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点思考
挪用公款案件剖析
挪用公款案件剖析近年来,挪用公款案件屡屡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挪用公款是指在公职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范围内,将公款用于私人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利益,损害了国家财产,破坏了社会秩序,必须严厉打击。
挪用公款案件通常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案件金额较大。
由于公款数量庞大,一旦挪用,往往涉及巨额财物损失。
其次,案件手段隐蔽。
挪用公款的人往往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发票等手段将公款转移到个人账户,掩盖了犯罪事实。
再次,案件多数发生在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
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相对宽松,监管不力,成为挪用公款的温床。
挪用公款案件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挪用公款损害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公款是纳税人的血汗钱,用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
一旦公款被挪用,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将受到严重动摇,使得社会秩序不稳定。
其次,挪用公款破坏了财政秩序。
挪用公款导致财政资源的浪费和流失,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再次,挪用公款增加了社会不公平现象。
挪用公款的人往往是权力的滥用者,他们将公款转化为私人利益,加剧了贫富差距,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针对挪用公款案件,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防范和打击。
首先,加强监督和审计制度。
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公款使用的监督和审计,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其次,严格追究责任。
对于挪用公款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正。
再次,加强教育和宣传。
通过加强对公务员和管理人员的廉政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他们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抵制挪用公款的能力。
挪用公款案件也提醒我们,要加强廉政建设,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
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廉洁从政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和组织纪律,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挪用公款案件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严厉打击。
谈心谈话对挪用公款的理解
谈心谈话对挪用公款的理解挪用公款是指在管理和使用公共财产时,将公共财产转为自己或他人的私人财产,侵占公共利益的行为。
它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公共信任,玷污了国家形象,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谈心谈话对于挪用公款的理解可包括以下方面:
1.法律意义: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法律严格禁止。
挪用公款的行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被允许的,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
2.社会影响:挪用公款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不仅是破坏了国家形象和信用,还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
如果该行为在公众中暴露或曝光,会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3.公共道德: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破坏了公共精神。
人们必须保持道德操守,奉公守法,诚实守信,才能维护人类社会的价值体系。
4.组织纪律:挪用公款的行为对组织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破坏了组织纪律和工作调度,挑战了组织权威。
组织要深入分析和研究,加强制度建设,创造更加严格的内部环境。
5.领导干部职责:挪用公款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涉及到领导干部的职责,对此要高度重视,必须严明纪律,维护法纪,强化职业道德教
育,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领导干部要时刻以人民利益为重,认真履行职责,恪守纪律,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家风。
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认识和理解
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更严重地破坏了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共信用体系。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识和理解:一、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定义和危害1. 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是指在从事财务工作中,私自篡改账目、虚报资产负债表、冒用他人名义或伪造凭证等手段,将单位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或用于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2. 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导致公共财政资金的浪费和挪用,使得原本应该用于民生建设、教育医疗、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的资金被个人非法占有;严重破坏了企业的经济秩序,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再次,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共信用体系,造成了对社会风气的恶化,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成因分析3. 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成因主要包括经济利益的诱惑、人性的贪婪、制度的漏洞等方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的诱惑是一个主要的成因,一些财务人员由于觊觎高额的利润,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非法手段占有公款。
另外,人性的贪婪也是一个重要的成因,财务人员的职责是管理和保护单位的财产,但是有些人由于个人私欲的膨胀,放弃了自己的良知和职业道德,选择了不法行为。
