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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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一)[001]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一)[001]

附表1.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一)标准编码:☐☐☐☐☐☐附表1.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二)(仅限市政供水单位填写)附表2. 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标准编码:☐☐☐☐☐☐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信息标准编码:☐☐☐☐☐☐单位(公章)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二)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检验能力填写说明:“是否计量认证指标”:是填1,否填0。

“能否检测”:可以检测填1,不能检测填0。

不能检测的项目还需要填“不能检测的原因”,各栏中是填1,否填0,缺少相关试剂一栏请填写具体试剂名称。

“合计”:不用填写,可自动计算结果。

21 / 5422 / 5423 / 5424 / 5425 / 5426 / 5427 / 5428 / 5429 / 5430 / 5431 / 54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填写说明:“使用方法”:本实验室使用的方法填1,不使用的方法填0,不可空项。

“存在问题”:是指在检验方法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32 / 5433 / 5434 / 5435 / 5436 / 54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四)饮水水质检验实验室仪器、设备填写说明:单项检测设备数量超过1台时,分别填写“购置年代”、仪器品牌和“使用状况”,详见表例49 / 5450 / 5451 / 5452 / 54附表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调查表(五)饮水水质检验检验人员53 / 54填写说明:所属专业以最终学历计。

“合计”:不用填写,可自动计算结果。

54 / 54附表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性疾病监测能力调查表一、人员配置请在表中相应的空格内填写本单位不同专业人员配置人数,所有空格内均不能空缺,没有的请填“0”。

二、疾病监测实验技术55 / 5456 / 54。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现场笔录及监督意见模板(仅供参考)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现场笔录及监督意见模板(仅供参考)

现场笔录:2015年5月20日,通江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江县乡镇供水总站(供水站)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该水厂名字:,该水厂正在向居民集中供水,门口有无警示标示,该水厂负责人:,***出示了/未出示供水《卫生许可证》,法人代表为:,许可证号:通卫水证字[ ]第511921- 号,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2、该水厂有**、**等名直接供水、管水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出示/未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有效期是:2、门口库房内存放消毒剂,消毒剂存直接堆放在地上,消毒剂名称为: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3、未出示/出示添加消毒用品的相关记录,记录不健全;5、水池壁有青苔、杂草,未出示水池及管网的清洗记录;6、未出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卫生管理制度等。

监督意见:2015年5月20日,通江县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江县乡镇供水总站(供水站)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你单位提出如下监督意见:1、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卫生防护,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进行一切有碍水源水水质卫生的行为。

2、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

3、制定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加强节假日值班管理,建立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报告人。

4、你单位必须加强水质净化消毒,当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6、水质消毒设备二氧化氯发生器须保证正常运转。

7、须加强水质净化消毒,按规定生活饮用水消毒药品,保证为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增设检验室及检验人员,配置浊度、色度、ph以及余氯检测等仪器,开展水质日常性检测,每天登记消毒结果。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自查表(2018年版)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自查表(2018年版)
管网末梢放水清洗记录齐全
日常水质检测记录或报告齐全
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
水质检测资料月报于次月10日前报送卫健行政部门,年报于次年2月10日前报送
卫生设施
具有水质净化设施
具有水质消毒设施
具有水质检验室及必要的检测仪器
水质净化设施运行正常
水质消毒设施运转正常
对设备(包括停用、备用设备)进行定期自查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自查表(2018年版)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自查结果
Hale Waihona Puke 备注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合理缺项
新改扩建项目
经过卫健行政部门审查、验收
卫生许可
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卫生管理
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
制订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
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配备水质检验人员
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
制订对管网、泵站、馈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设定水源卫生防护区
水源取水口无污染源
生产区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
配备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设备设施
工作档案
贮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齐全
持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持有效的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建立进货验收制度
消毒剂
请填写使用的消毒剂名称
涉水产品
请填写使用的涉水产品名称
自查人员: 自查日期: 联系电话:
供水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管网相连接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

