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定额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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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一、《省建筑工程预算综合基价》(以下简称本综合基价)是在《全国统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全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根据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操作规程和2000年《全国统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编制的。
二、本综合基价适用于省行政区域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接层工程。
三、本综合基价中的消耗量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的依据。综合基价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进行工程拨款、竣工结算和工程造价管理的基础;是编制概算定额、概算指标和投资估算指标的主要资料。
四、本综合基价分为实体项目、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及附录共四部分。实体项目与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中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费用及利润。实体项目消耗量不得调整,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消耗量作为参考,企业可自行确定。本综合基价中的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为指导性价格,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和投标报价等时,可依据自身情况,结合市场进行调整。
五、本综合基价中的综合费用包括费用及利润。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及社会劳动保险费用。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规费和税金按《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规定计算。一般土建工程综合费用是按三类工程考虑的,桩基工程综合费用区分灌注桩和预制桩,分别按一类工程、二类工程考虑。综合基价中的综合费用为指导性费用,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和投标报价等时,应按照《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率》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及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六、本综合基价施工技术措施费包括: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超高费、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
七、本综合基价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及场地清理费、成品保护费、二次搬运费、临时设施费、土建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增加费用、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
八、本综合基价中人工工日是按照1994年《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建筑装饰工程劳动定额》计算的,综合了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及辅助用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以综合用工表示。
九、本综合基价综合用工按技术含量不同分为三类,单价分
别为:综合用工一类2、36元/工日,综合用工二类23元/工日,综合用工三类18元/工日。十、本综合基价中的综合用工类别划分:木作门窗工程木装修项目、楼地面工程块料面层项目和抹灰、油漆、粉刷工程木材面油漆、金属面油漆、抹灰面油漆、墙瓷砖等为一类;土石方工程、楼地面垫层工程、厂区道路道路土方、垫层、底层工程、构件运输及安装工程构件运输、屋面保温等为三类;其他工程均为二类。
十一、本综合基价中的材料是按选定的材料规格或综合后计算的,其选用标准见“建筑材料价格取定表”,实际工程所使用材料的品种、规格与综合基价不同时,可以调整。材料价格是依据2002年《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确定的。
十二、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施工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要的劳动工日和机械台班,已按正常合理的施工运距计算在综合基价的项目中。
十三、本综合基价中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损耗,包括场运输损耗、现场存放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十四、本综合基价中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费按第十五章相应项目计算。
十五、本综合基价中的模板和脚手杆、板等周转性材料的数量为返、摊销量,已考虑了正常的周转次数和残值回收折价,
实际施工采用不同品种的周转性材料时,可以调整。模板和脚手杆、板等在同一城市工地间的转移、场外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已包括在相应项目。组合钢模板及零星卡具回库维修费已包括在其单价,不再单独计算。
十六、本综合基价中商品混凝土价格为到达施工现场价(包括商品混凝土出厂价及运输费),如发生泵送时,另按泵送增加费项目计算泵送费,同时按第十五章相应项目扣减垂直运输费。十七、本综合基价中非预应力钢筋(冷轧带肋除外)未考虑冷加工,如设计规定必须进行冷加工者,除不改变直径使用的钢筋、冷拉加工费用、加工损耗由延伸率抵补外,冷轧、冷扭的加工费和加工损耗可据实计算。
十八、本综合基价中木材消耗量是指加工后的规格料的消耗量,烘干木材单价中已包括参考烘干费60元/立方米;烘干木材用量中包括了6.5%的烘干损耗;一立方米原木参考综合出材率为66%。
十九、本综合基价中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是按自然养护考虑的。如预制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的构件实际采用蒸汽养护时,每立方米预制构件按实体积增加参考养护费60元/立方米;如采用其他养护方法,根据实际计算养护费。
二十、本综合基价中混凝土、砂浆、垫层等用砂是按中砂编制的,如实际工中采用细砂的,可按附录一“配合比”进行调整。
二十一、本综合基价中混凝土和砂浆配合比是确定工程预算价使用的,如实际施工与规定有出入时,不作调整。
二十二、本综合基价中机械台班单价是依据2002年《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确定的,凡未指明具体型号、规格的机械,其台班单价是根据本省当前机械配备情况取定的综合价格。建筑机械规格、种类及台班用量是按合理的施工方法确定的,并考虑了必要的机械停滞时间等因素。
二十三、本综合基价中未列出次要材料及次要机械的名称、数量,均综合为“其他材料费”或“其他机械费”。
二十四、本综合基价的工作容中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综合基价中。
二十五、现场使用建设单位水电时,水电费按如下方式计算:单独设置水、电表,按计数结算;未单独设水、电表,按综合基价实体项目与施工技术措施费项目基价之和的2.07%结算(其中:水费0.41%,电费1.66%)该系数为参考,实际不同时,可按实结算。
二十六、本综合基价中以“XXX以”或“XXX以下”表示者,均包括“XXX本身”;“XXX以外”或“XXX 以上”者,均不包括其本身。
二十七、本综合基价中材料数量带“()”者,表示综合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
二十八、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及附注。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二层及二层以上应另计算建筑面积。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建筑面积应合并计算。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外墙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