制度的漏洞也是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成因之一,一些单位在财务管理制度上存在着不足和瑕疵,为财务人员挪用公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对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预防和治理措施4. 预防和治理财务人员挪用公款,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实施。
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意识教育,通过加强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引导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事业观。
加强对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对财务管理制度中的漏洞和不足进行改进和补充,建立起严密的财务内控体系和监督机制,防止财务人员滥用权力和压制权责,从制度上杜绝财务人员挪用公款的可能。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
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五点思考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存在不少分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疑难问题,笔者拟结合实践提出几点见解。
1.干部身份不能等同于受委派从事公务。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三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这类准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指导、监督,而委派到没有国家资产投入的非国有单位的人员。
“受委派”与“从事公务”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有观点认为:分配安排进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可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这种观点笔者不敢苟同,传统的国家干部身份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混为一谈。
同在非国有单位工作,受委派从事公务与军队转业干部或大学生分配性质不同,不能把人事部门安排就业的行为视为委派从事公务。
后者在单位和其他职工一样,都没有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性业务,从事的只是劳务或技术性工作,不享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待遇。
这部分人员可能被本单位任命为管理干部,但因其管理职能的担任不是因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委派而产生,其管理的事务只能代表本单位的集体行为,没有代表国家机关或国有单位行使管理性公务的职能,因此,不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属于挪用公款犯罪的主体,例:某政府局管理机关为保证下属县直集体企业的产品质量,从本系统另一单位相关车间挑选出一名技术熟练的工人甲,至该集体企业担任技术副厂长,甲就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公款心得体会
挪用公款心得体会引言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组织的利益,也会对挪用者自身造成严重的后果。
本文将从个人经历出发,总结和反思挪用公款的心得体会,并提供一些防止和解决挪用公款的建议。
正文1. 挪用公款是不道德的行为挪用公款违背了道德伦理,从本质上来说是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犯。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挪用公款都是不应该被接受的行为。
2. 后果远比想象中严重挪用公款不仅会给组织和国家造成财务损失,还会对挪用者本人造成严重后果。
轻则丢掉工作、面临法律制裁,重则失去声誉、被社会舆论谴责,甚至身陷牢狱之灾。
挪用公款往往是铸成终身的错误,后果不可逆转。
3. 心态问题是导致挪用公款的关键挪用公款在很多情况下并非一时冲动,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决定。
往往是挪用者产生了“我无法被发现”、“我掌握了权力,谁也管不了我”等错误的心态,才会陷入到挪用公款的泥潭中。
4. 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底线避免挪用公款的关键在于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底线。
对于公款的使用,必须坚守合法合规原则,珍视每一笔公款,做到心存敬畏、依法使用。
5. 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措施正确的制度和监管措施对于预防和解决挪用公款问题起着重要的作用。
组织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流程,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及时发现和防范挪用公款行为。
6. 加强教育宣传和道德建设对于员工和公职人员,加强教育宣传和道德建设是预防挪用公款的重要环节。
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资料、开展集体学习等形式,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廉洁意识,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
7. 忏悔与改过如果已经陷入挪用公款的泥潭,唯一正确的选择是认识错误、勇于面对、忏悔与改过。
及早向组织主动交待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争取宽大处理。
结论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组织和国家的利益,也会给个人带来巨大的伤害。
为了避免和解决挪用公款问题,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底线,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措施,以及加强教育宣传和道德建设。
如何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行为
如何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行为在当今社会,挪用公款行为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时有发生,给国家和公众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行为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加强监督审计、强化法律法规以及提高公众参与等方面探讨如何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行为。
一、加强制度建设制度是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行为的基础。
建立健全的制度能够规范行为,有效遏制挪用行为的发生。
首先,要明确经费使用的原则和范围,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制度,确保公款使用合规、有序。
其次,加强资金管理,要求财务部门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的跟踪与监控。
此外,应加强对公款使用的核查审批,建立严格的报账审核制度,确保每一笔公款使用都经过严格审批和合法用途。
二、完善内控机制内控是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行为的重要手段。
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能够有效地监督和约束行为。