VS
案例二
某集中式供水单位在应对突发水质污染事 件时反应迟缓,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 障供水安全。该案例提示我们应加强供水 单位的应急响应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突发 事件的快速处置能力。
案例的启示和借鉴
完善监管体系
加强技术培训
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日常监管,建立 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各 项卫生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投诉处理
及时处理用户对供水水质的投诉,调 查了解实际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卫生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制定监督计划
根据供水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监督重点,制定 合理的监督计划。
实施监督
按照监督计划对供水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和资 料审查,确保监督工作全面、细致。
出具监督意见
根据监督情况,出具相应的监督意见书,指 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培训与交流
加强卫生监督人员的培训和交流,促进知识更新和技术进步。
激励机制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卫生监督人员积极创新、勇于担当。
THANKS
感谢观看
03
CATALOGUE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卫生监督的内容
供水单位资质
检查供水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 资质,确保其具备从事供水活
动的资格。
水源保护
监督供水单位对水源地的保护 措施,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 相关标准。
水处理工艺
检查供水单位的水处理工艺流 程,确保水处理效果达到卫生 要求。
供水管网维护
集中式供水单位能够实现水资源的统 一管理和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的利 用效率和节约用水。
供水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稳定运行能够保 障城市经济的正常发展。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历史与发展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二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二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二稿)关于进一步规范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安全管理的通知各集中式供水单位:今年入春以来,干旱少雨,部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出现紧张,水质明显下降现象,群众投诉剧增,加之夏季即将来临,饮水安全形势较为严峻,为切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健康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现就进一步规范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各集中式供水单位要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卫生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监管,建立饮水卫生工作责任制,明确饮水卫生的日常监管的责任人员,完善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确保饮水卫生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水源卫生防护,防止水源污染。

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取水点周围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或化粪池,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

设立明显的水源保护标志牌;其水质经环保部门检测,应符合GB3838标准要求。

如变更水源点,必须向当地政府、水务、卫生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水源点。

三、根据省卫生厅卫监督秘[2011]111号文件精神,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末梢水监测点,每个水厂2个并设置监测点标识,各水厂务必于5月20日前将《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末梢水监测点设置报表》报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备案。

四、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根据《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按国家规定标准对出厂水、末梢水(不低于2个监测点)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并定期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验资料。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2019年XX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表【模板】

2019年XX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表【模板】
是否记录发现问题后的处理方式**
*“是”划“√”,“否”划“×”。
_**发现问题后的处置方式如报告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或帮助整改等内容。
陪同检查人: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年月日
另:如为农村集中式供水,是否开展卫生安全巡查:是○否○
陪同检查人: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年月日
附表2
2019年市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表
设施名称
设施管理单位/个人
设施地址(具体到建筑物楼层)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供水人口(人)本套系统 Nhomakorabea箱容积(吨)
居民日均用水量(吨)
是否纳入监督协管服务
是○否○
水质消毒情况
消毒方式: 不消毒○ 液氯○漂白粉○二氧化氯○ 臭氧○
紫外线○ 其他(注明)○
消毒剂投加方式: 机械自动投加○ 人工投加○ 机械+人工投加○
消毒设施设备:有且正常运转○有但未使用○有不能正常使用 ○不具有○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查阅资料)
使用哪些涉水产品: 絮凝剂○消毒剂○消毒设备○其它○
色度(度)____ 浑浊度(___)____消毒剂余量(余氯______,二氧化氯______)
其它问题及处理意见
陪同检查人: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年月日
附表3
2019年村镇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抽查记录表
检查的乡镇名称
在用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名称
是否有基本情况档案*
是否有卫生安全巡查档案
是否落实每季度巡查的要求
或标识
有○
无○
水源水类型
地表水○地下水○
取水点周围防护范围内有无污染源
无○,有○现况是:
水质检测
开展情况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

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表
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并采取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无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取水点上游IoOo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无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其沿岸防护范围内无垃圾、废渣堆放,无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和装卸垃圾、粪便及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无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排放;无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涉水产品销售单位监督检查表
检查单位:
单位地址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持证情况:是否取得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①持有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②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过期
③未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涉水产品是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产品名称、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产品执行标准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注意事项和/或警示用语、技术参数与批件是否一致。
泄水管与溢水管不与下水道连通
水箱容积不超过用户48h的用水量
卫生管理制度
有卫生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清洗消毒检测情况
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一次
清洗消毒后对水质进行检验
留有相关清洗消毒记录
人员管理
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直接管供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陪同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
是否标注暗示或明示具有防治疾病作用的内容
进口涉水产品是否标注原产国或地区
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要求
陪同检查人: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卫生设施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作。 第三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
为。不得在生产场所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所使用的用语含义如下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 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 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 式供水方式。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 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 水质处理器及其它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 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生活饮用
水检验,其测定项目及检验频率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见附表)
当检测结果超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水质指标限值时,应
予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选择水源时或水源情况有变化时,应检测《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 表 1 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其表 2 非常规检 验项目、附录 A 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日供水能力(万立方米)
≥50 检验频率
<50—≥10 检验频率
<10 检验频率
每日一次 每周一次
每日一次 每周一次

