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城市烟尘控制区划分方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黔府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4〕1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4年5月6日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保持和进一步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我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以保住良好生态品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将可吸入颗粒物(PM10)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以更大的决心、更硬的措施,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努力消除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把优良的空气作为公共产品提供给人民群众,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
工作目标: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城乡空间结构,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发展与生态良性互动。
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
贵阳市、遵义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削减7%以上,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要稳定保持在全国重点城市前列。
一、实施综合治理,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烟尘控制管理办法
烟尘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环委会《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防治烟尘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尘控制区”,系指泰州市市区、所属市城市规划区及国道、省道两侧一公里范围内,各种锅炉(含E级锅炉、茶水炉)、窑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以及工业生产排烟排尘设施,其排放的烟尘浓度和黑度均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见附件)。
第三条烟尘控制区建设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所属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规划要求,组织所辖区域内各单位实施。
烟尘控制区的管理由泰州市环保局和所属市环保局统一监督管理。
市和所属市政府的汁委、经委、城建、各工业局、物资、劳动、公安、卫生、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根据烟尘控制区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力量,主动配合,为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巩固和提高,进行技术指导和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烟尘控制区内超标排放烟尘黑度和烟尘浓度的炉、窑、灶,由市环保局和所属市环保局责成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都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更新、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所需费用由炉、窑,灶的所有者自行解决。
第二章监督和管理第五条烟尘控制区范围内所有炉、窑、灶都必须向所属辖区的环保局申报登记。
市和所属市环保局根据省有关烟尘控制区建设的要求,有计划地油查炉、窑、灶消烟除尘没施运行情况。
对申报的炉、窑,灶,经环境监测站测试,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受理申报的环保局发给“烟尘排放许可证”,有效期二年。
未达标者,由受理申报的环保局发给“烟尘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改造和征收超标排污费,逾期仍未达标的,加二倍征收超标排污费或给予罚款,直至责令停止使用。
第六条烟尘控制范围内有超标排放烟尘的炉、窑,灶,不论间断运行或连续运行,每月均按国家标准征收超标排污费。
贵州省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烟尘控制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内,以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为基本单位,对区域内各种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茶炉、营业灶、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及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烟气黑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施行烟尘控制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烟尘控制区的规划、计划的实施和建设。
(二)1吨/时以上蒸汽锅炉或0.7兆瓦以上热水锅炉(含1吨/时锅炉)及窑炉等污染源,以烟尘浓度计,最大允许排放的烟尘浓度,必须符合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的要求,具体执行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 城市烟尘控制区内,风景名胜区、疗养地、医院、学校等区域及重要建筑物周围直线距离100米范围内属等七条第一项的污染源,在运行期中任何时刻不大于林格曼黑度一级;属第七条第二项的污染源,任何时刻其锅炉最大允许排放烟尘浓度为200毫克/标立方米,窑炉最大允许排放浓度为300毫克/标立方米。
第二十六条 各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建成的烟尘控制区进行复查,对达不到烟尘控制区标准的,应当收回《烟尘控制区证书》,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当年在建成区内已发《烟尘控制区证书》单位的面积之和,应为该市“建成区各烟尘控制区面积之和”。并按以下计算公式,算出该市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列入各城市人民政府当年上报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汇总表”。未经验收发证的烟尘控制区,其覆盖面积无效。
北京市关于加强烟尘控制区管理的规定
北京市关于加强烟尘控制区管理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布日期】•【字号】京环保气字第160号•【施行日期】199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关于加强烟尘控制区管理的规定(北京市环保局1994年发布京环保气字第160号)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条例",防治烟尘污染,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环委会发布的《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烟尘控制区系指规划市区(镇)内达到下列要求的建成区。
使用各种锅炉、窑炉、茶(浴)炉、土暖气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百分之九十以上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余部分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
使用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以排放台(眼)计算,百分之八十以上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环路内茶浴炉、大灶要有计划地禁止原煤散烧。