首先,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人员配备制度,确保人员操守和职业道德。
其次,要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严格的审计程序和监督机制,对公款流向进行全面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同时,要推行分权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避免权力滥用和行为失控。
三、加强监督审计监督审计是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行为的重要手段。
加强监督审计能够发现问题、揪出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确保公款使用的合法合规。
同时,要加大对公款使用的审计力度,对各项支出进行全面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公款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四、强化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法规是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行为的重要手段。
政府应该加强立法,明确挪用公款行为的界定和惩罚力度。
同时,要完善法律程序,建立高效便捷的司法机制,确保挪用公款行为的追究和惩罚。
此外,还要加强国际合作,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打击跨境挪用公款行为,形成合力,确保挪用公款行为无所遁形。
教师挪用公款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知肩负着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肩负着社会和家庭对我的信任与期待。
然而,近期我因挪用公款一事受到了严重的警示和教训,此刻,我深感愧疚和懊悔,现将我的心得体会总结如下,以警示自己,也愿对同行起到一定的警醒作用。
一、挪用公款的根源回顾我挪用公款的过程,根源在于我个人的道德败坏和法制观念淡薄。
在日常生活中,我逐渐滋生了贪图小利的心理,对金钱的诱惑失去了抵抗力。
面对学校的一些开支,我产生了占为己有的念头,从而走上了挪用公款的错误道路。
二、挪用公款的教训1. 丧失了教师的职业道德。
教师作为社会的重要职业,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重任。
我挪用公款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损害了教师形象,使我在学生、家长和社会中的地位一落千丈。
2. 损害了学校利益。
挪用公款使得学校财务状况恶化,影响了学校的正常运转,给学校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3. 损害了个人声誉。
挪用公款使我失去了同事、学生和家长的信任,给我个人的声誉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4. 法律后果严重。
挪用公款属于违法行为,我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承受内心的煎熬,给我的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
三、悔过与反思1. 深刻认识错误。
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挪用公款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悔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加强思想教育。
我要从自身做起,加强思想教育,提高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坚决抵制金钱诱惑。
3. 增强法制观念。
我要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严守法律底线,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4. 改进工作作风。
我要以此次事件为鉴,改进工作作风,严于律己,廉洁自律,为学校和学生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总之,挪用公款是我人生中的一次严重错误,我将以此为戒,时刻警醒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做一个合格的教师。
同时,也希望同行们引以为戒,共同维护教师队伍的纯洁性和形象。
挪用公款 心得体会
挪用公款心得体会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我个人来说,深切体会到了挪用公款的严重性以及对社会和个人的负面影响。
以下是我对挪用公款的心得体会。
首先,挪用公款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公款是属于全体公民的,是政府用于公共事务和服务的资金来源,用以满足社会的基本需求和提供公共服务。
而挪用公款会导致公共事务的运转受阻,无法满足公众的需求,加剧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由此可见,挪用公款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其次,挪用公款破坏了组织和团队的正常运作。
挪用公款通常发生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当领导或管理者挪用公款时,不仅财务状况受到严重影响,也会导致组织的运作陷入混乱。
资金的流失导致各项工作无法进行,影响团队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进而影响组织的发展和形象。
同时,挪用公款也会破坏团队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打击员工的积极性和士气,对团队的稳定和发展造成重大威胁。
再次,挪用公款损害了个人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挪用公款不仅具有社会违法性质,更是对个人道德和职业操守的严重背离。
一旦挪用公款被发现,个人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
挪用公款的人将被视为恶人,他们的名誉和信誉将受到极大的损害,甚至可能丧失个人的职业前途。
同时,挪用公款也给个人的家庭和亲朋好友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痛苦。
因此,个人应该时刻保持清白、廉洁的道德品质,远离挪用公款这一道德和法律的歧途。
最后,我深深认识到预防挪用公款的重要性。
作为普通人,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职业道德操守,在个人行为中做到廉洁自律。
同时,政府和组织也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对公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公正、廉洁的社会环境。
总之,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个人、组织和社会都会造成巨大的伤害。
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醒,严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廉洁、公正的社会。
挪用公款的危害与防范
挪用公款的危害与防范挪用公款是指个人或组织以非法的方式占有或使用公共财产。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防范和制止挪用公款行为,我们需要加强监管措施,提高社会公共意识,并建立健全的制度保障。
一、挪用公款的危害1. 经济损失挪用公款不仅是对国家财产的一种侵害,也是对纳税人的不公平对待。
这种行为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减少,限制了政府在公共事业投资和社会福利改善方面的发展,进一步加剧了贫富差距和社会的不平等。
2. 危害社会信任挪用公款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人们对政府和政府机关的信任。
