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氟多: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0-04-23
飞力达: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1-06-17
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致: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律师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限延期的议案》的决议进行了审查、验证,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1、2010年5月31日,发行人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对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具体事宜授权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的决议,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为自该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12个月。
2、2011年4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2011年第22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但发行人至今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
发行人自2010年5月31日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决议之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的12个月有效期限已届满。
3、2011年5月12日,发行人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限延期的议案》的决议,同意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二〇一〇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自2011年5月31日起延长12个月。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6.17•【文号】中证协发〔2022〕165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65号各证券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注册制下证券发行保荐业务,提高保荐机构工作质量,根据《证券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为回应企业融资需求,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并结合监管要求和行业实践,就本细则施行事项作出以下解释说明:一是至发布之日前已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底稿;二是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之间申报的项目,可以不按本细则附录编制申报稿,但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编制项目终止或完成后的底稿;三是除了上述两类情形以外的项目,应当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2.关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6月17日附件1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附录收集和整理工作底稿,完善有关取证的必要手续。
002407多氟多: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公告编号:2021-068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增资事项概述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以涂布机、切叠一体机,电芯DEAS设备等资产,账面价值合计73,163万元人民币对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科技”)进行增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新能源科技注册资本由93,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166,163万元人民币,公司持有其100%股权,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增资相关事项。
本次增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本次增资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增资标的基本情况1、公司名称:多氟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5664698524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4、法定代表人:李云峰5、成立时间:2010年12月01日6、注册资本:93000.00万人民币7、注册地址:焦作市工业产业集聚区西部园区新园路北侧标准化厂房区8、经营范围:生产锂离子电池及原材料;生产LED产品,生产移动电源和储能系统,厂房和设备租赁,技术转让,研发新能源产品;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电动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9、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单位:元三、本次增资前后新能源科技的注册资本和公司持股比例情况如下:四、增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1、公司本次对新能源科技的增资可以增强其综合竞争力,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
2、本次增资完成后,新能源科技仍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动,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电话:+86 21 68815499 传真:+86 21 68817393E-mail:l awyers@网址: 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R.CTel: +86 21 68815499 Fax: +86 21 68817393E-mail : lawyers@ website: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2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先后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申报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止日为2008年12月31日。
发行人聘请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09年6月30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
现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瑛明工字(2009)第SHE2009003号律师工作报告签署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下对两次法律意见书签署日相距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九九久: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2010-05-24
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中国上海Shanghai China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2010)沪联律股字第079-05号致: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A股股票发行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发行人向本所出具如下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等,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保证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影印件与其原件一致;3、保证不向本所律师作虚假或误导性陈述,若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28•【文号】北证公告〔2023〕76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3〕76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告为进一步完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募集资金监管要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9月2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说明书
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贵所于2020年12月19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10972号)(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乾德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或“天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中伦”),就需要发行人及各相关中介机构做出书面说明和核查的有关问题逐项落实,并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完善。
现将《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证回复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使用的简称与《深圳市乾德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涉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或修改的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方式列示。
在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目录 (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 (4)2.关于研发情况 (26)3.关于净利润变动趋势 (37)4.关于深圳君泽、启东乾朔 (53)1. 关于收入及毛利率下滑风险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净利润呈爆发式增长。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三选三”卡座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9.45%、39.92%、54.89%、46.30%,高于发行人综合毛利率水平。
“三选三”卡座产品工艺较为简单。
沪电股份: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1号根据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与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合同》,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陈志军、陈婕、陆蕾(下称“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并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瑛明法字(2009)第SHE2009003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现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的第09026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就发行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上海办公室中国上海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1901室 邮编: 200120 Shanghai OfficeSuite 1901 North Tower,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Building, 528 Pudong Nan Road, Shanghai 200120, P. R. C电话/Tel: +86 21 6881 5499 传真/Fax: +86 21 6881 7393 / 6069内容。
002407多氟多: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公告编号:2021-092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李世江先生一致行动人焦作多氟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通知,获悉焦作多氟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及再质押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2、本次股份再质押情况
3、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注:“未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中焦作多氟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限售股份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其余限售股份为高管锁定股。
二、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冻结数据。
特此公告。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3日。