第三条各区县环保部门应把建设烟尘控制区做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一项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烟尘控制区内的各有关单位应利用多种气源,发展城镇燃气,提高气化率;推广使用型煤;改革生产工艺,更新落后的炉窑灶,节约能源,提高消烟除尘效率,减少烟尘排放。
第四条烟尘控制区内各单位使用的煤场应实现半封闭或全封闭。
产生的灰、碴应封闭贮存,及时清运。
干法除尘器出灰应采用密闭装置,防止二次扬尘。
第五条在烟尘控制区内排放烟尘的各单位,应在区县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区县的环保部门申报排放烟尘浓度及烟气黑度的数据。
第六条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烟尘控制区的监测工作,各怄县环境监测部门应按规定对辖区内炉窑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监测,监测费用按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各区县环保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司炉人员进行消烟除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
卫生责任区域划分及责任规定完整版
卫生责任区域划分及责任规定完整版一、背景介绍卫生责任区域划分及责任规定是为了加强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该文本旨在明确卫生责任区域的划分原则和责任规定,以便相关部门和个人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二、卫生责任区域划分原则1. 地理位置原则:根据地理位置将辖区划分为不同的卫生责任区域,确保每个区域都能得到适当的卫生管理和服务。
2. 人口密度原则:根据人口密度将辖区划分为不同的卫生责任区域,以便合理分配卫生资源和服务。
3. 卫生设施分布原则:根据卫生设施的分布情况将辖区划分为不同的卫生责任区域,确保每个区域都有足够的卫生设施和服务。
4. 环境污染程度原则:根据环境污染程度将辖区划分为不同的卫生责任区域,以便加强对污染区域的监管和治理。
三、卫生责任区域划分方案根据上述划分原则,将辖区划分为以下几个卫生责任区域:1. 市中心区:包括商业区、行政区和居民区,人口密度较高,卫生设施齐全。
主要责任单位为市卫生局和相关行政部门。
2. 城郊区:包括郊区和农村地区,人口密度较低,卫生设施相对不足。
主要责任单位为县卫生局和乡镇卫生站。
3. 工业区:包括工业园区和化工区,环境污染程度较高,需要加强对卫生安全的监管。
主要责任单位为工商局、环保局和卫生监督部门。
四、卫生责任规定1. 卫生责任单位的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卫生管理工作,包括疾病预防控制、环境卫生监管、卫生设施建设等。
2. 卫生责任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区域内的卫生宣传教育、疾病防控、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3. 卫生责任区域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卫生责任区域的监督机制,确保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履行职责,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4. 卫生责任区域的资源保障:加强对卫生责任区域的资源投入,确保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五、总结卫生责任区域划分及责任规定是加强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明确责任区域划分和责任规定,能够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发〔1998〕1月12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的通知(1998年1月12日环发〔1998〕1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我局制订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将《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的要求,认真做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有关的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切实改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环境质量。
附件:1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划分方案一、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现状和防治工作进展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因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急剧增加。
据统计,1990年全国煤炭消耗量10.52亿吨,到1995年煤炭消耗量增至12.8亿吨,二氧化硫排放量达2370万吨,超过欧洲和美国,居世界首位。
由于我国部分地区燃用高硫煤,燃煤设备未能采取脱硫措施,致使二氧化硫排放量不断增加,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如不严格控制,到2000年我国煤炭消耗量增长到15亿吨时,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将达2730万吨。
据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2177个环境监测站13年(1981-1993年)监测数据分析表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超标城市不断增多,目前已有62.3%的城市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日平均浓度超过三级标准(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二级标准值为0.06毫克/立方米,是人群在环境中长期暴露不受危害的基本要求;日平均浓度三级标准值为0.25毫克/立方米,是人群在环境中短期暴露不受急性健康损害的最低要求。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效能,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有效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依法实施。
排污许可制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实施。
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二)坚持公平公正。
以固定污染源为管理单元,以达标排放为基本要求。
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承担相应污染治理责任,同类污染源使用同一排污许可技术方法和统一管理要求,同时适用于企业申报和环保部门核定。
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坚持精简高效。
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烟尘控制区范围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烟尘控制区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5•【字号】韶府办[2006]103号•【施行日期】200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烟尘控制区范围的通知(韶府办〔2006〕103号)浈江、武江、曲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因我市行政区划已调整,为防止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呼吸清洁的空气,根据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及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市区烟尘控制区范围调整如下:一、将原中心半岛烟尘控制片区、火车站烟尘控制片区、沙梨园烟尘控制片区、五里亭烟尘控制片区、牛头潭烟尘控制片区、十里亭烟尘控制片区、南郊长乐烟尘控制片区重新整合,并向东扩大到从莲花山沿韶枫公路延伸至大塘山脚整个文教区(铁路一中、市一中新校址、银山高尔夫球场、韶关学院等),创建浈江烟尘控制片区(面积为37.42平方公里)。