公款被挪用后,社会对权力的怀疑与不信任加深,民众对政策的执行产生怀疑,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社会不满与抗议。
3. 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挪用公款的行为往往伴随着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使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竞争环境失去公正和公平,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
这不仅使得合法企业受到不公正的竞争对手的排挤,也破坏了市场经济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防范挪用公款的措施1. 加强监督与问责制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款使用的审核和监管,提高财政监督、审计和纪检等机构的职能与权威。
加大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依法追究贪污腐败分子的责任,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2. 促进信息透明加强对公共财政收支的信息公开与披露,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等。
通过信息的透明,可以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公款的使用情况,有效监督与参与。
3.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的规范,确保公款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同时,加强对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和防范,减少挪用公款的机会和诱惑。
4. 加强教育与宣传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提高公众对挪用公款危害性的认识和敏感度。
加强舆论监督,经常性地通过媒体宣传曝光挪用公款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增加公众对该类行为的警惕性与抵制力。
5. 依法严惩挪用公款加大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法律打击力度,加强司法审判与监管,确保对挪用公款犯罪分子的惩处,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挪用公款 心得体会
挪用公款心得体会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的公信力。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对这种行为深感愤慨和不解。
通过学习和反思,我深刻认识到挪用公款的危害性,并从中得到一些重要的心得体会。
首先,挪用公款违反了法律、道德和职业操守,严重败坏了政府形象和公共服务的可信度。
政府机关是权力机构,负责管理和使用公共财务,其职责是为人民服务和促进社会发展。
然而,一些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视为私物,滥用职权,损害了公众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和对公务员的期望。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违纪,更是对公民利益的背叛,极大地伤害了社会的公信力。
其次,挪用公款是一种丧失道德底线和追求私利的表现。
作为一名公务员,应该懂得廉耻和敬业精神,将公共财务视为权力的赋予和责任的体现,而不是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
挪用公款是对公共资源的贪婪和私欲的放纵,违反了纪律和职业操守,同时也破坏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公款应该用于发展社会、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而不是被少数人滥用谋取个人利益。
只有公款得到妥善使用,社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公平正义。
再次,挪用公款不仅有法律责任,更有终身的道德束缚。
一旦涉足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更会失去职位和信任,丢失声誉和尊严,甚至引发家庭的破裂和人生的终结。
从长远来看,挪用公款不仅会带来个人利益的短暂获得,更是付出巨大的代价和后果。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时刻提醒自己要坚守法律的底线,严守职业操守,不为一时私利而失去一生的幸福。
最后,挪用公款的危害是深远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根治。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和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公款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同时,公民也应主动参与社会监督,加强自我约束,发挥舆论压力和社会道德的力量。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减少和根除挪用公款的现象,建立廉洁政府和健全的社会治理体系。
通过对挪用公款的反思和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守法、诚信和廉洁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
XXXX年挪用公款罪问题思考建议(可编辑).doc
XXXX年挪用公款罪问题思考建议(可编辑) 挪用公款罪问题思考建议自**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规定挪用公款罪以来司法界和学术界就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挪用公款罪一直存在着较多的争论为此两高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挪用公款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作了大量的司法和立法解释但由于两高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对挪用公款罪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每一司法或立法解释的出台不但未能使司法界和学术界的认识统一相反都引起更广泛的争论。
笔者作为在检察机关从事反贪污贿赂工作的人员也深感由于理论上的模糊给我们具体查办挪用公款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笔者结合自己平时办案时的一些理解就目前争论比较激烈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挪用公款认定处罚一、挪用公款犯罪的沿革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史上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构成的是什么罪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全面了解这一发展演变的进程对于正确理解和掌握挪用公款罪是十分必要的。
民主革命时期把挪用公款视为贪污犯罪的规定。
解放以后至**年代末期,基本上仍沿续了民主革命时期红色政权的司法惯例,将挪用公款行为以贪污论罪。
但在这期间国家政策也出现过反复。
如:把长期借用或挪用公款视为违反财政制度行为应当令其检查不视为犯罪。
**年代末全国人大开始起草新的刑法草案(刑法)其中增设挪用特定款物罪。
但未规定一般的挪用公款犯罪。
**年月日“两高”下发了《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重申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
”**年月日“两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又发布了《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对以挪用公款犯罪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比较详尽的补充并规定了挪用公款案件的追诉限制。
