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施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是一种传统的节日用品,但是由于其易燃易爆的特性,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经营进行严格管理。
首先,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生产标准,采取防爆、防火、防静电等措施,确保生产场所和设备的安全性。
其次,烟花爆竹的经营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商户必须取得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和数量进行经营。
同时,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对烟花爆竹进行质量检查,并且提供消防安全宣传和使用指导,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此外,烟花爆竹的运输和储存也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储存场所必须采取防火、防盗等措施,严禁混储易燃易爆物品。
总的来说,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经营安全规定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些规定的严格执行对于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同时,希望广大生产企业和商户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提高安全意识,确保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经营安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有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见附件一)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统称《评审标准》,见附件二、三),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实施体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确定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体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79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7号发布)。
二、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1.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2.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7号令)
第7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第五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二)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三) 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五) 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六) 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七)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八) 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持续保障和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2.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工艺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和扩大生产储存规模投入生产前,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价。
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对企业的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危险性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防火防雷防静电等基础设施以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并依据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15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第六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
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9.06
【实施日期】2012.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为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
行为,现就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
烟花爆竹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烟花爆竹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解读摘要:一、烟花爆竹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背景和意义二、烟花爆竹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1.人员要求2.设备设施3.安全管理三、烟花爆竹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实施和监管四、烟花爆竹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烟花爆竹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背景和意义烟花爆竹作为中国传统节日和庆典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元素,其生产和销售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然而,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为了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二、烟花爆竹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主要内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具体包括:1.人员要求: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带药检维修设备等。
2.设备设施:主要包括粉尘爆炸危险的特定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粉尘爆炸场所距离员工宿舍、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不足,使用液氨制冷行业的快速冻结装置没有设置在单独的作业场所,作业场所内的员工超过限定人数九人等。
3.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工(库)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防护屏障缺失,防静电、防火、防雷设备设施缺失或者失效等。
三、烟花爆竹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的实施和监管为了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政府部门将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和销售单位的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和处罚。
同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文化产品,每逢春节、节日和喜庆场合,都离不开烟花爆竹的欢乐声。
然而,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规定。
首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资质和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其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
再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加强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
企业要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减少设备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
同时,要加强对生产场所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另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
企业要选择优质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严格把关采购环节,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杜绝因原材料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
此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杜绝违章操作和违规生产行为,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控。
最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监管和应急预案建设。
企业要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总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加强安全管理,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中的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所有相关企业和单位认真遵守安全规定,共同维护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和稳定。
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安全试题-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问答题(答案版)
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问答题(答案版)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问答题(答案版)1.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什么是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什么是可燃物?不论是固体、液体、气体,凡是能在空气、氧气和其他氧化剂中发生燃烧反应的物质都称为可燃物。
可燃物实际上是还原剂。
4.什么是助燃物?凡是能帮助和支持燃烧的物质都叫助燃物。
助燃物实际上是氧化剂。
5.什么是着火源?凡是能够引起可燃物质燃烧的热源都叫着火源。
最常见的着火源有:明火、电(静电)火花、赤热体、火星。
6.物质燃烧的三个条件是什么?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
三者去其一,燃烧不会发生。
7.燃烧分类主要有几种?答:主要有闪燃、着火、自燃和爆炸四种。
8.什么叫闪燃?在一定温度下,易燃或可燃液体产生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后达到一定浓度时遇火源产生的一种闪式的燃烧叫闪燃。
9.什么叫着火?可燃物质在空气中受热源的作用而发生燃烧的现象叫着火。
10.什么叫自燃?可燃物质靠自热或外热而发生的燃烧现象叫自燃。
一般分为受热自燃和本身自燃。
11.什么叫爆炸?通常人们把物质由一种状态迅速转变为另一种状态,并在瞬间放出大量的能量,同时产生巨大声响的现象称为爆炸。
12.爆炸分为哪几类?爆炸可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核爆炸。
烟花爆竹的爆炸现象主要是化学爆炸。
13.化学爆炸的三个条件是什么?反应速度快、放热量大、气体产物多,三者互相关联,缺一不可。
14.烟花爆竹的药剂生产用原材料有哪些?氧化剂、还原剂、粘合剂、着色剂及其他特种效应的物质。
15.烟花爆竹药剂常用的氧化剂有哪些?硝酸钾、硝酸钡、硝酸锶、氧化铜、高氯酸钾、高氯酸铵、氧化铅(俗称红丹)等。
16.烟花爆竹药剂常用的还原剂有哪些?炭、硫、铝粉、铝镁合金粉、磷、钛粉等。