二、整合原芙蓉北路(沙湖、上窑、新华路)烟尘控制片区、芙蓉东路烟尘控制片区,向西扩大到西联新区和市建设路以西旭日玩具城及沿乳韶公路而建的武江科技工业园、沐溪工业园等园区范围,创建武江烟尘控制片区(面积为24.04平方公里)。
三、在原曲江县烟尘控制区的基础上,整合区内新增建成区域,创建成曲江烟尘控制片区(面积为16.82平方公里)。
在市区烟尘控制区范围内,各有关单位的烟尘排放要严格执行《韶关市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控制区划分标准》,并全面遵守《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防治烟尘污染的工作,严格管理各种炉、窑、灶及其他排放烟尘、黑烟的设施,为市区人民创造一个整洁、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
附:韶关市烟尘控制区划分图。
(略)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烟尘控制区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烟尘控制区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0.26•【字号】宁政发[1991]212号•【施行日期】1991.10.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烟尘控制区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26日宁政发〔1991〕2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和管理,控制烟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烟尘控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尘控制区,是指对以城市街道和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区域内,各种锅炉、工业窑炉、开水炉(含E型锅炉)、营业灶、食堂大灶等设施(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烟尘控制区内所有炉、窑、灶的管理。
第四条本市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工作,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和部署,并纳入年度环保工作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的要求,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是烟尘控制区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纳入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保目标责任制。
市、区(县)的有关部门,应按照烟尘控制区的建设规划和计划,主动配合,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
第六条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烟尘控制区内所有排放烟尘的单位,必须对超过标准排放烟尘的设施进行严格治理,使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烟尘控制区的建设管理第七条建设烟尘控制区的基本标准:一、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90%以上不超过林格曼一级,其余部分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
二、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和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以排放台计算,80%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位于主要干道两侧、风景游览区和居民稠密区内的炉、窑、灶,烟尘排放必须全部达到规定标准。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张政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21号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有关单位:《张掖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日张掖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
根据国家、省上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重点整治大气污染突出问题,采取精准措施,实施精细化管理,确保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PM10、PM2.5年均浓度达到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二氧化硫( SO2 )、二氧化氮( NO2 )、一氧化碳、臭氧浓度值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以内。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全面实施燃煤锅炉整治,严控烟尘污染1 .深入开展燃煤锅炉(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承压锅炉)清查工作,各县区要按用途规模、排放现状、使用登记证等信息建立清单台账,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或达标治理等方式推进燃煤锅炉污染综合整治,年内全市范围内所有在用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完成时间:2018年10月底2 .严格控制新建燃煤锅炉。
甘州区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市域内其它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大同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大同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正文:---------------------------------------------------------------------------------------------------------------------------------------------------- 大同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1989年9月9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9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防治烟尘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造福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尘控制区,系指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居民稠密区、重点企业区和名胜古迹区。
对本区域内的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建设烟尘控制区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逐步实现。
区人民政府和重点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安排建设进度,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烟尘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烟尘控制区建设规划、计划的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烟尘控制区建设规划和计划,主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