挪用公款案例分析与反思
挪用公款案例分析与反思近年来,挪用公款的案例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挪用公款不仅违法犯罪,还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和反思两个角度,对挪用公款进行探讨,旨在引起公众的关注与反思。
案例分析挪用公款案例千奇百怪,其中最典型的案例之一是某地政府官员挪用公款兴建私人豪宅的案件。
该官员以为自己掌握了巨额公款后可以肆意妄为,不仅挪用公款购置了大量奢侈品,还在郊外购地盖起了一座豪华别墅,拥有了私产。
然而,随着舆论的曝光,这一案件终于被揭发,官员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案例反思这个案例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挪用公款无论是从道德还是法律角度都是不可容忍的行为。
首先,挪用公款违背了公职人员应有的职责和道德底线,严重损害了公信力。
政府官员是为人民服务的,理应以身作则,用财力资源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将这些资源用于个人享乐。
其次,挪用公款也侵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公款的来源是社会各界纳税人的努力工作所得,是用于社会建设和公共福利的。
但当有人挪用公款滥用权力,同时社会其他人民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就会使社会的财富分配更加失衡,增加了社会的不公平感。
再次,挪用公款还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官员的不端行为容易产生贪污腐败的示范效应,极大地破坏了社会的信任和公共秩序。
这种不良现象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和惩处,势必会导致社会风气的恶化,甚至引发社会的动荡。
面对挪用公款问题,我们需要深入反思,并采取有效措施来遏制和打击此类不良行为。
首先,加强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审计机制,严格审查公款的使用情况,防止公款的滥用和挪用。
其次,加强法制建设,严惩挪用公款犯罪行为,构建对挪用公款立案、审判和执行的有效机制。
同时,加强群众教育,提高社会的法制观念和公民意识,让每个人都意识到挪用公款的危害性和不可容忍性。
总结挪用公款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还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通过案例的分析与反思,我们应引起广大公众的警惕,并积极采取措施来遏制和打击挪用公款行为。
挪用公款的通用检讨书范文
您好!首先,我对我因挪用公款所犯的错误深感愧疚和懊悔。
在此,我向组织和领导、同事们诚恳地表示歉意,并为我的错误行为进行深刻的自我反省和检讨。
回顾我挪用公款的过程,我深知自己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损害了公司利益,破坏了公司的形象,也辜负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信任。
在此,我对自己所犯的错误进行以下深刻检讨:一、深刻反思错误原因1. 思想认识不足。
我在思想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没有充分认识到挪用公款的严重性,导致我法制观念淡薄,道德底线失守。
2. 工作责任心不强。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我没有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对公款使用不够谨慎,给挪用公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3. 自我约束力不足。
在诱惑面前,我没有做到抵制诱惑,坚守原则,从而导致我犯下了严重的错误。
二、深刻剖析错误影响1. 损害了公司利益。
我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2. 降低了自身形象。
我的错误行为使我在领导和同事们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损害了公司团队的整体形象。
3. 破坏了规章制度。
我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给其他员工树立了不良榜样,影响了公司纪律的严肃性。
三、深刻制定改正措施1. 严肃反省,深刻认识错误。
我要深刻反思自己的错误,提高法制观念和道德素养,严守纪律,严于律己。
2. 主动退赔,挽回经济损失。
我将尽快将挪用的公款全额退还给公司,以弥补我的过错。
3. 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我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自律意识,确保不再犯类似错误。
4. 积极参与整改,共同维护公司利益。
我将积极配合公司开展整改工作,共同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我恳请领导和同事们给予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将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决心,以实际行动挽回损失,为公司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再次对我所犯的错误表示深深的歉意,并感谢领导和同事们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此致敬礼!检讨人:(姓名)年月日。
挪用公款的危害与风廉政建设
挪用公款的危害与风廉政建设挪用公款是指公职人员或相关人员以非法手段占有、使用或支配公共财产。
这种行为对社会和政府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同时,挪用公款也是风廉政建设的一大障碍。
本文将从挪用公款的危害和风廉政建设两个方面探讨此问题。
一、挪用公款的危害1.经济损失:挪用公款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减少,给国家经济带来直接损失。
这些挪用的公款原本可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事业等社会福利项目,挪用后却被个人或少数人占有,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2.破坏公信力:挪用公款使公职人员的职务失去信任。
公职人员是公众期望依靠的权威代表,如果他们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将进一步破坏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导致政府形象受损,社会秩序动荡不安。
3.腐败滋生:挪用公款是腐败现象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一旦有人挪用了公款,很可能会形成利益链条,促使更多的公职人员参与其中。
这不仅有损公共利益,也助长了腐败气氛,进一步侵蚀了社会公德。
4.损害国家形象:挪用公款不仅仅局限于国内,一些外国或跨国公司也可能受到其影响。
挪用公款的行为将影响投资者对国家经济的信心,给国家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减少外资流入,影响经济发展。
二、风廉政建设1.完善制度: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亟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挪用公款的责任与处罚。
政府应加大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有效防止、打击挪用公款的行为。