“多氟多成功上市优质服务万里行活动”在焦作万方启动
部 、 营 销 部 领 导 的 热 烈 欢 迎 。万 方 铝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营 副 总 赵 院 生 在 题 词 薄 上 郑 重 写 下 “ 氟 多 行 , 万 方 行 ,行 万 里 天 下 ” , 祝 福 多 多 氟 多 和 焦 作 万 方 的未 来 更 加 美 好 , 同 时 也 预 祝
万 方 铝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此 次 活 动 的第 一 站 , 活 动 团 队 在 市 场 部 、 技 术 部 、有 关 领 导 的 带 领 下 来 到 万 方 公 司 时 , 受 到 了 万 方 生 产 运 行
程 的 影 响 上 阐述 了无 水 氟 化 铝 的 优 越 性 。参 会
互 惠 互信 。
自年 初 到 现 在 ,精 蜡 厂 一 边 加 快 特 种
蜡 扩 能工 程 的建 设 ,一 边 搞 好 特 种 蜡 的生
产 与 销 售 ,做 到 生产 、建 设 与 产 品销 售 齐
头并进 。
夏 天 是 特 种 蜡 的销 售 淡 季 ,为 继 续 保 持 热 销 势 头 ,精 蜡 厂 仔 细 分 析 了市 场 出现 的 新 情 况 、 新 趋 势 ,有 针 对 性 地 制 订 了新 措 施 ,努 力 向更 高 的销 售 目标 冲 刺 。 加 快 新 产 品 的 开 发 。对 客户 提 出 的 新
殊 需 求 , 吸 引 这 些 临 时 客 户 成 为 长 期 用
户 ,从 而 逐 步 开 拓和 占领 市场 。 及 时 调 整 产 品 结构 。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该 厂 及 时 调 整 产 品 结 构 , 提 高S 一 蜡 、 B1 T 一 蜡 和 缓 释 肥 蜡 等 目前 有 增 量 需求 产 品 C1 的 产 量 ,适 当 压 缩 部 分 滞 销 产 品 的产 量 , 这 样 一 方 面 不 会 造 成 库 存 积 压 ,减 少 管 理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问询函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问询函1.引言1.1 概述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问询函是在企业进行首次公开发行并申请上市时,证券监管机构向企业发出的一份重要文件。
该文件作为证券监管机构对企业申请上市的审核程序的一部分,旨在了解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相关风险因素,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问询函主要内容包括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募资用途、竞争优势、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详细询问。
这些问题的提出旨在揭示企业的商业模式、盈利能力、风险应对能力以及未来发展战略等关键信息,以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做出是否批准企业上市的决策。
受到上市问询函的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问询,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和解释,以便证券监管机构全面了解企业的情况。
同时,企业在回复问询函时需要注意准确、详尽地回答问题,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材料,以确保回应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问询函对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是企业上市申请审核的重要环节,对企业的质量和可行性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通过对企业的深入了解和审核,能够大大降低投资者的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其次,对企业而言,回复问询函是展示自身实力和价值的重要机会,有助于增加投资者的信任和认可,从而有利于顺利完成上市。
总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问询函在企业上市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要求企业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以揭示企业的运营情况和发展潜力。
只有通过对问询函的认真回复和配合,企业才能顺利通过审核,获得上市的机会,进而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文章结构是指文章所包含的各个部分及其内容安排方式。
本文的文章结构如下:1. 引言1.1 概述引言部分将介绍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问询函的内容和背景。
概述部分将简要描述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问询函的定义、重要性和相关背景信息。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 第2节正文- 2.1 首次公开发行此部分将详细介绍首次公开发行的定义、程序、流程和相关要点。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通知
尊敬的股东: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我公司将进行初次公开募股(IPO),
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募股计划
公司拟通过初次公开募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技术研发、市场拓展等方面。
具体募股计划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
求确定,公司将及时向各位股东披露相关信息。
二、律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
为保证本次募股工作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公司已聘请知名律师
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确保募股程序合法合规。
三、财务顾问
公司还将委托专业的财务顾问团队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
和评估,以确保募股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募股文件准备
公司将认真编制并提交相关的招股意向书、上市申请文件等募股
文件,以便监管部门审查。
同时,公司也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确保募股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与本次募股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绩、风险因素、募股资金运用情况等内容,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六、风险提示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投资行为。
公司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承担责任。
结语
公司初次公开募股是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信任和期待。
我们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为投资者创造价值。
感谢各位股东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信任!
特此通知。
此致
XXX公司董事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多氟多: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路演公告 2010-04-29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路演公告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7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03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下发行54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网上发行股数为发行总量减去最终网下发行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为了便于社会公众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展前景和本次发行的有关安排,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就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举行网上路演。
1、路演时间:2010年4月30日(周五)14:00-17:00;
2、路演网站:中小企业路演网(网址:);
3、参加人员: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主要成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已刊登于2010年4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资料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巨潮网站()查询。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发行人: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002407多氟多: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
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关于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致: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简称《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解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谨作如下声明: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出具日前多氟多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的。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者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关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保荐人(主承销商)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已收悉,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软科技”、“发行人”或“公司”)会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或“保荐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对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与落实,并逐项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宋体(加粗)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答复宋体(不加粗)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与补充楷体(加粗)目录问题一: (3)问题二: (9)问题三: (33)问题四: (38)问题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注册版)P380披露:本公司主要提供煤炭行业安全与生产技术信息化产品和服务,客户群体为大中型煤炭生产企业。
该类客户一般在上半年制定全年生产计划、信息化投入、财务预算等年度计划后签订采购合同,项目实施、验收多集中于下半年完成。
因此本公司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的收入较多。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季度收入确认情况,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各季度收入确认情况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经营成果分析”之“(二)营业收入分析”之“1、营业收入的构成情况”补充披露如下内容:“公司报告期内各季度收入确认情况如下表:注:2019年第一、三季度财务数据已经审阅。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1.27
•【文号】证监许可〔2017〕2139号
•【施行日期】2017.11.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2139号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多氟多字〔2017〕43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10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2017年11月27日。
002407多氟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上市流通的
证券代码:002407 证券简称:多氟多公告编号:2021-074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7月16日。
2、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401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40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57%。
多氟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办理2020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经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1、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及《关于确定<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