第四条对污染、破坏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公民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建设烟尘控制区的标准:(一)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二)凡新建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第六条建设烟尘控制区的措施:(一)发展联片采暖、集中供热;(二)新建、扩建的电厂,应实行热电联产;(三)发展城市煤气,提高气化率;(四)加速更新、改造落后的炉、窑、灶,改善燃烧和投煤方式,提高节能和消烟除尘效益;(五)发展和推广使用民用型煤。
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是对一个地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和审批程序进行规定的法规或管理办法。
禁火区域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节约资源,防止火灾、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发生。
一般情况下,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由相关政府机构或部门制定和执行,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1. 划定禁火区域的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依据可能包括安全考虑、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动植物保护等。
2. 禁火区域的具体划分:根据不同的需求和具体情况,确定禁火区域的划定范围。
可能包括城市、居民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
3. 审批程序:确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审批程序,例如需要申请许可证或批准,并指定审批部门和具体流程。
4. 惩罚措施:制定违反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等,以确保规定的执行和遵守。
需要注意的是,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可能因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相关规定为准。
同时,禁火区域的划分和管理也需要及时更新,并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意识和遵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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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心环 划分 方案
同心环划分方案
同心环划分方案,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规划用地的指导功能: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根据区域规划用地的指导功能进行划分。
2. 用地现状:根据现有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划分方案。
3. 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在制定划分方案时,需要考虑如何方便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4. 单块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平方千米。
5.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要充分的说明,并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6. 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由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同心环划分方案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实施。
具体的划分方案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规划和设计。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04•【字号】滁政〔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滁政〔2016〕4号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下列区域为禁燃区:滁城中心城区(东至宁洛高速-滁马高速,南至京沪高铁,西至琅琊山风景名胜区-西涧湖,北至宁洛高速-永阳路-国道104-世纪大道)。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国家规定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能或其他清洁能源。
具体期限为:2016年底前,禁燃区内所有10蒸吨及以下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停止使用;2017年底前,禁燃区内20蒸吨及以下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停止使用。
四、禁燃区内所有储煤场要按要求建设防扬散设施,防止扬尘污染。
五、市发改、经信、建设、环保、工商、质监、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设施,鼓励、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积极使用清洁能源。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黔东南府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0〕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2020年9月11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黔府发〔2020〕12号)精神,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黔东南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州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三线一单”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开创百姓富、生态美黔东南新未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绿色生活方式。
2.坚持分类施策。
针对流域、区域、行业特点,聚焦问题和目标,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3.坚持动态更新。
坚持生态环境管控内容不突破、管理要求不降低,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生态环境保护新要求,“三线一单”的内容将根据全州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变化及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银川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银川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正文:---------------------------------------------------------------------------------------------------------------------------------------------------- 银川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1992年9月2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烟尘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尘控制区系指以行政区和城市街道为单位划定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对各种锅炉、窑炉、茶浴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和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采取措施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烟尘控制区的基本标准:(一)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分别有百分之八十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余部分的烟气黑度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二)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以排放台(眼)计算,分别有百分之七十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建设烟尘控制区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具体情况,统一规划,分期分批下达各县区。