2.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于廉政建设的认识和重视,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养公众对挪用公款的零容忍态度,促使大家自觉抵制腐败行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3.强化惩治力度:对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坚决打击腐败现象。
特别是对于公职人员,如果发现挪用公款等严重职务违法行为,应该进行惩处,以示警戒,净化政治生态。
4.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强调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的失职行为记录和问责制度,对于挪用公款行为严重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政府工作的透明和廉洁。
挪用公款心得体会
挪用公款心得体会篇一:案例学习心得警示教育学习心得体会在学习了《中国建设银行警示教育案例》后,我的内心久久难以平静。
这些案件,不但给银行造成了重大资金风险和损失,对银行的形象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同时也毁掉了员工自己的美好前程,给家庭亲情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令人痛心疾首。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下面就这次学习谈谈我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一、加强政治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从广东省珠海市九洲支行刘光宜挪用公款案到甘肃酒泉市分行王胜元受贿案中的领导干部,都是放松了自身的思想政治学习,没能牢固树立防腐拒变意识,导致思想上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发生偏离了严重扭曲,在金钱的诱惑下,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最后上了犯罪的道路。
可见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我们应该不断加强学习,加强改造,加强党性修养,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防线,自觉抵制腐败思想的侵蚀。
还要时时处处牢记建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廉洁从业、廉洁自律真正成为自己的自觉行为。
二、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所谓“十案十违章”。
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是发生案件的最主要原因。
通过河北保定市分行营业部李靖贪污案案例我们可以感受到违规操作,以错纠错的可怕。
近年来,建设银行制度建设成效明显,各项业务操作都有有章可循,各种规章制度也印成了本子、上了墙。
但光是有这些规章制度还不行,还要严格执行,把制度落到实处。
从李靖案中暴露出的问题看,我们不但要重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更要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从操作和管理环节一个制度一个制度地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培训,切实保证每一名员工都能做到有规必依、按章办事、合规操作。
三、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支行邵进民诈骗案一案中,从20XX年7月到20XX年7月案发,从涉案单位开户到资金流转,涉及到了许多岗位和环节,都未能及时发现制止。
涉案企业20XX年7月31日办理转账业务,经办人员发现了转账支票上的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在随后办理更换印鉴卡时又发现证明上加盖的公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没有引起警觉,也没有报告。
挪用公款的原因与心理分析
挪用公款的原因与心理分析挪用公款是指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中,负责管理公共财产和资金的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组织规定,将公款用于个人非法占有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信誉。
挪用公款的原因多种多样,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因和心理分析:一、贪欲与物质诱惑当一些管理者拥有较大权力,并且接触到大量公款时,他们可能会受到物质的诱惑,渴望获得更多的金钱和财富。
这种贪欲往往超过了他们的道德底线,让他们产生挪用公款的念头。
二、生活压力与金钱需求某些管理者可能由于生活压力过大、经济负担较重,而感到沮丧和失望。
他们可能会将挪用公款视为缓解经济压力和改善生活状况的手段,从而满足自己的金钱需求。
三、不公平心理与平衡需求当一些管理者觉得自己的收入与工作所付出的努力不成比例时,他们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心理。
为了平衡心理需求,他们可能会选择挪用公款,以获得更多的金钱和实质利益。
四、权力滥用与个人權益权力滥用是挪用公款的重要原因之一。
某些管理者由于拥有较大的权力和职务,他们可能滥用职权,将公款视作自己的私有财产。
他们对公款的盗用行为往往来源于对个人权益过份追求。
五、边界模糊与道德观念淡薄在一些组织中,对资金管理的边界模糊不清,监管不严,这种环境容易导致管理者的道德观念淡薄。
他们可能抱着“捞一把就走”的心态,相信挪用公款不会被发现,从而产生触犯法律的念头。
心理分析是理解挪用公款行为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并不是所有挪用公款行为都可以通过心理分析来完全解释。
因此,除了进行心理分析外,预防和打击挪用公款行为还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管机制。
总之,挪用公款行为的原因与心理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体自身的问题,也有制度与环境的问题。
只有通过多方合力,加强防范和打击,才能有效减少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公正。
挪用公款案例的警示意义与学习借鉴
挪用公款案例的警示意义与学习借鉴挪用公款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破坏了公信力和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这种行为不容忽视,需要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警惕。
本文将探讨挪用公款案例的警示意义,并提出一些学习借鉴的建议。
首先,挪用公款案例提醒我们,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监督和约束。
挪用公款往往涉及到有权力的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违反了公职人员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提高公职人员的责任感和廉洁意识。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挪用公款案例告诉我们,法律必须严明公正,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挪用公款是一种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
法律应该不分贵贱、不论地位,对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进行一视同仁的处理。
同时,要加强司法和执法机关的力量,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司法的公正和严肃。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震慑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外,挪用公款案例还可以给我们以借鉴,促使我们加强对公款使用的管理和监控。