一起集中式供水单位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一起集中式供水单位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在调查过程中,要注意沟通技巧,妥善协调好执法人员 和当事人的关系,防止当事人因抵触情绪而妨碍证据的收集。
二、案件办理要点
本案证据市发改委《关于某自来水厂扩建工程初步设计 的批复》附件:该水厂扩建供水项目设计方案评审成员单位 名单(华东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大学、省某自来水公司和某 咨询设计有限公司)。进一步印证卫生部门未参与扩建项目 设计审查。
一、案情介绍
排污口未设在絮凝池的底部
一、案情介绍
(2)过滤池滤料中见有大量污泥,该水厂负责人在询问 笔录中称滤料为河沙,并不是石英砂;
一、案情介绍
(3)清水池内水浑浊,表面有大量泡沫;
一、案情介绍
(4)该扩建供水项目未设置水质消毒设施设备, 出厂水通过管网输送到深井水制水工艺的清水池后 再进行消毒处理。
一、案情介绍
水厂后续整改情况:
填充石英砂的过滤池
絮凝剂自动加药机
一、案情介绍
消毒剂自动加药机
12格絮凝池
二、案件办理要点
卫生执法人员在对举报投诉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 场处置的时候,首先要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终止侵害; 在此基础上切莫忘记对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证 据收集和固定。
在本案中,卫生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对水质进行 采样检测,查明事件原因。在查明事件原因、妥善处理水质 污染之后,就需要对该水厂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证据采集、 固定。
主要证据: 1.卫生监督意见书2份,现场笔录2份; 2.询问笔录6份; 3.网上举报投诉截图及网络图片3张; 4.现场检查照片6张; 5.中央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关于交办涉及环境
问题网上舆情的函》复印件; 6.水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工作人员
身份证复印件; 7.市发改委《关于某自来水厂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本章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制订目的和依据,它
是为加强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 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饮用水符合有关 卫生标准,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而制订的规范(第1条)。第2条规定了本规范的内 容; 第3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 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而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 参照执行。 第4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三)水源保护规划和保护区
第8条规定当地政府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并发布实施。 建立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告示牌,地表水取水口100 米半径内不得有污染源,地下水水源影响半径范围 内不得有污染源。 第9条规定了跨地区水源保护和规划,即经有关流 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 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 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2.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14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
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饮用水卫生工作。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各级管理组织机构, 便于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配备与供水 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净水和检验人员(《生 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0 条)。
3.供水单位的设计单位和建设单 位应 符合相关规定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解读
安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郑锐
出台背景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
由卫生部2001年6月7日颁布,2001年9月1日实施, 内含7个附件:附件1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附 件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 价规范;附件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 价规范;附件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 功能评价规范;附件5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 卫生规范;附件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 业卫生规范;附件7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安全供水风险管理、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水质监测与检验、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处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卫生要求。

本规范合用于城乡各类供水规模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不包括勘误内容) 或者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规范。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所有部份)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规范。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集中式供水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农村日供水在 1000m3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 1 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

集中式供水单位 centralized water supply enterprises从事集中式供水的企业,或者由企业、事业或者居民社区兴办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理单位。

集中式供水单位是负责向居民提供安全饮用水的基层单位或者基层单位的管理机构。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drinking water related products which may occurhealth problems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简称涉水产品,是指饮用水生产和输配过程中使用的与饮用水接触的管材、管件、储水容器、联接止水材料、机械部件、防护涂料、内衬、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含过滤、消毒、软化、除氟、除砷、增压等)以及由于可溶性物质溶出并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的产品。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2022年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巡查登记表