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规划,组织所辖区域内各单位实施。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烟尘控制区的建设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对烟尘浓度测定的数据,作为征收或减免排污费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规划烟尘控制区内向大气放烟尘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凡在烟尘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炉、窑、灶,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主体工程应与消烟除尘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
工程竣工后,经市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
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1987 年7月21 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发)第二条城市烟尘控制区,系指以城市街道和行政区为单位划定的区域内,对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进行定量控制,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建设城市烟尘控制区的基本标准:(一)烟尘控制区内各种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分别有百分之八十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余部分的烟气黑度必须控制在林格曼三级以下;(三)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非采暖地区的大中城市,排放的烟气黑度和烟尘浓度,其达标率应当分别提高百分之十。
第十条在烟尘控制区内排放烟尘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放烟尘浓度的数据,经验证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给合格证件。
排放烟尘合格单位出现超标排放,应当收回其合格证件,并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消烟除尘设施必须纳入企业的正常管理,进行考核、维护,定期检修或更新。
第十四条凡在烟尘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排放烟尘设施,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加倍征收排污费、罚款、封炉等处罚。
处罚的等级和金额可参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和使用化学品的单位和人员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是指工作人员因工作而接触化学品的作业活动本规定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化学单质化合物或混合物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按国家标准GB 13690 分类的常用危险化学品第三章使用单位的职责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第十三条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 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没有急救设施和应急处理方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国家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施行劳动部化工部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二三年十月九日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电池包括下述废物l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2 电池的生产与使用2.1 制定有关电池分类标识的技术标准以利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和处理处置电池分类标识应包括下述内容需要回收电池的回收标识需要回收电池的种类标识电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标识3.3 下列单位应当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进口商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的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商家3.5 鼓励消费者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商店相应的废电池回收设施中方便销售商回收3.6 回收后的批量废电池应当分类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厂设施进行资源再生或无害化处理处置3.7 废电池的收集包装应当使用专用的具有相应分类标识的收集装置5 贮存5.3 禁止将废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电池遭受雨淋水浸7 处理处置7.1 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城市和地区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其他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和垃圾堆肥发酵装置7.2 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焚烧处理7.3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废电池可以参照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贮存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或贮存在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单元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的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施中填埋处置或贮存使用的塑料容器应该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的特性必须完好无损填埋处置的还应满足填埋作业所需要的强度要求7.4 为便于将来废电池再生利用宜将已收集的废电池进行分区分类填埋处置或贮存7.5 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以及在贮存作业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
禁煤区实施方案
禁煤区实施方案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和能源结构的调整,禁煤区的建设已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重点之一。
禁煤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禁煤区实施方案,旨在全面推进禁煤区建设,有效减少燃煤污染,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一、禁煤区划定范围根据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将在城市、乡镇和农村范围内划定禁煤区。