挪用公款往往是因为公款管理不善或监控不到位造成的。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对公款的使用和流向的监督,严格落实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规范,确保公款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同时,也要提高公民的财务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理财观念,减少对公款的依赖和滥用。
最后,挪用公款案例提醒我们,教育和宣传的力量不可忽视。
我们应该加强对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教育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和展览等形式,让公众了解挪用公款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形成广泛的抵制和惩罚挪用公款的舆论氛围。
同时,也要提高公民的监督能力,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对公款使用的监督中来,共同守护社会财富的安全与公正。
结语挪用公款案例的警示意义深远,对于我们来说是一次重大的教训。
通过深入分析案例,我们可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挪用公款案例分析感悟
挪用公款案例分析感悟
案例描述:某市一公务员因挪用公款被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调查发现,
该公务员在担任财务主管期间挪用了数十万元公款用于个人消费,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挪用公款在公务员中并非罕见现象,背后往往暴露了机制不完善、
监督不力等问题。
该公务员挪用公款的手法相对隐蔽,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转移至个人账户,伪装成公务开支,避开财务审查。
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严重性不言自明,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廉洁形象,更造成了经济损失。
案例反思:这一案例引发了社会对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关注。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
职人员,应当恪守职责,遵纪守法,为民众服务。
挪用公款的行为不仅对信任造成打击,也严重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形象。
监督机制应当更加完善,对于公款使用应建立更加严密的审查制度,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个人感悟:对于公务员而言,廉洁从政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公款是纳税人
的钱财,使用公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任何挪用行为都是不道德的,更是违法的。
自律、自警、自励是每位公职人员应该时刻铭记于心的准则,只有如此,才能不负人民的期望,做一名廉洁勤政的好公务员。
挪用公款案例提醒我们,廉洁从政、诚信为官是每位公务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应以此案为镜,警示自己,远离腐败、维护廉洁,只有如此,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和尊重,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努力奋斗。
愿每位公务员以身作则,做一面廉洁从政的明镜,树立起良好的社会风气,共同构建一个纯洁和谐的社会环境。
防范廉洁风险公共财务管理中的挪用公款问题与防控手段
防范廉洁风险公共财务管理中的挪用公款问题与防控手段防范廉洁风险:公共财务管理中的挪用公款问题与防控手段公共财务管理是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合理利用、防止腐败以及维护财政秩序的重要环节。
然而,廉洁风险是公共财务管理中一个突出的问题,特别是挪用公款现象频发。
本文将探讨挪用公款问题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防控手段。
一、挪用公款问题的原因1. 责任意识不强许多地方政府和机关单位在公共财务管理中对挪用公款问题缺乏足够重视。
一些负责人对于公款的使用不够谨慎,缺乏责任感和风险意识,导致挪用公款的行为屡禁不绝。
2. 监管机制不健全公共财务管理中的监管机制存在不足,一些机关单位在财务审批、资金监管等方面存在漏洞,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来挪用公款。
同时,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强劲,对于违规行为的查处处罚不力,也为挪用公款问题埋下了隐患。
3. 缺乏透明度和监督在一些地方政府和机关单位,财务预算和使用情况缺乏透明公开,导致财务管理变得不透明。
这给挪用公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同时,社会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也让挪用公款问题充分发展。
二、防控手段1. 加强责任意识和教育培训对公共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廉洁与风险意识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对挪用公款问题的警惕性和责任感,确保在工作中规范操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 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财务审批流程,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监管环节的管理,完善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制度,强化对财务工作的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挪用公款风险。
3. 加强透明度和社会监督公开财务预算和使用情况,提供信息公开渠道,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力度。
同时,建立健全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揭发与监督,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的监督合力。
4. 强化执法力度和惩处力度加大对挪用公款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挪用公款犯罪。
加强执法部门的力量和能力建设,确保对挪用公款问题进行有效打击。
5. 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推行电子化财务管理,加强对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的监控与追踪,减少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
挪用公款的动机与心理分析
挪用公款的动机与心理分析挪用公款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往往深深地伤害了公众的利益,给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那么,为什么一些人会产生挪用公款的动机呢?他们内心的心理状态究竟如何?本文将从动机和心理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挪用公款的动机动机是人类行为的驱动力,也是行为的目的和目标。
当涉及到挪用公款的动机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贪图私利:贪图私利是挪用公款的最主要动机之一。
一些人可能因为个人欲望的满足,例如奢侈品购买、高消费生活等,而产生挪用公款的念头。