2022年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巡查登记表
表2-3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巡查登记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负责人:
地 址:电 话:
检查工程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备注
卫生
许可证
有无
有无卫生许可证
有□ 无□
时效
是否过期
是□ 否□
供管水
从业人员
〔健康证明〕
有无〔健康证明〕
有□ 无□
〔健康证明〕是否过期
是□否□
卫生治理
〔卫生制度、档案〕
有无专职X卫生治理人员
有□ 无□
有无卫生制度
有□ 无□
有无突发事件应急汇报登记制度
有□ 无□
有无水厂卫生治理档案
有□ 无□
卫生设施
消毒设施〔设备〕
有无消毒设施(名称)
有□ 无□
消毒剂、涉水产品
消毒剂、涉水产品有无批件并符合卫生要求
有□ 无□
蓄水池或水塔
是否认期清洗消毒并有清洗记录
是□ 否□
水质消毒
和自验
管网水末梢水水质
有无水质检测记录及游离性余氯测定记录
有□ 无□
出厂水水质
有无水质自检记录及游离性余氯测定记录
有□ 无□
被检查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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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情况调查表
福建省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情况调查表
单位名称 企业性质 地 址 负 责 人 水源类型: 日供水量 万立方米 供水方式:①市政集中式供水;②自建集中式供水(打“√”)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结果
备 注*
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 ⑴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
查阅历年水质
检测、水量记录,查看防护设施
①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⑵取水点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现场查看
①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⑶水源水质经卫生部门全分析和卫生学评价合格 查阅卫生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报告 ①合格 ②不合格
⑷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现场查看周边
环境
①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⑸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无污染源(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无垃圾、粪便、有毒有害废物、废渣堆放)
现场查看周边环境 ①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⑹饮用水水源地设置水源保护区查阅当地人民
政府的批准文
件①有批文
②无批文
生产卫生管理⑴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现场审核①有
②无
⑵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并制定取水、净
水、清洗、消毒、检修、涉水产品采购
与使用等岗位责任制
查阅有关饮用
水卫生管理规
章及岗位责任
制度书面材料
①符合
要求
②不符
合要求⑶有领导分管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
管理人员
现场提问有关
分管领导和工
作人员
①符合
要求
②不符
合要求⑷日常卫生检查记录查阅有关记录①有
②无
⑸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
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现场抽查有关
材料并提问有
关人员
①符合
要求
②不符
合要求⑹配备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并满足净
水工艺要求
现场检查水厂
所采用的净化
处理设备、设

①混凝
②沉淀
③过滤
④消毒⑺使用消毒剂产品种类现场检查了解
其所采用的消
毒剂及投加设
①液氯
②漂白


③二氧化氯 ④其他 ⑻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持有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现场检查产品批文 ①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⑼建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 现场查阅有关采购和验收记
录 ①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⑽建立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质量管理,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 现场检查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询问相关
工作人员
①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⑾各类贮水设备定期清洗和消毒 现场了解清洗
和消毒频次并查阅记录 频次: ①有记录
②无记录
⑿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现场检查并查阅有关防范措施
①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⒀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卫生状况保持良好(无生活居住区,无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
现场检查生产区周边环境 ①符合要求 ②不符
铺设污水渠道) 合要求 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 ⑴针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发生污染的环节,
制订和落实防范污染事件发生的措施
现场查阅有关防范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①符合
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⑵制定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
查阅应急处理预案 ①有
②无
水质检验 ⑴建立水质检验室,并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 现场检查检验室,提问有关检验人员 ①符合要求 ②不符
合要求
⑵水质检验实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查阅检验过程质量控制措施 ①符合
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⑶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 提问有关检验人员 ①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⑷供水规模与水质检测项目及检验频率按附表规定的测定项目检验频率实施 对照附表规定的内容检查实施情况 ①符合要求 ②不符
合要求
⑸采样点的设置具有代表性,且采样点数符合规范要求(一般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口在20万查阅有关采样记录 ①符合要求
②不符
以下、100万以上时,可酌量增减) 合要求 ⑹水质检验记录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查阅有关水质理化和微生物检验记录 ①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⑺建立水质检测资料的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制度 查阅有关报告报送记录 ①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从业人员卫生 ⑴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了解应持证人数并随机抽查 未持证人数: ⑵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卫生知识培训频次(每年一次) 了解培训机构(自行培训或卫生监督机构)和频次,查阅培训记录 ①自行培训
②委托培训
培训频次:
⑶从业人员上岗时换上干净工作鞋、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行为,不在生产场所吸烟或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 现场检查和提问 ①符合要求 ②不符合要求
*根据以上内容和方法逐项检查,并填写结果,对于不符合要求者必须在备注
栏中标明具体情况。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水质类型
测定项目
日供水能力(万立方米)
≥50<50-≥10<10
检验频率
水源水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COD Mn每日一次每日一次每日一次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
每月一次每月一次每月一次《生活饮用水水质为生规范》(2001)中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其
非常规检验项目、附录A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出厂水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COD Mn、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游余余氯
每日一次每日一次每日一次《生活饮用水水质为生规范》(2001)中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其
非常规检验项目、附录A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
管网末梢水浑浊度、色度、肉眼可见物、COD Mn、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游余余氯
每月二次每月二次每月二次《生活饮用水水质为生规范》(2001)中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其
非常规检验项目、附录A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
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每半年一次
*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如检出总大肠菌群,则需进一步检测粪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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