17.烟花药剂的着色剂有哪些?(1)钠盐为黄色着色物,如冰晶石、氟化钠、氟硅酸钠、碳酸氢钠、草酸钠、硼砂等;(2)锶盐为红色着色物,如碳酸锶、草酸锶、硝酸锶、硫酸锶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烟 花爆 竹 经 营许 可 实施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规 范烟 花 爆竹 经 营 单位 安 全 条件 和 经营 行为 , 做 好 烟花 爆竹 经营许 可 证颁 发和 管 理 工作 , 加 强烟 花爆 竹 经营 安全 监 督管 理 , 根据( ( 烟花 爆 竹安 全管 理 条例》 等 法律 、 行 政法规 , 制定 本办 法 。 第二 条 烟花 爆竹 经营 许 可证 的 申请 、 审查 、 颁 发及 其监 督管 理 , 适用 本 办法 。 第 三条 从 事 烟 花爆 竹 批 发 的 企业 ( 以 下 简称 批 发 企业 ) 和 从事 烟 花爆 竹 零 售 的经 营者 ( 以 下 简称 零 售 经营者) 应 当按 照本 办法 的 规定 , 分别 取 得 烟花 爆 竹经 营 ( 批发 ) 许 可 证》 ( 以 下 简称批 发 许可证 ) 和( 《 烟花 爆 竹经营( 零售 ) 许 可 证》 ( 以下 简 称零 售许 可证 ) 。
5 : 3
第二 章 批 发许 可证 的 申请和 颁发
第 六 条 批 发企 业应 当符合 下列 条件 :
( 一) 具 备企 业 法人 条件 ; ( 二) 符合所 在 地省 级安 全监 管局 制 定的 批发 企业 布 点规 划 ; ( 三) 具 有 与 其 经 营规 模 和 产 品 相 适 应 的仓 储 设 施 。 仓 库 的 内外 部 安 全 距 离 、 库房布局 、 建筑结 构 、
第五 条 烟花 爆竹 经 营许 可证 的 颁发 和 管理 , 实 行企 业 申请 、 分级 发 证 、 属地监 管 的原 则 。
国家安 全生 产 监督 管 理 总局 ( 以下 简称 安 全 监管 总局 ) 负责 指导 、 监督 全 国烟花 爆竹 经 营许 可证 的颁 发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烟花爆竹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产品,其生产和经营必须要严格遵循安全规定,以确保生产过程中没有发生事故,保障工人的身体安全,同时保障市场销售的安全。
以下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规定:1. 工厂设施安全:烟花爆竹工厂必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包括消防水源、灭火器材、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2. 生产车间安全:烟花爆竹的生产车间应该是单独设置的,周围应该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火灾蔓延。
生产车间应该定期清理和维护,确保通道畅通,避免堆放过多易燃物品。
3. 工人安全培训:烟花爆竹工厂必须定期开展安全培训,确保工人了解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急救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严格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按照标准的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禁止使用任何不合规的原材料和配方,严禁违规操作和违规生产。
5. 生产环境的防护措施:烟花爆竹的生产车间必须做好防静电措施,严禁携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电子设备进入,以防止静电引发火灾或爆炸。
6. 废弃物处理规定:废弃的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
严禁将废弃物随意倾倒或存放于未经处理的场地。
7. 销售渠道的把关:烟花爆竹的销售必须要有合法的许可证和销售渠道,严禁非法销售,以保证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8. 定期的安全检查:烟花爆竹工厂要定期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可靠。
9. 事故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烟花爆竹生产工厂要定期进行事故风险评估,针对风险点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确保事故风险最小化。
10. 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强化:烟花爆竹工厂要定期开展安全意识教育活动,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对安全问题的认识和警觉性。
通过以上的安全规定,可以有效地保障烟花爆竹的生产和经营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也提醒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管,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维护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失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242件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4.10.10【实施日期】2004.10.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提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本大纲和标准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十月十日附:本大纲规定了烟花爆竹(含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引火线,下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培训方式和培训内容。
一、培训对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职业危害预防安全评价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具备安全管理能力,达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要求。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65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全)
单项选择题(请从三个备选答案中选择惟一一个正确选项,并在后面的答题卡中将其涂黑)1.安全生产工作要坚固树立的理念,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
A 安全发展B 经济发展C 企业发展2.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的方针。
A 安全第一B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C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A 班组B 岗位工人C 企业4.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是安全责任的落实。
A 企业主要负责人B 企业领导班子C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造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A 危(wei)险化学品B 纺织业C 轻工业6. 《通知》提出,凡、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赋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A 超预算B 超能力C 超标准7. 《通知》指出,及时排查管理安全隐患,企业要时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A 设备B 人员C 责任8. 《通知》要求,煤矿、非煤矿山要有,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A 矿领导带班B 矿领导或者助理带班C 班组长带班9.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上岗。
A 职称证书B 安全培训证书C 职业资格证书10.《通知》要求,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挂牌督办。
A 市级安监部门B 省级安监部门C 国务院安委会11. 《通知》对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管理由挂牌督办。
A 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B 市级安监部门C 国务院安委会12. 《通知》规定对重大、特殊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 (厂长、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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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施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
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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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施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施行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10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工作,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以下简称《规定》)。
鼓励企业进行标准化作业
《规定》指出,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体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并落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鼓励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制定并实施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规定》要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保证10类所需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设备设施维修维护;工(库)房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规定的条件改造;重点部位和库房监控;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风险评估与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配备;应急救援训练及演练;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其他需要投入资金的安全生产事项。
规范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场所管理
《规定》要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用途、危险等级、核定药量使用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并按规定堆码,分类分级存放,保持仓库内通道畅通,准确记录药物和产品数量,增强日常安全检查,采取安全监控、巡查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纠正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在内部及生产区、库区之间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车辆、工具。
企业内部运输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速度行驶。
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加大烟花爆竹行业处罚力度
《规定》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主体,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对需要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等进行检验检测,并承担检验检测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委托检验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按照《规定》要求,本次罚款针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零售经营者及生产经营单位五大类分别进行明确要求: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限期改正内未完成的最高处罚二十万元罚款;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罚五万元罚款;零售经营者最高处罚一万元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最高处罚五十万元罚款,对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
《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