他们看中了公款的丰厚,试图将其作为自己的“私房钱”,满足自己的物质欲望。
2.追逐权力:权力的诱惑也是促使一些人挪用公款的动机之一。
这些人渴望通过掌握公款来提升自己的地位和权力,进一步谋取私利。
他们认为挪用公款可以为自己带来更多的资源和机会,满足权力欲望。
3.应付生活困境:一些人由于生活困境的压力,也可能产生挪用公款的动机。
他们可能因为经济负担重、债务缠身,觉得挪用公款是解决困境的“无奈之举”。
然而,他们不清楚这样的行为将进一步加剧自己的困境,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风险与负担。
二、挪用公款的心理分析挪用公款的心理状态常常涉及到人类的欲望、个人利益、道德道德观念等方面,以下是心理分析的几个关键点。
1.欲望的驱动:挪用公款的动机与个人的欲望密切相关。
欲望可以激发人们不择手段地获取更多利益的行为。
一些人的欲望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导致他们一再产生挪用公款的冲动,除非他们能够自我约束和调整内心的欲望。
2.道德观念的缺失:挪用公款的人往往缺乏强烈的道德观念。
他们可能在内心淡化了自己的行为违法性和不道德性,认为此举可以被接受或为所动摇。
这种心理状态使得他们容易选择挪用公款,无视其对社会和公众的伤害。
3.自我认知的扭曲:一些挪用公款的人也存在认知上的扭曲。
他们可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一种曲解,认为挪用公款并没有造成太大的伤害,或者认为自己有能力回补被挪用的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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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点思考
作者:崔朋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该罪是规定在贪污贿赂罪章节中,由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立案侦查。
关键词:挪用公款;案例
一、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企业改制、行为人的多重身份等等情况的存在,使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有时也比较复杂,关键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确定:
(1)要确定行为人的身份问题,即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2)如何认定挪用行为;
(3)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中“个人使用”如何认定;
(4)案件的追诉期限如何解决等等。
下面结合案例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
背景资料:2002年5月,郭某被某省经贸委任命为某招标公司(全国有公司)总经理;2002年6月,郭某对招标公司进行改制,改制后原公司注销新成立了全国有的招标中心,同时将原公司资产全部划转到中心;2002年12月,成立某股份公司,郭某为总经理,总投资2000万元,股东为三个:招标中心投资800万,持股40%;职工持股会投资900万,持股45%;某全国有投资公司投资300万,持股15%。
案件基本事实:2002年12月20日,从原招标公司工行账户划转44万元到某股份公司用于给个人购买股份,挪用11个月;2004年9月30日,招标中心用100万存单质押担保持股会贷款100万元,时间为6个月;2005年4月21日,从招标中心转出300万元给持股会,2005年5月19日归还。
对于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犯罪,实践中争议较大。
正确的认定本案,的确有许多法律问题值得探讨,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主体的身份问题,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
员。
郭某在2002年5月被某省经贸委任命为全国有的招标公司总经理,属于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是没有争议的,问题是在企业改制后成立的某股份公司已经不属于国有控股企业,作为董事长、总经理的郭某是否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对于改制前后主体身份发生变化的犯罪的处理,经国家机关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代表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郭某既是国有参股企业的董事长,同时还是招标中心的主任,代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资产行使管理职责,根据该司法解释,毫无疑问应当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分析问题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关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本案中,郭某既没有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也没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不属于前两种情形。
我们来看他是否属于第三种情形。
郭某具有多重身份,他既是非国有资本控股的某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又是全国有的招标中心的主任,并且该招标中心领导只有郭某一人,那么郭某决定的事项是认定为个人决定还是认定为单位决定呢?郭某是否谋取了个人利益呢?我们要先来看看郭某是否具有对招标中心公款的使用权以及具体的操作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从这条规定可知,郭某作为招标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对招标中心的国有资产并不享有任意处置权,并不能擅自将公款划给其他营利企业,也无权决定将该中心存单为其他营利企业质押提供担保,郭某事先没有请示上级主管机关,事后也没有及时汇报,从行为性质上毫无疑问应该认定为个人决定的范畴。
接下来我们要看郭某是否谋取了个人利益。
用中心存单给持股会质押担保是否属于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呢?股份公司董事会把职工持股会定位为代替职工持股,招标中心的存单质押担保用于职工持股会向银行贷款,并且所收款项用于给个人补足股本金,其中郭某个人最后拥有200万的股份,是该公司的大股东,完全应该认定为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公司2008年每股1.6元,作为总经理的郭某当年分红所得即为300多万元,从此也可见一斑。
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追诉时效的问题,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期限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不是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
我们来看有关挪用公款罪的处罚。
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手段恶劣等等,本案中2002年郭某即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随后又于2004年9月和2005年4月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挪用公款的惯犯,其追诉期限应该从2005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本案尚在追诉期限内。
三、结语
综上所述,某股份公司董事长、招标中心主任郭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招标中心公款、动用招标中心存单为某股份公司职工持股会贷款提供质押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