城市禁煤区主要包括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乡镇禁煤区主要包括集镇中心区、商业区和交通要道周边;农村禁煤区主要包括村庄集中区、农业生产区和生态敏感区。
划定禁煤区的范围需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现状和能源结构,确保禁煤区的划定科学合理。
二、禁煤区实施措施1. 推广清洁能源。
在禁煤区范围内,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如天然气、电力等替代能源,鼓励居民和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取暖和生活用能。
2. 淘汰燃煤锅炉。
对禁煤区内的燃煤锅炉进行淘汰和更新,推动使用清洁能源取代燃煤,减少燃煤污染排放。
3. 加强监管执法。
建立健全禁煤区管理机制,加大对禁煤区内燃煤行为的监管力度,严格执法,确保禁煤区的执行效果。
4. 完善配套措施。
加强禁煤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如加大供暖管网改造、提高清洁能源供应能力等,确保禁煤区内居民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三、禁煤区建设目标我们将在未来五年内,全面完成禁煤区的划定和实施工作,力争在2025年前,实现禁煤区内燃煤锅炉的淘汰和清洁能源的普及,有效减少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四、禁煤区建设保障为确保禁煤区建设的顺利实施,我们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鼓励企业和居民参与禁煤区建设,共同推动禁煤区建设取得实质性成效。
五、禁煤区建设成效评估我们将建立禁煤区建设成效评估机制,定期对禁煤区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强整改和完善,确保禁煤区建设的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六、总结禁煤区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存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陇政发〔2017〕67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陇政发〔2017〕67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要求,市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现通告如下:一、禁燃区划定范围陇南市区(武都区)及宕昌县、文县、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礼县、两当县城市建成区(具体以各县区先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重油、渣油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千克)。
(三)硫含量大于30 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千克)。
(四)树木、秸秆、锯末、稻壳及其他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任何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三)禁燃区范围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在2017年11月15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轻烃燃气等清洁能源,逾期未改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四)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地县区政府负责,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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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原县城市烟尘控制区划分方案
为推进县城烟尘控制区(以下简称烟控区)建设,防治烟尘污染,改善县城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县城大气污染现状
镇原县县城位于庆阳市西南部,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县城地处茹河河谷,东西长4.6公里,南北宽1.3公里,总面积6平方公里。
县城现有人口5.1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23元。
县城工业结构相对简单,有啤酒制造企业1个、热力生产企业1个、蜜饯制作企业3个、毛纺织企业1个、淀粉制品制造企业1个,7个企业分属五个行业,各行业生产规模都不大。
县城现有小型工业园区一个,除1个啤酒制造企业和1个热力生产企业分别单列外,其他企业都位于工业园区。
县城大气污染为煤烟型,污染源主要是工业锅炉、采暖锅炉和营业灶。
工业方面,各企业都有燃煤锅炉;生活方面,2010年完成了集中供热工程,城区分散的采暖锅炉大部分已被替代关停,目前仅剩7台仍在使用;商业方面,由于城区人口众多,营业灶的数量和规模都很大。
总体上看,由于县城地处河谷,空气流动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能力相对较弱,客观上对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县城实行烟控区管理迫在眉睫。
二、烟控区划分方案
按照城市功能、环境特征和自然布局将整个县城划分成大小不同的五个区块,划定的区块是烟控区建设的基本单位,不得随意更改。
划定的五个区块分别是:
中部老城区:茹河以北、水荫沟以东、蚂蚱沟以西的所有区域。
西部综合区:茹河以北、水荫沟以西、互助沟以东的所有区域。
东部新区:茹河以北、蚂蚱沟以东、罗河湾以西的所有区域。
南部文教区:茹河南岸除金龙工业园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金龙工业集中区:即金龙工业园区。
三、烟控区建设标准
在划定的五个区块中,区内污染源整体满足以下条件的区块应被界定为烟控区,未被界定为烟控区的区块为非烟控区。
1、区内各种锅炉、窑炉、茶炉、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简称炉、窑、灶)排放的烟气黑度以排放台(眼)计算,分别有80%以上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其余部分的烟尘气黑度也低于林格曼3级;
2、区内各种炉窑、工业生产设施排放的烟尘浓度,以排放台(眼)计算,分别有70%以上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四、烟控区管理原则
1、对烟控区,管理目标是巩固和提高,以防反弹为非烟控区。
2、对非烟控区,管理目标是加紧建设,以便早日界定为烟控区。
3、烟控区内执行较严的管理标准,非烟控区内合法的排污行为在烟控区内可能是违法行为。
4、污染源整治的具体方案由县环保局拟定并负责落实,县发改局、工业局、工商局、规划局、城建局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每年组织考核一次,符合条件的非烟控区应被界定为烟控区,反弹的烟控区应被吊销资格,并对责任干部和排污单位奖优罚劣。
6、坚持全面控制、重点建设、分期实施、逐区突破的原则,确保最终实现烟控区全城覆盖。
五、烟控区建设要求
1、禁止新建分散的采暖锅炉,继续发展集中供热,现
有分散的采暖锅炉要尽早关停,督促有关单位入网采暖,已入网的单位不准擅自退出。
2、分年、逐区禁止营业灶和食堂大灶使用原煤,改用型煤和或液化气等清洁燃料。
3、禁止新建各种炉窑和土烤房,已建成的要限期拆除。
4、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加大依法促治力度,积极运用限期治理和停产治理,无法治理的要坚决关闭。
5、新、扩、改建排放烟尘的项目,必须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装置,确保烟尘达标排放。
6、补贴扶持液化气供应企业,稳定液化气价格,提高燃气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
7、利用西气东输西峰支线过境工程,实施县城供气,提高县城气化率。
8、现有消烟除尘设施必须纳入企业正常管理,定期检修或更新。
9、不准擅自闲置或拆除消烟除尘设施,特殊情况需闲置或拆除的,须经县环保局批准。
10、每年组织一次消烟除尘知识培训班,不断提高消烟除尘操作水平和环境监管技术水平。
11、加强日常巡查,督促消烟除尘设施正常运行。
(作者:镇原县环境保护局段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