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城市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节约用水工作。
市节药用水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
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五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用水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第六条本市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
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后制定,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供水状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以及行业用水定额,向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指标,并按年度和季度分别考核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用水单位因生产规模、产品结构变化,确需增加用水量的,必须按有关程序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
用水单位因歇业、停业而减少或者停止用水,应当告知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
第九条城市供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合理调配工业和其他用水。
在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供给能力的情况下,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措施。
第十条下列情形需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用水计划指标,由供水企业计量收费:
(一)工程施工;
(二)园林绿化;
(三)环境卫生;
(四)其他需临时用水的。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用水单位自建设施取用地下水。
用水单位自建设施取用地下水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后,应当将取水有关资料文件报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备案。
用水单位经批准自建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
用水单位自建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纳入城市用水计划管理,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月用水量2000吨以上建设项目中的节约用水设施设计方案,必须经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的有关手续。
建设项目中的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自接到建设单位申报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后10日内进行验收。
逾期不验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下列新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新建建筑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商场、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大型文化体育设施以及高层商品住宅建筑;
(二)机关、大专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用房建筑面积达20000平方米的;
(三)城市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居住小区。
前款所称中水,是指部分生活污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条第一款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净化处理、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新建房屋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便器水箱和配件;已建房屋安装使用的便器水箱和配件,凡属国家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的,必须更换。
第十五条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用户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确需拆除或者停用时,必须征得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
用水单位为企业的,应当将节约用水设施纳入企业技术改造计划。
用水单位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上的,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委托测试专业单位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每2年复测一次;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下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经水量平衡测试,发现用水单位有浪费用水现象的,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对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分别安装水表计量。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户安装水表计量,按用水计量收费,用水单位不得包缴居民生活用水水费。
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保持供水设备完好,减少水的漏损量。
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水的漏损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计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单位的用水监督,帮助和指导用水单位改进节约用水工作,发现因用水设施而造成水浪费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制度,定期向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用水单位应当应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漏损量,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鼓励和支持用水单位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第二十二条对在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中有创造发明,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效显著,或者节约用水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超过用水计划的,超出部分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按下列标准累进加价收费:
(一)超用10%以下的,按现行水价加价1倍收费;
(二)超用10%至20%的,按现行水价加价2倍收费;
(三)超用20%至40%的,按现行水价加价3倍收费;
(四)超用40%以上的,按现行水价加价5倍收费,并责令限期采取措施,减少超用水量;逾期不采取措施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
用水单位收到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通知后,必须在通知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交金额5‰的滞纳金。
加价水费收入列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节约用水管理、科研等工作。
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收取加价水费的时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0000元的罚款,并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
(一)应当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而未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二)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经责令其限期安装而逾期仍不安装的。
第二十五条作出罚款决定的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十六条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管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